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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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南京市财政局
文件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银营发〔2009〕116号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采用国外汇款方式
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工商银行
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为进一步规范境外纳税人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缴库手续,现将《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9〕4号)及《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会同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办理南京市辖区范围内各级国库的国外汇款缴纳税款缴库业务,各区县不再另行确定国外汇款缴纳税款缴库业务代理银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及人民银行各支行国库部门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分别开设“待缴库税款”专户,用于核算待缴库税款,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账号为“371016”,人民银行各支行账号均为“371009”。

工行江宁支行代理区库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置“待缴库税款”专户,账号为“4301015511200310346”,用于核算待缴库税款。

三、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指定以下六家支行具体承办国外汇款缴纳税款缴库业务:江浦支行承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为浦口区国税局的业务;六合支行承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六合区国税局的业务;溧水支行承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溧水县国税局的业务;高淳支行承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高淳县国税局的业务;江宁支行承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江宁区国税局的业务;城北支行承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南京市国税局其他分局及南京市地税局各分局的业务。

四、境外纳税人拟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时,必须先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申报表”一联根据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不同派专人送至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相应承办支行备查。

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相应承办支行收到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的税款后,根据相应的“纳税申报表”上所填列的应纳税金额及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剩余外汇退回境外纳税人。

五、境外纳税人拟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导纳税人用英文准确填写收款行、收款人名称、税务机关名称等汇款凭证各项要素。

六、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相应承办支行应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分税务机关开设专户。

每日在收到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的税款并办理结汇后,对于国税专户资金,统一于次日上午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及时将税款资金划转相关账户。

其中,
城北支行所收税款通过大额支付的方式直接划至南京市中心支库“待缴库税款”专户;江浦、六合、溧水、高淳、江宁支行所收税款由承办支行填制特转凭证,盖讫业务公章后通过交换划至各支库的“待缴库税款”专户。

相应凭证附言均需详细注明收款人名称、税务机关名称等信息。

七、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相应承办支行每日在收到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的税款并办理结汇后,对于地税专户新发生业务应及时通知地税部门,由其通过“南京市银税联网税款实时征解系统”直接扣收入库。

附件1.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南银发〔2009〕4号)
2.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待缴库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6〕
3号)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国外汇款缴库税收通知
内部发送:刘副主任,会计国库处。

联系人:王浩联系电话:84557073
打字:王玉妹校对:王浩(共印 20 份)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办公室2009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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