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实验室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实验室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实验室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实验室知识产权管理是指对实验室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资源进行规划、申请、维护、保护、利用和转让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二、知识产权归属
1. 实验室知识产权归属于实验室所在单位,由实验室负责具体管理。
2. 在实验室从事科研项目和发明创造的个人,为完成实验室工作任务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属于实验室所在单位所有。
三、知识产权保护
1. 实验室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被盗用和流失。
2. 实验室人员离职、离岗时,应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实验室知识产权安全。
四、知识产权利用和转让
1. 实验室知识产权可以通过技术转让、合作开发、专利许可等方式进行利用和转让。
2. 实验室知识产权的利用和转让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实验室所在单位利益。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实验室负责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2.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实验室所在单位所有。
图书馆合规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图书馆合规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图书馆是一个重要的知识资源中心,为人们提供文献信息和知识服务。
在信息时代,图书馆面临着合规和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规范操作,确保知识的可持续利用,图书馆需要建立合规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合规管理图书馆的合规管理是指依法、依规、依约经营,确保图书馆各项工作的合法合规性。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依从:图书馆应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修订,不断学习并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图书馆工作符合法律的要求。
2. 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图书馆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的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权益和职责,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安全防护:图书馆要注意保护资源、设备和网络的安全,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安装监控设备、防火墙等,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4. 信息披露和知情权保障:图书馆要向社会公众及相关机构提供信息披露,并充分尊重读者的知情权,合法获取和使用读者信息。
二、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创造性劳动的结果,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图书馆作为知识资源的托管者,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知识资源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内容:1. 采购和获取合法资源:图书馆在采购图书、期刊、资料等信息资源时,应注意选择合法授权的出版商和供应商,确保资源的合规性。
2. 合法利用知识资源:图书馆要遵守版权法,确保借阅和使用的资源符合版权规定。
对于数字资源的访问和利用,要建立授权管理机制,合理使用数字版权资源。
3. 知识产权宣传和教育:图书馆应定期开展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和读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增强法律法规意识。
4. 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图书馆面临知识产权纠纷时,应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依法处理纠纷,保护图书馆和读者的合法权益。
三、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图书馆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1. 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图书馆应制定相关规定,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要求和责任,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产权、投资方和内部管理机制——独立学院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探析
国独立学院拥有校园面积 l 亩 , 2万 建成校 舍 16 10多万平方 米。 购置教学仪器设备 4 2亿元 ; 2o 到 0 6年 , 独立学 院在校生 已经达到 10多万人 。 0 8年 3月 , 育部 发布 中华 人 民 j 0 …2 0 教 共 和国教育部令第 2 6号《 独立学 院设 置与管理办 法》 以下 ( 简称 2 6号令 ) 要求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 组织或个人合 , 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 加强对受教育 者和独立学 院合法权益
的维护 , 高等教 育事业 的健康发 展。在 2 号令 中 , 促进 6 教育 部对独立学院的组成做 出明确 限制 , 时, 第三条 和第 四 同 在
举办者的出资须经依法验资 , 于筹设期 内过户到独立学院名
条规定中明确了独立学院作为民办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
的地位 , 也明确了其 属于公 益性 事业 的教育 本质 。 自 2 号 6
第1卷 第2 4 期
20 O 9年 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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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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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2 O p.O9
性”也不能使其正常履行一个独立法人实体所应承担的责 , 任和义务。教育主管部门之所 以要求独立学院脱离母体高
校, 也是希 望今后独立学 院有真正独立 的法人资格 , 自 生 “ 谋
收稿 日期 : 0 0 — 5 2 9— 2 2 0 作者简介: 张卫良, 湖南益阳人, 男, 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教授; 黄 政管理 学院行政 管理 专业 2o 07级硕 士研 究生。
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我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发挥我校的智力优势,使科技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促进我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院(部)。
校办各企业、我校拥有控股权的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我校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我校的职务科技成果(以下简称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范围:1.执行我校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1)执行我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科技成果;(2)完成我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其它任务中做出的科技成果;(3)退职、离职、离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4)研究生毕业后三年以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在读期间接触的科研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5)对于计算机软件,除以上所述情形外,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所形成的科技成果。
