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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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摘要:羁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对其必要性进行审查。
当前羁押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地侵害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探讨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构建。
关键词:必要性制度的缺陷制度的构建一、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一)当前捕后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捕后羁押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保全证据、预防再犯。
但在司法实践中,捕后羁押制度却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羁押率高居不下、超期羁押成为常态;对捕后羁押的方式、期限以及必要性缺乏审查机制。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不足新刑诉法实施以前,检察机关主要是在侦查、起诉阶段对超期羁押进行监督,而没有就捕后羁押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实质监督,导致羁押率高居不下、超期羁押的羁押现状。
2.刑事诉讼的自身特点导致的结果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惩罚犯罪,保障国家安全乃是刑事诉讼法的最基本价值目标。
1一旦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发生冲突,司法实践一般优先考虑惩后者,导致捕后羁押中损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合法权益的现象频发。
(二)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价值分析一般国家的立法和理论均认为,羁押只具有程序保障的功能,而不具有实体惩罚的性质。
2这就要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定期审查羁押的必要性。
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对我国传统羁押制度的完善,具有现实的必要性:1.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必然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羁押活动中表现为要定期审查羁押的必要性。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2.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的基本要求是“能不捕的不捕,能少捕的少捕”,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直接逮捕,这就容易导致不必要的羁押。
《2024年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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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的持续推进,保障公民权益,规范司法行为已成为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程序,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仍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涵与意义,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涵与意义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继续羁押进行审查的一种程序。
这一程序的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必要的羁押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对公正、文明司法的追求。
三、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问题1. 审查机制不够完善:目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程序、审查标准和审查过程仍存在诸多不明确之处,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争议和误解。
2. 审查效率不高:由于审查机制的不完善,往往导致审查过程繁琐、耗时较长,影响了诉讼效率。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司法不公的现象。
四、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策略1. 完善审查机制: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程序、审查标准和审查过程,确保司法实践中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2. 提升审查效率:通过简化审查流程、优化审查机制,提高审查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耗时。
3.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1)内部监督:通过完善司法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2)外部监督:加强社会公众、媒体和律师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监督,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了解案件进展和审判结果。
此外,还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监督和评估。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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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烈,因此“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一规定也应运而生。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羁押行为的合法性和必要性,避免因过度限制人身自由给公民带来的不必要的困扰。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两个方面。
审查程序主要涉及审查程序的流程和程序,审查标准则主要涉及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首先,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运行需要严格细致的审查程序。
合法的羁押手段需要采取正式且科学的审查程序,这样以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和有效。
从程序上,首先,要确保严格审查,就是要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得出明确的证据;其次,要确保审查程序的公开和透明。
这样可以确保当事人对整个程序过程有所了解,并且可以主动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要确保在审查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自己的反驳和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运行还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指导思想,二是审查标准的具体要求。
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指导思想是指以客观公正的视角出发,客观评估是否属于必要的羁押手段,并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综合分析。
审查标准的具体要求是基于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综合分析,对于是否采取羁押措施的问题应做出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的判断。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审查部门应根据情况和羁押措施严格把握审查标准,不得滥用讯问权力。
其次,审查过程中,需要给当事人充分的机会提出异议,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对审查结果发表自己的意见。
最后,针对行政强制措施、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等领域,审查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确保程序合法有效,同时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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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是现代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旨在确保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当羁押的发生。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
