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公开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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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警务公开研究综述

公安机关警务公开研究综述

公安机关警务公开研究综述作者:王柏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8期摘要警务公开是公安机关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所进行的一次警务机制变革,有利于约束警察权力、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警务效能,将公安工作提升到一个新层次。

本文旨在梳理综述当前学者们就警务公开的具体推进、存在不足及完善措施的研究现状,总结这一课题的研究成果,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公安机关警务公开研究综述基金项目:此文是公安部公安软科学课题“公安机关立案公开制度研究”(编号:2011LLYJGADX07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柏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安管理学。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63-02近年来,伴随着警务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警务公开的理论研究发展较快,有必要对其研究现状进行梳理综述。

笔者主要以中国知网的“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特色期刊”、“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等数据库为基础对“警务公开”进行了检索与分析,所跨的时间区域为1999年到2012年,检索结果如下:以“警务公开”为检索词,以“全文”为检索路径进行检索,共有11040篇论文,其中主要集中在2007年之后发表,尤其以2011年和2012年两年为最多,2007年至2012年共有7424篇;以“警务公开”为检索词,以“主题”为检索路径进行检索,共有788篇相关论文,也集中于2007年之后发表。

通过检索与分析可以得出,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国内学术界开始非常关注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公安机关因其特殊的工作性质,如何进行警务公开吸引了大量学者的研究。

目前,国内在该领域的研究重点主要在警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原则、意义、问题与对策等方面。

一、对警务公开概念的界定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9]43号通知《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及相关文件,警务公开指“国家警察机关在从事行政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犯罪等方面与民众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予以公开,以便让社会各界及广大民众了解和监督的一种具体措施”。

公安部关于建立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建立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建立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06.28•【文号】公督[1999]32号•【施行日期】1999.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公安部关于建立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公督[1999]32号1999年6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督察机构:为进一步完善警务督察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各地公安机关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情况,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的研究、决策和领导,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建立警务督察工作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报告内容:(一)警务督察年度工作计划和要点。

(二)警务督察工作总结。

(三)统计报表。

(四)警务督察工作规定、规则、办法、细则、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五)警务督察简报、信息、情况通报、调查报告、典型经验材料、工作会议文件等。

(六)开展专项督察活动的重要情况和总结。

(七)警务督察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领导人员的变动情况,督察民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八)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的情况,及对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的人民警察所作处理情况。

(九)开展警务评议的情况。

(十)部警务督察局交办的事项。

(十一)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二、报告时限:(一)年度工作计划和要点、内部刊物、情况通报、调查报告、专项督察活动、督察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应及时书面上报。

(二)工作总结按半年和年度报告,分别于当年7月15日以前和次年1月15日以前上报;督察民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应在案发后五日内上报;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的,应在执行之日即上报;各种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上报备案。

(三)对部警务督察局交办的事项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抓紧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报告。

完善警务督察制度的探讨

完善警务督察制度的探讨

完善警务督察制度的探讨作者:朱小玲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1年第07期摘要:针对警务督察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警务督察制度的对策,分别为明确警务督察制度督察的对象——强调“对事不对人”;建立警务督察中的回避制度——改变“左手监督右手”;充分重视警务的信息化监督——搞好“网上监督”;完善制度化监督——没有“谁和谁过不去”;注重警务监督成果的应用——切实“提高执法效果的导向作用”,以期达到治理警察渎职腐败、滥用权力,以及从严治警、维护司法公正、树立监狱形象的目的。

关键词:警务督察制度;网上监督;制度化监督1997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标志着有中国公安特色警务督察制度的建立,并于2011年进行了修改;2004年,国务院又出台了《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这两个文件精神,结合《监狱法》,2006年,司法部頒发了《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和各省司法厅在这一意见的指导下先后成立了警务督察委员会,逐步建立健全了警务督察的工作机制,形成了派驻督察、交叉督察、网上督察、软件建设、督察考核、督察培训等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实现了对全国司法行政督察的全覆盖,为保障全国监所的安全稳定、司法公正,为和谐社会的建设作出了极大的贡献。

2008年,河南省司法厅颁布了《警务督察工作办法》。

然而,警务监督制度并非没有死角,仍然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服刑人员越狱逃脱事件时有耳闻、重大狱内案件以及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