2)主要利用我校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物质条件是指:(1)我校的资金;(2)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拔款或者贷款;(3)我校的仪器、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等;(4)我校的房地产、水电等资源、资料;(5)我校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情报信息等;(6)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交付的科技研究、开发任务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成果的归属,并以我校的资金、动产、不动产为抵押的。
第四条我校知识产权的标的包括:1.我校的专利申请、专利;2.我校的计算机软件;3.我校的商标;4.我校的名称(XXXX大学或XXXX工业大学)、简称(XXXX、兰理工或XXXX工大、甘工大),包括外文名称及其缩写;5.我校的校徽、校标;6.以我校为作者单位发表在国内外书刊上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7.我校的商业秘密;主要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我校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我校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一、背景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对于保护研究成果、促进创新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明确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及管理方式,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三、知识产权归属原则1. 科研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原则如下:- 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完成的创新性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于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 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创新性成果,根据各方协商一致原则确定知识产权归属;- 项目资金支持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确定知识产权归属。
2. 科研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原则必须在项目立项前明确,并在项目合同中明示。
四、知识产权管理措施1. 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需对科研项目中的创新成果进行及时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2. 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应及时与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探讨创新成果的应用与转化。
3. 项目资金支持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项目知识产权,并在合同中约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使用方式。
4. 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在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奖励与惩罚1. 积极保护和有效管理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的个人或团队,将获得相应的奖励与荣誉。
2.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据或转让他人的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
六、其他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以上为《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为我院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提供指导和规范。
请各相关方务必遵守并落实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 注: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法
中南大学建设的慕课
01 课程性质
03 课程大纲 05 所获荣誉
目录
02 课程简介 04 课程特色 06 教师简介
知识产权法课程是中南大学建设的慕课、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于2018年2月26日 在中国大学MOOC首次开课。授课老师为何炼红、卢宏、陈小珍。据2022年4月中国大学MOOC官网显示,该课程已 经开课10次。
该课程共八周,包括知识产权法概述、著作权法概述、专利法、商标法、其他知识产权。
课程性质
课程定位
课程背景
适合对象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创新者在一定的时间内对创新成果享有专有权,为创新提供激励和制度保障。青年学 子处在知识经济时代中,需要顺势而为,从而掌握知识产权知识,谱写创新创业新篇章。
该课程内容兼具理论性、实用性与趣味性,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结合案例深入探讨 前沿的学术动态、实务发展及司法进程,为学习者学习知识产权法提供多维度的思考空间和全新解读视角。
课程大纲
(注:课程大纲排版从左到右列 )
课程特色
知识产权法课程整合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务界的教学资源,从基本理论、代理实容,为学生构建基础理论、前沿动态、实务应用三位一体 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体系。
所获荣誉
2019年,知识产权法课程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认定为“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
该课程适合对知识产权感兴趣和喜欢探索与思辨的学习者学习。
课程简介
知识产权法课程共八周,第一周介绍知识产权法概述与保护体系等内容;第二周讲述著作权法的概述与客体 等知识;第三周介绍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内容等内容;第四周讲述著作权的利用与限制、著作权的管理和保 护等知识;第五周介绍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专利权授予的实质条件等内容;第六周讲述专利审批程序、专利权 的保护等知识;第七周介绍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的行使等内容;第八周讲述商标权的保护及其他知识产权等知 识。
中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课程作业(在线作业)一及参考答案
(B)哈密瓜
(C)茅台酒
(D)涪陵榨菜
参考答案:
(AD)
8.
《知识产权协定》规定成员必须予以保护的对象是()
(A)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B)地理标志
(C)计算机软件
(D)未披露信息
参考答案:
(ABCD)
9.
下面对实用新型的特征描述正确的是()
(A)实用新型既可以针对产品,也可以针对方法
(B)实用新型本质上是技术方案
参考答案:
(A)
10.
创立“早期公开,延迟审查”专利审查制度的国家是()
(A)荷兰
(B)美国
(C)中国
(D)丹麦
参考答案:
(C)
11.
我国专利法首次开始实施的日期是()
(A) 1991年(B) 1983年(C) 1985年(D) 2001年
参考答案:
(c)
12.
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国际公约()
(A)《巴黎公约》(B)《海牙协定》(C)《伯尔尼公约》(D)《尼斯协定》
(C)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构造、形状的产品
(D)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
参考答案:
(BCD)
10.