本文将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理论基础、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理论基础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是指司法机关对被追诉人进行羁押前和羁押期间的审查程序,旨在确认是否存在必要的羁押理由和依据。
其理论基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能够防止因不当羁押而导致的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2. 司法公正:通过审查羁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效率原则:合理的羁押制度能够在保障人权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三、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现状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主要包括侦查阶段的羁押审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审查。
近年来,我国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了司法监督等。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审查标准不明确等。
四、存在的问题及分析1. 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当前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导致审查结果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2. 审查标准不明确:由于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导致审查过程中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容易产生不公。
3. 监督机制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制,但仍然存在监督不力、监督渠道不畅等问题。
五、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对策建议1. 规范审查程序:制定统一的审查程序和标准,确保审查过程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2. 明确审查标准:明确审查的标准和依据,减少主观性和随意性,确保审查的公正性。
3. 加强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其在审查过程中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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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指在涉嫌犯罪的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决定的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有效地防止滥用拘留权力,避免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当羁押,保障其合法权益。
该制度也可以提高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精神,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也是符合国际法律和人权标准的要求,确保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不受侵犯,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履行相关职责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下,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是否存在逃跑风险。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否有逃跑的可能性是一个重要的审查标准。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跑,那么对其进行羁押可能是必要的。
是否存在影响案件审查的风险。
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查,包括毁灭证据、威胁证人等情况,那么对其进行羁押可能是必要的。
在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依法合理。
审查决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定。
第二,程序公正。
审查过程应当公开、公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的不当羁押。
审查独立。
审查机构应当独立于执法机构,确保其审查决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四,审查及时。
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应当及时进行,避免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当羁押。
第五,审查透明。
审查过程和决定应当具有透明性,公开对社会公众和相关机构负责。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它有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在实践中,需要遵循相关原则,确保审查决定的公正、合理和及时。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这一制度,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要,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2024年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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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是刑事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旨在确保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结果执行不力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深入研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一)审查标准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这导致审查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的审查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这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二)审查程序不规范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规范。
这导致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程序混乱、遗漏关键环节等问题,影响了审查的效率和效果。
(三)审查结果执行不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审查结果执行不力的情况。
一些案件在经过审查后,虽然发现无需继续羁押,但由于执行环节的疏忽或不当操作,导致被羁押人未能及时释放。
这不仅损害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建议(一)明确审查标准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一致性,应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
这些标准应包括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证据的充分性等。
同时,应确保这些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以便法官在审查过程中能够准确把握。
(二)规范审查程序为了确保审查过程的规范性和效率性,应制定详细的审查程序规定和操作规范。
这包括明确各环节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顺畅。
同时,应加强对审查过程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出现权力滥用和程序混乱的情况。
(三)强化审查结果的执行力度为了确保被羁押人能够及时获得释放或继续羁押的合法性,应强化对审查结果的执行力度。
这包括建立严格的执行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执行环节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试论如何构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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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构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在我国,羁押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附随在拘留和逮捕措施之后的持续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状态,也称“审前羁押〞、“未决羁押〞,这一点和国外的立法存在显著的不同。
羁押是为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刑罚的有效执行,包括拘留后的羁押和逮捕后的羁押。
