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公开内容
警务公开栏申请报告
尊敬的领导:您好!为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的服务水平,增强警务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要求,我局拟申请设立警务公开栏。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申请设立警务公开栏的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越来越关注。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需求,提高公安机关的公信力,我局一直致力于推进警务公开工作。
目前,我局已通过多种渠道公开警务信息,如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
然而,这些渠道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部分群众仍难以获取到及时、全面的警务信息。
因此,设立警务公开栏成为我局进一步推进警务公开的重要举措。
二、警务公开栏的内容和功能1. 内容:警务公开栏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和职责;(2)警务公开的范围和原则;(3)公安机关的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4)警民沟通渠道和投诉举报方式;(5)公安机关的工作动态和重大事件;(6)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7)便民利民措施和优惠政策;(8)警民互动活动信息。
2. 功能:(1)提高警务透明度,让群众了解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2)方便群众查询警务信息,提高办事效率;(3)拓宽警民沟通渠道,促进警民关系和谐;(4)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5)增强公安机关的公信力,树立良好形象。
三、警务公开栏的设置位置和规模1. 设置位置:警务公开栏拟设置在我局办公大楼显眼位置,方便群众查阅。
2. 规模:根据实际需求,警务公开栏分为室内和室外两部分。
室内部分设置于一楼大厅,面积为20平方米;室外部分设置于办公楼前广场,面积为30平方米。
四、警务公开栏的管理和维护1. 管理机构:警务公开栏由我局办公室负责管理。
2. 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警务公开栏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警务公开栏的正常运行。
3. 维护措施:定期对警务公开栏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及时更新。
公安机关警务公开研究综述
公安机关警务公开研究综述作者:王柏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8期摘要警务公开是公安机关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所进行的一次警务机制变革,有利于约束警察权力、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警务效能,将公安工作提升到一个新层次。
本文旨在梳理综述当前学者们就警务公开的具体推进、存在不足及完善措施的研究现状,总结这一课题的研究成果,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公安机关警务公开研究综述基金项目:此文是公安部公安软科学课题“公安机关立案公开制度研究”(编号:2011LLYJGADX07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柏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安管理学。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63-02近年来,伴随着警务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警务公开的理论研究发展较快,有必要对其研究现状进行梳理综述。
笔者主要以中国知网的“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特色期刊”、“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等数据库为基础对“警务公开”进行了检索与分析,所跨的时间区域为1999年到2012年,检索结果如下:以“警务公开”为检索词,以“全文”为检索路径进行检索,共有11040篇论文,其中主要集中在2007年之后发表,尤其以2011年和2012年两年为最多,2007年至2012年共有7424篇;以“警务公开”为检索词,以“主题”为检索路径进行检索,共有788篇相关论文,也集中于2007年之后发表。
通过检索与分析可以得出,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国内学术界开始非常关注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公安机关因其特殊的工作性质,如何进行警务公开吸引了大量学者的研究。
目前,国内在该领域的研究重点主要在警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原则、意义、问题与对策等方面。
一、对警务公开概念的界定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9]43号通知《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及相关文件,警务公开指“国家警察机关在从事行政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犯罪等方面与民众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予以公开,以便让社会各界及广大民众了解和监督的一种具体措施”。
公安机关信息公开条例主要规定
As long as the mood is clear, there will be no rainy days in lif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公安机关信息公开条例主要规定第三条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近年来,民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而且建立阳光政府也受到国家的关注。
很多城市都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公安机关也进行信息公开。
民众可以通过自己的方式了解到信息公开的内容,公安机关发布的信息也受法律的约束。
公安机关信息公开条例主要规定是什么呢?一、公安机关信息公开条例主要内容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动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拟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经确认后方可发布;行政机关在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警务公开实施方案
警务公开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群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的监督要求也越来越高。
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的重要力量,警务公开成为了现代社会治理的必然趋势。
因此,建立健全警务公开实施方案,对于提升警务透明度,增强公众对警务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警务公开实施方案的核心目标是通过公开警务信息,增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信,提高警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推动警务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和民主化。
三、内容1. 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健全警务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范围、内容和方式,及时公开警务工作的相关信息,包括案件侦办情况、警务行动计划、警务资源配置等内容,确保公众对警务工作有全面了解的权利。
2. 推进警务公开平台建设建设警务公开网站或平台,为公众提供便捷的警务信息查询渠道,同时设置在线咨询和投诉举报功能,让公众参与警务工作,监督警务行为。
3. 定期举办警务公开活动定期举办警务公开宣传活动,通过举办警务开放日、警务公开讲座等形式,向社会公众介绍警务工作的基本流程、执法标准和权责等,增强公众对警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 加强警务公开培训对警务人员进行警务公开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警务公开意识和能力,确保警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
5. 建立健全警务公开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警务公开的监督机制,设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或专门部门,对警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警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四、保障措施1.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警务公开的重要性和意义,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警务公开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警务公开的良好氛围。
