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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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再次,关于“商业存在”。在“商业存在”形式中, 服务的原产地便是服务提供者的原产地。
三、他山之石:日本原产地规则的运用及其借鉴
20世纪90年代,随着“泡沫经济”的崩溃,日本经济陷 入长期的停滞状态,企业破产增加,失业率连创新高。加 之,由于日元的升值,日美贸易摩擦的加剧,导致出口产 品的国际竞争力下降,出口锐减。至此,日本各商会要求 保护国内市场的呼声不断上升,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 但由于日本政府在此之前已将关税降至5%,重新实行以 “关税”为主的贸易保护政策已不可能,因此,日本转而 采用了灵活性高、隐蔽性强的非关税壁垒来为本国产业进 行保驾护航,而原产地规则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粉墨登场, 成为日本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宠”。
可见,受惠国要取得日本普惠制的优惠关税待遇,除 了要向日本提供真实的原产地证书外,还要将货物直接 运往日本,其货物还必须“完全原产”,在无法“完全 原产”的情况下,为了获得优惠的普惠税率,受惠国就 被迫大量使用日本的半成品。而对于日本而言,通过原 产地规则不仅可以避免非受惠产品享受普遍优惠关税待 遇,而且还可以针对不同的受惠国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并可以运用给惠国成份规则,增加日本产品的出口。
(2)直接运输规则
指受惠产品必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到进口给惠国。由于 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受惠产品也可通过第三国的领土运 往进口给惠国,但必须置于海关监督之下,并向进口给惠 国海关提交过境提单、过境海关签发的过境证明书等,才 能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
(3)原产地证书
出口商品要获得给惠国的关税优惠待遇,必须向进 口给惠国提交出口受惠国政府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的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和符合直运规则的证明文件, 作为享受普惠税待遇的有效凭证。
1.问题
(1)首先,不管一项服务采用了哪些“原材料”,由于 它直至售出才开始存在,故大多数服务都因具有“不可 储存性”而实质性改变了其所使用的任何“原材料”, 但服务不能按照商品税目对其征收关税,所以税目改变 标准根本无法适用。 (2)其次,人们难以知悉大多数服务的生产结构信息,故 加工工序标准亦失去效用。 (3)最后,服务的无形性和不可分性使得人们无法确定一 项服务中所使用的国产成分的具体含量,故调查机构难 以客观确定一项服务在具体地点到底增值了多少,不合 时宜地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将因赋予调查机构过多 的自由裁量权而使后者更为专横。
(2)提高特定产品的原产地标准 特定产品指的是配额产品和国内生产配套能力较强的产品。 提高前者的原产地标准是为了逐步提高我国加工贸易的层次。 提高后者是为了控制中国货的出口量,扩大国内原配件的需 求,避免贸易摩擦和反倾销制裁。 (3)原产地规则和政府采购相结合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支出数额高,市场潜力大。政府制定 采购法律时,应与原产地标准有机结合起来,以政府采购作 为吸引高水平外资的一块“磁石”,诱导外商为进入我国庞 大的政府采购市场,在我国进行高科技含量的加工和科研开 发,尽量采用我国的配套产品,实现我们“市场换技术”, 扩大内需的目标。
2.解决
(1)传统解决方式
鉴于传统的货物原产地规则在服务贸易领域水土不服, 国际服务贸易协定只好将服务提供者的原产地与服务的 原产地相等同(服务提供者指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早期的国际服务贸易协定多以国籍和注册成立地为标准 确定服务的原产地。这种服务原产地规则虽然简单明了, 但由于服务产业化、服务外包世界化,直接提供服务者 与真正意义上的服务提供者之间常常存在脱离,故无法 准确界定出服务提供者的真正原产地。
(3)原产地规则在普惠制中的运用 普惠制是国际法赋予发达国家的义务,但具体的普惠制 实施方案却由各给惠国自行确定。在普惠制方案中,原产 地规则是重要组成部分。日本在其普惠制方案中,对原产 地规则的规定如下:
A.享受普惠制税率的商品必须是完整地在受惠国制造的。
B.受惠国需提交正确的原产地证书。 C.采用给惠国成份规则。 D.采用原产地地区累积规则,即将一个地区的国家视为 一个单独的受惠整体。 E.采用直运规则。
(2)GATS中的服务原产地规则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根据提供方式的不同将 服务分为跨境提供、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和商业存在四 类,并对不同的服务种类适用不同的原产地规则: A.首先,关于“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GATS规定, 在“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形式下,服务的原产地为 “自或在其领土内”提供服务的成员方所在地。也即, GATS并未将服务的原产地与服务提供者的原产地相等同。 B.其次,关于“自然人移动”。GATS规定,在“自然人 移动”形式中,服务的原产地为服务提供者的原产地。鉴 于通过国籍制度、居住制度认定自然人的来源地属于国际 惯例,不仅GATS采用这种原产地规则,GATS之前及之后 的区域性服务贸易协定也皆沿袭这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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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贝壳贸易原产地认定案
■案由 1886年美国在贸易的贝壳案中最早提出了关于产品原 产地认定的思路。该案争论的焦点是“进口的经清洗和磨 光后的贝壳是否仍为贝壳制品”,如果是贝壳制品,按美 国当时的法律应征收35%的从价税;如果不是贝壳制品, 则免征进口税。 ■裁决 美国最高法院最后认定“经清洗及磨光后的贝壳仍为 贝壳。与贝壳相比,清洗及磨光后的贝壳并未加工成具有 完全不同的名称、特征或用途的一项不同的新产品”。
1.日本原产地规则的运用
(1)原产地规则在反倾销中的运用