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直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或者批准逮捕时应当审慎,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要性进行审查。
2021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条规定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力,强化了检察机关对羁押措施的监督,保障了公民不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平衡。
由于其为增补规定,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还仅限于原那么性框架之中,对于如何构建中国特色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特别是检察机关如何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值得进一步研究与探讨。
一、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状提请逮捕阶段通常处于案件的侦查初期,侦查机关移交的证据有时并不能反映案件的全貌,且审查逮捕时限通常只有七天,时间比拟紧,侦查监督部门又案多人少,调查取证限制多,导致了决定逮捕的过程存在较多隐患。
加之目前,对于“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并没有相关的实施细那么供审查机关参考、运用,因此实践中还存在很多困难与问题:〔一〕执法观念陈旧,“一押到底〞的办案模式依然存在当前,公众对审前羁押存在错误认识,认为逮捕具有惩罚功能,对有罪之人不予逮捕就是放纵犯罪。
局部办案人员也存在陈旧的执法观念,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产生误解,认为捕后一旦改变羁押,便意味着检察机关适用逮捕措施不严肃,批捕阶段案件捕错了,担忧责任追究,因此,个别检察机关对批捕的案件缺乏羁押必要性条件是否变化的审查,也少有改变羁押措施的建议,往往都是“一押到底〞。
浅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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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此规定作为新刑诉法修订的亮点之一,不仅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工作职责,同时明确规定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保障机制,对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背景刑事羁押是成就刑罚惩治犯罪最严厉、最强有力的保障的最重要依据,因为羁押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不当羁押的问题,多年来滥用羁押、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问题一直被媒体作为抨击我国人权保障规范落后的弊病之一。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进一步纵深化发展,状况虽有好转,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现状。
羁押状态从侦查阶段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时间短则数月,长则数年。
由于法律没有严格规定羁押适用条件和期限,致使实践中延长羁押期限较为随意。
在中国的现行体制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利益的共同体关系,法院实际上处于第三追诉者的地位,针对羁押的事后审查机制薄弱,力度不大,且范围有限,效果也不明显,审前羁押比率普遍较高。
因此本次刑诉法修订从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一)有利于尊重和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是对宪法人权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人权思想的重大进步。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充分贯彻了这一原则。
根据宪法精神和人权精神要求可知,自然人在没有必须的羁押必要性的情况下应当不被羁押。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本质内涵就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旧思想旧方式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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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 ・9 ( 上) ◆ 司 法 天 地
浅谈捕 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尹 洪 英
摘 要 羁押是一种直接 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 身自由的制度。羁押作为刑事诉讼过程 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
制措施 , 在 适 用上 必须 经过 严格 的 司法 审查 , 只有 具备 法定 情形 并符合 法定条件 才 能适 用。新 《 刑 事诉讼 法 》 第 条要 求 人 民检 察 院对 逮捕 后 的犯 罪嫌疑 人 、 被告 人继 续进 行 羁押 必要 性 审 查。本 文将从 侦 查监 度 出发 , 针 对捕后 羁押 必要 性 审查 的机 制构 建提 出设 想及 建议 。 关键 词 羁押 必要 性 审查机 制
现 审前 羁押 制度 存在 的 问题及 原 因分析 督, 体 现 了对人 权 的保护 。但践操作 中 的具体 问题 , 如 审查主 体 、 所 谓羁 押必 要 , 即通过 衡量 案件 情 况 , 如果 被追 诉 者 自由在 抽象 ,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1 2 3 - 0 2 作 者 简介 : 尹 洪英 , 天 津市滨 海新 区塘 沽人 民检 察 院。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5
构 建我 国侦 查阶段捕 后羁 押必要 性 审查机制 势 在必行 , 羁押 对有 证据 证 明有 犯罪 事实 可 能判处 徒刑 以上 刑 罚 的把 握本 身 也 包 括审前 羁押 和 审后羁押 , 审前 羁押 是 国家专 门机关 依照法 律规 比较 容 易 , 而对 社会危 险 性 的判断 则受 诸多 内外 因素 的影 响, 实
第一 , 刑事诉讼的构造本身决定审前羁押成为常态, 任意羁 体 部分存 在 的两个逻 辑层 面 , 羁 押事 实指适 用羁押 措施 的事实 基
浅析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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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贯穿于从刑事立案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当然也包括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监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等新的规定,为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笔者就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含义、意义和具体做法进行如下分析。
1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含义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设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既是完善逮捕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重要举措。
该制度体现出来的控权原则,最大程度地限制了侦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体现司法公正。
这一规定加强了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权力的制约与控制,使羁押措施的适用不再是无所约束。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利于防止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顺应了司法改革关于未来将适当减少监禁刑适用的要求。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其理论基础源自无罪推定原则,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其人身自由就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
而羁押措施却直接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它使得一个在法律上处于无罪推定地位的公民丧失或者基本丧失了从事正常社会活动的必要条件。
因此,有必要对人身强制措施的采用规定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2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为新刑诉法的一项重要革新,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首先,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
