第八讲 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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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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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育自由
公民有权接受宗教教育或参与 宗教培训,提高自己的宗教素
养和修行水平。
宗教财产自由
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的合法财 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非法侵犯。
社会经济权利
工作权
受教育权
公民有权依法参加工作,获取劳动报酬, 享有劳动保障和劳动权益。
公民有权接受教育,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 义务,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 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
公民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款。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违反相关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纳税人也享 有相应的税收权利,如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等。
03
CATALOGUE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相互依存
权利的行使依赖于义务的履行
公民在行使权利时,需要依赖于其他公民或国家机关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受教 育权、劳动权等。
财产权
健康权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占有或损害。
公民享有身体健康的权利,有权接受医疗 保健服务,并依法享有相应的医疗保障。
02
CATALOGUE
公民义务
维护国家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 的义务,包括保守国家秘密、 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 为等。
公民应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 的工作,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 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发展
法律应保障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法律在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时,应充分考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发展,避免出现权利过度扩张或义务过度限制的情 况。
平衡发展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通过平衡发展权利与义务,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发展 。

权利义务和权力

权利义务和权力

义务的分类
法律义务
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具 有强制性和约束力,违反 法律义务将受到法律的制 裁。
道德义务
指由社会道德规范规定的, 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但违反道德义务会受到社 会舆论的谴责。
职业义务
指由特定职业规定的,具 有专业性和行业性,违反 职业义务将影响职业声誉 和职业道德。
义务的履行
自觉履行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是权力的基础
01
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来源,没有权利就没有权力。
权力是保障权利的手段
02
权力是保障权利的重要手段,通过行使权力,可以维护和促进
个人权利的实现。
权力滥用会侵犯权利
03
如果权力被滥用,可能会侵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因此需要加
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义务与权力的关系
义务是权力的约束
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财产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继 承权等。
政治权利
社会权利
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 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等 。
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社会福利、文化教育等 方面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社 会保障权等。
权利的保障
01
02
03
法律保障
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 法规,保障公民权利不受 侵犯。
义务是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可以限制权力的滥用或不当行使。
权力是履行义务的手段
权力是履行义务的重要手段,通过行使权力,可以促进义务的履行 和实现。
义务与权力相互依存
义务和权力是相互依存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力,也没有无权力的义 务。
THANKS
司法保障
通过公正司法,维护公民 合法权益,保障公民权利 得到实现。

权利和义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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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效力依据的法律不同
6.权利界限的概念 7.权利滥用的概念、构成要素
2
法律权利的分类:
(1)公权利和私权利 划分标准 —— 法律的不同类别(公法和私法)
(2)对世权和对人权 划分角度 —— 权利效力范围不同
对世权:指对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如所有权。
对人权:指对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损害赔偿权。
D项错误,权利义务之间有本质界限区别
2.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助的义务”。这一规定所包含的义务属于(b) A.对世义务 B.专属义务 C.救济义务 D.公义务
评析:依义务是否可以转移将其氛围专属义务与可转移义务。专属义务的产生有两种 情况:一是因身份而发生的关系,如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关系;二是因特别 协议而发生的关系,如剧场与演员约定的演出关系,演员所承担的义务只能由他本人 履行。但是如果该剧场雇佣一个清洁工,他因病可以由别人代替,这种义务是可以转 移的。
(3)原权利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济权 划分标准 —— 权利是否独立存在
原权利(第一位权利):指该权利的成立不必引证已经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第二位权利):指该权利的产生仅由于保护或实行第一位权利
(4)专属权和可转移权 划分标准 —— 权利可否转移
法律义务的分类:
(1)根据义务主体的不同
公民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
6.根据义务内容的不同,法律义务不可以分为(a.b.c) a.一般义务 b.对人义务 c.特别义务 d.积极义务 e.消极义务 评析:根据义务内容不同分为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7.法律权利的内容是下列哪些权利要素的统一?(a.c.d) a.自由权 b.生存权 c.请求权 d.胜诉权 评析:生存权属于基本人权,是权利的种类之一而不是法律权利的要素。

