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逃资金行为预警及防范建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抽逃资金行为预警及防范建议

姚懿

在法定资本制度下,一些公司违反规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实收资本低于公司规定的最低资本或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资本,更有为数不少的发起人在出资后又以各种形式抽逃资金、转移财产,这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且连锁引发诸多不稳定因素,如:近年来,我市连续发生“龙寰超市”、“天一超市”等因发起人非法集资后抽逃资金导致的社会群体事件。

一、预警抽逃资金行为

所谓“抽逃资金”,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已出资,而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1.出资为假,借款为真。许多公司的出资人并没有实际的出资能力,为骗取工商注册,通过多种途径借款作为出资,待验资领取营业执照后,连本带息归还。

2.关联投资,拆东补西。一些公司为上规模、组集团,注册多个公司,相互投资,关联交易。将公司的资本,通过关联交易回收到集团公司,再重新注入新的企业,形成许多空壳公司。

3.名为转让,实为抽逃。公司股东通过股份转让抽逃资本,公司资本到位并验资后,一方股东表面转让股份,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先将投入的资金抽出,再由受让方将同等资本注入。

4.高进低出,抽逃资金。许多中外合资企业采用这种方式,外方资本到位并验资,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所有材料由外方提供,产品全部销给外方。通过高价进材料、低价出产品两个途径,使得外方在合资经营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

5.虚报利润,抽逃资金。用虚报利润的方法,不担或少担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

二、认定抽逃资金行为

由于公司抽逃资金行为多数情况下比较隐蔽,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这就给认定带来一定困难。那么,该如何认定公司股东存在抽逃资金行为?

(一)确认公司资金减少的事实

公司资金减少是公司股东抽逃资金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对公司造成的直接后果,因此确认公司资金减少是认定公司股东抽逃资金的基础和必要条件。认定公司资金减少的事实主要有两种途径:

一是查阅公司资产负债表。如果公司资金减少,在资产负债表中一般表现为“其他应收款”项目和“长期投资”项目中的期末数有大量资金记载,这些记载足以证明公司资金减少的事实。

二是通过审计以确认公司资金减少的事实。审计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并出具由注册会计师签名或盖章、事务所加盖公章的书面审计报告。审计可以由公司主动委托,也可以由监督检查机关委托。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对其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故其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二)查明公司资金减少的原因

认定公司资金减少的事实是认定公司股东抽逃资金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要认定股东抽逃资金还必须查证所减少的资金的去向及原因。从大量实践中,可以发现公司资金减少有下列去向,并分析其原因:

1.进货主要发生在生产性公司和批发、零售型公司。首先,要查证是以公司的名义还是以某个或某几个股东的名义进货。如果是以股东个人的名义购置不动产,如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而且该不动产的权属归股东个人所有,即可认定该股东抽逃资金;如果以股东个人的名义购置机器设备、办公设施、货物等动产,则要看所购置的动产是为公司服务还是为股东个人服务,如果购物的目的是为股东个人服务的,与公司的经营或赢利没有直接或

间接的联系,就可以认定该股东抽逃资金。其次,要查证进货、购物等交易行为是否真实,是否客观存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查验公司财务报表,及有关的合同、发票、汇款单据等,看两者数据是否吻合,对库存商品金额远大于发票或合同金额,则可要求当事人作进一步说明。有必要的话,也可要求盘点库存商品,发现实际库存金额是否小于报表记载金额,也可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

2.对外投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因此,可以认为,公司对外投资也是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公司对外投资,反映在其财务报表中“长期投资”项目中的期末数有大量资金记载。需要查证的主要是:(1)对外投资的主体是公司还是个人。如果对外投资的主体是股东个人,即可认定该股东抽逃资金。(2)投资的对象是不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不是,可以认定违法,并责令改正。(3)对外投资额是否超出本公司注册资本的50%(投资公司除外),如超出,可认定违法,并责令改正。(4)对外投资的真实性。可以通过查验投资协议、汇款单据、被投资公司的注册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查证公司对外投资的真实性。

3.对外借款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股东以他人名义)向公司借款,是股东抽逃资金的主要方式。反映在公司的财务报表“应收款”项目中的期末数有大量资金记载,原始凭证中又有股东或其他人出具的借款收据。表现形式:(1)某个或某几个股东直接向公司借款,借出人为公司,借进人为股东,一般情况下都有股东出具给公司的借条,但却没有借款协议或合同,因此无法明确借款的目的、用途、还款期限、利息结算、有无担保等一系列权力义务关系。对这种情况能否直接认定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如果股东向公司借款,其目的不是为公司盈利,而且在一定时期内,该笔借款客观上并未为公司直接或间接盈利,那么,则可认定该股东以借款为名抽逃了资金。(2)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向公司借款,先要查明借款人与公司及股东的关系,特别是与决定借款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关系;其次要查明该借款的目的、用途;再次查明该借款对公司造成的后果;最后对决定借款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作重点调查,必要时可向其他股东了解情况以作旁证。(3)公司股东以个人的名义将公司大笔资产外借他人。不管是资金还是实物,均为典型的抽逃资金行为。

三、防范抽逃资金行为

股东抽逃出资,引起公司资本虚假,降低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侵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及国家宏观决策。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制度。一是建立企业经营者定期培训制度;二是丰富宣传和表彰优秀企业的形式;三是破除只重经济效益而轻视信用的思想,引导企业牢固树立“信用第一”意识;四是逐步完善企业信用评级。

2.完善法规建设,建立相关的法律监管体系。一是引入“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强化股东抽逃资金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二是完善发起人和股东对公司资本不足额补缴的连带责任;三是对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义务的行为设定民事责任;四是改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为授权资本制。

3.切实加强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及监管,严厉查处抽逃出资行为。一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结合法律教育,有计划地组织公司股东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等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工商部门可利用企业年检,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及时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查处,以加强对公司出资行为的日常监管;三是对于抽逃出资行为严厉查处,坚持打击。

(作者系中共沙坪坝区委党校校务委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