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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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的效力

论抵押权的效力

论抵押权的效⼒2019-08-29【摘要】抵押权的效⼒是抵押权制度的核⼼问题,本⽂从被担保债权、担保物、抵押关系当事⼈三⽅⾯⽅⾯论述抵押权的效⼒,研究抵押权的效⼒问题具有深远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担保债权;担保物;抵押权⼈;抵押⼈抵押权的核⼼是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抵押权⼈在实现其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必然与抵押⼈之间发⽣⼀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抵押权的效⼒涉及三个⽅⾯的内容,即抵押权对主债权、抵押物以及抵押权关系当事⼈的效⼒。

⼀、抵押权对被担保债权的效⼒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是指抵押权⼈实现抵押权时,得以优先受偿的债权的范围。

⼀般⽽⾔,抵押权效⼒所及的范围遵从当事⼈意思⾃治,以其约定确定。

但是在当事⼈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不仅包括主债权,还包括主债权的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及实现抵押权的费⽤。

其中抵押权的设定并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由此,抵押担保的范围并不包括保管担保财产的费⽤。

(⼀)主债权主债权,也称为原债权、本债权,因为主债权是抵押权设定和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其为抵押权效⼒所及⾃不待论。

(⼆)利息此处所指利息仅为约定利息,因为法定利息属迟延利息之范围,适⽤法定范围,它属于违约责任的⼀种形式,应当归⼊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物权法》明⽂规定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利息,因此,不论债权⼈是否就债权利息予以抵押登记,利息债权应当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可以由抵押物受优先清偿。

(三)违约⾦违约⾦并⾮是抵押权当然的担保范围,需要抵押关系当事⼈对违约⾦做出明确的约定,且在抵押必须登记时加以登记⽅可⽣效作为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对此,各国民法⼀般要求,违约⾦作为主债权的附随性债权也属抵押权效⼒所及,但必须经登记;未经登记的违约⾦,不得就抵押物优先受清偿。

(四)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种合同责任。

其本质是交换的反映。

对此,国外民法尚⽆明⽂规定,我国担保法则明确列为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论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论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论抵押权的善意(shànyì)取得论抵押权的善意(shànyì)取得抵押权在《物权法》第179条中作了规定(guīdìng),指债权人对债务(zhàiwù)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zhànyǒu)的担保财产(cáichǎn),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第106条中明文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

”该条文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同时进一步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其他物权,为他物权的善意取得留下了余地。

抵押权作为他物权,理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抵押权引起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对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研究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为合理地处理该类纠纷提供依据;有利于稳定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为交易安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符合社会价值取向。

在抵押财产中又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对于动产财产抵押,只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即可成立,登记只是一个对抗要件,不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对于不动产抵押则实行登记生效制度。

由于两者抵押权设立的方式不同,因而,对于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就有所区别。

抵押权善意取得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无处分权人以他人的财产设立抵押权,如抵押权人受让该抵押权时出于善意,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自办理登记之日起,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原所有权人不得对抵押权人行使抗辩权。

论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及方式

论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及方式

划 、制定成 本控制 方案 ,为今后 成本控 制
做 好 准备。 对竣工 阶段 的成本 管理 ,工程
签证 制 度 ,确 保 每 一道 工 序 的质 量都 符
合规 范 要 求 ,避 免 因 为 出现 质 量 、安 全 事故 而 导 致 成 本增 加 。 同时 ,在确 保 施 工 质 量 达 到 设 计 要 求和 合 同约 定 的质 量 目标 的前 提下 ,尽可 能 降低 工程 成本 。 实 践 证 明 ,加 强 施 工企 业 工 程项 目 成本管理 是施 工企业创 造经 济效 益的必 由 之路。项 目成本 管理是 一项 整体 的、全员 的、全过 程 的动 态管理 活动 。施工企 业应
过 剩 ,都 会 造 成 质 量 、 安 全 成 本 的 增
加 。 因 此 ,要 实 行 全 面 质 量 、 安 全 管 理 ,在 每 个 分项 工 程 开 始 时 ,都 要 进 行
个 分工明确 、责任 到人 的成本 管理 责任
体 系,必须 明确项 目经理 是项 目施工 成本 管理 的第一责 任人 ,建立项 目成 本管理 岗 位 责任 制 ,确定 项 目管理成 员在 管理 中的 具 体作 用、地位 和所 负责任 。在工 程项 目 施 工过程 中对 成本进行 全员 管理 、全过程
1 房 地产抵押 权实现 的条件
根 据担保法和 房地 产管理法 的规 定 , 房地产 抵押权 的实现应具备 下列 要件 :
12 须 债务 已到 清 偿期 而债 务 人 未履 行 _
债务
债 务 尚 未 到 清 偿 期 ,债 权 人 是 不
权 结构 。 由于 成本 管理相 关部 门较多 ,在 纵 向结 构上层 次也较 多 ,为防止 责任不 清
企 业 的土 地 使 用权 不得 单 独 抵 押 ,以 乡