具体来说就是对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确有逮捕必要性的,就要适时的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对一些轻微刑事犯罪,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等社会危险性不大的犯罪,要慎用逮捕等强制措施,对此类犯罪即使已经批捕也要对羁押的必要性再进行审查,如果因为案情发生变化对犯罪嫌疑人无羁押必要的,要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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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羁押条件进行审查和决定的一种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起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是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防止滥用羁押措施、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羁押必要性的概念和意义、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进行论述。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简单理解为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羁押进行审查和决定的制度。
羁押是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具有强制性、不可逆转性和严重侵犯人权的特点。
在采取羁押措施前,应当进行必要性审查,确保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嫌疑人才被羁押,避免滥用羁押权力和侵害人权。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 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
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的限制措施,对其人身自由权利产生直接冲击。
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确保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才被羁押,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2. 防止滥用羁押措施。
严格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防止执法机关滥用羁押措施,确保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的决定是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减少了对公民的不必要限制,增加了执法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维护司法公正。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审查程序公开透明,依法进行,可以让公众和嫌疑人了解到对其是否需要羁押的决定是经过合法、公正和客观的程序来达成的,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4. 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可以确保其不会逃离或干扰刑事诉讼的进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在采取羁押措施前进行审查,确保只有确实需要羁押的嫌疑人才被羁押,减少一些无法处理的因素对刑事诉讼的干扰,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当严格依法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和决定,确保依法合规。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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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人权保障、诉讼效率等多方面因素。
然而,在现实司法活动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完善与执行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涵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继续羁押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正的要求。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状目前,我国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审查力度不够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效果不尽如人意,甚至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概述1. 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过程中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导致审查过程随意性大。
2. 审查标准不明确:对羁押的必要性的判断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
3. 审查力度不够:对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够,审查力度有待加强。
(二)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导致审查过程中无法可依。
2.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司法人员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认识不足,导致审查效果不佳。
3. 社会监督不足:社会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无法对司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五、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措施(一)完善法律制度1.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标准和责任,为审查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2. 建立健全的司法解释机制: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和补充,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
(二)加强司法人员培训1.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认识和操作能力。
2. 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奖励机制等措施,鼓励司法人员积极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三)强化社会监督1. 加强媒体监督:鼓励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和评论,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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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一、引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项程序限制措施,对于预防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为了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本文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建立完善制度等方面作出探讨。
二、必要性(一)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不得恶意攻击、侮辱犯罪嫌疑人,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段。
”对于犯罪嫌疑人,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外,一般都是在被捕后羁押中度过的,因此,对于那些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人,他们的权利被保护才能确保诉讼进程的公正性,避免出现诉讼失误等不良情况的发生。
(二)防止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确保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保障,避免他们受到任何的侵犯。
刑讯逼供的根源就是有关部门在犯罪嫌疑人处置过程中存在着随意对待、胁迫威逼等类似行为,因此我们必须严格落实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逐步健全完善,避免出现不良情况的发生。
(三)维护社会公正如果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没有任何严格的控制,扩大他们的自由可能会使得这些人在自由期间可以获得足够的证据以逃避追诉,也可能因为接触到外界人员而操纵证据。
而如果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都有非常严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的话,甚至可以通过限制他们的自由,更好地控制证据是否被泄漏。
这样,不仅能为诉讼正义提供有力保障,还能够满足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需求。