2. 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警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为警务公开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3. 加强技术支持加大对警务公开平台建设的技术支持力度,确保警务信息的安全、准确和及时发布。
4. 健全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警务公开的激励机制,对于在警务公开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他们积极参与警务公开工作。
消防警务公开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一)办理依据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XX国消防法》第十一条)(二)申办X围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①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②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③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④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⑤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⑥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①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②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③本条第①项、第②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④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⑤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支队、大队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管辖分工1.支队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X围:(1)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①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②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 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③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 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④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 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⑤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 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⑥建筑总面积大于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国基路派出所警务公开栏内容
国基路派出所警务公开栏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市人民政府和区管委会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起草地方性公安规章;部署全区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落实。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掌握分析、预测社会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为区委、区管委会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对策。
3、指导全区公安机关组织建设和公安民警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4、负责和指导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协调对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侦查、处置。
5、管理出入境工作和外国人在本区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公安局如何进行警务公开
公安局如何进行警务公开公安局作为执法机关,对于公民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责任。
然而,为了增强公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同时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警务公开显得尤为重要。
公安局如何进行警务公开,令社会各界关注,下面将从信息公开、行动公开和结果公开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警务公开的基础,公安局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进展信息:公安局应向公众及时公开重大刑事和治安案件的进展情况,包括案件的立案、侦查进展、涉案人员的逮捕和审查起诉等情况,以便公众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相关情况。
2.警务活动信息:公安局应向社会公开警务活动的信息,如重要行动、执法巡逻、安全教育等活动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增加公众对警务工作的参与感与安全感。
3.公安机关的基本情况:公安局应向社会公开公安机关的基本情况,如机构设置、警力编制、职责范围等,以增加公众对公安工作的了解。
4.警务公开渠道:公安局应主动公布警务公开的渠道和途径,如警务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方便公众及时获取公安工作的相关信息。
二、行动公开行动公开是指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和履行职责时,向社会公开行动的过程和方式。
公安局应积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行动公开:1.警察执法记录仪:公安局应装备警察执法记录仪,对执法行为进行录像记录。
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实时记录执法行为,为公众提供可靠的证据。
2.现场直播:在重大行动中,公安局可以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将行动的过程实时公开。
公众可以通过观看直播了解执法的全过程,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3.受理监督电话:公安局可以成立专门的受理监督电话,接受公众的监督和举报。
这样可以使公众参与到执法监督中,增加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结果公开结果公开是指对警务工作的成果和效果进行公开。
公安局应主动公布以下几个方面的结果信息:1.案件侦破情况:公安局应定期公布重大刑事和治安案件的侦破情况,向公众展示警方的执法能力和成果,以增加公众对警方工作的认可和信任。
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06.10•【文号】公通字[1999]43号•【施行日期】1999.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公通字〔199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在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同时,也便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实施监督,促进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为此,公安部决定,在实行多年的“两公开一监督”等警务公开形式的基础上,依照《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警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
公开的内容包括:(一)执法依据和制度、程序1、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责和权限;2、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3、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原则、执法依据、办案程序、执法制度、工作制度和要求;4、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控告、申诉、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的制度规范。
(二)刑事执法1、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执法职权、办案程序和立案标准;2、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3、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