略论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略论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2 1年 1 00 1月
NO 2 V.010
文 海 艺 苑
L T ER A RY G A LLER Y l
略论房地 产抵押权 的实现
郭 晶岩
( 白城 市气象局 , 吉林 白城 17 0 ) 30 0
摘 要 : 地产 抵 押 权 的 效 力 包括 主债 权 存 续 期 间 的效 力和 抵押 权 实现 过 程 中有 关行 为 的 效 力 。 法 院 房 执 行 过 程 中 , 于 转 移 土 地使 用权 、 屋 所 有 权 裁 定 的 效 力 , 送 达 权 利 受让 人 后 即发 生法 律 效 力 , 对 房 在 并 不是 行 政 机 关 办理 登 记 后 才发 生权 属 变更 或 转 移 的 效 力 。 房 地 产抵 押 权 的 实 现 方 法有 折 价 、 卖 、 拍 变 卖。 关键词 : 押权 ; 抵 权利 冲 突 ; 押 合 同 抵 中 图分 类 号 : 2 .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章 编号 : 5 5 1 (0 2 — 1 8 0 D9 04 A 1 0 — 3 2 1 2 0 — 1 0 2 0) 9


房 地产 抵押 权 实 现 概 述
际上 是 有 影 响 的 :
房地产抵押权实现实际上也是房地产转让 ,根 据土地状 况可以分为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抵 押。不同种类 的土地上
的 房地 产 抵 押 , 实 现 时 有 不 同 的要 求 。 押 权 在 实 现 过 程 中 在 抵 还 受 到 的 如 下 权 利 限 制 : 、 先 购 买 权 , 、 先 权 , 、 先 承 1优 2优 3优
进 行 协 商 处分 抵 押 物 , 须 在 法 院 执 行 程 序 中 存续 期间的效力 和抵押
权 实 现 过 程 中有关 行 为 的效 力 。 ( ) 债权存续期间的效力 一 主

论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与适用——以抵押权实现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为例

论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与适用——以抵押权实现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为例
实主 张 的 真 实性 的 怀 疑 , 生之 不 利 后 果 裁 决 由一 方 当 事人 承 担 , 为 证 明 责 任 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 所 此
关 键 词 : 范说 ; 利 阻碍 规 范 ; 住 物 G 3.6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9 1—280 1 7—1 8 2 0 ) 40 2—4
并 不能 真 伪 分 明 地 得 以确 认 。 常 常会 出现 这 样 的 情 况 , 即作 为 争讼 基 础 的 事件 不 可 能 在 每 一 个 细 节 上 均 能得 到 澄 清 , 于 对 法官 的 裁 决 具 有 重要 意 义 的 事 实 , 不 能 被 查 明 已 经发 生 , 不 能 被 查 明 没 有 发 生 。 法 官在 案 件 事 实真 伪 不 明 时 , 既 也 因对 事
实现 。 要求张某直接承担保证责 任。 故
院 提 交答 辩 状 称 :
在 与 否 来 决 定 。这 就 牵 涉 到 对 完 全 法 条 中 假 设 条 件 所 涉 的 事诉讼案件中 , 果案件所涉事 实情 况存在 与否真伪 分明 , 如
( ) 告 杨 某 并 未 向 法 院 提 交 答 辩 状 , 被 告 张 某 向 法 事 实 情 况 是 否 存 在 加 以 证 明 的 问 题 。 针 对 案 件 事 实 , 民 2被 而 在
20 0 5年 8 1 月 3日, 郑州某 支行与 自然 人杨某签 订借款 2 证 明责任 的基本 内涵
合 同 一 份 , 定 杨 某 向郑 州 某 支 行 借 款 8万 5千 元 , 款 期 约 借
民事诉讼的本质应该是 将客 观的法律 规定准 确地适用
限 自 20 0 5年 8月 1 l 至 2 0 3 E起 0 8年 8月 1 日止 。借 款 用 于 每 一 个 具 体 的 诉 讼 案 件 中 去 。 法 律 以一 个 假 定 的 在 其 规 2