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缺乏标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这也是目前实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缺乏统一的标准会导致执行人员根据自己的标准决定是否适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措施,进而导致执行人员执行结果的不一致。
论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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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明确各部 门的审 查范 围 每一起刑 事案件都会 经历立案 、侦查 、 审查起诉 、审判的诉讼 过程。每一 阶段都可 能 出现 犯 罪 嫌 疑 人 不 需 要 羁 押 的 情 形 , 也 就 是说对 于逮 捕羁押 的审 查应当贯 穿于刑事案 件 的全 过 程 。 需 要 强 调 的 是 , 侦 查 阶 段 的 羁 押最受 到人们 的关注 ,但 并不意味着 审查起 诉阶段和 审判阶段 的羁 押必要性不 需要审查 [ 4 ] 在实践中每 个阶段 都存在着超期羁押的 问 题 ] 。因此,刑 事案件进程 中每个阶段都应当 对逮捕羁押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 ( 三)应 当明确 审查的标准和 审查的方
。
式
构建 逮捕 后羁押 的必要性 审查 制度 的必要性
一
、
( 一 )有 利于保 障人权并体 现宽严相 济 的 司法 政 策 。 “ 在今天 ,无论哪 一个 国家 都无法堂 而 皇之地否 认人权 ,人权 已经成为神圣的观 念, 全世界都在提倡对人权 的保 障和 尊重”_ 1 】 。现 在是人权社会 ,在刑事 诉讼案件 中我们 既要 保障被害人 的权利也要 保障犯罪 嫌疑人 的人 权 。对于犯 罪嫌疑人 的羁押逮捕 要在正确 而 严 格 的 程 序 之 下 进 行 。 再 者 逮 捕 羁 押 犯 罪 嫌 疑人后进行 审查还体现 着 宽严相 济的 司法 政 策。例如在 轻微刑事 案件 中,对 于积极认罪 悔 过 ,且 与 被 害 人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 积 极 履 行 赔偿 义务,不具有 无羁押 必要的犯罪嫌 疑人, 并且依法变 更强制措 施可 以起 到更好 的教 育
权 ,缺少权力 制约 ,造 成了 “ 构罪 即捕 ”的
现 状 。这 种 状 态 在 过 去 的 几 十 年 里 没 有 明显 的 改 善 。这 主 要 是 由 于 人 们 根 深 蒂 固 的 有 罪 推 定观念在作 祟和检察 机关还没建 立起非羁 押候审 的观念 导致 的。其次 ,我 国刑事案件 般是公诉案 件 ,只有 少量 的 自诉 案件 。并 且在公诉案件 中都是在 逮捕犯罪嫌 疑人后 由 公安机关侦 查 ,检察机 关提起公诉 的 。这样 的制度设 置就 要求把犯 罪嫌疑人先 行羁押 。 再次 ,“附条 件逮捕制度 ” 的适 用使得逮捕 羁押 的范围进 一步扩 大 。该制度 的实施造 成 了逮捕羁 押的滥用却 没有达到 改善逮捕羁押 现状的效果。 ( 二 )超 期羁押 屡禁不 止,欠缺 中间审 查变更制度。 在 刑 诉 法 中 有 关 羁 押 期 限 的 规 定 名 目繁 多 ,羁押 期限长 。我国刑事 诉讼 法有关逮 捕 羁押期限的有这样一条规定 :“ 对 于特 别重大 复杂 的案 件,刑事诉 讼法第一 百二十五条 规 定 ,因特 殊原 因,在 较长 时间内不宜交付 审 判 的特别 重大复 杂的案件 ,由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报请全 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 。这样 羁押期 限就没有 一个确定 的期限。再加上 没 有期 间的审查变 更制度 ,一般 案件 中犯 罪嫌 疑人一经 逮捕就得在 案件做 出最 后判决才 算 了结 ,中间一般不会变更强制措施 。 鉴 于构建逮捕羁 押制度 的我国 司法 制度 改革 的重要意义 和我国逮捕 后羁 押 的必 要性 审 查不 足 的 问题 , 笔 者 有 以 下 几 点 建 议 。 以 期 为完 善逮捕后羁 押的必要 性审查制度 做出 自己的一份贡献 。
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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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在我们的⽣活中,对于上诉是⽐较常见的,同时为了保证公平合理,我们的法院⼀般都要经过多个审判法院对于证据是⾮常看重的。
那么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国家法律有什么相关规定呢?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有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家阅读。
羁押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由的当然状态,不是⼀种独⽴的强制措施。
羁押期限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般羁押期限⼀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
如果犯罪嫌疑⼈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
⼀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特殊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相应的审批⼿续和程序。
主要情况有: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级⼈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复杂的案件,由最⾼⼈民检察院报请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1)交通⼗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复杂案件;(2)重⼤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取证困难的重⼤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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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1. 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旨在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的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文旨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背景、目的以及实施的效果等方面。
2. 背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出现是对传统以羁押为主的惯例的改革性回应。
传统上,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初步认定有罪后常常直接采取羁押措施,而没有充分考虑是否有必要对其进行羁押。
这样的做法容易导致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进而影响司法制度的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运而生。
3. 目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刑事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它旨在确保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滥用和侵犯,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情况,从而提升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该制度的实施还有助于削弱对权力的滥用,促使司法机关更加慎重地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并在适用羁押措施时给予合理的解释和依据。
4. 实施方式(1)立法层面: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需要通过相关立法进行规范。
立法机关应当对审查的标准、程序以及审查机关的组成和权力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制度的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2)程序层面:审查过程应当充分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和辩护权利。
审查机关应当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状况进行细致调查和了解,并采集证据以支持羁押的必要性。
被羁押人及其辩护人应当有权参与审查程序,并对审查结果提出质疑和辩护。
(3)监督机制:为了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构应当依法监督审查机关的行为,确保其不滥用权力或违反法律法规。
同时,公众和媒体也应当对审查制度进行监督,对其不当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以确保透明度和公信力。
5. 实施效果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合理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可以避免滥用羁押措施,保护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个人尊严。