监狱承担着关押和改造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重要职责,在刑事执行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前线作用,除了正常的监管任务外,监狱在罪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方面掌握第一手的话语权,因此监狱执法问题的公正性一直备受关注,在执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如监管不力、减刑、假释不得当等一系列问题,这些事件之所以发生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警务督察制度为何没能发现问题、清除隐患、监督执法、纠偏纠错,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对警务督察制度进行思考和探索。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府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和行政行为的一种制度安排,是现代政府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近年来也得到了不断加强和改进,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起步较晚,但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完善。

2007年7月1日,我国首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程序和方式,明确了公开的原则和要求。

2008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司法信息公开的规定》,并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自此,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得到推行和实施。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涵盖了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政府对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政府信息公开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已经成为常态化的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也逐渐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并健全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产生的文件、资料和数据,还包括公共服务、公共资源的有关信息,以及政府采购、政府投资等领域的信息。

尽管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不断完善和深化,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不明确。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并不清晰,政府对信息公开的重视程度和具体落实情况存在差异。

有些政府部门或机关对信息公开工作不够重视,导致信息公开工作的效果不理想。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不够多样化。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和行政机关门户网站进行,但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充分满足社会公众对信息的需求。

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也不够灵活,缺乏与时俱进的技术手段和工具,使得信息公开的方式相对单一和机械。

派出所各项规章制度

派出所各项规章制度

所内各项制度和规范所长职责一、领导和组织派出所的业务、行政和政治工作。

二、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坚决执行上级的决议和指示。

三、根据上级的决议、指示,制定派出所工作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工作。

四、带领和组织民警定期研究辖区社会治安情况,分析原因,制定对策。

五、组织民警开展各项管理、打击、防范和服务群众等业务工作。

六、搞好公安机关内外各个方面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相关情况,沟通信息,建立良好的警察公共关系,向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辖区群众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七、加强民警的教育训练,提高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实战技能和执法服务水平。

八、加强党、团组织建设,维护内部团结,做好民警的政治思想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关心民警生活,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九、管理派出所办公用房、装备等固定资产。

教(指)导员职责一、组织民警学习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公安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做好党、团支部工作,健全组织生活,充分发扬民主,开展批评及自我批评,使全所民警团结一致,做好工作。

三、建立健全考勤、考绩制度,做好对民警岗位责任制的考核、评比工作,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总结交流先进经验,表扬好人好事,调动民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检查民警执行政策和遵纪守法情况,及时纠正不良倾向,教育民警自觉维护公安机关形象。

五、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做到“了解人、关心人、尊重人、激励人”,鼓励创新,及时进行思想疏导工作,为民警排忧解难,做好家属工作,组织好文娱体育活动,增强民警体质。

六、协助所长做好有关业务工作。

副所长职责一、协助所长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带好分管队伍。

二、加强及班子成员之间的沟通、协作,积极维护班子团结。

三、制定工作计划,合理安排调整分管各项工作。

四、加强业务建设,积极做好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有关工作情况,切实履行管理、防范、打击、服务职责。

我国服务型警务创建研究

我国服务型警务创建研究

我国服务型警务创建研究作者:李昭来源:《速读·中旬》2015年第05期摘要:公共安全与公共服务是重大的社会与民生问题,公安机关提供公共安全与服务显得更加紧迫。

为了增强公安机关的服务意识,确保警民关系的和谐,应从理论上对我国服务型警务创建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以理论指导实践,使之走上一条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

作者针对我国公安机关服务型警务创建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基础性的研究,创新性的提出了“多元共建”的服务型警务创建模式,然后从警察本身、公安机关、社会公众、基层社区以及新闻媒体五个主体角度提出了我国服务型警务创建的可行性路径。

关键词:服务型警务;服务型政府;执法理念;服务意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这就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提出了政府改革的总路线,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也对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创建服务型警务正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水平和进程。

一、服务型警务研究意义(一)理论意义有利于弥补我国警学界在公共服务理论方面的不足。

当前学者们对服务型警务的创建研究还处于探索过程中,与之相关的研究内容只是散落在各个文章,并未做专门系统规范甚至成文的研究。

本文以服务型警务的概念为切入点,通过我国服务型警务的现状、问题、原因分析进而提出改进对策,以求为服务型警务的理论研究做出应有的贡献。

从服务型警务模式构建的角度探讨公安机关执法问题,与时俱进,紧抓当前公安机关在提供公共安全及公共服务方面出现的问题,为警务工作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视角,丰富了我国警务理论研究。

