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共土地政策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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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共土地政策述论
摘要: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开始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层面探索中国革命道路。

期间,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土地政策的决议、条例、训令和法律,经过近十年的探索、修正、补充和发展,形成了党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

系统研究这一时期党关于土地政策的演进,分析其特点,总结其经验,对于深化党关于中国革命规律的认识具有最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共土地政策;特点;启示
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质上是农民革命,而要充分调动农民的革命积极性就必须解决好他们最关心的土地问题。

1927年—1937年十年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党在这一阶段制定了许多具有重要影响的土地政策,但目前学界对这一专题的研究仅仅停留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政策的演变史上,未能揭示其特点,总结其经验。

全面系统的考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共土地政策的历史沿革,分析总结其特点和经验启示,对于我们把握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土地政策的基本规律,积极探索新时期土地政策的新思路,促进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价值。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共土地制度的演进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开始独立地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层面上探索中国革命道路。

这一时期,党根据革命形势的变化,一方面积极探索并制定了一系列适合当时斗争需要的土地政策,为调动和团结革命力量,推动革命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左”倾路线的干扰,党的土地政策也随之“左”倾,使党的革命事业遭受巨大挫折;随着毛泽东为代表的正确路线在党内重新占据领导地位,党的土地政策也随之得到纠偏,为中国革命的顺利推进及抗战时期土地政策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一)1927—1931年党对土地政策的初步探索:从土地公有到土地私有的政策转变
胡乔木在《中国共产党的三十年》一文中对党在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与大革命失败的关系进行反思时曾指出:“如果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因为没有正确地领导农民解决土地问题而失败,那么,在新的条件下的正确的领导农民的土地斗争就是复兴革命运动的希望所在。

” 也即党必须通过土地政策的变革,把地主土地所有转变为农民土地所有,从而获得农民的支持和拥护。

“八七”会议规定了党在土地革命时期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路线、总方针,也开启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实践大幕。

《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明确指出:“土地革命问题是中国资产阶级民权革命中的中心问题。

”[1]《最近农民斗争的决议案》则规定了只没收大地主的而不没收小地主的土地的基本原则。

《江西省革命委员会行动纲领》也明确规定:“没收军阀、官僚、土豪、劣绅及一切反革命的土地与财产”,“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分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没收一切所谓公产的
祠堂庙宇的土地,交给无地的农民”,“对小地主则减租,租额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

[2]但由于在实践中之没收大、中地主的土地不能满足农民对于土地的愿望,到八月,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通过《中共中央土地问题党纲草案》决定扩大没收范围,规定:“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的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平民所共有。

”从没收大众地主土地调整为没收一切土地。

1928年6月,中共“六大”通过的《农民问题决议案》决定将没收一切土地的政策改为“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提出要联合中农,区别对待富农使之中立,保护工商业,并肯定了平分土地的政策。

同年12月,毛泽东在总结井冈山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主持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土地分配“以乡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

[3]这是根据地的第一部土地法,它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农民分配土地的神圣权利。

但是,不管是“八七”会议关于土地政策的规定、“六大”的《农民问题决议案》,还是《井冈山土地法》,都规定“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一切没收的土地之实际使用权归之于农民”。

[4]也就是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苏维埃政府,而不是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且禁止土地买卖等。

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耕种,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这无疑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是,规定农民对于土地只有使用权,也反映了这一时期党对土地问题认识的局限性。

因为,“农民感觉田不是他自己的,自己没有权来支配,因此不安心耕种”,结果导致生产歉收、土地荒芜的现象。

要调动农民的生产和革命的积极性,就不仅要给他们土地的使用权,而且要给他们土地的所有权。

针对这种情况,党及时调整土地政策,经过《兴国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分给无地少地农民、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土地问题决议案》(1929年7月)规定“抽多不少”、红四军前委和闽西特委联席会议《富农问题》(1930年6月)的“抽肥补瘦”原则、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苏维埃土地法》等对土地政策的不断探索和总结,党最终形成了关于土地没收、分配、使用和占有的一整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地政策。

1931年4月闽西苏维埃政府通过《土地委员会扩大会议决案》明确规定:“农民领得田地即为自己所有,有权转租或变卖抵押,苏维埃不禁止”,同时“绝对严防富农利用机会来欺骗诈取贫农中农的田地”。

