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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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2)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3)

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 (10)

第五章产品检验 (10)

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 (15)

第七章附则 (16)

附件1农药产品发证范围说明 (17)

附件2农药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 (30)

附件3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 (71)

附件3-1企业生产农药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72)

附件3-2企业生产农药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73)

附件3-3企业生产农药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74)

附件3-4企业生产农药产品生产设备表 (75)

附件3-5企业生产农药产品检验设备表 (76)

附件3-6企业生产农药产品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77)

附件3-7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78)

附件4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79)

附件5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88)

附件6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89)

附件7检验报告 (90)

附件8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变化内容对比表 (94)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农药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药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为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包括原药、母药和制剂,共划分为22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见表1。

表1农药产品单元

第五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附件2。产品标准一经修订,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企业应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按新标准要求进行;新制定的农药产品标准实施后,企业可以按相应单元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第六条企业申请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除按通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外,应由企业提交符合产业政策自我承诺书。

农药产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如下:

(一)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农药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1.淘汰类:

自2010年10月13日起,淘汰规格为10%草甘膦水剂,淘汰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淘汰农药粉剂雷蒙机法生产工艺。

2.限制类:

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氧乐果、水胺硫磷、甲拌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克百威、敌鼠钠、溴敌隆、溴鼠灵、杀虫双、灭线磷、硫丹、三氯杀螨醇、福美双等原药生产装置;限制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

(二)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586号公告》和《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45号公告》的规定,农药产品停止生产和受理的项目为:

1.自2011年6月15日起,停止受理灭线磷原药、硫丹原药、杀扑磷原药、甲拌磷原药、克百威原药、灭多威原药、氧乐果原药、水胺硫磷原药、56%磷化铝片剂、40%杀扑磷乳油、甲拌磷乳油、甲基异柳磷乳油、灭多威乳油、40%氧乐果乳油、35%水胺硫磷乳油、硫丹乳油、3%克百威颗粒剂、灭线磷颗粒剂等农药新增生产许可申请,停止批准上述农药的新增生产许可证。

2.自2012年4月24日起,停止受理百草枯母药和水剂新增生产许可证申请,停止批准新增百草枯母药和水剂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3.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生产许可证、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允许专供出口生产。

4.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敌百虫、敌敌畏、磷化铝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第七条凡生产农药发证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包括:生产设施、检验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重要原材料、关键工序等,具体要求见表2-1至表2-5。

表2-2 企业生产农药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备的功能、性能、精度等要求。

2.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

3.分装企业应具备计量设备和包装设备,其它设备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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