我国《商标法》除保护商品商标外还保护()
(A)服务商标(B)立体商标(C)气味商标(D)集体商标
参考答案:
(ABD)
11.
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
(A)发明
(B)实用新型
(D)厂商名称
参考答案:
(D)
23.
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该公约采用自动保护原则
(B)该公约不保护电影作品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正文:----------------------------------------------------------------------------------------------------------------------------------------------------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年4月8日教育部令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商标权;(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四)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第四条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四)积极促进和规范管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进行领导和宏观管理,全面规划、推动、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一)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四)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五)组织签订、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六)协调解决本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七)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八)组织开展本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九)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与流程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与流程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校知识产权是高等教育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
因此,高校必须建立稳定、科学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流程,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一、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意义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设是促进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流转的有力保障。
制度的本质是对一定规律的总结和约定,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有关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规范化的程序,约定知识产权处理方式的一套机制,是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是走向向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体现。
二、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流程(一)知识产权申请高校知识产权申请是在高校开展科研工作的过程中自然产生的,其主要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版权等。
(二)知识产权审查高校知识产权申请需要进行审查,在审查中进行深入研究和调查,分析世界范围内是否已有类似的创新技术和方法,如已有,是否具备新颖性和非显式性,是否属于可适用于制定法规的成果。
在此基础上,评价其价值,并递交自己的知识产权申请。
(三)知识产权取得一旦通过审核,高校就可以正式获得知识产权,并进行正式注册。
在此过程中,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设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决定知识产权的使用方式。
(四)知识产权交易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流程的最后一步是进行知识产权交易。
交易的范围包括知识产权的出售、转让、授权等。
高校可以把知识产权出售给其他企业或机构,并获得相应的报酬;进行知识产权授权,赢得合作伙伴的信任,实现利益最大化。
三、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构建(一)制度框架的搭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框架是管理制度和流程安排的总体蓝图,是制度建设工作的关键环节。
根据《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在结合高校自身的情况,高校可以通过立规、建策,建立起适合自己发展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制度的沟通和推广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沟通和推广是促进学校全体成员共同参与知识产权管理,推动实施的重要举措。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1999.04.08【实施日期】1999.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12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至立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商标权;(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四)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第四条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四)积极促进和规范管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进行领导和宏观管理,全面规划、推动、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一)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四)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五)组织签订、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六)协调解决本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七)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
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1. 引言专利是指对新发明、新技术、新设计或新植物品种的独占性权利。
中山大学作为一所知名高校,需要建立专利工作管理办法,以保护学校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本文档旨在规范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的管理流程和操作细则。
2. 申请专利的范围和条件2.1 申请专利的范围中山大学的专利申请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创新设计、软件开发和生物科学。
2.2 申请专利的条件中山大学专利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符合国家专利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能够进行专利保护,并具有市场前景。
3. 专利工作管理流程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的管理流程包括以下步骤:3.1 专利发现与申报中山大学相关科研人员或教师发现与创造的新技术、新发明或新设计,应及时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3.2 专利申请评审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对专利发现进行初步评估,评估结果包括技术性、创造性、实用性和市场前景等因素。
评估通过后,申请人可以进一步准备专利申请文件。
3.3 专利申请文件准备申请人准备专利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绘图等内容。
专利申请文件应符合国家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学校的要求。
3.4 专利申请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经过校内审核后,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向相关专利申请机构提交。
申请机构将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公示。
3.5 专利授权和维护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中山大学将拥有专利的独占性权利。
学校将根据专利的实际价值和市场需求进行专利的维护和运营。
4. 专利权益的分配和利用中山大学对申请的专利权益进行合理分配和利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4.1 专利转让对于有商业价值的专利,中山大学有权将其转让给有意向的企业或个人,并按照双方协商的条件进行合同签署和权益分配。
4.2 专利许可中山大学可以选择对专利进行许可,允许他人使用相关专利技术,获得一定的许可费用和权益收益。
4.3 专利运营中山大学可以通过成立专利运营公司或与专业机构合作,对专利进行运营和管理,并通过技术转化和产品开发来实现经济效益。
中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课程作业(在线作业)一及参考答案
22.
下列选项中属于工业产权客体的是()
(A)科学发现
(B)计算机文档
(C)电影文学剧本
(D)厂商名称
参考答案:
(D)
23.