同时,对我国服务型警务乃至服务型政府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与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二)现实意义对公安机关改善执法方式及执法理念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服务型警务创建工作完善与否直接关乎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也是考验公安机关执行力的重要维度,更是衡量公安机关亲民、为民的重要标尺;该研究对我国公安机关在改善执法方式、执法理念以及应对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决策和制度安排有参考借鉴意义,对公安机关的实际管理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公通字[1999]43号

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公通字[1999]43号

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公通字〔199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在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同时,也便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实施监督,促进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为此,公安部决定,在实行多年的“两公开一监督”等警务公开形式的基础上,依照《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警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

公开的内容包括:(一)执法依据和制度、程序1、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责和权限;2、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3、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原则、执法依据、办案程序、执法制度、工作制度和要求;4、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控告、申诉、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的制度规范。

(二)刑事执法1、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执法职权、办案程序和立案标准;2、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3、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

(三)行政执法1、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范围和职权;2、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车辆牌证和机动车驾驶证、边境通行证和出入境证件等有关制度、程序、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3、治安处罚、交通违章处罚、交通事故处理、消防监督管理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公安机关依法适用公开听证的程序、要求。

公安七项制度落实情况

公安七项制度落实情况

公安七项制度落实情况引言国家公安机关是维护人民安全、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为了加强公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公安部于2018年出台了“公安七项制度”。

本文将对公安七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分析与阐述。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党的全面领导制度的落实,树立了“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思想,建立了健全的党委领导体制。

各级公安机关严格按照中央的规定建立了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提高全面从严治党水平。

二、民主决策制度公安机关深化民主决策制度改革,重视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立了充分民主、规范科学的决策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在重大决策前,进行广泛的调研、征求意见,并将这些意见纳入到决策的程序中。

决策结果的公开透明度也得到了大幅提高。

三、权力清单制度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服务群众,建立了权力清单制度,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各级公安机关对各项职责进行了详细分类,明确了各类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裁决事项和行政处罚事项,使行政权力的运行更加规范、透明、高效。

四、责任绩效制度公安机关重视责任绩效制度的建设,通过制定个人绩效考核办法、岗位责任追究制度等,明确了各级公安干部和民警的责任与权力,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绩效考核的结果与晋升、奖惩挂钩,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有效推动了公安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五、警务公开制度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警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建立了信息公开和决策公开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加强对警务工作结果的公开,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警务信息,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和参与感。

六、群众监督制度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群众监督制度的建设,落实了“从严治警”和“权责清单”要求,建立了举报奖励机制和公开透明的举报受理渠道。

同时,公安机关加强对干警廉洁自律的监督,建立了廉政文化建设长效机制,推动了公安工作的风清气正。

从制度上浅谈警察腐败原因及对策

从制度上浅谈警察腐败原因及对策

从制度上浅谈警察腐败原因及对策作者:张跃洋来源:《大东方》2019年第10期摘要: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与政治生态建设是久久为功的政治重任。

警察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是与人民联系最为密切的政府机关。

因此,清廉的警察群体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警察工作压力大,面临着复杂执法环境下,不良诱惑不断侵蚀,易滋生腐败基因。

本文立足警察腐败现状,从司法体制、监察体制、责任追究体制三个角度分析警察腐败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以期推动警察队伍的建设。

关键词:警察;腐败;原因;应对措施我国正在经历着社会转型的新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历史新高度,警察权力在新时期不断扩大,在不良风气的影响下,警察腐败的报道屡见不鲜。

公安队伍作为一支服务人民的执法队伍,出现任何腐败问题都会影响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甚至危害社会和谐安定。