论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如何实现

论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如何实现

论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如何实现摘要]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转让的效力以及抵押权的实现,一方面涉及债权安全和交易安全的协调,涉及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涉及交易安全与效率关系的处理。

但是,这些问题在我国法律中规定并不明确,导致抵押权在抵押物转让后是否可以追及存在理解上的混乱。

所以,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就显得极为重要。

[关键词]抵押权抵押物转让物上追及力物上代位性传统民法上,抵押人处分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使抵押物物尽其用,即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并不移转占有,也不限制其流通,抵押人仍可以出卖等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物交易价值的最大化。

当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时,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是通过赋予抵押权人追及权的方法来实现的。

按传统民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后,抵押人的处分行为对抵押权不发生影响,抵押权仍对抵押人已处分的不动产而存在,抵押人有权追及至抵押财产的受让人而行使抵押权,这即是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然而,抵押人处分权与抵押权追及力各自的立法价值取向、制度功能不同,前者着眼于鼓励财富的交易,对交易安全有着特殊的欲求;后者着眼于确保担保债权的实现,要打破交易安全。

二者自诞生之日就天然存在矛盾和冲突,但无论牺牲那一权利都会制约抵押制度整体功能的发挥,如何使两个权利在同一制度体系中和谐共存,相得益彰,成为抵押权立法上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一、各国关于抵押权追及力与物上代位性的立法模式针对本文开篇提出的问题,各国立法设计了不同的制度组合体系,或者直接规定抵押权的追及力可以击破交易安全,牺牲抵押人处分权;或者引入抵押物转让价金物上代位制度,或者引入买受人代位清偿制度,以此协调抵押人处分权、买受人所有权、抵押权人追及权之间的冲突。

但总的一点,大陆法系各国对抵押期间内抵押物的流通基本上采取肯定的态度,允许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内转让抵押物,[2]但是,抵押物转让后,转让价金如何处分,抵押权是否能够继续追及买受人行使,各国规定并不统一,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立法模式。

论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实现——以民事强制执行为视角

论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实现——以民事强制执行为视角

论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实现——以民事强制执行为视角
李祖华
【期刊名称】《社会科学家》
【年(卷),期】2009(000)007
【摘要】抵押权实现是抵押权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抵押权担保功能的最后体现.<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规定,对传统执行理念形成冲击,如何在程序和制度设计保证抵押权得以顺利实现,是当前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面临的崭新课题.
【总页数】4页(P78-81)
【作者】李祖华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法政与公管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823.2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背景下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 [J], 李天生;韩立新
2.抵押权与质权竞存之顺位研究——以《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比较研究为视角 [J], 姜明;龙云丽
3.试论银行业抵押权的实现途径——兼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J], 段志方
4.中国法下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新模式——以厦门海事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申请实现船舶抵押权案件为视角 [J], 李澜
5.抵押权实现途径之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220条 [J], 高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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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实现——以民事强制执行为视角

论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实现——以民事强制执行为视角
2o o 9年 7月
社会 科学 家
S oCI AL S Cm NTI T S
J 12 0 u. O 9 ,
( 7期 , 第 17期 ) 第 总 4
【 法学与法制建设 】
( o7Ge e a .4 ) 法关于抵押权的实现
以民事 强制执行为视角
押权 实 现制度 的设 计 , 必将对 传 统 的执行 理 念产 生较