(三)行政执法1、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范围和职权;2、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车辆牌证和机动车驾驶证、边境通行证和出入境证件等有关制度、程序、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3、治安处罚、交通违章处罚、交通事故处理、消防监督管理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公安机关依法适用公开听证的程序、要求。
公安局的警务公开工作
公安局的警务公开工作公安局是国家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开展警务公开工作。
警务公开旨在加强公安机关与社会公众的信息交流与互动,提高警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公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本文旨在介绍公安局的警务公开工作内容和方式,以及其重要性和实施效果。
一、警务公开的内容1.案件信息公开公安局通过公开发布案件信息,例如破案进展、涉案人员信息等,让社会公众了解案件办理进程和结果。
这样可以使公众对犯罪得到及时的了解,增强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2.社会治安信息公开公安局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社会治安的信息,如犯罪分析报告、预防犯罪知识等,以提高公众对社会安全的认知和警惕性,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犯罪预防和治安维护工作。
3.警务工作信息公开公安局公开发布自身的工作情况和相关改革措施,让社会公众了解其职责和工作成果,推动警务工作的改进和创新。
此外,公安局还通过讲座、培训等形式,传递警务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二、警务公开的方式1.新闻发布会公安局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重要案件进展和治安信息,接受媒体和公众的提问和关注。
通过直播平台等新媒体形式,让更多人参与其中,实现信息的传递和互动。
2.官方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公安局通过建设和维护官方网站和手机应用程序,方便公众查询警务公开信息,提供线上办事服务,接收公众举报信息。
同时,通过社交媒体平台,提供动态信息更新,与公众互动交流。
3.公开办案现场在一些热点案件和警务活动中,公安局可以选择在办案现场进行公开,允许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参观和观摩。
这样可以真实地展示警务工作的全过程,增加公众对警方执法的了解和认可。
三、警务公开的重要性和实施效果1.彰显依法执勤的原则警务公开是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体现,公开案件信息和执法工作,实现执法透明,向社会展示公安机关依法合规的形象。
多方面的信息公开,减少权力滥用和腐败的可能性,增强了法律的公信力。
2.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通过警务公开,公安局及时向公众公布有效的案件破获情况和治安环境改善情况,增加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提高对警方工作的信任和认可。
公安局的警务公开
公安局的警务公开在现代社会中,公安局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重要力量,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和使命。
为了增强公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公安局逐渐推行警务公开的政策,以提供透明、公正、便民的服务。
本文将探讨公安局的警务公开,并对其在实践中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一、背景介绍公安局是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维护社会安全和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作为行政机关,公安局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并及时回应公众的关切和诉求。
警务公开作为一种管理和运作方式,旨在提供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增进公众与警方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二、警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1. 信息公开:公安局应定期公开一些重要信息,如办案情况、犯罪类型统计、警力部署等。
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发布,从而方便公众获取。
2. 举报渠道公开:公安局应当提供多种举报渠道,包括电话、网上举报平台、短信举报等方式,使公众可以随时向警方提供线索和信息。
3. 网络互动:公安局可以开设官方社交媒体账号,通过发布热点案件解析、安全提示、法律常识等信息,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回答公众的疑问和关切。
4. 线下公开活动:公安局可以组织警民座谈会、安全讲座、警民联谊活动等,加强与社区居民和其他社会群体的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5. 公示公告:公安局应当及时公示一些重要通告和警示信息,如警务工作动态、重大犯罪通缉令等,以警示公众,加强社会的安全意识。
三、警务公开的意义1. 增强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警务公开可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公安工作的真实情况和效果,从而建立起对公安机关的信任。
2. 加强社会安全意识:通过公示通告和警示信息,公安局可以提高公众对犯罪活动和安全风险的认识,促进社会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
3. 优化执法环境:警务公开可以增加公众对执法过程和执法标准的了解,规范公安机关的行为,减少权力滥用和不当执法的可能性。
4.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通过警民座谈会和线下活动等形式,公安局可以与公众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增进警民之间的理解与合作,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
北京海关缉私警察警务公开手册
北京海关缉私警察警务公开手册目录一、北京海关缉私局的职责权限二、北京海关缉私局管辖的案件三、刑事侦查手段及强制措施四、调查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的权力五、对走私或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六、对违法违纪缉私人员的检举、控告七、公安部五条禁令八、海关人员六项禁令前言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缉私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有效地打击走私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和加强缉私警察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治警方针,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防止执法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关于实行警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现将海关缉私部门警务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布。
一、北京海关缉私局的职责权限(一)在北京海关所辖关区内,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所辖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依法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二)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对不构成走私犯罪的行为,构成走私犯罪但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罚的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审理和行政处罚的执行。
(四)接受和办理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五)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照《海关法》、《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可依法使用警械、武器。
(六)依法办理、参与与北京海关缉私局有关的申诉、复议、诉讼、赔偿;受理举报、检举、控告,对查办情况进行反馈,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奖励。
(七)负责制止在查办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和危害缉私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对妨害、阻碍海关或海关缉私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对构成其他刑事犯罪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一、引言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方面,公安机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监督和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要求和程序。
