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警务公开实施情况开展现场督察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7.23•【文号】公通字[2000]60号•【施行日期】2000.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下简称《内务条令》)已于6月1日发布施行(公安部令第53号)。
《内务条令》是规范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一项重要规章制度。
它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规范和严格民警的日常管理,加强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实施《内务条令》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内务条令》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公安机关是一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加强公安队伍的内务管理和纪律作风建设,树立优良的警风,是完成各项公安工作任务的重要保障。
《内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各方面做了统一、明确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内务条令》,有利于培养公安队伍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促进各项公安保卫任务的完成;有利于强化公安民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增强公安民警的荣誉感、使命感、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
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加强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内务条令》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贯彻实施《内务条令》作为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的重要措施来抓,推动公安机关内务建设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秉公执法,能够应付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坚强战斗力的公安队伍。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08.18•【文号】公通字[2012]3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执法公开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2年8月18日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公安基础知识-4-1
公安基础知识-4-1(总分:75.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判断题{{/B}}(总题数:30,分数:15.00)1.户籍警察的主要职责有:执行户口管理制度,做好户籍管理和人口统计工作。
( )(分数:0.50)A.正确√B.错误解析:2.外事警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对进出我国国(边)境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进行管理的人民警察。
( )(分数:0.50)A.正确B.错误√解析:[解析] 外事警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对进出我国国(边)境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和我国公民进管理的人民警察。
其主要职责有:依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法规,对我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居留、旅行进行管理;对我国公民和外国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发现和处理外国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外国人在我国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
3.消防警察实行兵役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
( )(分数:0.50)A.正确√B.错误解析:4.出租车等行业属于特种行业。
( )(分数:0.50)A.正确√B.错误解析:5.审核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是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 )(分数:0.50)A.正确√B.错误解析:6.公安秘书工作主要指公安秘书行政工作和公安对策研究工作。
( )(分数:0.50)A.正确√B.错误解析:7.公安技术科学研究,主要围绕有关公安工作的技术手段、装备现代化进行。
( )(分数:0.50)A.正确√B.错误解析:8.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各民主党派也可以领导公安工作。
( )(分数:0.50)A.正确B.错误√解析:[解析] 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领导公安工作,其他任何政治力量都不能领导公安工作。
9.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 ( )(分数:0.50)A.正确√B.错误解析:[解析] 略。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0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6.20【实施日期】1997.06.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0号)《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于1997年6月4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6月20日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
第三条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警务监督
在整体推进中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尊重基层首创,加强分类指导。 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各警种、各业务部们各负其
责,政工、纪检监察、法制、督察等部门发挥组 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作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 制
(一)警务督察机构设置 (二)警务督
公安部设立督察委员会, 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 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 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 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 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 长负责;另设立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1.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2.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 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3.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 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 离现场。
公安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01年1月2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1997年4月3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1999年6月11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
追究规定》 1999年6月11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1995年1月11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 1999年6月10日发布实施的《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 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2003年2月1日实施的“五条禁令” 2004年8月3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公安机关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的意见》 牛牛文档分 享二、警务监督的必要性
警务监督是公安这一社会存在的自然要求。 警务监督是防患于未然,实现未雨绸缪的需要。 警务监督是公安管理整体系统正常运作的需要。 警务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 警务监督是规范公安执法的需要。 警务监督是提高公安队伍执法能力和执法效能的需要。
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公通字[1999]43号
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公通字〔199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在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同时,也便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实施监督,促进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为此,公安部决定,在实行多年的“两公开一监督”等警务公开形式的基础上,依照《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警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
公开的内容包括:(一)执法依据和制度、程序1、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责和权限;2、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3、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原则、执法依据、办案程序、执法制度、工作制度和要求;4、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控告、申诉、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的制度规范。
(二)刑事执法1、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执法职权、办案程序和立案标准;2、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3、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
