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危病重标准(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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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
临床科室患者病危、病重判断标准
(试行版)
鉴于目前我院临床科室对患者病危、病重的标准把握不统一,存在对危重症病人观察处理不到位的风险,也不利于医院的医疗质量评价,为保障病人安全,规范临床科室对危重病人的处理和记录,客观反映医院的诊疗水平,根据国家卫计委2013年发布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和2010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广东省病历书写与管理规范》对危重病人诊疗和病历书写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院临床科室患者病危、病重判断标准。
一、相关概念
(一)病危:指病人生命指征不平稳,直接威胁病人生命,需立即采取抢救措施。
(二)病重:指病情重,在诊疗期间有进展为病危的风险,但尚未需要立即采取抢救措施。
(三)抢救:指对病危病人采取以挽救生命为目的的紧急措施的过程。
二、需要急救患者的生命体征
(一)心率 <50次/分或心率 >130次/分。
(二)呼吸 <10次/分或呼吸 >30次/分。
(三)脉搏血氧饱和度<90%。
(四)血压:收缩压<85mmHg、舒张压<50mmHg或收缩压>240mmHg、舒张压>120mmHg。
三、常见危重症伤病种类
(一)休克
(二)循环系统
1.心脏骤停
2.急性冠脉综合征
3.急性左心衰竭
4.恶性心律失常
5.高血压危象
6.急性心包压塞
(三)呼吸系统
1.重症支气管哮喘
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AECOPD)
3.呼吸衰竭
4.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5.重症肺炎
6.肺栓塞
(四)泌尿系统
1.急性肾功能衰竭
(五)消化系统
1.上消化道出血
2.急性重症胰腺炎
3.急腹症
4.急性肝脏衰竭
(六)内分泌代谢系统
1.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2.高渗性昏迷
3.低血糖昏迷
4.甲亢危象
5.肾上腺皮质功能危象
6.垂体危象
7.严重酸碱失衡及电解质紊乱(七)神经系统
1.急性脑血管病
2.癫痫大发作
3.重症肌无力危象
(八)血液系统
1.出凝血功能障碍
2.DIC
(九)意外伤害
1.坠落伤
2.爆炸伤
3.电击
4.溺水
5.中暑
6.急性中毒
7.过敏反应
8.动物性伤害
9.枪伤
(十)外科危重症
1.颅脑损伤
2.胸部损伤
3.腹部损伤
4.脊柱/脊髓损伤
5.骨盆骨折
6.四肢损伤
7.多发伤
8.烧(烫)伤
9.外科大手术术后(十一)妇产科危重症
1.阴道出血
2.胎膜早破
3.急产
4.宫外孕破裂出血
5.妊高症
6.产后大出血
7.羊水栓塞
(十二)突发高热
四、患者病危病重标准判断
(一)病危标准:存在上述危重伤病种类,符合病危概念,有需急救的生命体征,需立即采取抢救措施。
(二)病重标准:存在上述危重伤病种类,符合病重概念,生命体征未达到需急救的程度,暂不需采取抢救措施。
(三)对超出上述常见危重症伤病种类,但符合病危、病重概念的,可判定为病危或病重。
五、病危、病重患者病历要求
病历记录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在长期医嘱单中注明“病危”或“病重”,并签署病危(重)通知书,有病重(病危)护理记录,对病危患者进行抢救需在采取抢救措施结束后6小时内完成抢救记录。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