[5] 1931年8月中国共产党苏区中央局通过的《苏区的中央局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则宣布已经分配好的土地,“就要肯定土地私有,不得动摇再分”。

这样,农民不仅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而且取得了所有权。

党在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是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在原耕地的基础上,实行抽多不少,抽肥不瘦,适应了土地革命斗争需要,调动了农民的革命积极性,也为党土地革命理论的形成提供了基本框架。

(二)1931—1935年“左”倾错误干扰下党的土地政策
这一时期,党立足于革命斗争形势的发展,灵活地采取了一系列正确的土地政策,在土地革命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失误,尤其是随着李立三、王明等“左”倾错误控制中央领导权,党的土地政策也随之“左”倾,错误地制定了反富农的土地政策,“把富农当作地主一样看待”。

[6] 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它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地实行没收”,对待富农的土地“也一概没收”。

[7]《中央为土地
问题致中央苏区中央局信》明确规定:“地主阶级必须彻底消灭,绝对不能分田给他及他的家属。

凡是富农的土地都必须没收,只有在他们自己耕种的条件下才分坏田给他们,富农多余农具、耕牛,也须没收”;区别对待贫雇农和中农,没收的土地和财产,“要分给雇农、贫农使用,巩固中农联盟,要在不侵犯中农的利益的条件下向他让步,贫农、雇农必须分得好田”;“不能因巩固与中农的联盟,便要牺牲贫农、雇农的利益来迁就中农”。

[8] 1932年4月,临时中央政府批准的《江西苏维埃政府对于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条例》对“哪些人的土地应该没收”、“哪些人应该分配土地”、“土地怎样分配法”、“红军土地怎样分法”、“租赁买卖承继及其他”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一时期,党还十分注重对土地工作情况的检查与反馈,以保证土地问题的切实解决。

1932年8月《福建省苏第二十四次主席团会议决议案》中就指出“以区为单位,组织土地监察委员会,领导广大的贫苦群众从斗争中彻底解决土地问题。

”[9] 1933年6月,中央政府发出《关于查田运动的训令》,掀起了大规模的查田运动,“在二百万以上群众中发展最高度的阶级斗争,向着封建势力作最后一次的进攻而把它们完全消灭。

”[10]随着土地革命的深入发展,逐步形成了党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分配土地政策,即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共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

但是,由于党“左”倾的土地政策侵犯了中农的利益,挫伤了他们的革命积极性,也使部分富农站到了革命的对立面,最终给革命事业带来了损失。

由于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土地革命被迫中断。

(三)1935—1937年党的土地政策调整与发展
随着日本灭亡中国的野心日益暴露,团结国内各阶级共同抗日成为党面临的最主要的任务。

遵义会议之后,党逐步改变了对待地主富农的政策。

1935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指出:随着民族危机的加重,“富农也开始参加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及豪绅地主军阀官僚的革命斗争,或采取同情和善意的中立态度,”因此,“加紧反对富农的策略……现在已经不适当了”,“对于富农我们只取消其封建史剥削的部分,即没收其出租的土地,并取消其高利贷。

富农所经营的(包括雇工经营的)土地,商业,以及其他财产则不能没收。

”[11] 1936年7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中》将“没收富农出租的土地”改为“富农的土地及其余的生产工具(农具、牲口等),均不没收”,即使对于地主的土地,也在没收后“仍分给以耕地份地及必须的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

”[12]至此,不给地主生活出路的“左”倾土地政策也得到纠正。

“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后,为促进国内统一战线建设,1937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向国民党提出五项要求,并承诺如果国民党做到这五点,中共也愿作包括“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坚决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之共同纲领”在内的四项保证。

”1937年8月,中共洛川会议通过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第一次以纲领的形式正式把“减租减息”确立为抗战时期的土地政策,标志着党实现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政策向抗日战争时期土地政策的根本转变。

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共土地政策的特点
(一)土地政策制定的探索性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土地政策的决议、条例、训令和法律,但由于是第一次在真正实践的基础上探索和制定土地政策,没有现存经验可搬,它们的制定带有明显的探索性,往往都是依据革命的理想或为满足一时一地之须,先出台某项决议或条例,然后在实践中调整、补充或修正。

如《兴国土地法》关于“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就是对《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政策的原则性修正。