第八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副本 (2)

第八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副本 (2)

二、政治权利 (一)政治权利的概念与范围 所谓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表现为两种 形式: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 活动,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 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 达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简称为政治自由。
三、监督权
监督权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 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 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 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 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 和搜查。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他通讯 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通信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进行社会交流的必要手段,是公 民不可缺少的自由。通信自由的主要内容是通信秘密,主要 内容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 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 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 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八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与保障

《权利和义务》课件

《权利和义务》课件

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否 则将构成违法。
自主性
排他性
权利的行使完全取决于权利主体的意志, 他人不得干涉。
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排除他人无理干 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义务的定义与特点
01
02
03
04
义务的定义
义务是指个体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
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责任。
强制性
司法
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 程序,确保权利受到侵害 时能够得到有效救济。
执法
强化执法力度,对违反法 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 击,维护权利和义务的平 衡。
社会保障
社会救助
为生活困难群体提供基本 生活保障,确保其基本生 存权利。
社会保险
通过各类社会保险制度, 为劳动者提供医疗、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失业等保障。
社会福利
《权利和义务》PPT 课件
目录
CONTENTS
• 权利和义务的定义与特点 •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权利和义务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 • 权利和义务的保障机制 • 权利和义务的实践与提升
01
权利和义务的定义 与特点
权利的定义与特点
权利的定义
合法性
权利是指个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 自己的意志行事,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 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获得报酬权
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保护隐私权
劳动者享有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雇主不得侵犯劳动者的个人隐 私。
保障安全权
劳动者享有在劳动过程中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设 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教育义务

权利与义务知识点总结

权利与义务知识点总结

权利与义务知识点总结权利与义务是人们在社会中相互关系的基本概念,它们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有着各种各样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涵盖了各个方面,包括个人权利、公民权利、劳动权利、法律权利等等。

同时,这些权利和义务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一、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权利是指在法律规定和社会承认下,个人、团体或者国家依法享有的利益和自由,可以说,权利是人们由法律保障的一种合法、正当的利益。

权利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权利,一种是法定权利。

1. 自然权利是指人们依靠自己的本能和智慧而获得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天赋的,不能被侵犯。

自然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是每个人生而具有的,是不可剥夺的。

2. 法定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和保障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法律赋予的,包括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利、民法规定的财产权利等。

这些权利由法律规定和保护,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的法定权利。

权利可以分为个人权利和公民权利两种。

个人权利是指个人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利益所享有的权利,例如生活权、财产权、健康权等;公民权利是指公民在国家法律规定和保护下所享有的权利,例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参政权等。

这些权利是人们在社会中拥有的基本权利,是社会赋予和保障的。

二、义务的概念和种类:义务是指在法律规定和社会伦理道德要求下,个人、团体或者国家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义务通常包括两种,一种是法定义务,一种是道德义务。

1. 法定义务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和规范下,个人、团体或者国家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例如,公民在国家法律规定下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服兵役义务、教育义务等;企业在法律规定下应当履行的生产安全义务、环境保护义务、劳动用工义务等。

这些义务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和强制的。

2. 道德义务是指个人、团体或者国家在社会伦理道德要求下,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这种义务不是由法律规定和强制的,而是基于人们的道德信念和道德责任。

权利权力和义务

权利权力和义务


第二节 权利权力和义务三者间的关系



一.权力与权利 二.权利与义务 三.与权力有关的法律关系
一.权力与权利


(一)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二)权利与权力何者为本源? (三)权力本源说的危害 (四)现代社会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一)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性质不 同 对立面 及其与 对立面 的关系 不同 权力是公共机关管理社会的强力,具有公 共性;权利则是社会主体的利益,不具公 共性。 对立面及其与对立面的关系不同。权利的对立 面是义务,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权力的对 立面可以是义务、责任、权利,关系较为复杂。
权利即是 来源于政 治道德原 则的法律 原则


