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贮存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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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贮存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贮存基本要求:

1、清洁卫生;

2、通风干燥;

3、无鼠害。

二、食品贮存的卫生要求:

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不渗水,无毒材料铺设;

2、库内保持通风、阴凉、干燥,避免阳光照射;

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昆虫。

三、食品贮存的卫生管理:

1、严格食品入库、出库管理,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2、各类食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种类、入库时间分区、分类整齐存放。

3、贮存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的距离,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4、严格落实食品仓库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5、食品仓库要定期打扫、通风,保持库内外卫生清洁;

6、食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腐烂变质食品。

不合格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食品经营单位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市场进行妥善处理的管理制度。

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进行妥善处理: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3、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4、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5、使用非食品添加剂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6、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7、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8、无供货商合法的主体资格或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食品;

9、无《食品购销台账(电子一票通)》的食品;

10、经营单位已入市的食品在旅行日常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食品或保质期已经过期的食品;

11、行政监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四、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在《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登记册》中详细、完整进行记录;

2、将不合格食品立即下架退市,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4、可能造成安全危害的,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在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并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并销毁。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市场,如实记录。

一、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仓库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仓库日常安全检查;

二、食品仓库安全管理人员坚持每天检查仓库食品安全状况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单位负责人每月对食品仓库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食品仓库安全管理人员要对每次检查情况做真实、详实记录;

五、要对食品入库、贮存、出库全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内容应包括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食品质量、贮存条件、食品保质期、库内卫生、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库房周围环境及各种安全设施设备状况;

六、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的同时确定专人跟踪整改,下次检查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七、对损坏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真实齐全、完整存档。

一、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凡进入本单位的食品都实行进货检查验收,查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查验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和食品包装标识,索取进货票据。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检验核对,北荣包括:

1、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

3、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及执行标准;

4、根据食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5、限制使用食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6、对使用不当、特殊条件贮存、容易造成食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检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经营;

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破损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检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七、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工作,索要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自觉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八、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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