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驾驶员安全行车日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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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驾驶员安全行车日志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加强省际、市际班线客运和包车客运驾驶员的行车安全的全过程管理,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范围:本司建制客运车辆中从事省际、市际班线客运和包车客运的驾驶员。县际和县内班线客运车辆驾驶员主动要求填写行车日志的可参照执行。

二、行车日志使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附件1“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行车日志(式样)”,经集团公司安全部统一印制,分公司安全科负责发放至省际、市际班线客运车辆和包车客运的驾驶员。

三、行车日志是车辆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车辆安全管理文件之一,当班驾驶员必须及时、准确、规范填写,对驾驶员姓名、车辆牌照号、载客人数、起讫地点及中途站点、车辆技术状况检查情况(车辆故障等)、停车休息情况以及行车安全事故等认真记载,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四、行车日志每月一册,应依时间顺序连续记载,不得间断。车辆进行日常保养、维护或停驶时应在行车日志中注明。当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员应将行车日志妥善保管和记录。

五、行车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填写时数字和文字要准确,字体端正清楚。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字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

六、当班驾驶员按照每趟营运的单边及时如实填写行车日志,对所记内容全面负责,途中交接班时应当签字。

七、安全部门应督促驾驶员按照实际运行情况认真填写行车日志。在洞口总站发班的省际、市际班线客运车辆及包车客运的车辆,由安全科值班安全员负责对驾驶员每趟次填写的行车日志进行审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洞口东站及区乡站始发的省际、市际班线客运车辆及包车客运车辆,委托客运站安排专人对驾驶员每趟次填写的行车日志进行审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客运驾驶员应在次月 3 日前将客运车辆行车日志交分公司安全科存档。行车日志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九、处罚

1、驾驶员不按规定认真填写客运车辆行车日志或者弄虚作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涂改内容的,由值班安全员责令驾驶员改正,并处 100 元至200元的经济处罚。

2、客车承包人必须督促驾驶员按时填写和及时交回行车日志,凡行车日志填写不规范或不按规定时间交回行车日志的,处罚承包人 200 元至500 元,经济处罚在个车营收结算款中扣除。

十、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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