20世纪80年代末,欧美国家强烈要求日本进一步开放 国内市场,至此日本经济向内需主导型转变,逐步扩大 了对其他国家工业制成品的进口,这使日本对本国产业 的保护越来越频繁地求助于反倾销手段。其中,原产地 判定是反倾销诉讼中的关键环节,如果反倾销调查对象 的原产地被确认为被调查国,则此货物将被征收反倾销 税。在日本,有权对反倾销案件做出原产地判定的是海 关署及其三个行政机构,其中财务省的权限最大,有终 裁权,可以否决海关署对“货物原产地非被调查国”的 判定意见,从而加大了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可能 性。可见,日本在原产地的认定上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
2.目的
确保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防 止非受惠国的产品利用普惠制的优势扰乱普惠制下的贸易 秩序。
3.内容
各给惠国普惠制方案中的原产地规则一般包括原产地标 准、直接运输规则和原产地证书三部分。
(1)原产地标准
A.整件生产标准。指完全用受惠国或地区的原料、零部件 并完全由其生产或制造的产品。 B.实质性改变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货物必须在受惠国经过 实质性的充分加工或制造,使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 变化的程度,变成了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产品,才可享受 给惠国关税优惠待遇。
■点评 这一贝壳案对于原产地认定的思路对于后来国际贸易 中货物“原产地”的界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假设有甲、乙两国是WTO的成员国,丙国不是WTO成员。 丙国生产的服装对乙国出口,再将其出口到甲国,对这一 交易甲国打算征收15%的关税。假设甲国在WTO中的承诺 关税是10%,是否可以控告甲国违背WTO的承诺或是最惠 国待遇原则?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服装产于丙国,而它不 是WTO成员国,不受WTO规则的约束和保护。
(4)加强原产地证发放的管理工作
我国可签发原产地证的行政机构有国家商检局各地方 分局和贸促会各地分会,众多发证机关签发原产地证的 标准不统一、不规范,给管理工作带来麻烦,甚至个别 发证单位只盖章收费,不检查其合同产品是否符合原产 地规则,也不监管货物。 此种情况的出现很不利于我 国原产地规则的正确执行,也会影响到我国与一些国家 的贸易关系。因此应借鉴日本的经验,签发原产地证的 主要机构应以商会这个民间机构为主,签发和管理工作 应采用全国联网,并通过EDI的工作方式来强化管理, 使其逐步走向统一、有序。
实质性改变标准在实践中可以应用以下方法:
改变税则及例外情况表办法。常用的实施方法是制订一条 总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在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经过出口 国加工或制造的产品应归入的税则号必须不同于所使用的进 口原材料或部件的税号。 制造或加工作业表法。通常制订若干总表,列出每种产品 必须经过有足够重要性的技术制作或加工作业(改进品质的 加工)程序。符合要求才算达到实质性改变的标准。 从价百分比标准(又称增值百分比标准或增值标准)。即 出口产品,在出口国生产中所使用的生产国的本国原材料或 部件费用和生产费用的总和,在该产品价格中所占的比例必 须达到或超过一定的百分比,或者出口产品在出口国生产中 所使用的外国进口原材料或部件的价值,在该产品的出厂价 格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百分比。
组员:姬超、张瑛、包涵、柯丽红、 江琳、吴颖、刘志慧、徐丹、伍旭、 张锋、王帅
一、揭开面纱:原产地规则概述 二、漏网之鱼:服务贸易游离于原产地规则之外 三、他山之石:日本原产地规则的运用及其借鉴
一、揭开面纱:原产地规则概述
1.含义
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 以衡量受惠国出口产品是否取得原产地资格、能否享受关 税优惠的标准。
2.日本原产地规则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如上所述,日本的原产地规则,体系完整,标准较高, 且在对外贸易中广泛运用。而我国的原产地规则不仅体系 有缺陷,且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通过借鉴日本的 做法与经验,我国应改善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原产地规则的立法水平 2005年,我国在“86规定”、“92规则”基础上,又 新出台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05规则),确定了 原产地标准,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统一,并增加了适 用范围,。但“05规则”中并没有确立政府采购下“国产 货”的原产地判断标准;也没有规定在对外贸易中,怎么 运用原产地标准来达到贸易保护的作用;并且这些条款只 是适用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随着我国与其他国家双边贸 易安排的发展,我国还应学习日本制定相关的优惠原产地 规则。
(2)原产地规则在政府采购中的运用
日本政府采购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至15%,是本国最大 的买主。在国内供应商要求比国外供应商享有更为优惠待 遇的政治压力下,日本政府颁布了《政府采购协议》,规 定在一定差价范围内,只要“日本货”价格不超过“外国 货”价格的6%~10%,政府就优先购买“日本货”。并且在 《协议》中专门制定了“日本货”原产地规则:即“日本 货”是指那些在日本开采或生长的未经制造的物品、原料 及供应品,或视情况大部分采用日本开采、生长或制造的 物品、原料;允许“日本货”的原产地标准高于日本进出 口货物的原产地判断标准。这就是说,一项取得日本原产 地认证的出口产品并不一定能成为“日本国产货”。 这些 规定不仅保护了日本国内市场,扩大了内需,而且还能起 到合理引导外资,将先进技术转移至日本的重要作用。
二、漏网之鱼:服务贸易游离于原产地规则之外
长期以来,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中心一直是货物贸易, 故国内外学界所关注和研究的原产地规则仅仅是货物贸 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在通过商业存在提供跨境服务 的情况下,传统上用以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实质性改变 标准”开始变的难以胜任。传统货物原产地规则在服务 贸易领域内水土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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