对传统执行理念的冲击
大的冲击。
传 统 观念认 为 , 民事 强制 执 行是 人 民法 院 的执行 依据《 担保法》 的规定 ,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未受 组 织 按 照 法定 程 序 ,对 已经 发 生 法 律效 力 的法 律文 清 偿时 , 押权 人 可与 抵押 人协 议 以抵押 财产 折 价或 书 , 抵 在负有义务 的一方 当事人拒不履行 义务时 , 强制 者 以拍卖 、 变卖 该抵 押 财产 的价 款优 先受 偿 。如果 双 其履行义务 , 保证实现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其 目的 口
李祖华
( 浙江师范大学 法政与公管学院 ,浙江 金华 3 10 ) 2 0 4
摘 要: 抵押权 实现是抵押 权制度的核心 内容之一 , 是抵押权担保功能的最后体现。 物权法》 《 关于抵押 权 实现的 规 定, 对传统执行理念形成冲击, 何在程序和制度设计保证抵押权得 以顺利 实现 , 当前广大理论 工作者和 实务工 如 是
收稿 日期 :0 9 0 — 0 2 0 — 6 1
作者简介 : 李祖华(9 8 )女 , 16 一 , 河南固始人 , 江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 管理学院讲师。 浙
7 8
在 于 实现 债权 人 的私 权 。 于私 权 的保 护 ,9世 纪 初 , 重于效率。执行 的公正性主要是通过执行公开 、 对 1 流程

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2篇)

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纠纷案件是指因担保合同或担保行为引发的争议,涉及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风险防范手段,广泛应用于各类经济活动中。

然而,由于担保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担保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

本文旨在分析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担保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法原则合同法是担保纠纷案件适用的基本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设立担保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担保纠纷案件中,应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平等自愿原则: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平等协商,自愿设立担保权利义务关系。

(2)诚实信用原则: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公平原则: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公平分担风险和责任。

2. 担保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担保纠纷案件适用的专门法律。

在担保纠纷案件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担保合同合法原则: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担保物权的设立原则:担保物权应当依法设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担保合同相对性原则:担保合同仅对债权人和担保人具有约束力,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3. 侵权责任法原则在担保纠纷案件中,如果涉及侵权责任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原则包括:(1)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人应当对其过错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即使侵权行为人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在无法确定侵权行为人或者侵权行为人无力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

三、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具体问题1. 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担保纠纷案件中,首先要判断担保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论破产程序中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

论破产程序中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

法院主导拍卖并依法将拍卖价款在各类债权人之 间进行分配, 将能够更加公平地保护各方 当事人的合
法权 益 。但是 由于地方政 府 自身 的经 济利益 需求 , 他们 会积极 主导 整个破 产程序 , 规范地 收储划拨 土 不 地使 用权 。一 般 的做 法是 , 在企 业破产 宣告后 将划拨 土 地使 用 权按 照企 业 取得 划 拨 土地 使 用权 时登 记
审批手续。 通知下发后 , ”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 年 4 04 月对 国土资源部的通知进行 了转发。这样 , 本着尊 重历史的原则 , 解决了在长期 的土地抵押实践中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效力的问题 , 从而一定程度上维护 了抵押权人尤其是银行 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 地方政府利益
律制度中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处分的主要限制规则和前置程序 。从 土地管理 的角度, 设置这样 的条款是 合理的。但是该条款使得地方政府在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拥有 了双重身份 , 一方面作为行政管理主 体拥有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处分的审批权 , 另一方面作为特殊 民事主体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拥有所有权和 出让金请求权。民事权利背后拥有行政权力的支撑, 形成 了地方政府的强势地位 , 地方政府便会滥用审 批权去保护 自 身的经济利益 。特别是在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已由原登记的工业用地规划为新的 商业用地的情况下, 两种不同用途的土地价值差异巨大 , 在此情况下 , 地方政府往往会采取一些不规范 的收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破产程序本应是在人 民法院主导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 , 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由人 民
国土资源部于 20 04年 1 1 月 5日颁布了《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 的通知》 以 (
下简称“ 通知” 。通知规定 :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 的物设定抵押 , ) “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抵押登记手续 , 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论抵押物——对《物权法》第180条、第184条的理解

论抵押物——对《物权法》第180条、第184条的理解

论抵押物——对《物权法》第180条、第184条的理解王效贤【学科分类】物权【出处】本网首发【写作年份】2008年【正文】一、抵押物的条件抵押物,是指抵押人提供的用作债权担保的抵押财产,它既包括各种能够被感知触摸的有体物,也包括不具实体且不能被触摸的无体物,即各种权利。

在各国民法上,对于何种财产可以成为抵押物都做了明确规定,但并非所有的财产都能成为抵押物。

根据抵押权的特性,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财产,才能成为抵押物。

从各国立法规定来看,抵押物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抵押物的自然条件1、具备特定性与独立性抵押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且属于支配性权利。