上述几种学说各有其合理性。自由 说、意志 说强调权利的主观属性,利益说强调权利之目 的,法律上之力说强调权利的社会属性,尺度 说强调权利的外部表现。 博采众家之长,我们给权利以下界定:权利是 为社会或法律所承认和支持的自主行为和控制 他人行为的能力,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 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其目的是保障一 定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三)权力本源说的危害

权力产生权利是权力至上的推论结果,它与现 代法律制度与法律原则格格不入。

(1)权力本源说无法确立权利保留原则。 (2)不利确立权力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不能建立控权和人民监督权力的制度。 (4)权力本源说与现代法治原则相矛盾。法治的 根本要义是法律的普遍性和良法。权力为本源则权 力必在法律之上,权力本源则立法必体现权力的扩 张与侵犯性意志,以权利为核心精神的良法必难确 立。
(二)权力的特点

权力作为一种社会力量,法律上合法设定关系 和改变关系的力量具有以下特点:

权利与义务8PPT

权利与义务8PPT

相关的权利义务可以分为若干层次: 1、兔子成为野兔子之后,地主可以挖兔穴 在,这是他的权利 2、挖兔穴的地主可以获得兔毛的收益,这 是他挖后的权利 3、地主在自有土地上种植谷物是权利 4、谷物不应该受到侵害,这是种植谷物的 地主的权利 5、挖兔穴的地主获得了收益,所以应该防 范兔子侵犯他人谷物,这是他的义务 6、种植谷物的地主及另外的其他人,不得 阻碍其他地主在自己领地挖兔穴,这是种 植谷物的地主及另外的其他人的义务
5、权利—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力量 6、权利---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7、权利---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做一定行为的 尺度 8、权利---承认一个人的选择优越与他人的选择 或意志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 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 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 益的一种手段。
第八讲 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1、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 个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二、权利和义务释义
1、权利---资格 权利意味着 可以,义务意味着 不可以 2、权利---主张: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 主张 义务---应权利主体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 3、权利----自由,权利就是法律保护自由,凡在自 由范围内的行为,即为权利 4、权利---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 义务---负担或不利
(三)、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 围,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 务 (四)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 系,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 与第二性权利 和义务

党员的义务和权力-PPT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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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二)党员权利的定义
党员义务和权利的科学内涵
——是党章规定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是党员在从事党内活动、处理党内事务中享有的政治 民主权利; ——是对党员从事党内活动授权性行为的规范。
十七大代表入场
80后的党代表
第一节
党员义务和权利的科学内涵
(三)党员义务与权利的特点 党员的义务与权利,与公民的义务和权利相比较,有着自己鲜明 的特点: • 第一、党员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具有鲜明的无私性(党性),其 目的都是为着党和人民的利益,都服从于党的当前任务和最终目标。 党员履行义务,是为了完成党的纲领和任务所必须承担的职责;党员 的权利是为了发挥党员的积极作用,维护党的利益,完成党的政治任 务。 • 第二、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在每个党员面前具有平等性。党内不 允许存在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和只履行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特殊 党员。 • 第三、党员义务和权利具有党内最高法规的严肃性。对于党章规 定的党员义务和权利,党员必须全部、无条件地履行,不允许合意的 履行、不合意的就不履行。
第一节员义务与权利的历史演变
(一)前六部党章中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变化
• 1921年7月,中共“一大”的召开宣告了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此次大会虽未制 定正式的党章,但通过了具有党章性质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其中明确指 出:党员必须对党的党纲决议和党员身份严格保密;不经党的特许,不得担 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这两条纪律性的规定构成了中共“一大”后党员的 基本义务。同时,“一大”党纲赋予了党员介绍他人入党的权利,以及选举 和被选举的权利。 1922年7月,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共历史上第一部 严格意义上的党章。“二大”党章在党员义务上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如:党 员必须加入党的各级组织;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党员必须绝 对服从;党员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特许,不得加入其他政治党派;党员不 得无故连续2次不到会,不得无故连续 4个星期不为党组织服务,党员必须缴 纳党费,等等。同时,“二大”党章扩大了党员权利,规定:各地方党员半 数以上对于执行委员会的命令有抗议时,可以提出上级执行委员会判决。