二、执法公开的原则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公开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公开、公正地处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
2.透明公开原则:公安机关应对其执法行为进行适度的公开,明确相关信息和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3.依法公开原则:公安机关在执法公开方面,应严格依法操作,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三、执法公开的范围公安机关的执法公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公开:对于一些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公安机关应通过媒体、公告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案件的基本情况、进展情况以及结果。
2.执法手段公开: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使用的技术手段、装备设备以及执法策略等信息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公开。
3.执法程序公开:公安机关应公布执法程序的基本环节和要求,让公众了解执法的程序规定,实现监督的全程参与。
4.执法文书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允许公开的情况外,公安机关应公开重要的执法文书,以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和诉讼权。
四、执法公开的具体做法为实现执法公开的要求,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具体做法:1.制定公开承诺: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执法公开的承诺书,并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来落实执法公开。
2.建立信息公开渠道:公安机关应建立信息公开渠道,如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等重要信息。
3.加强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执法公开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安干警的执法公开意识。
4.接受监督投诉:公安机关应积极接受监督和投诉,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公众的监督和投诉意见,确保依法行政。
五、监督机制为确保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实施效果,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内部监督:公安机关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公开的内部管理和纪律要求,确保执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派出所党务公开内容(范文)
派出所党务公开内容(范文)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党务公开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固定公开内容:1、党员领导干部分工、主要职责和办公电话;2、党建工作年度计划、重点任务目标及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二)定期公开内容:1、党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群众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2、民主评议党员情况;3、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执行情况;4、发展党员情况,包括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情况,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情况;5、党费收缴情况。
(三)随时公开内容:1、党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2、干部调动和任免情况,主要公开调动和任免(拟任)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3、党内各类先进评比推荐情况,包括评比条件、范围、推荐形式、公示候选名单及最后确定名单情况;4、违规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情况,包括违法违纪事实和处理结果情况;5、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二条党务公开的形式、程序和时效(一)公开的形式:1、通过局党组的会议、文件;2、召开全体机关干部职工会议。
(二)公开的程序:党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先党内、后党外。
对于党内重大决策、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一般采取仅限于党内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
党务公开工作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党务公开时限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
规定性工作要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一般应在阶段工作完成后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要随时公开。
严格保密制度对涉及党内重大决策、中层干部任免和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班子集体讨论后,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党内公开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
警务站警务公开制度范本
警务站警务公开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警务站规范化建设,提高警务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警务站警务公开制度遵循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及时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警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条警务站应当在本单位显著位置设置警务公开栏,便于群众了解警务工作内容、程序、依据、结果及监督途径。
二、公开内容第四条警务站应当公开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二)工作时间、值班制度;(三)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四)报警、求助、投诉电话及处理程序;(五)警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规定;(六)窗口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时限要求;(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八)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及处理程序;(九)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警务站应当根据执法办案需要,适时更新公开内容,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开方式第六条警务站公开内容采取以下方式:(一)在警务公开栏公开;(二)通过公安机关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公开;(三)设立咨询台,接受群众现场咨询;(四)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讲座等形式公开;(五)其他便于群众获取信息的公开方式。
四、公开时限第七条警务站公开内容自发布之日起至少保留三个月。
如有变动,应当及时更新。
五、监督与保障第八条警务站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群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警务站应当加强对警务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确保公开内容准确、全面。
第十条对违反警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警务站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警务站负责解释。
警务站警务公开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警务工作规范,有助于提高执法透明度,增强群众对警务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各地警务站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警务公开的内容
警务公开的内容
师维
【期刊名称】《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3()3
【总页数】2页(P95-96)
【关键词】警务公开;公安机关;民警素质;执法监督制度;警务决策;警务行为