导致警察腐败的原因有很多,制度建设存在很大缺陷,司法体制、监察体制、责任追究体制尤甚,解决这方面问题,有利于帮助规范警察防腐机制,树立良好的人民公安形象。

一、警察腐败现状警察是阶级社会统治阶级以实现专政的工具,是国家意志最终,也是最具体的执行者,更是民众“父母官”。

在人情社会中,难免有人贿赂、找关系、投其所好,腐蚀他们,当民警无法坚持原则时,他们便达到了不可告人的目的。

警察的职业特点在于要同形形色色的罪犯交锋,接触的都是阴暗面,加上警民关系紧张,执法过程的严峻,部分民警职业产生倦怠。

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思潮不断冲击民警。

有些民警物欲横流,禁不住利益的考验,把国家赋予的权力商业化,大办人情案、金钱案,对钱不对人。

为娱乐场所提供保护,甚至参股经营,进而与不法分子勾结,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

二、警察腐败的制度原因1.司法机制的缺陷司法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的是加强了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

全面推进公安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意见

全面推进公安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意见

全面推进公安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意见公安局局关于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意见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公安局全面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意见》的工作要求,确保在公安执法活动中杜绝因不当执法引发治安不稳定因素,进一步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现就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增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当前,公安执法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形势和新挑战,严峻经济形势下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人民群众及公众舆论对良好治安秩序的期待度上升,容忍度降低;对公安机关执法的依赖度上升,信任度降低;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追求度上升,承受度降低;对执法行为的关注度上升,认同度降低。

日趋繁重的公安执法活动,不可避免的处在各类社会矛盾冲突的最前沿,执法中的任何细微不规范行为都可能激化矛盾,引发极端行为,甚至成为社会治安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

面对严峻的执法形势,民警法律素质、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等与新形势、新挑战仍存在一定差距。

作为首都的一部分,公安执法是否规范,直接影响着政府和国家的形象。

全面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确保完成建国六十年大庆重大保卫任务,以及确保乃至首都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良好的战略性任务。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要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积极适应“平安”建设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为出发点,统一执法思想、规范执法主体、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质量、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从年到年,用三年时间,实现“执法为民”思想牢固树立、执法活动“主体合格、制度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以及执法信息一体化、数字化的总体目标,形成契合首都公安执法特点的完备的规范化体系,使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步入首都公安机关先进行列。

三、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由长任组长,政委任副组长,党委其他成员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副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法制处处长任副主任,纪委、督察、办公室、政治处、法制处、装财处及各支队、业务处确定一名领导任办公室成员。

警务公开内容

警务公开内容

警务公开内容(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执法力量,是掌握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

(二)公安机关的任务: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三)公安机关的职责。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10、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11、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12、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四)、公安机关的权限。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可拥有下列职权:1、依法对违反公安法律法规的公民或组织,采取行政、刑事以及其它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2、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3、遇紧急情况,可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优先通行,优先使用交通、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4、可以依法实行交通管制。

(五)、人民警察的权利。

公安民警执行职务时享有下列权利:1、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2、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与支持和协助;3、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4、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5、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6、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现役军人享受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警务站警务公开制度范本

警务站警务公开制度范本

警务站警务公开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警务站规范化建设,提高警务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警务站警务公开制度遵循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及时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警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条警务站应当在本单位显著位置设置警务公开栏,便于群众了解警务工作内容、程序、依据、结果及监督途径。

二、公开内容第四条警务站应当公开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二)工作时间、值班制度;(三)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四)报警、求助、投诉电话及处理程序;(五)警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规定;(六)窗口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时限要求;(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八)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及处理程序;(九)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警务站应当根据执法办案需要,适时更新公开内容,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开方式第六条警务站公开内容采取以下方式:(一)在警务公开栏公开;(二)通过公安机关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公开;(三)设立咨询台,接受群众现场咨询;(四)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讲座等形式公开;(五)其他便于群众获取信息的公开方式。

四、公开时限第七条警务站公开内容自发布之日起至少保留三个月。

如有变动,应当及时更新。

五、监督与保障第八条警务站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群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警务站应当加强对警务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确保公开内容准确、全面。

第十条对违反警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警务站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警务站负责解释。

警务站警务公开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警务工作规范,有助于提高执法透明度,增强群众对警务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各地警务站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公安局警务管理制度建设方案审批

公安局警务管理制度建设方案审批

公安局警务管理制度建设方案审批警务管理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基石,而科学合理的警务管理制度则是确保警务工作高效、规范、有序开展的关键。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我们制定了公安局警务管理制度建设方案,并进行严格的审批流程,以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与目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治安形势的日益复杂,原有的警务管理制度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工作需求。

为了更好地履行公安机关的职责,提高警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们有必要对警务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梳理和优化。