第八讲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八讲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八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几组相关的概念一、人、人民、公民•(一)人:一个基本的哲学概念•1、从哲学上讲,人就是一个对象化、客体化了的哲学范畴,是对具体的人的一个抽象把握,对人类的一个一般概括。

•2、人的存在形态有三:•(1)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个体;•(2)作为个体的属的类,即人类;•(3)介于两者之间的集合体,如家庭、阶层、阶级、人群等。

•(二)人民和公民•1、人民•(1)人民是专制社会转化为民主社会的过程中,人的从封建社会的等级分类中走向平等的统一标示;•(2)在社会主义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阶级形态逐步消亡,人民成为一个抽象,也是个体与群体、个人与社会的统一。

•2、公民•(1)概念和特征•概念------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特征•①公民是以自然人为基础的。

•②公民资格的取得以国籍为依据。

•③拥有公民资格是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④法律上的公民是重在个体,属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

•⑤公民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

•(2)公民与人民•①属性不同。

•②范围不同。

•③人民是集合概念,而公民是个体概念。

二、权力与权利•(一)权力的特征•1、权力是一个关系概念。

•2、不平等性。

•3、权力人的主动性、自主性与权力相对人的被动性、服从性相对应。

•4、权力基础的多样性。

•(二) 关于权利的特征•1、法定性。

•2、责任性。

•3、相对性。

•4、现实性。

目录三、天赋人权与人赋人权•(一)关于天赋人权•1、代表人物:卢梭。

主要观点•2、天赋人权论的法典化、纲领化(资料二)•(二)关于人赋人权•1、代表人物。

主要观点(资料三)资料1-1•“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人不是奴隶,而是一切的主人”。

“无偿地献出自己”,这种说法本身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只因为这样做的人已经丧失了自己健全的理智。

”自由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是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放弃、不能献出的权利,“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知识点

权利与义务的知识点

权利与义务的知识点一、权利与义务的基本概念。

1. 权利。

- 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

在人教版教材中,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它体现了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

例如,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权利是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 权利可以分为政治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人身权利(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财产权利(如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社会经济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等)、文化教育权利(如受教育权等)等不同类型。

2. 义务。

- 义务是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

义务与权利相对应,是对公民行为的一种约束。

例如,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公民纳税用于国家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

- 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

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 相互依存。

- 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例如,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同时也有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国家提供教育资源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公民接受教育提高自身素质,也有利于国家的发展。

- 在劳动方面,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这使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实现自身价值;同时公民也有劳动的义务,通过劳动为社会创造财富,推动社会的进步。

2. 相辅相成。

- 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

例如,在保护环境方面,公民享有在优美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利的实现依赖于每个公民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如减少污染排放、爱护自然资源等。

- 义务的履行促进权利的发展。

当公民积极履行服兵役的义务时,国家的国防力量得到加强,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安全权利;公民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国家稳定繁荣,公民也能更好地享受各项权利。

《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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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发展
权利与义务的动态平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民的权利和 义务应保持动态平衡,以适应新的社会 需求。
VS
权利与义务的相互促进
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积极履行相应 的义务,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保障机制
法律保障
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保障。
公民义务的分类
积极义务
积极义务是指公民必须主动履行 法律规定的义务,如纳税、服兵
役等。
消极义务
消极义务是指公民必须不从事法律 禁止的行为,如不得侵犯他人的人 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法定权利
法定权利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享有的权利,如言论自由、宗 教信仰自由等。
公民义务的重要性
社会秩序的维护
公民履行法律义务是维护社会秩 序的重要保障,只有每个公民都 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才能维护社
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责任
03
公民如果违反法律,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和惩罚。
05
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相互依存关系
公民权利是行使义务的前提
公民只有享有权利,才能明确自己的权利边界,进而履行相 应的义务。
公民义务是保障权利的基础
公民履行义务,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从而保障 个人权利的实现。
文化权利
总结词
文化权利是公民在文化领域中应享有 的基本权利。
详细描述
公民享有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 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有权享受 文化成果和参与文化生活。此外,公 民还有文化创作权、文化成果保护权 等与文化相关的权利。
诉讼权利
总结词