(2)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情况:通过审查程序,可以更加慎重地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避免无谓的限制人身自由。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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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羁押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当前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结果不公正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也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制度的质疑。
因此,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深入研究。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现行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主要包括侦查阶段的审查和审判阶段的审查。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判阶段,法院负责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然而,由于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存在诸多问题。
(二)问题1. 审查标准不明确。
当前,我国法律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标准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审查过程中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
2. 审查程序不规范。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缺乏统一、规范的流程,导致审查结果的不公正和不合理。
3. 审查结果不公正。
由于审查过程中存在权力滥用、利益输送等问题,导致审查结果往往不能真实反映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
三、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措施(一)明确审查标准为了解决审查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应将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具体化、明确化。
可以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事实的清晰度、证据的充分性等方面制定具体标准,为审查过程提供明确依据。
(二)规范审查程序规范化的审查程序是保障公正的必要条件。
应制定统一、规范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流程,明确各阶段的审查内容和责任主体,确保审查过程的公正和合理。
(三)强化监督机制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和利益输送等问题,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包括对审查过程的监督、对审查结果的复核等,确保审查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四)引入听证制度引入听证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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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 犯 罪行 为 呈上 升趋 势 , 看 守所 鹄押 人 量 的犯 罪 嫌 疑人, t 用火 量 的人 力 物力 资源 , 司 法机 关 疲 丁应 付 。捕 后 押 必要 性 查制度 实 施后 , 依照 法 解除 …些 疑 犯 的 押 , 无 疑 可 以彳 『 效地 节 约公 资源 , 降 低 司法成 小 , 缓 解 财政 乐 力 。
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口
摘 要 新修 订 的 刑 事诉 讼 法》 首度 明确确 立 了逮 捕 以后 羁押 必要 性 审查制度 ,在 完善我 国刑 法方面 迈进
了一步 因为确 立的 时间较短 ,在 实际 的执 行 中不可
漆志 民
施, 可 以分 化“ 解 , 促使 其十 ¨ 互 揭发 榆 举 , 力争 宽 人 处理 , 有 利 于 案什 的侦 查 取证 。
【 五)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助于节约公共资源, 降低
财 政 方面 的 支出 。
避 免地 出现 了一些 问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以, 构建 责权 明确 、 分 工协
作 的一体 化 审查制度 是 当务之 急。 关键 词 捕后 羁押 审查 意 义 保 障人权 中图分 类号 : D9 2 5 . 2 文 献标识 码 : A
逮捕 是 以 限制 犯罪 嫌疑 人人 身 [ J 由的办式 , 预 防其 妨碍 实 ( 一) 司法部 门责权明确 、 分工协作, 实现捕后羁押必要性 彳 r 刑 事 诉 讼或 者 再 次 实施 危 害社 会 或 者个 人 行 为 的可 能 。所 审 查制度 的 一体化 。 以, 押 犯 罪嫌 疑 人条 件消 失的 时候 , 限制其 人 身 E J 由则 变 对 于被 告或者 犯罪 嫌 疑人 实施 牝 押 , 牵 扯 剑 公安 、 法院、 榆 成 侵 犯权 利 的行 为应 该 加 以制止 。 去 年新 修 订的 《 刑事 诉讼 法》 察 院等 多个 r J 。在 侦 查阶 段 , 需要 侦 查J I { c 督 邮 ¨和 所 枪 察 (卜 面简称新刑诉法) 第几 I ‘ 三条明确指…: “ 犯罪嫌疑人、 被告 门密 切合 作 同完 成 。 监所 检 察 部 门把 犯 罪 嫌 疑 人在 所 的 人被 逮 捕后 , 人 检 察 院仍 应 当对 押 的 必要性 进 行 q 丁 查 。对 表现 和 其 是否 患 有影 响 弼 押 的疾 病 等状 况 报 告 给 作 为上 查 不 需要 继续 押 的 , 戍 建 议予 以释放 或 者变 更强 制措 施 。有 的侦 查监 督 部 门, 由其综 合 各种 情 况 , 依 据 事 实 , 作 …裁 定 。进 灭机 灭 应 当在 卜 F 1 以内将 处理 情况 通 知人 检 察 院” 。这无 疑 主 审查 由公诉 部 门负 贞 , 监所 榆 察部 门 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 措, 对于保障其人身权 入 巾查起 诉 阶段 以后 , 把 犯罪 嫌疑 人 在 所 的表 现 和 其是 甭 忠 彳 丁 影 响 押 的疾 病 等 状 利- 仃币 人 的作 用 。 况报 给 公 诉 r J , 再 由公诉 部 门综 合 各种 情 况 , 依据法{ = l } 作 捕后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戡 决 。 ( 一) 捕后羁柙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力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 ( 二) 改 变 办案 方式 , 依 法减 少捕 后 羁押 状 况 。 的人身权利 , 较好地预防了重罪轻判的产生。 为保 护 公 的合 法权 利 , 对被 告 或者 犯 罪嫌 疑人 押 不应 1 9 9 6 年版 的 《 刑事 诉 讼法》 颁 布 以来 , 刑 事诉 讼案 件呈现 … 该 作为 。 诤l l 常态 , 而 是例 外 措施 。l 划为 这 是违 t 无罪 推 断 原则 新的情 况 , 比如 : 疑犯 押 候 率 型 l : 升趋 势 : 被 处 以轻 刑 的 的 行为 。 捕 后 押 必要 性 Ⅲ查 机制 就 是 依据 这 利 t 状况f l I 台的 。 案例 逐 渐增 多。这 些情 况 表 明 , 司法机 灭在 刑 事侦 查或 者组 织 司法 机 关在 实施 捕后 羁押 必要 性 Ⅲ 查制度 时 , 应 该 改变 办 案办 1 l f 判时 通 常 先 限制被 代或 者 疑犯 的 人 身 口由。这 种 措施 虽 武 , 改变 高羁 押 率 的现状 。在具 体操 作 时应 该 遵 循 以 卜 原则: 然较 为彳 丁 效地保 证 了刑侦 的顺利 进行 , 预防其 再次犯 罪 的发生 。 l 、 维护 各办 面合 法 权益 , 保 证 司法 公 l F 。 然而 , 存 实 际操 作时 , 一些 不 必实 行 押 的被 佑或 l 者嫌 疑 人 的 在依 法 q 了 查 被告 或者 犯 罪嫌 疑人 是 不是 应该 鹕 押 的时 候 , 合法 权益 可 能遭 受 了侵 犯 , 而捕 后j } f ; 押必 要・ F . - l : - ' , t r 查制度 可 以较 应 该 持 兼 顾各 方 , 宽严 结合 的 原则 。在 具 体 操作 时 , 要 照 顾 为彳 丁 效地 避 免这 利一 情 况 的发 生 , 彳 丁 力 地维 护 了犯罪 嫌疑 人 的 剑被 梆人 、 疑 犯 的权利 , 在 两 者之 问寻 求平 衡 点 , 力 争各 方面 满 、 J 1 权益。 意, 彳 丁 效 地 缓解 社会 矛盾 , 减 少 司法 隐 忠 。 ( 二) 捕后 羁押必要 性审 查制度 便 于检 察机 关实现 有效 监督 。 2 、 彳 『 利 于肯 少 年成 K, 依法 保 护末 成 年人 的 合法 权 益 。 榆 察机 哭 对法 律诉 讼 施j { { i 督 是确 保法 律 公平 , 防止 司法 对 r肯 少年 犯 罪 , 要 小着 教 育挽 救 的 i l I 发点, 综 合 考 虑各 腐败 的 彳 丁 效 机 制 。… 面 , 它保 障犯 罪 分子 依法 得 到 惩处 , 人 种 素 , 强化 捕后 押 必 要 查 , 对 于 没彳 丁 必 要进 行 强 制 的, 上 命财 产 安个 的 得至 1 保证 ; 另 一 面 , 它 要强 化 督 使被 押 的 , 要 及 时释 放或 者采 取 其他 适 的强 制描 施 。 竹 或 ‘ 疑 犯 的人 权 得 到 保障 。捕后 押 必要 性 查制 度 是确 3 、 提高 办案 效 率 , 及 时裁 决 。 保 人【 愉察 院实现 其 督 职 能的 制度 保 障 。 实 行捕 后 鹎 押 必要 性 巾 查制 度 要 贝 彻 高效 的原 则 。 从案 ( 三)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助于教育挽救一些疑犯, 件 的提 请到 裁 决 , 应 该在 七个 l : 作同 完 成 。只有 这 样 , 被 告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34d2f6b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22.png)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改变,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羁押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强制措施,对于被羁押的人来说,其生活、财产、自由等权益都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为了避免无谓的羁押和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必要性审查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作用以及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必要性审查制度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必要性审查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对刑事诉讼中采取羁押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也就是在逮捕后或者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时,需要有法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确保羁押的严重性和必要性。