【作者】师维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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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监督
(四)警务公开和自由
公安机关推行警务公开,深入民众之中, 就会有如鱼得水的自由和得心应手,警务 公开这一自由价值的提高可以有效推动警 务公开的秩序、效益等其他价值的实现。
(四)警务公开和平等
警务公开的平等价值主要在于体现“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警务信息 基本上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不公开,就 会使警民互动双方出现严重的信息失衡, 而信息本身就是一种权利资源,谁掌握了 信息,谁就掌握了权利。
涉各方共赢,更好实现公安宗旨的需要。
三、警务监督的法律体系
《宪法》 《人民警察法》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公安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宪法》
《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都有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 它监督。”该规定包括了国家权力机关的警务监 督权。
三、警务督察制度的内容
(一)警务督察机构设置 (二)警务督察职权 (三)警务督察措施
(一)警务督察机构设置
公安部设立督察委员会, 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 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 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 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 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 长负责;另设立警务督察 局负责具体工作。
针对以上的体制中带来的问题,借鉴许多国家警 察机关内部督察制度的有益经验,开始建立适合 我国公安工作需要的内部督察制度。 1997年6月,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 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 遵守纪律,国务院出台《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2001年1月,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 办法》。至此,我国警务督察制度建立起来了。
二、警务公开的制度建设
(一)警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二)警务公开的主体 (三)警务公开的内容
公安局的警务公开政策
公安局的警务公开政策近年来,公安局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越来越重视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与信任。
为了增加警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公安局积极推行警务公开政策,以提高民众对警察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度。
本文将探讨公安局的警务公开政策的背景、目标以及实施情况。
一、背景1.1 公安机关作用的重要性公安局作为国家机关的一部分,具有捍卫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使命。
其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的任务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和封闭性,部分公众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和决策过程缺乏了解,容易引发误解和不信任。
1.2 民众的期望和要求现代社会,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问题越来越关注。
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的广泛传播,使得人们对警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民众期望能够及时了解公安机关的工作动态、决策过程以及维护社会安全的具体措施,以便更好地参与到社会治安管理中来。
二、目标2.1 促进警民互信警务公开政策的首要目标是促进警民之间的互信。
通过公开警务工作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传达公安机关的职能使命、工作成果以及执行公正的原则,提高民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认同。
2.2 增强公众参与警务公开政策还旨在增强公众的参与感。
公开警务工作的信息可以让民众更好地了解社区安全风险和犯罪预防知识,引导民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和预防犯罪活动,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的合力。
2.3 促进警务效率提升通过警务公开,公安机关还能够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有效防范监督漏洞造成的职务犯罪行为,促进警务公正和效率的提升。
三、实施情况3.1 信息公开公安机关在警务公开方面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信息公开。
公安局网站建立了警情通报、案件公开等板块,实时公开警务信息和新闻通报,包括警情状况、刑事案件侦破情况以及重要安全提示等内容,为民众提供了全面、透明的警务信息。
3.2 社会参与公安机关积极开展社区巡防、志愿服务和安全宣传等系列活动,鼓励民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管理。
民警个人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民警个人信息公开制度范本一、引言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提高警务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务公开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民警的个人信息公开工作。
三、公开内容1. 民警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政治面貌、警衔、职务、联系方式等。
2. 工作信息:所在单位、部门、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
3. 业绩荣誉:表彰奖励、业务竞赛成绩、科研论文发表等。
4. 执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
5. 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公开方式1. 线上公开:通过公安机关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公开信息。
2. 线下公开:在公安机关接待窗口、公告栏等场所设置信息公示栏,公开相关信息。
3. 个性化公开:根据群众需求,提供个性化查询服务。
五、公开时限1. 民警基本信息、工作信息、业绩荣誉等长期公开。
2. 执法公开信息实时公开。
六、更新维护1.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审核、更新民警个人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民警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单位更新相关信息。
七、信息安全1.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民警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损毁、篡改。
2.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传播民警个人信息。
八、法律责任1. 公安机关未按照本制度公开信息的,由上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民警个人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泄露、损毁、篡改等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未尽事宜,由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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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公开内容(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执法力量,是掌握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
(二)公安机关的任务: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三)公安机关的职责。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10、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11、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12、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四)、公安机关的权限。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可拥有下列职权:1、依法对违反公安法律法规的公民或组织,采取行政、刑事以及其它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2、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3、遇紧急情况,可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优先通行,优先使用交通、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4、可以依法实行交通管制。