因此,作为其客体的抵押物必须具备特定性这一特征。

标的物不特定,抵押权人无从支配其交换价值,将使抵押权形同虚设。

在浮动抵押中,虽然在抵押权设定时,抵押物的围并不特定,但到抵押权实现时,其抵押物的围仍然是特定的。

同时,抵押物也应当具备独立性,即其必须独立成为一体,并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

物的成分,如房屋的梁、柱、砖、瓦以及附着于土地尚未与其分离的庄稼等,因其分别属于房屋、土地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构成一体,且不能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因此不能成为抵押物。

2、须具有交换价值抵押权的设定并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权人不能象质权人及留置权人那样,通过留置标的物而对债务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履行债务,而只能由抵押权人通过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从而实现抵押权的债权担保功能。

因此,抵押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唯有如此,抵押权的实现才有保障。

然而,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大小并不一定要与担保债权金额相当,抵押物的价值等于甚至大于抵押担保债权的金额,也并不意味着其对债权就有充分的担保能力,但一般来说,在抵押物上不存在其他在先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抵押物交换价值越高,其担保债权实现的能力就越强,抵押权人的债权就越能获得充分的保障。

论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如何实现

论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如何实现

论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如何实现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和人们资产管理意识的日益提升,抵押贷款成为了许多人财富增值和资金周转的选择。

在抵押贷款中,借款人需要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以此获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如果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贷款,银行便有权利以抵押物作为抵押权实现债权。

但是,当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如何实现呢?一、抵押贷款流程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抵押贷款的流程。

一般情况下,抵押贷款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借款人申请贷款。

借款人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资料。

2. 审核贷款申请。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会审核借款人的申请,对其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进行评估。

3. 签订抵押合同。

如果贷款申请获得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会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等条件,并约定抵押物及其价值。

4. 抵押物评估。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会对借款人的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5. 放款。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约定的贷款金额上进行放款,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6. 偿还贷款。

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利率和贷款期限偿还贷款。

7. 实现抵押权。

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便可以通过实现抵押权来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这便是抵押贷款的一般流程。

二、抵押物转让后的抵押权实现在抵押贷款的过程中,抵押物是借款人作为抵押和担保的财产,其价值对于保证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至关重要。

但是,当借款人将抵押物转让给其他人之后,抵押权如何实现呢?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需要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物的处置方式。

一般情况下,抵押物转让后,其价值仍然归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有,因此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仍然拥有实现抵押权的权利。

具体来说,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以:1. 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债务。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索债务,直接向借款人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略论抵押权实现的法律规定

略论抵押权实现的法律规定

略论 抵 押权 实现 的法 律 规 定
涂 晓 军
( 宁职 业技 术 学院 , 成 湖北

成 宁 4 70 ) 3 10
要 : 国《 我 担保 法》 没有确认抵押权 的追及性 , 仅仅从程序和 内容上对抵押人 享有 的处分权做 出限制 , 显然是不
足 的 。这 些 限制 仍 然局 限 于 以转 让 抵 押 物 的价 款 来担 保 抵 押 权人 的 利 益 , 不 注 重 对 抵 押 人 的 追 及 权 的 保 护 , 而 因

可 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 押人不提供 的, 抵 不得 转 让抵押物 。这一规定并 不妥 当, 不利 于保护第 三人 的利 ” 也
益 。抵 押人 转让 抵押 物很难 充分考 虑到抵 押权人 的利 益 , 如果抵押人 转让 的价款 过低 , 又不能另 外提供 财产作 为担

“ 抵押期 间, 抵押人 转让 已办理登记 的抵 押物 的, 应
不是要取得抵押权人 的同意 , 即使抵押人 提前通知 , 抵押权 人也无权 阻止抵押人转 让抵 押物 ; 另一方 面 , 知只是履行 通
抵押合 同中的附随义务 , 它不应 当影 响到转让合 同的效力 , 至于在通知 以后 , 押权人 有权要 求抵 押人提供 另外 的担 抵
《 担保 法》 4 第 9条第 1款所规定 的是抵 押人 转让 已办理 抵
险, 可见 , 我国《 保法 》 4 担 第 9条第 1 限制抵 押人转 让抵 款 押物的规定并 不能有 效地保 护抵 押人 的利益 和保 障债权 的 实现 。而且《 担保 法 》 4 第 9条所 规定 的通知义务 并不 应 当
成 为 转让 合 同 有 效 的条 件 。 因 为 一 方 面 , 知 义 务 本 身 并 通

