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投标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医)字[2002]4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顺利进行,规范此项工作中的价格行为,参照《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88号)精神,结合本市现行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医用耗材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核定中标品种的零售价格。北京市物价局将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作价高出部分,将予以没收,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二、医用耗材招标人应严格按照规定将有关资料报北京市物价局备案。

三、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物价局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附件:

北京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价格行为,参照《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8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招标采购医用耗材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投标人不得高于在本市销售的实际价格投标报价,高于的自动废标;不得虚高定价投标;也不得采取低于成本价格投标等不正当行为竞标。

第四条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循质量第一的原则,在保证产品质量及投标人履约能力前提下,按照质量价格比等因素评标。

第五条招标人在公布中标结果的同时,须将所有中标品种的原进价及中标价格按照规定格式(详见附表)报北京市物价局备案。

第六条一次性医用耗材的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可以单独收费的,招标人按照将招标采购产生价差的大部分让给患者的原则,核定中标品种的零售价格。具体计算公式为:中标品种零售价=中标价×(1+进销差率)+(原进价-中标价)×40%

其中,单位产品中标价格低于500.00元(含500.00元),进销差率为10%;单位产品中标价格高于500.00元,进销差率为5%。

第七条招标人在合同采购期内销售中标品种,不得突破按上述规定核定的零售价,并按照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第八条招标人不得在合同签定的中标价之外再向投标人收取其他折让折扣。

第九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医用耗材招标费用,参照国家计委和北京市物价局

药品招标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0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