(三)行政执法1、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范围和职权;2、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车辆牌证和机动车驾驶证、边境通行证和出入境证件等有关制度、程序、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3、治安处罚、交通违章处罚、交通事故处理、消防监督管理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公安机关依法适用公开听证的程序、要求。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31号]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1号)《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已经1997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督察长负责。
第三条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督察:(一)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各项警务部署、命令、规定执行的情况;(二)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三)处置公民报警、求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四)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五)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等装备的情况;(六)《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七)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和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第四条警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采取着装督察或者便衣督察的方式。
督察人员在着装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督察标志;必要时,出示督察证件;在着便衣执行任务过程中,需要当场纠正人民警察违纪行为时,必须出示督察证件。
第五条警务督察队执行任务时,发现人民警察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
第六条警务督察队对有违法违纪阻碍督察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离现场。
第七条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违反法律规定携带、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必要时可以扣留,并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警务督察专项方案
警务督察专项方案
背景介绍
在我国国家治理中,警务督察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加强了政府对警务工作的监管,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权益和利益。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执行力不足、反应不及时等。
为了更好地加强警务督察工作,提高监管效能,需要制定一系列完善的专项方案。
方案目的
本方案的目的在于:
•正确执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全;
•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执法效能,提高社会满意度;
•注重执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方案内容
一、加强督察力度
1.制定并执行警务督察年度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
2.发挥督察员在运用法律、保护公民权利和解决社会矛盾等方面的作用,加强督察工作力度;
3.开展联合巡视,与相关机构密切配合,及时获取最新情况。
二、改进执法方式
1.加强执法人员的执法技能培训,提高职业素养;
2.推广信息化执法,提高执法自动化水平,降低执法成本;
3.加强警务工作督导,保证执法规范化、公正化。
三、注重执法公正
1.设立红色通道,优先处理关键领域的案件;
2.健全督察制度,完善工作记录和督察报告,加强监督力度;
3.加强执法宣传,广泛宣传执法政策法规和执法公正。
方案执行
制定本方案后,各相关单位以及督察人员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的内
容执行,确保方案可以起到最大的效果。
同时,还应当不断总结经验
和教训,不断完善方案,并共享整个市场,敦促全体畏惧法令,自警
自省自重自新。
公安基础知识-234
公安基础知识-234(总分:105.5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判断题(总题数:40,分数:29.00)1.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通常由督察部门审核把关。
( )(分数:0.50)A.正确B.错误√解析:2.应当争取、挽救多数,扩大坦白从宽面,孤立和集中打击极少数首恶分子和顽固分子。
这体现了正确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 )(分数:0.50)A.正确√B.错误解析:3.为了接受社会监督,公安部于1999年5月10日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解析] 为了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公安部于1999年6月10日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
4.治安工作社会化是人民群众在社会治安方面当家作主的体现,是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治安事务的一个必然趋势。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5.公安政治工作是公安机关正确贯彻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重要工作,保障公安机关的公安工作的原则、路线、方针和政策得以顺利进行。
( )(分数:1.00)A.正确B.错误√解析:[解析] 公安政治工作是公安机关正确贯彻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重要工作,应该是保障党的公安工作的原则、路线、方针和政策得以顺利进行。
6.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全面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地置于党中央及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削弱、抵制、损害或者摆脱党的领导。
( )(分数:0.50)A.正确B.错误√解析:[解析] 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无条件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地置于党中央及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削弱、抵制、损害或者摆脱党的领导。
公安部关于建立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公督[1999]32号
公安部关于建立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建立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公督[1999]32号1999年6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督察机构:为进一步完善警务督察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各地公安机关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情况,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的研究、决策和领导,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建立警务督察工作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报告内容:(一)警务督察年度工作计划和要点。
(二)警务督察工作总结。
(三)统计报表。
(四)警务督察工作规定、规则、办法、细则、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五)警务督察简报、信息、情况通报、调查报告、典型经验材料、工作会议文件等。
(六)开展专项督察活动的重要情况和总结。
(七)警务督察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领导人员的变动情况,督察民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八)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的情况,及对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的人民警察所作处理情况。
(九)开展警务评议的情况。
(十)部警务督察局交办的事项。
(十一)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二、报告时限:(一)年度工作计划和要点、内部刊物、情况通报、调查报告、专项督察活动、督察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应及时书面上报。
(二)工作总结按半年和年度报告,分别于当年7月15日以前和次年1月15日以前上报;督察民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应在案发后五日内上报;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的,应在执行之日即上报;各种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上报备案。
公安部关于对警务公开实施情况开展现场督察的通知-公督[1999]28号
公安部关于对警务公开实施情况开展现场督察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对警务公开实施情况开展现场督察的通知(公督[1999]28号1999年6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督察机构:近日,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并就此发出通知,作出部署。
这是公安部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一项重要的警务部署。
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行政首长检查、督促警务公开的贯彻落实。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督察机构要组织督察民警认真学习《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公通字(1999)43号),充分认识实行警务公开的重大意义,正确掌握警务公开的内容和基本要求,把开展对警务公开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察作为当前督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制定督察方案,并开展现场督察。
二、各级督察机构要充分发挥督察工作机动灵活、快速有力的特点和优势,采取组织专项督察、例行督察、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各部门、各警种对警务公开实施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三、督察的重点:一是各级公安机关制定警务公开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组织实施的情况;二是是否按规定的内容予以公开;三是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窗口单位和基层科所队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情况。
四、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对违反警务公开有关规定,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可采取发督察通知书、建议书等形式,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落实,并将意见和工作情况及时报我局。