本次警务管理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包括:1、建立健全规范、科学、高效的警务运行机制,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提高工作协同性和执行力。

2、加强对警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3、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警务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警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4、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公安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一)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明确公安局内部各部门的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确保各司其职、协同配合。

同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

(二)人员管理1、完善警务人员的招录、培训、考核、晋升等制度,建立科学的人才选拔和培养机制。

2、加强对警务人员的纪律约束和监督,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警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执法规范化建设1、制定完善的执法程序和标准,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公正、公平、合法。

2、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问题。

3、加强执法培训,提高警务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警务保障1、合理配置警务资源,包括警力、装备、经费等,确保警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2、建立健全警务装备管理制度,加强对装备的维护和保养,提高装备的使用效率。

医院警务室工作制度

医院警务室工作制度

中医院警务室工作制度
(一)接待群众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接待群众制度:做到“全天候有人值守,全天候接待群众,全天候落实巡防”;值班民警、保安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做到举止端庄,文明礼貌。

(二)警务公开制度:医院警务室规章制度、办事流程、驻勤民警和保安员职责、姓名、联系方式应上墙公开。

(三)警民联系制度:公示民警的联系方式,对群众要求的事项要及时解决或答复。

(四)安全检查制度:每月至少一次对医院内部治安保卫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要有记载,发现不安全隐患要提出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及时督促整改。

(五)治安形势分析制度:对医院内及周边的治安形势和矛盾纠纷情况,每月一次汇总,每季度一次分析,分析结果要及时通报向所领导和医院,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六)医院警务室工作联勤制度:充分发挥1+N联调联处机制的作用,以医院警务室民警为核心协助医院及有关部门调解医患纠纷,做好先期处置和教育疏导工作,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依法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七)考评制度:要建立《警务工作记录》,推进每日一记载、每周一小结、每月一考评的精细化管理机制。

医院警务室民警对日常警务工作情况详细进行记录,并做好各项统一表册登记。

民警个人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民警个人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民警个人信息公开制度范本一、引言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提高警务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务公开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民警的个人信息公开工作。

三、公开内容1. 民警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政治面貌、警衔、职务、联系方式等。

2. 工作信息:所在单位、部门、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

3. 业绩荣誉:表彰奖励、业务竞赛成绩、科研论文发表等。

4. 执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

5. 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公开方式1. 线上公开:通过公安机关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公开信息。

2. 线下公开:在公安机关接待窗口、公告栏等场所设置信息公示栏,公开相关信息。

3. 个性化公开:根据群众需求,提供个性化查询服务。

五、公开时限1. 民警基本信息、工作信息、业绩荣誉等长期公开。

2. 执法公开信息实时公开。

六、更新维护1.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审核、更新民警个人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民警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单位更新相关信息。

七、信息安全1.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民警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损毁、篡改。

2.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传播民警个人信息。

八、法律责任1. 公安机关未按照本制度公开信息的,由上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民警个人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泄露、损毁、篡改等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未尽事宜,由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公安七项制度落实情况报告材料

公安七项制度落实情况报告材料

公安七项制度落实情况报告材料公安七项制度落实情况报告材料一、引言公安七项制度是指党中央确定并要求公安机关认真执行的七项基本制度,包括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证明及档案管理制度、警务督察制度、公安队伍党的建设制度、警务公开制度、信访举报制度以及劳动、生活待遇制度。

本文将对公安七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提供观点和理解。

二、深度评估与分析1.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程序上的执行较为规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案件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然而,仍存在一些地方性问题,如办案程序的标准化和统一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2. 证明及档案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在证明及档案管理上取得一定成效,大部分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相关制度和操作流程。

然而,一些基层单位的档案管理仍存在欠缺,需加强档案数字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

3. 警务督察制度:公安机关在警务督察制度的执行上较为严格,加强对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纪律处分。

然而,对于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监察工作的公正性还需进一步加强,以确保监察制度的有效性。

4. 公安队伍党的建设制度:公安机关在党的建设制度上下大力气,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然而,一些地方仍存在形式主义的问题,党员教育培训和组织生活等工作需要更加规范化。

5. 警务公开制度:公安机关在警务公开方面已取得一定进展,通过公开案件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等举措增加警务透明度。

然而,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还需进一步完善,提高公众对警察工作的了解和参与度。

