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招投标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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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行施工项目劳务招投标工作,提高劳务分包队伍的整体水平,有效控制劳务费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劳务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科学合理的选聘劳务队伍,防止私招滥雇和利用职务之便私定劳务队伍,杜绝不正当行为,保证企业的利益。

第三条集团所属各单位所承接的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的劳务分包,应依照本办法实行劳务招投标。劳务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特小型项目、甲方指定分包的,或由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实施劳务招投标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实行议标。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成立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集团职能部门、招标单位和劳务分公司共同组成。

招标单位参与人员由招标单位自行确定,应包括经理、主管预结算、生产负责人、招标项目项目经理、劳务负责人等。

劳务分公司由:通力总经理、主管预结算、生产负责人、归口分公司经理、评标专家等。

第六条原则上由XXX劳务公司总负责开标工作,并组织相关分公司人员按招标方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工作。

第七条劳务各分公司接到招标文件后,应积极组织信誉高、质量好、价格合理、施工方案合理的劳务队参加投标,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劳务队不得参与投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及项目部应认真协助劳务公司实施项目劳务招标工作,并可推荐部分劳务承包商参与其主持的项目的劳务招标。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集团所属项目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书面向所

属单位提出本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的《劳务招标申请报告》。

第十条招标单位在确定投标或与业主达成初始意向后,提出劳务招标计划,报劳务公司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劳务公司在收到各单位提交的劳务招标计划或劳务招标书后,组织人员拟定招标公告。

1、劳务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提供的工程状况,编制出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量清单、人工单价、工期及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安全和文明施工、工程付款方式、工程履约保证金、标书密封要求、送标和开标时间、劳务分包合同等在的劳务招标书。招标公告由办公室或生产经营科发出。

2、确定招标项目的人工费承包模式。人工费承包模式一般包括分部分项包干法、平方米造价包干法、综合单价法、总价包干法四种。由招标单位与劳务公司预结算组织标底核定。

3、由招标单位经理、劳务公司经理或其授权人在开标前确定标底价,且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劳务公司根据招标计划,筛选劳务队,发出《劳务招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初步确定参与投标的劳务队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参加劳务投标的劳务队原则上应是具有较好的管理水平和相对固定的劳务作业人员。

2、年度综合评估不合格的劳务队不得参与投标。

3、应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每年引进一批新的劳务队进入招投标队伍。

4、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5家。

第十四条向初步确定的邀请投标的劳务队发出《劳务招标邀请书》,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参加资格预审。

受邀请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劳务队简介、劳务队伍的基本情况、劳务队业绩等。

第十五条劳务招投标审查受邀请投标劳务队的资料,做好审查记录,确定最终参加投标的劳务队。参加正式招投标的劳务队不得少于3家。

第十六条向通过预审的劳务队发出《劳务投标通知书》。《劳务投标通知书》应明确以下容:

1、领取《劳务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2、报送投标书的时间要求;

3、开标时间和地点;

第十七条劳务队在接到《劳务投标通知书》后,应立即到劳务公司领取《劳务招标文件》。《劳务招标文件》应明确以下容:

1、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结构类型及层数、建筑面积等;

2、承包方式、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安全规、文明施工规;

3、招标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分部分项工程量;

4、拟签订的劳务费承包合同及各专业合同样本;

4、有关标书的具体要求等。

第四章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书》应采取与《招标文件》相对应的格式,并包含以下容:

1、专业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各工种人员数量和技术水平

等资料;

2、近三年所承建工程情况以及主要业绩;

3、招标项目报价清单;

4、招标项目施工方案;

5、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6、对招标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经济技术指标进行承诺,并提供《承诺保证书》;

7、现场主管、主要施工班组长及履历

8、必要时提供的资金担保;

第十九条投标书应加盖投标人印鉴,按规定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送达指定地点。已送出的投标书如需更改,必须在送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补充,并加盖投标人印鉴,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逾期不提交的,其投标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条劳务招标收到投标书后,应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必须遵守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实事地编制投标文件,不得弄虚作假,更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凡存在以上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劳务招投标在回标后,应召开开标、评标和定标会议,并遵循以下原则:

1、评标人员由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2、劳务招标采取部开标和评标,由招标单位在不通知投标单位的情况下,自行组织。

3、评标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优先选用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工期适当、施工方案先进的队伍。有违反此规定的,项目所属单位应重新组织评标,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评标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集体民主决策,杜绝由某一个人说了算。

5、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开标、评标、定标的方法和程序。

1、宣布本次招标评标小组组成部门及人员;

2、介绍工程特点和招标单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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