公安部关于建立和规范地方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机构的通知-公通字[1999]57号
公安部关于建立和规范地方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机构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建立和规范地方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机构的通知(公通字[1999]57号1999年8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近年来,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先后建立警务督察机构,积极开展现场督察,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有少数地方公安机关尚未建立警务督察机构,已经建立的也不够规范。
为了从组织机构上保证警务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和公安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精神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和规范地方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机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配备督察长1名(可由纪委书记兼任),副督察长2名(专兼职各1名),设警务督察处,下设警务督察队。
二、市(地、州、盟)公安局(处)配备督察长1名(可由纪委书记兼任),副督察长2名(专兼职各1名),设警务督察室,下设警务督察队。
三、县(市、旗)公安局配备督察长1名(可由纪委书记兼任),设警务督察队。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警务督察处和市(地、州、盟)公安局(处)警务督察室也可以与其下设的警务督察队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五、各级公安机关内设的督察机构与本级公安机关其他内设机构的规格相同,人员编制由各地公安机关内部调剂解决。
——结束——。
公安执法监督练习题及答案
公安执法监督练习题及答案公安执法监督练习题及答案(一) 判断题1.公安执法监督,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 )2.公安执法监督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勤务行为的监督。
( ) 3.公安执法监督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 )4.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监督形式对公安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 )5.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
( )6.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监督形式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 )7.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问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
( )8.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问有着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主要有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 )9.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行的监督,如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等。
( )lO.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的监督,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
( )11.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终结之后进行的监督,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督察监督等。
事后监督是对执法行为的后果进行的监督。
( )12.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能直接产生作用的监督,如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公安机关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3号——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3号——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12.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3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3号《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已经2018年12月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18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提升执法公信力和执法权威。
第三条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督察长为主任,警务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挥、警务保障、政工人事、教育训练、新闻宣传及执法办案等部门为成员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警务督察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督办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受理调查相关民警的申请申诉,为受到侵犯的民警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宣传部门等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工作沟通与协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聘请法律顾问、专职律师等形式,为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法律服务,强化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法律保障。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新闻发布机制,由警务督察部门会同新闻宣传、法制等部门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普法教育。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内部⼈员⼲预、插⼿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公安机关内部⼈员⼲预、插⼿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公安部2015年6⽉16⽇公安机关内部⼈员⼲预、插⼿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部⼲预司法活动、插⼿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公安机关领导⼲部及其他内部⼈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法办案,⾃觉抵制各种⼲预、插⼿案件办理的⾏为。
第三条公安机关领导⼲部及其他内部⼈员不得有下列⼲预、插⼿案件办理的⾏为:(⼀)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撤销案件、终⽌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超越职权私⾃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三)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四)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五)向办案单位负责⼈或者办案⼈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当事⼈近亲属、代理⼈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员;(六)本⼈或者授意⾝边⼯作⼈员、近亲属等关系⼈为案件当事⼈请托、说情;(七)本⼈或者授意⾝边⼯作⼈员、近亲属等关系⼈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其他⼲预、插⼿案件办理的情形。
第四条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依法依规履⾏指导、检查、督办等职责,提出指导性或者纠正性意见的,应当以书⾯形式进⾏。
因履⾏职责需要,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员⼝头了解正在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的,应当按照正常⼯作程序进⾏,办案单位或者办案⼈员应当做好⼯作记录。
第五条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及办案⼈员应当注意区分警务公开、合法咨询⾏为同⼲预、插⼿案件办理⾏为的区别,对通过正当法律途径可以实现合法咨询或者诉求的,应当告知其正当法律途径。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正文:----------------------------------------------------------------------------------------------------------------------------------------------------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0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监督的范围和方式第三章执法监督的实施和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执法制度,制定、完善执法程序,加强对各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执法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在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的同时,必须依法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第二章执法监督的范围和方式第六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二)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三)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四)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五)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七)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10月3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颁布日期】2001.01.02【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1.01.02【分类号】2101002001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总类【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以下简称《督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