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一种对于被羁押人的一种限制,也是对执法机关行使权力的一种监督。
二、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作用1、保护人身自由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有效保护人身自由。
在刑事案件中,羁押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强制措施,直接限制了被羁押人的自由。
如果没有必要性审查制度,就会存在滥用羁押的情况,对于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作用就在于限制执法机关对被羁押人的滥用权力,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2、预防不当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有效预防不当羁押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中都存在着因为证据不足、程序错误等原因而导致的不当羁押现象。
而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在逮捕后或者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时,通过法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以确保被羁押人不会因为程序错误或者其他原因而被不当羁押。
3、保障司法公正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保障司法公正。
审查羁押的必要性,不仅仅是保护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司法权力的一种监督。
通过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可以减少司法机关的滥用权力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这也是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司法体系的一种完善和规范。
三、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过程实施必要性审查制度,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合理、严密的法律制度。
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程序。
《论捕后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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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捕后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司法体系中,捕后必要性审查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机制。
其目的在于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通过审查确认其是否仍然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避免无谓的羁押,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然而,现行捕后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这些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捕后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现状及不足1. 审查标准不明确当前,捕后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审查标准不明确,导致审查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公正性。
审查标准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证据情况等多个方面,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标准的把握和运用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2. 审查程序不透明捕后必要性审查程序的不透明性也是当前制度的一大问题。
审查过程缺乏公开、透明的机制,使得公众对审查结果的信任度降低,也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 救济途径不足当犯罪嫌疑人认为捕后必要性审查结果不公时,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这导致一些本应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被继续羁押,而一些本应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却得以释放,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三、完善捕后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措施1. 明确审查标准为确保捕后必要性审查的公正性和一致性,应明确审查标准。
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证据情况等方面进行具体、明确的界定。
同时,应加强对审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2. 强化程序透明度为提高公众对捕后必要性审查结果的信任度,应强化审查程序的透明度。
这包括公开审查过程、接受社会监督等措施。
同时,应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审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 完善救济途径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完善救济途径。
这包括允许犯罪嫌疑人对不公的审查结果提起上诉、申请复议等措施。
同时,应建立专门的申诉机构,负责处理犯罪嫌疑人的申诉请求,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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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
摘要:面对司法实践中羁押率高、超期羁押的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奖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一法条规定审查部门在审查时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做到依法办事,切不可滥用司法权力,确保法律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
逮捕羁押是刑事审判程序启动前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的强制手段和措施。
逮捕羁押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脱法律的制裁,是在刑事诉讼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为严厉的手段。
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奖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是在以往的有关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基础上构建的,体现了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追求。
目的在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执行的法律监督,从而可以有效预防超期羁押和不适当关押,并且可以降低羁押率。
一、构建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保障人权并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在今天,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无法堂而皇之地否认人权,人权已经成为神圣的观念,全世界都在提倡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1]。
