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船税调研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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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船税调研情况汇报
我市对车船税的征管现状及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改革的建议进行深层次的调研,为了做好此次的调研工作,市局会同各县(市)区局有关业务科室参加的研究小组。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车船税的调研情况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XX年年开始由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这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我省从7月1日正式实施,经过近一年多的时间,在地税机关与保险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实现了车船税征收工作的平稳操作和运行。各保险机构对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非常重视,都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代征代缴义务,严格执行征收标准,及时申报,按期缴税。本次调研,没有发现对已保险车辆不征税和少征税的问题。也不存在为拉保户而随意降低车船税税额标准的问题,完成了代收代缴主体的平稳过渡,实现了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的良好开局。
二、车船税开征对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面的建议
(一)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个别保险公司对纳税人12月28日购置的新车,没有征收当月车船税。我局以责令保险公司对12月的税款进行补征。给纳税人造成抵触情绪,不利征收工作的开展。我们认为;便于纳税人接受,有利于征收。
对单位和个人购置的车辆应按发票购置的时间征收车船税。即满十五天按一个月计算,不满十五天当月不纳税。
(二)为了鼓励节能环保,应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应按排量进行细分。排量在升以下的汽车可满足日常生活工作的需要,而且购买升以下的车,基本上是工薪阶层,因此,对排量升以下小汽车可以微型汽车征税;对排量升以上小汽车的税额可以根据汽车的排气量再细划出几个档次。比如,为一个档次,为一个档次,为一个档次,以上为一个档次。这样划分有利于鼓励发展小排量汽车,而不是因为车船税的提高增加工薪阶层车主的负担。
(三)摩托车只是公民的代步工具,而其他车辆却有运营功能。目前的征收标准,没有明确分开自用与运营的区别。应划出几个档次。对个人自用的两轮摩托车可按交警部门核发的牌照既黄色牌子(120元)和兰色牌子(60元)征收车船税。对三轮摩托车可按一个档次征税。(120元)(四)按《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假如某营运的车辆当年某个月份报废,车船税能否在征收税款的同时直接征收到车辆报废截止的月份。以便简化退税手续。
(五)系统设置存在缺陷。保险机构只收纳税人的保费,而未收车船税,同样可以出单。而不是将收取车船税款或录入纳税人已纳税或减免税信息,作为“交强险”保费单出单的前置条件。因为现阶段地税机关征管信息系统与保险机构的收费系统是分割的,,没有联网,信息不能共享,征缴信息无法及时沟通、互换。为尽快完善征缴信息系统。目前地税机关的车船征管信息与保险机构销售“交强险”及代征车船税的信息只能依靠人工传递来实现,费时费力,工作效率低,为了给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提供便利、快捷、优质服务,建议省地税局、省保监局应尽快对地税征管信息系统和保险机构销售“交强险”的信息系统加以完善,实现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以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提高工作效率。
(六)明确责任,建立考核机制。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有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应要求纳税人填写《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声明》(附件1、2)。由代收代缴机构收到以后,《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声明(保险机构留存)》(附件1)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声明(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附件2)交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于
10日内上交《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声明》(附件1、2)及明细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签收。对拒缴纳税人是企业的,抄报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催申报,如仍不缴纳,移送稽查部门。对拒缴纳税人是个人的,由保险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催申报,如仍不缴纳,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七)退税程序。可采取税务机关直接退税和保险机构代理退税两种方式。
1.直接退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50日后,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携带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办理:(1)保单(申请误征退税的应提供保单复印件,并由投保的保险公司盖章),(2)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3)企业需提供企业代码、银行帐号等信息,个人需提供身份证明、银行卡或银行存折,(4)申请免税误征退税的需提供免税证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查找并核对“车船税管理系统”明细数据库中的纳税人的纳税记录,打印含纳税记录的《车船纳税(代收代缴)申报明细表》,提供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税款的入库凭证复印件,一并作为退税资料附件,提请局长审批,填开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
2.保险机构代理退税。由纳税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退税并填写委托书,保险机构为申请单位汇总退税。保险公
司定期将相关电子和纸质材料初审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库手续。报送材料:(1)保单(申请误征退税的应提供保单复印件,并由投保的保险公司盖章),(2)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3)提供企业代码、银行帐号等信息,(4)申请免税误征退税的需提供免税证明,(5)纳税人的委托书,(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查找并核对“车船税管理系统”明细数据库中的纳税人的纳税记录,打印含纳税记录的《车船纳税(代收代缴)申报明细表》,提供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税款的入库凭证复印件,一并作为退税资料附件,提请局长审批,填开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税款直接退还到保险公司账户上,由保险公司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收到退税需在委托书后签名存档。保险公司对通知下达30日后仍未领取的退税额重新缴入国库。
(八)对代收代缴机构管理
1.在我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各类保险公司应到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理扣缴税务登记。办理登记时要求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2.各代收代缴机构待条件成熟后,应开设车船税专户,向代收代缴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期准确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