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备案流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86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沪建建管[2006]第097号)
二、携带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沪建合同07表)》(一式两份)注:该表由总包单位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填报后打印,盖章确认。分包合同在总包合同备案完成后,方可填报。
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副本(1份,加盖骑缝章)
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
注:专业分包为外市省进沪企业的,须在备案表上加盖相应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核认章。
三、办理程序
1、核对网上填报的内容与合同副本是否一致;
2、材料正确,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盖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合同副本上盖骑缝章,并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1份)装订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中,留存《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1份)和合同副本(1份)。材料有误,告知补正。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00停止领号),下午1:30至5:00(4:30停止领号)。
沪建建管(2006)第086号
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建立统一、便捷的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l2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现行合同登记备案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参与各方所签订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合同,以及施工总包、专业分包(包括桩基土石方、钢结构、幕墙、门窗、绿化等各类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合同;本市建筑业从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以上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实施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外高桥保税区、化学工业区、临港新城、金桥出口加工区等管委会,市建委驻浦东机场、市建委驻国际汽车城办公室等派出机构负责委托管理区域的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各区(县)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交易分中心)和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日常登记备案工作。
三、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程序
施工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实行备案制,其他合同实行登记制。
(一)建设工程合同登记
1、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受理服务中心登记。
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交易分中心或派出机构登记。
2、勘察、设计单位依法进行分包的,发包人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总包合同登记部门登记。
3、本市注册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项目后,应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受理服务中心登记。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l、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施工总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交易分中心或派出机构备案,同时领取该项目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以下简称《备案手册》),交施工总包单位用于该项目的分包合同备案。
2、施工总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法进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由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总包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将备案合同内容记录到《备案手册》。
3、本市注册的施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项目后,应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受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变更
建设工程合同在发生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时,原登记单位应在变更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合同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变更。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的,原登记单位应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经发包人同意,向原合同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变更。
四、合同登记备案信息使用
合同登记备案部门统一使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常登记备案工作,合同登记备案信息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供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使用,并在以下管理环节提交材料中取消提供建设工程合同。
1、施工许可证核发;
2、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
3、定额费、散装水泥和粘土砖专项资金核定。
五、其他事项
1、跨区(县)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由市受理服务中心实施。
2、定额费在施工合同备案时,由备案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取。
3、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按时登记备案的合同为准。
4、造价咨询中工程结算审核合同、施工合同(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实行合同核销制度。相关单位按要求进行以上合同的核销。
5、市受理服务中心、区(县)交易分中心和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登记备案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
6、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操作办法和相关表格,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发布。
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109号)同时作废。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OO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