现在是人权社会,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我们既要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逮捕要在正确而严格的程序之下进行。
再者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后进行审查还体现着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例如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对于积极认罪悔过,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不具有无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并且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可以起到更好的教育警示作用,同时也
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
(二)有利于形成权力制约,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关于近10 年逮捕的数字统计,逮捕率平均在85%以上,羁押率居高不下;羁押期限长,“一押到底”的现象十分普遍;超期羁押、变相羁押、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比比皆是等。
新刑事诉讼法未出台以前,检察机关只在审查批捕环节拥有一次有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在逮捕羁押中缺少权力的制约,单个部门独断专行。
导致过高的羁押率和超期羁押问题屡禁不止。
本次新刑诉法对审查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增加了审查机制,强化了权利制约。
是新刑诉法修改的一个亮点,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对于那些没有羁押必要,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应适时解除羁押,这符合建设简约型政府的要求并且可以节约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逮捕后羁押的现状
(一)逮捕后羁押措施的适用缺少法律制约,高羁押率首先,由于以往的检察机关只在审查批捕阶段有一次性的有限的审查权,缺少权力制约,造成了“构罪即捕”的现状。
这种状态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没有明显的改善。
这主要是由于人们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观念在作祟和检察机关还没建立起非羁押候审的观念导致的。
其次,我国刑事案件一般是公诉案件,只有少量的自诉案件。
并且在公诉案件中都是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
这样的制度设置就要求把犯罪嫌疑人先行羁押。
再次,“附条件逮捕制度”①的适用使得逮捕羁押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该制度的实施造成了逮捕羁押的滥用却没有达到改善逮捕羁押现状的效果。
(二)超期羁押屡禁不止,欠缺中间审查变更制度。
在刑诉法中有关羁押期限的规定名目繁多,羁押期限长。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逮捕羁押期限的有这样一条规定:“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
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这样羁押期限就没有一个确定的期限。
再加上没有期间的审查变更制度,一般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经逮捕就得在案件做出最后判决才算了结,中间一般不会变更强制措施。
鉴于构建逮捕羁押制度的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我国
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不足的问题,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以期为完善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三、完善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
(一)明确逮捕后必要性审查的部门
逮捕后的法律程序可以分为侦查羁押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最后的监所检察阶段。
新刑诉法在第九十三条中只规定了由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但是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进行审查。
笔者认为,首先,在侦查羁押阶段应当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其逮捕羁押的必要性。
针对某些特定案件如案情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具有刑事和解空间的轻伤害案件等做出逮捕决定以后,应该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予以随时跟踪监督,一旦发现有影响羁押的情形发生或者存在的,应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以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3]。
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告知被告人有要求进行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同时审查起诉部门也应当自觉的履行自己审查的职能。
一旦发现有违法的逮捕羁押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在案件审理完结后,监所监察部门仍应当对之前的逮捕羁押行为进行审查,并告知被告人有权利申请做这方面的审查。
若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改正并告知其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明确各部门的审查范围
每一起刑事案件都会经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诉讼过程。
每一阶段都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羁押的情形,也就是说对于逮捕羁押的审查应当贯穿于刑事案件的全过程。
需要强调的是,侦查阶段的羁押最受到人们的关注,但并不意味着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不需要审查[4]。
在实践中每个阶段都存在着超期羁押的问题[5]。
因此,刑事案件进程中每个阶段都应当对逮捕羁押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
(三)应当明确审查的标准和审查的方式
鉴于在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都要进行逮捕羁押的必要性审查,那么应该明确审查的标准和审查的方式。
就审查的标准而言,在参照逮捕适用条件的同时,可结合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表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监护条件等因素,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
就审查方式而言,刑事案件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方合作进行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审查方式上应当由办案人员一起结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中的具体表现进行全方位的评估
四、结语
刑事诉讼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而设立的。
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继续审查”,这一条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的长足的进步。
同时,给广大检察工作者在执法中提供了法律依据。
检察官们应当认真学习新法精神,领悟新法内涵,在实践中运用新法。
以自己的行动推动完善逮捕羁押后的审查制度。
参考文献:
[1][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M].王志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75-75.
[2]周?.论逮捕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制度[J].法制园地, 2012(10).
[3]陆冬年.浅议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J].法制与社会,2012(10).
[4]陈柏新.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2(27)..
[5]陈柏新.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2(27).
作者简介:
杨静(1988―),女,福建三明人,法学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干警。
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汤丽萍(1988―),女,福建三明人,法学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干警。
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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