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该公约采用自动保护原则
(B)该公约不保护电影作品
(C)受保护的作品须以发表为前提
(D)该公约未涉及作者的精神权利
(B)可口可乐商标
(C)断路器生产工艺专利
(D)内联升厂商名称
参考答案:
(A)
7.
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国民待遇原则
(B)自动保护原则
(C)最惠国待遇原则
(D)版权独立原则
参考答案:
(C)
8.
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
(A)《大清著作权律》
(B)《安娜法令》
(C)《作者权法》
(D)《表演权法》
(A)《巴黎公约》
(B)《世界版权公约》
(C)《伯尔尼公约》
(D)《知识产权协定》
参考答案:
(A)
27.
在下列选项中,可以申请专利的是()
(A)康乃馨新品种的培育方法
(B)航天器运行轨道的计算方法
(C)高尔夫球比赛的新规则
(D)颈椎病的手术治疗方法
参考答案:
(A)
28.
对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了诉前临时措施的国际公约是()
(一)单选题
1.
在著作权的取得问题上,我国著作权法采取的是()
(A)自动取得制度
(B)发表取得制度
(C)登记取得制度
(D)加注版权标记ຫໍສະໝຸດ 得制度参考答案:(A)
2.
商业秘密受保护的条件中不包括()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5篇)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作和创新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技术、作品等的独立产权。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或组织为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而建立的一系列机制和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对于促进创新、保护创意产权、提升经济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概念、内容及重要性进行详细探讨。
一、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概念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或组织为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而建立的一系列机制和制度。
它包括法律制度、政策制度、组织机构、技术手段等多方面内容,旨在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保证创新和知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内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条例等文件,确立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相关权利义务,规范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运用和维权等方面的行为。
2. 政策制度:国家通过出台一系列政策、规划和目标,引导和推动相关产业和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发展。
政府可以给予知识产权的税收优惠、财务支持、研发补贴等政策扶持,鼓励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3. 组织机构: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和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如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等。
这些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登记和维权等工作,维护知识产权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技术手段: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化、网络化成为了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大势所趋。
国家和组织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化系统、技术平台等手段,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例如,建立知识产权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等,方便公众查询和交流。
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是创作者和创新者的劳动成果,需要得到法律和制度的保护。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可以规范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运用和维权等方面的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中南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中南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中南大学文件中大科字〔2006〕31号关于印发《中南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二级单位:现将《中南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南大学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一日主题词:科技成果管理办法通知中南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管理,推动学科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师生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凡是符合《中南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和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归属学校所有的,均是学校重要的无形资产,属于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包括:成果评定、成果上报与登记、申报奖励、科技保密与归档等。
第四条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由二级单位会同科技处共同进行。
第五条在科技成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学科发展要求,会同科技处决定成果评定形式和保护方式,确定后进入相关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评定第六条科技成果的评定形式包括:鉴定、评审(评议)、评估、验收等。
第七条科技成果评定范围:1.省部以上国家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其他应用技术成果;2.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3.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八条科技成果评定申报程序: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技成果评定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查后报科技处,科技处预审合格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连同相关技术资料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或委托具有科技成果认证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成果评定,通过评定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核发或中介机构出具相应证书或报告。
第九条申请科技成果评定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1.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完成计划任务书所规定的任务,或者已完成自主研发课题;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3.经国家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4.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2023年高等学校专利管理制度办法
2023年高等学校专利管理制度办法高等学校专利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国防专利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办公室,并依法设立中南大学专利中心。
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制定学校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协调校内的专利纠纷;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协调校内各单位之间有关专利工作的关系。
中南大学专利中心是由国防专利局批准、设立在我校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主要职责是办理国防专利申请及学校普通专利正式申请的各项事宜。
第三条进行专利申请时,依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判定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
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的,需经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和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批。
第五条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凡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审查,申请国防专利。
第六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工作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不应当被列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七条校内不同的发明人、设计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或者发明人排名有争议的,由所在单位或知识产权办公室主持协商,协商不成由知识产权办公室确定后,方可申请专利。
第八条发明人、设计人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首先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再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外专利申请。
第九条职务发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知识产权办公室批准,并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学校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第二章专利申请前的准备和咨询第十一条为了促进学校专利工作的发展,科研项目选题时,应当注意研究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学校知识产权,激发广大师生员工和学生的创新活力,发挥学校智力优势,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及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二)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三)学校校名、校徽、校歌、校旗等标志;(四)学校组织编写的教材、论文、研究报告等作品;(五)学校取得的科技成果、技术方案等。