再比如,对待地主、富农这些人,到底要不要分田给他们、分什么样的田给他们,也是几经反复、不断探索,在挫折中才找到方案的。

(二)土地政策的广泛性
首先,在内容上,中共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涉及到了土地没收的对象问题,土地分配的方法问题,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以及对待地主富农土地政策的问题。

如在1932年9月制定的《修正土地法令决议案》中则对土地之没收、土地之分配、土地之收用、公田之处置,土地之开垦,土地之登记等七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次,在直接作用的对象上,其范围基本上覆盖了农村革命根据地的所有人,如地主豪绅、富农、商人、参加反革命活动及反革命团体的分子、政府及各机关工作人员、红军战士、农民,甚至是庙宇、寺院等都涉及到。

(三)土地政策的规范性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共通过制定大量的土地法规(仅《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收编的就达29项),为土地政策的贯彻和落实提供必要的硬性保障。

《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等土地法规以及其它众多的决议案、训令等的制定,都是以法规的形式体现当时条件下党的土地政策的。

《井冈山土地法》是中共颁布的第一步土地法,也是其领导的民主革命中关于土地政策法律体系的起点,它开辟了中国特色民主革命关于土地政策法律体系的先河。

这些法律、决议案和训令等的制定,以法律的强制性保障了土地政策的顺利实施不仅促进了根据地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使农民获得土地,成为自己的主人,并主动投入到革命斗争中来,为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赢取胜利提供保障。

(四)土地政策的反封建性
“中国土地革命是根本消灭地主的封建剥削。

”[13]党领导的土地革命是为了让广大贫农雇农摆脱地主富农的剥削,获得土地,从而消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因而,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所制定的土地政策必然具有彻底的反封建性。

首先从土地政策规定看:“实行完全没收地主阶级及大私有主的一切土地”体现反对农村地主阶级的剥削与压迫;其次从分配土地的政策办法看,在数量上质量上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原则则是消灭土地关系中封建制度最彻底的办法;最后从开
展的查田运动成果看,没收了大量地主豪绅土地,收缴了大量地主豪绅的现款,分得广大贫雇农,更充分体现了反封建反剥削的性质特征。

“苏维埃土地政策的原则,就在于完全推翻地主阶级与国民党军阀一切封建余半封建的剥削与压迫。

”[14]由于中共一系列科学的土地政策的实施,农村中的封建势力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肃清,广大农民在斗争中获得了地主富农的土地和财产,摆脱了高利贷的束缚,卸下了苛捐杂税的重担,在真正意义上获得了自由,成为了自己主人。

(五)土地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受到了“左”倾思想的影响
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制定的土地政策受到了共产国际和苏联的影响,因此滋生了不少带有“左”倾错误的土地政策,其中在对待富农的问题上表现的十分突出。

根据共产国际关于坚决打击富农,孤立富农的指示,党在制定土地政策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都强调“必须反对富农,才能彻底完成土地革命。

”[15]由于党对于富农的界定一直不很明确,导致在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实践中对于富农认识的分歧,有人认为富农就是那些拥有较多土地,自己耕种一部分,而另一部分出租给贫雇农或放高利贷的人,而那些不兼地主,不兼高利贷,只是经常雇佣雇农的人则不是富农,显然,这种观点不正确。

在如何对待富农问题上,有人主张“富农分坏田,中农分中田,贫农分好田”,主张把“把富农当做地主一样看待”。

尤其是1931年六届四中全会后,中共中央执行了极左的土地政策,提出坚决消灭富农的主张。

事实上,这一主张是极端错误的,它们“似乎使贫农得到了最大利益,但在实际上侵犯了中农的利益,破坏了我们(指中国共产党,引者注)与中农的联盟。

这是使雇农贫农孤立,使中农跑到富农的影响和领导之下来,来反对雇农贫农,这样不但不能使贫农得着革命的最大利益,而是根本断送土地革命使他走上失败的道路。

”[16]正是受“左”倾土地政策的影响,使得本可以通过争取成为革命力量的富农、中农由于利益被侵犯成为中共领导的民主革命的对立势力,导致中国革命遭受巨大挫折。

三、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共土地政策的启示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一方面依据革命斗争形势的变化以及能做大限度的调动各革命阶级的积极性的需要,对土地政策进行了不断的修改和调整,为土地革命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又由于缺乏经验,尤其是受“左”倾错误的干扰,土地政策的制定、落实也走了弯路,并招致革命的挫折。