第三条现场督察是指警务督察人员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第六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警务督察局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本级公安机关督察工作并领导下级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第七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由督察长、副督察长和委员组成。
督察长、副督察长的人选由公安部部长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督察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督察长提名,报公安部部长批准。
第八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审定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三)发布有关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和命令;(四)审议和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五)定期听取警务督察局的工作汇报;(六)应当由督察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督察长召集。
公安部关于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职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职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8.14•【文号】公通字[2001]64号•【施行日期】2001.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职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64号2001年8月14日)名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经公安部党委研究决定,公安部成立督察委员会。
现将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的职责、办事机构、工作规则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的职责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审定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三)发布有关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和命令;(四)审议和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五)定期听取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的工作汇报;(六)应当由督察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公安部警务督察局。
警务督察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实施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具体职责是:(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实施现场督察;(二)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三)了解和掌握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四)制定警务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五)部署全国统一的专项督察任务,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六)组织、指导全国公安机关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七)协助本部人事部门做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督察长、副督察长的管理工作;(八)履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和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7.07.18•【文号】•【施行日期】1997.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通知(1997年7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以下简称《督察条例》)于6月4日经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20日,由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第220号令发布施行。
《督察条例》是公安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行政法规。
它的发布施行,对于依法从严治警,建设一支秉公执法、清正廉明的公安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贯彻实施《督察条例》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督察条例》发布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好学习、宣传工作。
《督察条例》的发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公安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关心。
在公安机关实行督察制度,是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公安工作,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措施;是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强化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把公安队伍建设纳入法律化、制度化轨道的一项重要制度。
按照《督察条例》规定,在各级公安机关建立一支相对独立、训练有素、有权威的督察队伍,加强对公安机关和民警执法执勤现场的监督,对于预防和减少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树立人民警察秉公执法、清正廉明的形象,密切警民关系,提高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和战斗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历史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的广大民警,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发布施行《督察条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要认真抓好《督察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领导成员和广大民警集中时间,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督察条例》的各项规定。
要采取办培训班、组织专题讲座、座谈讨论、观看专题教育片等形式,使广大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普遍接受一次增强督察意识的教育,提高积极参与和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警务督察工作实施方案
警务督察工作实施方案一、督察工作的意义督察工作是警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警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促进警务工作的优化升级,进一步提高警务工作的效能,维护公民的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督察工作的内容1.对警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协助公安局领导做好警务工作管理;2.对警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和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3.对警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查处和处理,维护警务工作的纯洁性;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调解和解决,促进和谐民警与民众关系的良性发展;5.开展警务宣传和法律教育活动,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加强社会风气建设。
三、督察工作的具体步骤1.确定督察对象:确定本次督察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哪些派出所、分局、公安机关等;2.制定督察计划:根据督察对象和范围,制定本次督察的具体计划并报领导审批,包括督察的时间、地点、人员、任务等;3.组织实施督察:具体组织人员和力量,依据督察计划逐一实施,重点关注重点问题;4.整理督察资料:整理涉及到的督察资料,并形成督察报告,报领导审核;5.制定整改措施:根据督察结果,制定整改措施并报领导批准,推动督察问题的整改;6.跟踪落实:对整改措施进行动态跟踪,确保整改措施的贯彻落实。
四、督察工作的注意事项1.明确任务目标:确定本次督察的目标和任务,并根据任务情况选派具有警务经验的人员开展工作;2.规范督察程序:遵守督察程序和规范,确保督察的公正性和客观性;3.强化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和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推动社会风气建设;4.关注民意:着重关注民众诉求和举报,及时解决涉及民生问题,提升民警形象。
五、督察工作的效果和成果督察工作的效果和成果主要是体现在警务工作的质量和效能上,提高了公安机关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了民警工作纪律和规范,深化了警民互动,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
督察工作成果的具体表现如下:1.督察问题得到了解决,较大程度上推动了警务工作的规范化和优化升级;2.督察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好评,增强了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感和满意度;3.督察成果对全市公安工作管理和警务工作的规范化和提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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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公安部关于对警务公开实施情况开展现场督察的通知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公督[1999]28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9.06.22
【实施日期】1999.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公安部关于对警务公开实施情况开展现场督察的通知
(公督[1999]28号1999年6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督察机构:
近日,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并就此发出通知,作出部署。
这是公安部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一项重要的警务部署。
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行政首长检查、督促警务公开的贯彻落实。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