6. 信访举报制度:公安机关在信访举报制度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健全的举报工作机制,提供了多样的举报渠道。

然而,一些举报反馈机制和保护措施还需进一步加强,增加举报者的安全感和信任度。

7. 劳动、生活待遇制度:公安机关在劳动、生活待遇制度上取得了一定进展,提高了警察队伍的待遇和福利待遇水平。

然而,与其他行业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改善警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警务室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警务室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警务室工作制度范文1.警务公开制度。

社区(驻村)民警应向辖区居民告知警务室民警的姓名和联系方法:有关警务事项的时限、质量方面的承诺;监督、____途径;在警务室接待群众的具体时间等。

2.情况通报制度。

社区(驻村)民警每周至少一次向辖区居民通报本辖区发案情况。

每月向辖区居民通报一次本地区治安形式和多发案件的种类,重要案情应及时通报。

增强居民的防范意识。

3.工作报告制度。

社区(驻村)民警每半年向辖区党委、政府及村两委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4.工作情况反馈制度。

社区(驻村)民警对辖区居民反映的有关问题,属职责范围内的,应于一周内将工作情况反馈居民本人;属职责范围以外的,应及时上报和通报有关部门,并告知居民本人。

5.治安检查制度。

社区(驻村)民警每月对警务区内的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内部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

6.巡防工作制度。

社区(驻村)民警要走村庄,深入单位和村民家中,详细登记了解实有人口、行业场所、出租房屋等情况;物建信息员,掌握工作对象和高危人群的现实表现和动态;对发案的单位、居民进行回访,征求意见和建议。

7.联系制度。

社区(驻村)民警每月与辖区内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部门联系一次,互通情况,了解掌握有关信息,指导搞好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

8.警民恳谈制度。

社区(驻村)民警警民恳谈每月不少于一次,内容以了解解决辖区群众最关系、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困难,治安问题为出发点,征求社会意见,宣传安全防范知识,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提升自身服务与管理水平。

9.开门接待制度。

警务室工作制度范文(二)一、警务室是派出所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的前哨,是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警务室以辖区派出所管理为主。

警务室民警负责对辅警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

二、警务室实行值班制和弹性工作制。

每天必须有民警或辅警人员值班,接受群众报警求助。

警务室民警外出必须提前告知。

警务室民警除在派出所值班、开会和办理正常事务外,一律要沉到警务室开展工作,可以根据警务区治安情况实际,对工作时间进行合理调整,以符合警务区治安工作需要。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研究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研究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研究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新时代国家安全的战略理念和原则,要求我们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统筹国家发展与安全,实现全面安全。

公安行政管理制度是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障人民安全的基本制度,对于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全面安全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公安行政管理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警务公开与行政监督。

加强警务公开,是保障公民权利、增强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在公安行政管理制度改革中具有重要意义。

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警务公开,提高信息公开度,加强对警务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监督机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二、优化警务资源配置和管理。

公安机关要根据人口老龄化、经济结构调整等社会变化,加强警务资源的调配和管理,合理配置警力和财力,提高警务效率和质量。

同时,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数据管理能力,提高科技手段在警务管理中的应用,提高警务管理水平。

三、加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

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力量,因此加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提高公安干警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是公安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关键。

公安机关要注重从源头上抓好人才培养和选拔,提高领导人员和警务人员职业素养,加强警务科学化管理,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安队伍。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智能化应用。

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在打击跨国犯罪、打击网络犯罪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要推进智能化警务建设,扩大警务视频监控和智能设备的应用范围,提高信息化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总之,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引下,公安行政管理制度改革是推进全面安全建设的重要举措,需要我们加强警务公开与行政监督,优化警务资源配置和管理,加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加强国际合作与智能化应用,为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保障人民安全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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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专业本科自学考试毕业论文题目:警务公开制度研究姓名:考号:省别:论文字数:警务公开制度研究摘要:警务公开是警务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基础性问题。

我国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开始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以来,已经为促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促进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更好地肩负起服务人民,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带来了一些实实在在的积极效果。

警务公开是对传统警务方式的突破,己经成为公安警务改革的标志性成果,它将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当前的警务战略和社会治安战略。

