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公开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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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专业本科自学考试
毕业论文
题目:警务公开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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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公开制度研究
摘要:警务公开是警务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基础性问题。我国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开始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以来,已经为促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促进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更好地肩负起服务人民,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带来了一些实实在在的积极效果。警务公开是对传统警务方式的突破,己经成为公安警务改革的标志性成果,它将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当前的警务战略和社会治安战略。但是,警务公开的理论研究巫待深化,制度建设亦需完善。在本文中,笔者从中西方的社会历史发展的背景探寻了警务公开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并系统地提出了“警务公开的基本理论”包括十二个方面,“警务公开的制度构建”为警务公开制度建立起基本原则、主体、内容和程序性规范四根支柱:“警务公开的现状和建议”勾勒出警务公开的现实概况,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诊治”对策。“警务公开的监督和救济制度”的实现:一、可以推进当前走向权利时代的步伐,二、可以推进公安队伍建设和警务法治,当然,最直接的结果是可以有力地保障警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作。上述几个部分既有独立的存在价值,更是因因相陈、相辅相成,共同构筑起警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制度所需要的基本框架和构件。全文共分四章,约五万字。
关键词:公安;警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引言: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政务公开逐渐为社会各界接受和重视,政府的信息从封闭到透明,从神秘到公开,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至20世纪90年代末,各政府推行政务公开的活动蓬勃展开,政务公开由点到面逐步推广,已成为各级政府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改善服务的重要内容。警务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部分也逐渐成为全国200万公安民警和13亿国民对公安工作议论最多的话题之一。
警务公开制度的建立是对传统警务方式的突破,成为公安警务改革的标志性成果,并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当前的警务战略和社会治安战略。为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同时也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有效地对公安工作实施监督,促进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安部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公安机关实行警务公开。十五年来,警务公开的推行己经为公安工作和人民群众带来了一些实实在在的积极成果。但是警务公开在经历了被动实施阶段,积极探索和全力强化阶段之后,近来似乎出现了”冷却趋势”,这说明实行警务公开,建立透明警务,并不是一瞰而就的事,不是单靠一些简单的公开就能解决问题,还必须深化理论研究,确立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和措施。
一、警务公开的基本理论
关于警务公开的基本涵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概括起来,对于警务公开的说法主要有广义说、狭义说和最狭义说。广义说者认为,警务公开指的是具有警察权能的国家机关,在运作国家权力的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从而使得这些国家机关的所有与警察职权有关的事物和活动都置于社会或权利人的关注和监督之下。按照我国现行的国家权力职能分工,这里的具有警察权能的国家机关除了公安机关(包括普通序列的公安机关和交通、铁路、民航、林业和海关等专门公安机关)以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其法警部门具有警察权能)和军队保卫机关。受上述国
家机关依法委托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在从事受委托的活动时,不是警务公开的主体,但负有依法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公开警务的义务,警务公开的主体是委托机关,受委托者与相对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后果直接由作为警务公开主体的委托机关和相对人承担。狭义说认为,警务公开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运作国家权力的过程中,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在这一观点中,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被称为狱务,而单独列为狱务公开,检察机关的侦查事务和审判机关的法警工作因其机关的整体属性而分别划入检务公开和审判公开的范畴,军队保卫机关因其军事系统自成一体而单列。最狭义说把警务公开定位于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28条)。这一概念与上面两种情况的差别,最为关键的变化不在于作为警务公开主体的国家机关的多少,而在于公开的内容出现了明显的变化。首先是警务公开的工作范围仅限于具体的执法办案和一般性的行政管理工作,这些都是具体警务行为,从而排除了其它警务行为。其次,不仅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不能公开,而且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也不能公开,而事实上知情权作为基本的、普遍性的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规(不论是行政法规、还是地方性法规)无权对这一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
目前对于警务公开的谈论,首先要对警务和警务公开这两个基本概念的基本内涵作比较科学、明确、符合当前时代要求的概括和界定。公安机关的警务主要是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更明确一点,包括治安行政管理、治安行政处罚和刑事执法这三个方面的具体工作。除此之外还有许多警务,可能事关更多更大的民益,所以,对警务公开中的“警务”应作广义理解,界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所开展的工作。界定了“警务”的内涵以后,警务公开的内涵就比较好解决了,概括地说,警务公开是指公安机关的职责和工作及其运作过程等所有与警察权能有关的信息以各种适当的形式,公示于社会、社区或告知权利人。
二、我国警务公开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警务公开的现状
行政公开制度作为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预防腐败、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有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制度的完善,国家领导对行政公开制度给予了高度重视,行政公开制度在各级国家机关和部门逐步建立起来,相关的理论研究也慢慢走向深入。于此作为行政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务活动的公开制度,也在逐步建立起来,理论研究也在逐渐展开和深化。
我国的警务公开制度已经有一定的基础,其中重要的是己经形成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主持的公安报刊和专门网站为核心,以其它一些定期出版物为依托,以各种形式的宣传、通报为补充的公告体系。也存在一定的依申请而公开的立法。如《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行政许可法》总则中也有要求行政公开的规定。
实践中的做法主要是通过一些政策对警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监督和评价体系做出规定。主要有:
(1)规定警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关警务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公开,承办部门和人员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收费公开,廉政公开,监督办法和责任追究公开。
(2)警务公开的形式。根据公开的内容和公开的范围、对象采取不同的形式。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主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化社会传媒;对于向相关群众公开的内容主要通过设立办公大厅、印发办事指南(明白卡),设置公开栏,咨询服务台等形式;对于向单个对象的公开内容则采用通报、信函、回访等形式;对于向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公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