第二章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三)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普及活动;(四)协调解决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监督、检查各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一)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活动中知识产权的培训、宣传和教育工作;(二)科研处负责科技成果的申报、转化和知识产权申请等工作;(三)财务处负责知识产权相关经费的拨付和管理;(四)人事处负责教师、学生知识产权权益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五)后勤处负责学校设施、设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第七条学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使用、许可、转让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登记、维护等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校鼓励师生员工开展创新活动,对取得知识产权的成果,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支持。
第十条学校对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等活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依法采取维权措施。
第四章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第十二条学校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学校知识产权,促进学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运用与转化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的所有教职员工、学生以及与学校有科研合作关系的外部机构和个人。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与保护1.1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各类知识产权形式。
1.2 学校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并保留享有在教育、科研、创新领域内使用、转让或许可的一切权利。
1.3 学校对于教职员工、学生和外部机构以及个人创造的知识产权享有优先使用权,同时也要尊重创作者或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1.4 学校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在创造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政策等。
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归属2.1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管理工作,以及知识产权成果的评估和转化等。
2.2 教职员工、学生以及外部机构和个人参与的科研项目和创新成果,应当依照相应的合同、协议或者规定进行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配。
2.3 知识产权归属应当根据各方的实际贡献和知识产权创造过程中的协作关系进行合理分配,并明确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
2.4 学校对于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或许可,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政策等程序进行。
三、知识产权的使用与转化3.1 学校鼓励教职员工、学生和外部机构及个人将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和经济效益。
3.2 学校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合作、科技成果转让等,促进学术创新成果的市场化应用。
3.3 对于进行知识产权转化合作的项目,学校应当依据合同或协议约定,明确相关权益分配、利益分享和责任承担等事项。
四、知识产权的保密与保护4.1 学校对于知识产权成果和相关信息应当进行严格的保密和控制,防止泄露或不当使用。
4.2 学校对于依法申请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成果,应当依法保护,并积极采取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4.3 教职员工、学生以及外部机构和个人在知识产权创新和转化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保密协议或规定。
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
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13-11-13 发布者:TTC关于印发《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院系、各单位:《南京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条例(试行稿)》(南字发[1998]95号)自1998年发布以来,相关规定已不适应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变化和学校的现实状况。
学校对该文件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大学科技成果使用和转让的若干规定》(南字发[1989]164号)和《南京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南字发[1990]15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一:《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附件二:关于执行《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保证书南京大学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附件一: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南京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调整学校师生员工与学校的利益关系,规范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鼓励创新开拓,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校办企业聘用的职工,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
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商标和名称专用权。
包括中英文校名、校标等。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植物新品种。
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六)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学校师生员工完成的下列成果属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一)承担学校的科研和开发课题的。
(二)履行本岗位职责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的。
(三)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和其它条件所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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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科字…2014‟11号各二级单位:经2014年3月27日第十六次校务会研究,决定对《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中大科字…2012‟2号)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七条“学校通过转移和运用知识产权所获得的货币收益的50%拨付给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的课题组20%拨付给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的二级单位,20%划入学校的科学研究发展基金,10%支付中介费。
拨付给课题组收益的50%作为报酬分配给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课题组成员。
与学校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指导和服务费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 改为“学校通过转移和运用知识产权所获得的货币收益的70%作为报酬分配给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的课题组,15%拨付给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的二级单位,15%划入学校的科学研究发展基金,中介费可计入成本。
与学校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指导和服务费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二、第十八条“学校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获得企业股权时,由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课题组成员持有50%的股份,学校持有50%的股份。
学校持股所获货币收益按6:4的比例在学校和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的二级单位之间分配。
技术要素股份的分割方案及其收益分配方案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课题组成员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商定并签订书面协议,报学校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改为“学校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获得企业股权时,由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课题组成员持有70%的股份,学校持有30%的股份。
学校持股所获货币收益按6:4的比例在学校和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的二级单位之间分配。
技术要素股份的分割方案及其收益分配方案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课题组成员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商定并签订书面协议,报学校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修订后正式执行,不再试行。
