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特征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类犯罪的主要特征:
1、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公共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第91条规定,是指:(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合法财产。

如果占有无主物或者被自动放弃了所有权的物品,不发生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问题。

而遗忘物不是无主物,它们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暂时脱离了所有者的控制与管理,其所有权仍然存在并受法律的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占有。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非法占有的财物,例如,赌博的赌资,贪污所得的赃款、赃物,贩运毒品者的毒品等,能否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非法所得财物也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2、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攫取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归属到侵犯财产罪一章。

除抢劫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外,其他侵犯财产罪攫取财物的数额多少和损毁财物的价值大小,是表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标志。

3、这类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是特殊主体。

4、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多数犯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第二节抢劫罪和抢夺罪
一、抢劫罪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守护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暴力,例如,以捆绑、殴打、伤害、杀害等暴力行为,使被害人不敢抗拒或者不能抗拒,而当场交出财物或者抢走财物。

另有的犯罪人虽然没有持有凶器,但采用突然袭击方法将被害人推倒,或者用卡脖子、拳打、脚踢等方面加害被害人,有的还造成伤害或者死亡,这些都属于暴
力范围。

所谓胁迫,是指以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不敢阻止犯罪人的行为而任其将财物劫走。

抢劫犯罪的胁迫行为,一般是针对被害人本人实施,有时也可能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

但只要足以使被害人恐惧,而不得不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将财物劫走,都可以构成抢劫罪。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除了暴力、胁迫方法以外,采用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各种方法。

例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睡、不能反抗的状态,而当场将财物劫走。

但是,需要明确,这里所说的昏睡、不能反抗的状态,必须是由于犯罪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财物,是构成抢劫罪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也是抢劫罪的基本特征之一。

这里所说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必须是犯罪人当场实施,才能构成抢劫罪。

依照《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的,事实上是以暴力为后盾的胁迫行为,也应以抢劫罪处罚。

3、本罪为一般主体。

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果只是抢回自己被骗去或者赌输的财物,虽然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方法,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二)认定抢劫罪应划清的界限
划清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刑法》第263条第2项规定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我们认为抢劫罪中的“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

杀人是暴力手段最严重的表现。

对于在抢劫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直接致人死亡的,不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按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而应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节,仍定抢劫罪,按《刑法》第263条第2项的规定处罚。

只有在抢劫行为完成以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才应认为构成抢劫和故意杀人两个独立犯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对《刑法》第269条的理解和适用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

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

(2)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

(3)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

如果在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完成以后,没有被及时发觉或者抓获,而隔了一段时间,在其他地方发现犯罪分子,当对其抓捕时,犯罪分子行凶拒捕,则不属于本条处理的范围。

其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原有的犯罪同行凶拒捕构成的罪,实行数罪并罚。

(4)如何定罪判刑。

由于原来犯的盗窃、诈骗、抢夺罪
转化为抢劫罪,不仅应按《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法定刑处罚,罪名也应定抢劫罪。

(四)对抢劫罪的处罚
依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抢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抢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夺罪
(一)抢夺罪的概念和特征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其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公然夺取,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者或者保管者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

公开夺取是本罪区别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是指行为人闯入他人住宅,面对房屋主人夺走桌上电视机、收录机等财物,或者深夜在僻静小巷内抢走一个行人手中的财物,虽无他人在场,也是公然夺取。

3、本罪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已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二)认定抢夺罪应划清的界限
划清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主体也基本相同,并都带有一个“抢”字。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

(2)犯罪的客观要件不同。

抢劫罪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劫取公私财物,并且抢劫财物的数额在法律上没有限制;而抢夺罪则是乘财物持有人不备,公然从其手中夺走财物,并且抢夺财物的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3)法定刑不同。

抢劫罪的法定刑比抢夺罪为重。

第三节盗窃罪和诈骗罪
一、盗窃罪
(一)盗窃罪的概念与特征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财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在财物所有人、
持有人或者经手人不察觉的情况下,把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秘密窃取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乘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不在场时,将财物偷走。

另一种是在公共场所乘人不备进行偷窃。

秘密窃取财物,是盗窃罪区别于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的重要标志。

3、本罪是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的故意,是指概括的盗窃故意。

《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认定盗窃罪应划清的界限
划清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应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论处。

(三)对盗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该解释接着又指出,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但是,有些盗窃行为虽然其数额达到较大的起点,如果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盗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法定刑升格的重要标志,何谓数额巨大,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何谓“数额特别巨大”,上述解释中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多次盗窃”也是构成盗窃罪的一个标志,何谓“多次盗窃”,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
释指出:“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如何理解《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关于该条中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上述司法解释指出:“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累犯;(4)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二、诈骗罪
(一)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持有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将财物交给犯罪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他人财物。

所谓隐瞒真相,是指对受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使之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出财物。

3、本罪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认定诈骗罪应划清的界限
划清诈骗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刑法》第266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谓“本法另有规定的”,主要是指《刑法》第192条至198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以及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等。

(三)对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犯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一般以3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一般以20万元为起点。

第四节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
一、侵占罪
(一)侵占罪的概念和特征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构成侵占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代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是他人遗忘物、埋藏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为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所谓“遗忘物”,是指由于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暂时遗忘而失去占有、控制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长期埋藏于地下,而不知其所有人的物品。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认定侵占罪应划清的几个界限
划清侵占罪与不当得利的界限。

不当得利是指某人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或者后来丧失了这种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得到的利益。

(三)对侵占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270条的规定,犯侵占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第3款还规定,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职务侵占罪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和特征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刑法》第271条还规定有其他单位,这里所规定的“其他单位”,不能理解为侵占外单位的财物,立法者的意图认为,把侵占公司、企业财物罪,仅限于公司、企业还不够,还有类似公司、企业的经济组织。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出自故意。

(二)认定职务侵占罪应划清的界限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侵占本单位财物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划清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都是侵占型的侵犯财产犯罪,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但二者有重要区别,其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
同。

前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是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2)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

(3)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前者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条件,后者与职务无关。

(4)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的对象为本单位的财物,后者的对象则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第五节本章其他犯罪
一、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财产的使用权,包括集体所有和私营的各种公司、企业和单位的财产使用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在此基础上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二是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单位的人员。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具有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目的。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特定款物的使用权和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掌管、经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而决意挪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