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地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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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林纪东先生曾写道:“在政治文化中心,尤其是经 济活动繁盛的地域,财产犯罪多;暴力犯罪则以偏僻 地方为多。在外国人、外乡人集居处或码头等地,犯 罪较多,尤以杀人、伤害等更多。相反,在居住变动 不频繁的地区则犯罪较少;在矿山地区和工场地区, 伤害罪较多。因为,在这里生活居住的人,多为体力 强壮、精力充沛,而其知识水平往往和体力不相平衡 缺乏适当的控制力,再加上酗酒容易使人兴奋,以致 打架械斗多,造成人身伤亡。”
个人认为,决不能把地理环境视为犯罪现象的决定因素。 因为犯罪等社会现象,其根本性原因在于人类社会内部的矛 盾运动之中,而不是别的什么地方。“地理环境决定论”把 地理环境作为社会发展(包括犯罪现象的发展变化)的决定因 素,认为人和生物一样,其活动、发展和分布受环境的严格限 制,显然是不正确的。但是,“地理环境决定论”作为社会历 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有其积极的意义:它毕竟提醒了人 们把地理环境与人类社会生活联系起来考虑,开拓了人们的 视野与思路,而且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起过反宗教、破神权的 巨大作用。但是它那种不顾客观实际地盲目相信地理环境对 人们社会生产、生活具有至高无上的统治力的观点,显然是 唯心的和形而上学的。
犯罪的人工环境规律
a) 城市环境犯罪规律 b) 农村环境犯罪规律 c) 民居环境犯罪规律
结论
犯罪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 自产生到终结整个犯罪 行为过程无不受到地理环境的影响。
犯罪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地理规律性是复杂多样的, 因此, 研 究犯罪地理规律不可能一蹴而就, 应该是一个由此及彼、由 表及里、由浅及深的循序渐进的过程, 只有连续不断地深入 探索研究, 才能深刻揭示犯罪行为固有的地理规律。研究犯 罪地理规律, 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大的意义。在理论上有 利于促进犯罪地理学的发展, 在实践上可为制定犯罪防控决 策提供科学依据。
中外犯罪地理规律实证
犯罪的行为地理规律:
a) 犯罪行为者的人类生物学规律 b) 犯罪行为者的犯罪出行规律
犯罪的自然地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规律
a) 犯罪的昼夜更替规律 b) 犯罪的季节变化规律 c) 犯罪的自然周期规律 d) 犯罪的纬度地带性规律
犯罪的社会地理规律
a) 犯罪起伏规律 b) 犯罪消长规律 c) 犯罪辐射规律
国内外研究
目前,国外许多犯罪学学者一般比较重视犯罪者 所处的外界环境因素,诸如人的社会地位、政治条件、 地理环境等。他们大多认为教育不良是产生犯罪的 根本原因,把个体差异的变化看成是次要的因素。
在犯罪的区域性研究方面,目前国内外有人已经注意 到了区域性犯罪问题,并试图说明其形成原因和应该 采取的相应措施。在这方面,我国台湾省的蔡墩铭和 林纪东先生,在其著作中,把犯罪空间展布问题作为 犯罪现象的一个侧面,做过一定的研究。
犯罪地理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的空间发生、发 展和分异规律以进行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科学。
研究动态
犯罪地理学是人文地理学的分支学科,人类对犯罪 地理学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8 世纪中叶,一些论著中 开始研究犯罪与地理之间的联系;然而由于客观世 界变化的无限性和人类认识水平的有限性,到目前 为止,国内外学术界还没有建立起真正的犯罪地理 学学科。犯罪地理学研究犯罪与地理环境之间的关 系,具体表现为:研究犯罪活动的空间分布与发生、 变化规律,以实现犯罪空间防控。
❖ 孙峰华,李世泰,黄丽萍《中外犯罪地理规律实证研究》人文地理 2006 年第 5 期 总第 91 期
❖ 张磊 ,冯开禹,李伟涛《当前我国犯罪地理学研究综述》 鲁东大学 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 25 (3) : 267—270
❖ 刘大千,修春亮《国内外犯罪地理学研究进展评析》人文地理 2012 年第2 期 总第124 期
当前我国犯罪地理学研究的重点,应该有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1、全国各地区、各种类型犯罪活动分布状况调查。 2、区域自然环境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对犯
罪的影响,以及在防治犯罪过程中地理因素与条件 的利用。 3、城市犯罪高发区、点的重点控制。 4、青少年犯罪的区域性问题。 5、沿海经济开放地区犯罪防治问题。 6、跨行政区划的犯罪活动(如流窜犯)的控制问题。
参考文献
❖ 祝晓光《犯罪地理学初探》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1986年第3期 ❖ 祝晓光《论犯罪地理学》 ❖ 王超《浅论犯罪地理学》山西师范大学 ❖ 刘妙龙, 孔爱莉, 张伟《法律地理学与中国犯罪行为研究》湖北大学
区域规划研究所 人文地理 1996年2月
❖ 孙峰华,毛爱华《犯罪地理学的理论研究》烟台师范学院旅游文化研 究所
❖ 刘大千《长春市犯罪空间分析及规划管理防控》东北师范大学博士论 文 2012年6月
❖ 陈亮 《犯罪制图的理论与实践进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 然科学版)2008年第二期
由来
犯罪, 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 按照自 己的意志, 在法律上把危害其统治秩序和阶级利 益并规定要用邢罚惩罚的行为。它是人类社会发 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是长期客观存在的一种社 会现象。它的存在和变化, 不可能脱离开人类社 会, 而人类社会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 都 是落实在一定的地域空间的, 而不是悬在空中的 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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