《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中大科字…2012‟2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中南大学2014年5月30日(2012年3月12 日中大科字…2012‟2 号发布,根据2014年5月30日《关于修改<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激励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和运用,维护学校及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师生员工与学校的知识产权利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标权、商号权以及学校对于校名、校训、校标、校徽、网络域名等标记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校的各类研究机构、平台、直附属单位和校办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以下同)和课题组三级管理。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依托科学研究部设立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由其主管领导负责管理;重大项目课题组应指定专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
第四条学校成立知识产权研究院,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专利信息检索、预警分析等服务。
第五条学校设立知识产权基金,专项支持学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学校知识产权基金主要来源于科研项目预算到位的知识产权经费、政府和学校的专项补助经费以及知识产权运用获得的收益分配等。
第六条对于为学校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第七条学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的任务、承担以学校名义申报立项的各类项目以及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利用学校名义所形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均属于职务成果,其依法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学校。
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属于学校。
计算机软件等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师生员工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九条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合作、接受捐赠时必须事先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条外单位来我校进修学习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客座或兼职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学术活动人员、留学生等)以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学校向外单位派出的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客座或兼职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学生、参加校外学术活动人员及其他外派人员等)应事先与学校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其在外单位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二条我校在籍学生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职务成果的有关规定,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学生不得擅自发表,也不得擅自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一)参加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二)就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研究的内容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三)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及利用学校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十三条学校是职务智力成果的权利人,其对于职务智力成果的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因智力成果完成人的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等原因而变更或者转移。
在保证智力成果完成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学校依法享有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各项权利。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学校的智力劳动成果占为己有或变相占为己有,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擅自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或私自许可实施及转让。
第十四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于学校时,学校书面决定不申请专利或者不实施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有权申请专利或者实施专利。
学校转让专利权或者放弃专利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三章转移和运用第十五条鼓励以许可使用、转让、入股和作价出资等形式转移和运用学校的知识产权。
学校知识产权的转移和运用,应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持签订书面合同,依法约定该知识产权的收益(如许可费、转让费、作价金额或股权比例等)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鼓励具备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与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转移和运用学校的知识产权,获得知识产权收益后,学校向中介机构或个人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学校通过转移和运用知识产权所获得的货币收益的70%作为报酬分配给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的课题组,15%拨付给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的二级单位,15%划入学校的科学研究发展基金,中介费可计入成本。
与学校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指导和服务费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获得企业股权时,由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课题组成员持有70%的股份,学校持有30%的股份。
学校持股所获货币收益按6:4的比例在学校和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的二级单位之间分配。
技术要素股份的分割方案及其收益分配方案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课题组成员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商定并签订书面协议,报学校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的,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依法委托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备案:(一)质押、转让、许可或者受让知识产权的;(二)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发起设立公司或者向公司投资的;本款涉及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或清算的;(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应当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作价金额应以评估价值为基础协商确定;作价金额一般不得低于学校所投入的经费数额(包括用于该项目的各类科研经费、场地和设备投入、人员工资等)。
第四章监管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
对以下科技活动实行知识产权审查:(一)重大技术改造、技术研发、设备和技术引进、项目成果转化等;(二)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验收和申报奖励;(三)学校核心技术转让;(四)在国内外展览会展示、发布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五)其它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活动。
上述重大科技活动的组织者必须提交知识产权分析和评价报告,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编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报材料时,应遵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专利信息检索分析,学校应对申报材料的知识产权目标及其可行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应建立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阶段报告和验收报告应包含知识产权信息,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类别、权利人、申请号和授权(登记)号、申请日和授权(登记)日、权利状态等。
第二十四条发表论文、学术报告及向公众披露研究成果前,二级单位应进行知识产权审查,涉及应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在提出专利申请前不得发表、公布或向他人泄漏。
第二十五条职务发明创造成果在申请专利前,知情人员应当对技术内容严格保密。
有关人员在离开学校前,必须将已经完成或者正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实验记录、样品、产品、装备和图纸、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交还学校,并确保交还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涉密知识产权的申请、信息发布及许可、转让等按学校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知识产权考评制度。
(一)学校进行年度考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将考评对象、申报人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转化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二)学校进行科技项目立项和结项、科技奖励评审、安排专项扶持资金时,将申请人、申报人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转化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三)学校认定和考核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将其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转化情况作为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