权利与义务 课件

权利与义务 课件

权利与义务课件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概念。

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范围内拥有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利益或自由。

义务则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范围内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在人际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

如果一个人拥有某种权利,那么就意味着其他人必须尊重这种权利,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护。

同样,一个人也应该承担与自己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矛盾、相互制约的。

例如,一个人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必须承担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一个国家拥有主权的权利,但也必须遵守国际法和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以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个人生活中,我们也常常需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例如,一个人拥有自由选择自己的工作的权利,但也必须承担工作所带来的责任和义务,如履行工作职责、遵守规章制度等。

又如,一个人在使用某种公共设施时享有使用权利,但也需要遵守公共秩序、保持设施的整洁等义务。

总之,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概念,它是支撑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利益的基础之一。

在生活中,我们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建设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

权利与义务 课件

权利与义务 课件

权利与义务课件
权利与义务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概念。

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本课件将为大家介绍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内容以及重要性。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权利是指人们在生活、工作、学习中所享有的一定的自由和利益所带来的福利或收益。

它是人们在社会中保障自己利益的一种方式,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一种关系。

义务是指个人或群体在社会中必须承担的行为或责任,它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一种约束关系。

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自己的义务,履行社会对他的要求。

二、权利与义务的内容
1.个人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财产权、教育权、劳动权等。

2.社会义务:包括遵守法律、缴纳税费、保护环境、参加义务劳动等。

三、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
权利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保障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使人们能够自由地生活、学习、工作。

而义务则是以权利为前提的,只有履行义务才能保证权利的实现。

对于个人而言,认识到自己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明白自己承担的义务,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总之,权利与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

只有保障每个
人的权利,同时要求每个人承担相应的义务,才能形成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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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权利和义务
本讲主要内容:
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释义
1、关于权利含义的各种学说
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在英语中可用law,权利有一个专业词right。

在拉丁语中,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即jus。

权利有一个专用词right,权力有一个专用词power,人民享有权利,政府享有权力,有时这两个词是通用的。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法律规定,享有权利人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权利”是一个在法学文献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同样,也是一个被滥用程度最高的词语,各教科书和法学著作中关于权利释义的学说。

(1)资格说。

米尔恩在《人的权利和人权的多样性》一书中认为:“权利的要旨是‘资格’说你对某事享有权利,就是说你被赋予某种资格。

例如,选举,领取养老金,坚持自己的看法,享受隐秘的家庭生活。

义务就是权利的反题,义务就是不可以,权利就是可以。

一个人被赋予某种资格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才能向别人提出作为不作为的主张。

缺陷:定义的循环――我被赋予某种资格,我就有了某种权利;我有了某种权利,就意味着我被赋予了某种资格,因而资格具有分析的功能,不具有定义的功能。

(2)主张说。

法律上有效的、正当的可强制执行的主张。

(1)主张指谓言论行为,其内容是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吁请承认,主张者对事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

(2)强调权利与主张有深层联系,除非一个“权利”能被主体有效地或强制地主张、要求或坚持,否则,主体无权利可言。

说“某人拥有一个权利”,这或者指他已经实际有效地作出某一主张,或指他仍可有效地作出某一主张。

(3)从典型的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权利义务的相关性,如,我有权主张甲付给我5元钱,甲就有义务付给我。

换言之,只有甲有义务付给我5元钱,我才能有效主张,如果我的主张无人应答,就不可能成为权利。

缺陷:权利义务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是权利来自于主张,还是主张来自于权利。

(3)自由说。

斯宾诺莎认为,权利就是一种免于干扰的条件;霍布斯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康德认为,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黑格尔认为,每个人真正的权利就是自由。

自由论揭示了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的干涉,主体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强使。