但是,警务公开的理论研究巫待深化,制度建设亦需完善。

在本文中,笔者从中西方的社会历史发展的背景探寻了警务公开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并系统地提出了“警务公开的基本理论”包括十二个方面,“警务公开的制度构建”为警务公开制度建立起基本原则、主体、内容和程序性规范四根支柱:“警务公开的现状和建议”勾勒出警务公开的现实概况,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诊治”对策。

“警务公开的监督和救济制度”的实现:一、可以推进当前走向权利时代的步伐,二、可以推进公安队伍建设和警务法治,当然,最直接的结果是可以有力地保障警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作。

上述几个部分既有独立的存在价值,更是因因相陈、相辅相成,共同构筑起警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制度所需要的基本框架和构件。

全文共分四章,约五万字。

关键词:公安;警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引言: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政务公开逐渐为社会各界接受和重视,政府的信息从封闭到透明,从神秘到公开,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

至20世纪90年代末,各政府推行政务公开的活动蓬勃展开,政务公开由点到面逐步推广,已成为各级政府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改善服务的重要内容。

警务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部分也逐渐成为全国200万公安民警和13亿国民对公安工作议论最多的话题之一。

警务公开制度的建立是对传统警务方式的突破,成为公安警务改革的标志性成果,并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当前的警务战略和社会治安战略。

为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同时也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有效地对公安工作实施监督,促进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安部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公安机关实行警务公开。

十五年来,警务公开的推行己经为公安工作和人民群众带来了一些实实在在的积极成果。

但是警务公开在经历了被动实施阶段,积极探索和全力强化阶段之后,近来似乎出现了”冷却趋势”,这说明实行警务公开,建立透明警务,并不是一瞰而就的事,不是单靠一些简单的公开就能解决问题,还必须深化理论研究,确立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和措施。

一、警务公开的基本理论关于警务公开的基本涵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概括起来,对于警务公开的说法主要有广义说、狭义说和最狭义说。

广义说者认为,警务公开指的是具有警察权能的国家机关,在运作国家权力的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从而使得这些国家机关的所有与警察职权有关的事物和活动都置于社会或权利人的关注和监督之下。

按照我国现行的国家权力职能分工,这里的具有警察权能的国家机关除了公安机关(包括普通序列的公安机关和交通、铁路、民航、林业和海关等专门公安机关)以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其法警部门具有警察权能)和军队保卫机关。

受上述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在从事受委托的活动时,不是警务公开的主体,但负有依法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公开警务的义务,警务公开的主体是委托机关,受委托者与相对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后果直接由作为警务公开主体的委托机关和相对人承担。

狭义说认为,警务公开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运作国家权力的过程中,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外,应当予以公开。

在这一观点中,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被称为狱务,而单独列为狱务公开,检察机关的侦查事务和审判机关的法警工作因其机关的整体属性而分别划入检务公开和审判公开的范畴,军队保卫机关因其军事系统自成一体而单列。

最狭义说把警务公开定位于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28条)。

这一概念与上面两种情况的差别,最为关键的变化不在于作为警务公开主体的国家机关的多少,而在于公开的内容出现了明显的变化。

首先是警务公开的工作范围仅限于具体的执法办案和一般性的行政管理工作,这些都是具体警务行为,从而排除了其它警务行为。

其次,不仅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不能公开,而且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也不能公开,而事实上知情权作为基本的、普遍性的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规(不论是行政法规、还是地方性法规)无权对这一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

目前对于警务公开的谈论,首先要对警务和警务公开这两个基本概念的基本内涵作比较科学、明确、符合当前时代要求的概括和界定。

公安机关的警务主要是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更明确一点,包括治安行政管理、治安行政处罚和刑事执法这三个方面的具体工作。

除此之外还有许多警务,可能事关更多更大的民益,所以,对警务公开中的“警务”应作广义理解,界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所开展的工作。

界定了“警务”的内涵以后,警务公开的内涵就比较好解决了,概括地说,警务公开是指公安机关的职责和工作及其运作过程等所有与警察权能有关的信息以各种适当的形式,公示于社会、社区或告知权利人。

二、我国警务公开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警务公开的现状行政公开制度作为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预防腐败、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有着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制度的完善,国家领导对行政公开制度给予了高度重视,行政公开制度在各级国家机关和部门逐步建立起来,相关的理论研究也慢慢走向深入。

