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甲方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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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派遣合同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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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依法、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人才劳务派遣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一、定义:本合同中“派遣人员”是指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招录并与乙方建立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后,派遣到甲方提供服务的人员。
二、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所需派遣人员数量,并向乙方提供派遣人员岗位或工种、数量、用工期限、工作内容等具体要求,同时明确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等相关事宜。人员的数量以双方确定的员工《劳动合同书》为准。
三、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和要求,向甲方输送派遣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合同期内岗位人数的增减以双方确认的员工《劳动合同书》为准。
四、乙方经派遣工作人员同意,结合甲方工作需要可以对派遣人员的岗位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条人才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若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超过本协议期限,经双方协商可续签。
第三条派遣人员录用和派遣
一、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岗位和要求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内容须经甲方核定),并负责相关的招聘事宜,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拔,为甲方提供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人选。
二、经甲方审核应聘人员的考核材料和面试后,由甲方确定录用名单,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录用名单向甲方正式派遣人员。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辞退
一、在本协议期内,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商定后,甲方可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后予以辞退、并终止劳动合同。乙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推荐符合甲方岗位要求的人员。
1、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间,经甲方考核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的;
2、求职时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等与事实不相符的;
3、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业务规则或劳动纪律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五条派遣人员的管理
一、甲方对派遣人员的管理职责及义务
1、甲方负责派遣人员的工作安排、管理、调度、岗前培训,并协助乙方做好派遣人员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党团等管理工作。
2、甲方负责做好对派遣人员上岗前的技术培训、安全、劳动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教育,并按国家劳动标准,岗前向派遣人员告知提供的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加班费、奖惩制度、工作要求、福利待遇等相关事宜。
3、甲方负责做好派遣人员岗位操作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工作,必须保证设备操作的正常运转并及时维修保养,确保安全工作。若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处理,并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前提下,与派遣人员另签协议及内部工作调整,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事项。
5、甲方对派遣人员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按照单位的规章进行奖惩,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审批各种请假手续,如病假、事假、工伤、产假、婚假、丧假等。
6、甲方要求派遣人员严格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不能遵守劳动纪律、违反管理规章和违反商业保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书面处理送达乙方,情节严重和屡教不改者将退回乙方办理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手续。
二、乙方对派遣人员的管理职责及义务
1、乙方负责对派遣人员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关系的管理,并协助甲方做好工作过程中相关事宜的管理。
2、乙方负责与派遣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书,并会同甲方处理相关被派遣人员的劳动人事事务。
3、乙方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工作业绩的考核、薪酬的代发,并配合甲方做好奖惩的兑现工作。
4、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做好派遣人员的岗前的法规及技能培训工作。培训具体内容及费用承担由甲方负责。
5、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履行用工过程中的一切承诺,切实保障派遣人员
的人身安全及利益不受损害。
6、乙方有权对派遣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处理,以及按用工合同的条款对派遣人员进行续聘或辞退。
7、乙方应采取措施保持派遣人员的相对稳定,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调换或增减派遣人员。
第六条服务费用及派遣人员待遇
一、甲方支付给派遣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以及公积金等资金须每月15号前经甲乙双方共同核定结算。支付方式由甲方根据乙方出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性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到乙方指定帐户。
二、甲方必须按月支付乙方服务费,服务费标准为元/人/月。
三、派遣人员薪酬由甲方根据相关办法进行考核确定,并及时向乙方反馈派遣人员薪酬发放标准。
四、派遣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负责核定、申报、代扣代缴。
五、乙方应及时为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中由单位和个人支付的部分由乙方核定后统一从甲方支付的经费中缴纳。
六、乙方增减派遣人员的到岗或离岗应通知甲方确认,并由双方指定人员签字认可,如果派遣人员工作不满一个月,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报酬。
七、甲方减少派遣人员时必须在每月20号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超过时间告知的甲方应支付被减少人员下月社会保险、公积金和服务费。
八、乙方单位名称:
支付账号:
开户行:
第七条责任赔偿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乙方社会保险、公积金和服务费的应每日按本月费用的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管理费达三个月以上时,乙方有权中止人才派遣合同,调回派遣人员,并依法追回欠款和违约金。
二、由于乙方输出的派遣人员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向派遣人员索赔,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由于派遣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构成犯罪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三、派遣人员在甲方服务期内出现工伤、死亡的,按照国家工伤管理有关法规,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四、协议期内,甲方需要退回派遣人员时,依法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乙方负责办理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支付、解除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协议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乙方没有按照规定为派遣人员按时足额代发代缴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费;
2、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人为或过失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乙方不积极配合协调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乙方规定的服务费达到三个月以上的,乙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