正是这一点,现代学者往往把自由和权利等同,各国有关公民权利的立法也往往把权利和自由作为内涵一致或接近的范畴并列。

缺陷:没有区别广义的自由和狭义的自由(自由权),另一方面,虽然权利总是包含着自由,但不能把权利仅仅归结为自由。

(4)利益说。

边沁,耶林。

缺陷:权利只是利益的表现与获取利益的手段,而不是利益本身,把权利与利益等同,必将造成享有法律权利就等于获得实际利益的错觉。

=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宣布为权利的利益不能仅仅归结为个人利益。

(5)法力说(能力、权力)
能力说最早出现在洛克、卢梭的著作里,他们认为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或国家权力保证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进行一定行为的力。

霍菲尔德认为,权利是指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
或不行为而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或权力。

“我有权处分我的财产的权利”,即意味着我在法律上有能力或权力出卖、赠与、放弃我的财产。

权利就是改变或创立一定法律关系的影响力。

能力说将权利视作手段,它创造或改变了法律关系。

缺陷:没有揭示出权利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即主体何以需要权利,法律规定权利的主要目的究竟是什么。

(6)可能说(前苏联学者所持的主要观点)
权利乃是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优点:使人们注意到法律规范宣告的权利始终处于待用状态(等待使用)。

缺点:只看到本本上的权利义务,而忽视了运行中的权利义务,无法解释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实际享有和正在行使的权利。

()规范说(允许、要求)
权利乃是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

是一种可能行为或必要行为,是可能说的翻版。

( 8)选择说。

指它对某一物或关系的选择优于他人的选择。

义务即无选择,不自由。

缺陷:有些权利是不可以选择的,如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可剥夺或放弃的,儿童接受父母照料的权利是不可拒绝的。

有学者总结以上八种学说得出一个权利的定义,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在诸多分歧中,至少有以下两点是一致的。

(1)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或享有权利的人,即个人、法人、团体、组织或国家。

(2)权利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其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

但是,他们在语词上又有所差异,分别是:权益、许可、许可与保障、能力或资格、可能性、权能或利益、法律手段、手段。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和法一样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并归根到底是受社会经济关系所制约和决定,"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法定权利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形式即法权关系,所以权利始终是在关系中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也即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并不是游离于其他社会关系之上,而是其他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一个侧面,是以法权形式存在着的一种思想、政治关系,它的实际内容仍然是经济关系和实际的社会关系,是以统治阶级意志为焦点,对这些实际社会关系的折光、影象和反映。

统治阶级利用法律来确认人们的某种让利,并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就可以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实现其阶级利益。

正因为如此,权利总是具有对经济关系的依存性,法定权利总是打上了统治阶级意志的烙印。

2、权利的含义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3、区分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
(二)义务释义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划分
基本权利义务: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的权利和义务,它是人生而应有、不可剥夺且为社会公认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对人的效力范围划分
绝对权利:亦称“对世权”,其特点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

绝对义务:亦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地适用于每个人
相对权利:亦称“对人权”,其特点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特定
相对义务:亦称“对人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相对。

(三)第一性权利义务与第二性权利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划分
第一性权利义务:亦称“原有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及与之对应的义务。

第二性权利:亦称“救济权利”,是在第一性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要求获得合法的赔偿、补偿、恢复权利等救济性的权利及与之相应的义务。

(四)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划分
行动权利是权利主体有资格按照自己的意志采取积极行动的权利。

消极义务:义务主体须履行的避免做任何可能妨碍权利主体行动自由的义务
接受权利:权利主体有资格接受某事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

积极义务:义务人有责任以给付某物或作出某种行为的方式实现接收权的权利主体的权利。

(五)公法上的权利义务与私法上的权利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所属的法律部门划分
公法上的权利义务:由公法类法律设定的权利义务
私法上的权利义务:由私法类法律设定的权利义务
(六)明示的权利义务与推定的权利义务
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划分
明示的权利义务:由国家实在法以明确条文形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推定的权利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的逻辑关系推导出来的权利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权利和义务何者为主导
1、权利本位论
2、义务本位论
3、权利义务并重论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律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古代法律总体上是以义务为本位的,现代法律是或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的法律表现
(1)权利本位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而义务是手段
(3)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为公民有权利去作为或不作为
(4)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
(5)人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与其权利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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