于此作为行政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务活动的公开制度,也在逐步建立起来,理论研究也在逐渐展开和深化。

我国的警务公开制度已经有一定的基础,其中重要的是己经形成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主持的公安报刊和专门网站为核心,以其它一些定期出版物为依托,以各种形式的宣传、通报为补充的公告体系。

也存在一定的依申请而公开的立法。

如《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行政许可法》总则中也有要求行政公开的规定。

实践中的做法主要是通过一些政策对警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监督和评价体系做出规定。

主要有:(1)规定警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有关警务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公开,承办部门和人员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收费公开,廉政公开,监督办法和责任追究公开。

(2)警务公开的形式。

根据公开的内容和公开的范围、对象采取不同的形式。

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主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化社会传媒;对于向相关群众公开的内容主要通过设立办公大厅、印发办事指南(明白卡),设置公开栏,咨询服务台等形式;对于向单个对象的公开内容则采用通报、信函、回访等形式;对于向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公开内容,则采用通报会、文件、电报、谈话、专栏等形式。

(3)警务公开的程序。

公开程序的制定采用了我国政策规定的一贯做法。

先拿出公开方案,方案除了包括相关的职能规定、法律法规、办事标准、办事程序和期限等内容以外,还规定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以及负责监督实施的机构和方式。

(4)建立警务公开的监督和评价体系。

一般做法是建立内部警务督察机构,把警务公开列入民警和单位考核的范畴。

同时建立外部评价和监督机制,如设立以110报警台为中心的警务投诉中心,定期、不定期进行民意调查和人大评议。

(二)我国警务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1)缺乏对警务公开理论的深入研究实践中存在的警务公开制度相当多的学者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它的内涵和范围界定不清,在研究中和实务中任意扩大或缩小警务公开的范围、方式,这样做不利于警务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2)警务公开具有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警务公开经公安部在1999年推出以来,立即在各地公安机关广泛推行,但是也表现出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盛行,在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方面表现出随意性和零散性,难以成为稳定的制度。

有的地方片面理解上级精神,将警务公开的范围局限于解决方便群众办事的问题,只要群众满意就行,而不管警务公开本身的制度建设。

这种做法在警务公开初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不应成为一种习惯性的思维和做法,这种做法暴露了一种实用主义倾向。

同时警务公开的推行存在着任意性和非持续性,落实未能法制化。

由于警务公开主要在基层公安机关中实施,中央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法规对警务公开的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因此警务公开的实施具有较强的弹性,警务公开的实施受制于当地领导的权威和认识力,如果领导认识到位,给予高度重视,制定有力可行的策略和措施,那么警务公开就开展得好、落实的深。

反之,则落实不了,流于形式,走过场。

又加上公安机关的工作的开展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对于一些应该予以公开的事件和案件,由于牵扯到一些政府和部门的形象和利益,它们也必将利用权力来阻止某些警务的公开,这种现象也反映了警务公开的浓厚政策性和“不确定性”。

(3)警务公开的主体范围狭窄由于当初在建立警务公开制度之时,曾经指出基层公安机关是警务公开的实施重点。

所以各级公安机关在实行警务公开的过程中,对基层的注意力较多,警务公开的主体主要集中在乡镇级和市县级的公安机关的科、室、所、队等部门,中央和省级公安机关基本处于不动状态。

同时理论界对警务公开主体也缺乏深入研究,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警务公开的义务主体,对于警务公开的权力主体的研究较少。

(4)警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狭窄现行政策对于各类行政公开的内容一般界定是“除国家保密以外的其它事务”,这样的界定实际上是非常不明确的。

一方面,“国家规定保密”这种方式范围过于宽泛,应该界定为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为保密的事项;另一方面,该规定没有注意到行政公开的范围除了国家秘密,还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属于不能公开的事项。

对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界定主体范围没有做出深入研究。

因此,目前绝大多数公安机关警务公开的内容停留在有关警务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文层面,主要是把零散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集中在一起,汇编成册,或以黑板报的形式摘要公布,本文第四章所列的警务公开的许多内容在现实的警务公开实践中找不到其应有的位置。

(5)警务公开的手段落后在现行警务公开的手段中,多局限于通过印制小册子、制作宣传栏、发布通知、通告等传统方式公开,公开的范围多局限于公安机关组织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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