(五)、人民警察的权利。
公安民警执行职务时享有下列权利:1、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2、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与支持和协助;3、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4、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5、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6、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现役军人享受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六)、人民警察的义务。
公安民警应尽下列义务:1、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2、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3、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4、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七)、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原则: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八)、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这类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执法职权。
1.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2.决定、执行强制措施;3.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4.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5.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6.对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7.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8.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程序规定。
1.案件受理:公安机关对于110报警和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2.案件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合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3.立案: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3.破案。
破案应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4.办案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延长一个月。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不明的,侦察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二个月。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二四七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延长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二个月。
(十一)、公民出国(境)申领护照的程序和手续:1.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领取并填写《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2.将下列材料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1)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和两张照片;(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3)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3.将审核同意的材料交省辖市公安局审批;4.由省公安厅颁发护照。
(十二)、办理户口。
1.出生登记。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持下列证件向婴儿常驻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1)《出生医学证明》;(2)《生育证》或《计划外生育结论证》2.注销户口。
(1)公民死亡后,凭《死亡医学证明》和居委会出具的《死亡登记介绍信》,死者居民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由其亲属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公民因参军、出国、逮捕、劳教等原因需要注销户口的,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入伍通知书》、《出国护照》、《逮捕证》或者《劳教教养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3.居民身份证。
(1)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2)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三个月前,报领新证。
(3)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向常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补领新证。
(十三)、110报警、救助范围:1.犯罪分子正在进行杀人、放火、投毒、抢劫、绑架人质、爆炸、盗窃等犯罪活动的;2.发生聚众闹事,酗酒斗殴,哄抢公私财产,械斗、侮辱妇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3.犯罪分子作案后尚未逃离现场,有可能将其抓获的;4.遇有治安灾害事故的;5.遇有其他需要人民警察进行紧急救护服务的;6.需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
(十四)、110接、出警基本运行程序。
1.接警及指挥。
110报警服务台坚持24小时值班,并根据报警求助内容向有关单位下达出警指令;2.出警。
各110出警点在接到出警指令后,一级警区5分钟内到达,二级警区10分钟内到达,三级警区10-20分钟内到达现场。
3.处警。
先期到达的民警将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开展制止犯罪,控制事态,追捕罪犯,救治伤员,保护现场,维护秩序等先期处置工作。
(十五)、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2.普通程序:传唤(传唤证或口头)、讯问、取证、裁决、申诉。
(十六)、治安管理处罚的裁决权限。
1.治安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2.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3.治安处罚应出具的法律手续:治安处罚应出具治安处罚裁决书,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同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十七)、交通事故的受理范围: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发生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行人、车辆通行的地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予以受理。
(十八)、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1.检查范围: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及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在使用、开业或举办前,必须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的程序和手续:上述场所在使用、开业或举办前,到公安消防机构申领《消防安全检查申领表》,并提交下列资料:(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消防器材、设施配备和管理情况;(3)灭火疏散预案;(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3.安全检查的时限和要求:(1)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三日内应当前往检查;(2)检查后两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3)取得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上述场所和活动方可使用、开业或举办。
4.凡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内容相一致时,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