无论的成功还是挫折,党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关于土地政策理论与实践上的探索为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
(一)必须适应给革命形势的的变化,立足实际不断调整
适应斗争发展的需要是中共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制定和调整土地政策的基本依据。

就没收土地的对象而言,中共根据革命发展的实际进行了多次调整。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党为领导革命斗争,“八七”会议确定了“只没收大地主土地”的方针;1927年11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规定没收一
切土地;1928年12月《井冈山土地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

至此,党的土地政策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没收包括地主阶级在内的一切土地”,这虽然对于摧毁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一种革命性的变革,但是这种“没收一切土地的口号”,也“动摇了广大农民群众对土地私有的观念,以为连他们的土地也被人没收”。

[17]这无疑会大大动摇农民群众的革命性。

1929年4月颁布的《兴国土地法》,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对党之前的土地政策的原则性修改,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革命积极性,同地主豪绅作斗争,最终摧毁封建剥削关系。

(二)必须妥善处理好土地所有权问题
获得土地是中国农民几千年的梦想,在这个谁赢得农民就赢得整个国家的中国,要获得农民的支持和拥护,就必须用革命的手段,彻底颠覆传统的土地关系,让农民获得了土地。

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从承认农民有土地使用权到赋予农民有土地所有权,经历了一个探索的过程,虽也有曲折,但最终通过实施正确的土地政策,满足了农民的土地需求,调动了农民参与革命斗争的积极性。

哪个政党能代表农民的利益,哪个政党就能赢得农民的支持,否则农民就会成为异己力量,成为使其灭亡的致命武器。

正是与“蒋氏政权没有解决中国民众的贫困和贫民的悲苦生活这一国家最紧迫的问题”相反,“他们(指中国共产党,引者注)贯彻执行了土地政策的激进计划”,“在战争条件的可能范围内,中国共产党努力改善平民的经济生活,尽力均分财富……把主要的努力放在确定财物的公平分配以及人民有生存希望方面。

”[18]
(三)必须给与农民正确的教育引导
平均分配一切土地有利于彻底消灭土地关系中的剥削制度,因此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为了夺取广大群众,加强革命战线起见”,[19]对没收的土地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这虽然使广大贫雇农获得土地,调动了他们生产和革命的积极性,但也滋生了农民平均主义的思想,因此党强调要加强对农民进行教育和引导,防止绝对平均主义的思想,从而赢得他们对分田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再如,土地革命中怎样对待富农及其所有的土地,在当时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实践中也出现过过激行为,为服务大局,党要求对农民进行教育和引导,使他们认识并接受党在不同阶段的土地政策。

正是由于党及时的教育和引导,才有效的消除部分农民对于分田及富农政策所产生的误解,自觉拥护党的政策,从而保证了土地政策的顺利执行。

当然,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结构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革命形势的极其复杂性,也由于党缺乏应有的经验,在土地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偏差。

比如:第一,土地政策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受到“左”的影响,像“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肉体上消灭地主,经济上消灭富农”的土地政策就是典型表现;第二,一些地区土地工作的开展仍不够深入,只停留在如何分配土地的问题上,“没有注意分配土地以后的工作,怎样来发展生产怎样来防止荒田怎样培植森林”,[20]因此在分田工作完成后并没有充分利用好土地资源,实现土地价值的最大化;第三,土地政策贯彻落实过
程中存在包办代替,方法生硬等现象。

总体说来,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探索制定的土地政策,在很大的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调动了农民参与革命斗争的积极性,满足了农民的土地愿望和利益需求。

它是广大农民自觉自愿地成为党在“历史上许多时期获得大众支持和吸引人们参与革命的一个根源”。

[21]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三册(一九二七)[M].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第265页.
[2]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M]. 江西省档案馆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1,第1-2页.
[3]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M]. 江西省档案馆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1,第361-362页.
[4]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三册(一九二七)[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第295、501页.
[5]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M]. 江西省档案馆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1,第437页.
[6]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M].人民出版社1981,第402页.
[7]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M]. 江西省档案馆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1,第459-460页.
[8]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M].人民出版社1981,第603、509页.
[9]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M]. 江西省档案馆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1,第217页.
[10]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M]. 江西省档案馆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1,第477页.
[11] 斗争[J].西北中央局:1935年12月12日:第77期.
[12] 党的工作[J]. 1936年8月3日:第7期.
[13]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M]. 江西省档案馆选编,江西人民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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