试论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的新方式

试论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的新方式

寻找新 的 实现方式 。
2. 的 实现 方 式 新
目前 , 者 们 提 出 的新 方式 有 以下 几 种 : 一 , 学 第 借鉴浮 动抵 押理 论 , 引入 项 目接 管 人 。该 观 点 将 在
浮动抵押 制 度 于 1 9世 纪后 半 叶在 英 国逐 渐形
成 和发 展 , 已 成 为 国际 融 资 中不 可 替 代 的 担保 方 现
式 之一 。浮动 抵押 是指担 保人 以其 现有 的 和 嗣后取 得 的全 部财产 或 部 分财 产 为 其 债 务 提 供担 保 , 担保
人 仍得 占有 、 使用 并 在 正 常经 营活 动 中处 分其 担 保
1 传 统 的 实现 方 式 .
大部 分 国家 都规定 船舶 抵押 权要 通 过强 制 拍卖 的途径来 实现 , 且 对 于在 建 船 舶 抵 押权 的实 现方 并 式并 没有 作 出特 别规 定 , 是 与 一 般 抵 押权 采 用 同 而 样 的实现 方式 , 挪 威 、 典 、 罗 斯 等 国都 是 这 样 如 瑞 俄 规定 的 。但 在 建船 舶 作 为 一 种 特 殊 的抵 押 权 客 体 , 采用强 制 拍 卖 的 形 式 并 不 是 最 优 的抵 押 权 实 现 方 式 。一 方 面 , 建船 舶 的特 性 在 于 其 建成 后 的价 值 在 将远 远高 于建 成前 的价 值 , 一 般 情 况其 所 担 保 的 且 债权 额也 远远高 于建成 前 , 因此 , 对在 建 船舶 进行 拍 卖很 可能 导致 债权 人 的债权 无 法 得 到充 分 清 偿 ; 另
21 0 2年 6月
J n.2 1 u 02
文 章 编 号 : 6 17 4 ( 0 2 0 — 0 90 1 7 — 0 1 2 1 ) 30 6 — 4

试论银行业抵押权的实现途径——兼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试论银行业抵押权的实现途径——兼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 美国统一商法典》 规定, 债务人违约后 , 担保人
可 以占有 担保 物或控制 担保物 ,但 以不扰乱治安 为
条 件 。在遵 守 债务 人和 第三 人保 护条 款 的前 提下 ,
百 九十五条 的相 关规定 予 以分 析论证 ,力求对 立
法和司法有 所裨益 。

担保 权人 既可 以出卖 担保 物并 以其变 价款清偿担保
的担 保法都规定 ,在签定抵 押权担 保合 同的前提 下
予强制 干预 , 美 国、 如 加拿大等 国 。
到了贷款总额的一半以上 , 而与此相对应的是银行 业居高 不下 的不 良贷 款率 …。不 良贷款 的形 成原 因
固然很 多 ,但抵 押权在 制度设 计和 执行过程 中的种
种 弊端 难辞其咎 。本 文将在 全面剖 析银行业抵 押权 实现途径 的基础上 , 《 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物权法 》 第
段 志方 :试论银 行业抵押 权 的实 现途径
4 9
典》 规定 , 债务 人不履 行债 务 的 , 抵押 权人可 以要求 抵 押人交付抵 押物 。这种 交付 可 以是抵 押人 的 自愿 交付 ; 如果抵 押人不愿 交付 的 , 可通 过法 院强制 其交 付。抵押权 人取得 占有后 ,可 以三种方 式实现 自己 的债权 :1抵 押权人 可 以 自己或者 委托第三 人对抵 () 押 物进行管理 , 以管理所 得 的收益清偿 自己的债 务 。 抵 押权人获得清偿 后 , 当将抵 押物返 还给抵 押人 。 应 ( ) 押物折价 抵债 , 这种 折价应 当是公平合 理 2 以抵 但 的。( ) 3 抵押 权人 可 以拍 卖或者 变卖抵押 物 。拍 卖 或 者变卖应 当合 理 ] 。除此之 外 , 加拿 大很 多省 份

论抵押物的转移与抵押权的效力

论抵押物的转移与抵押权的效力
▲{ I } I J 占缸会
◆法 学研 究
论抵押物 的转移 与抵押权 的效力
陈 业 业
摘 要 抵押 物 转 让制度 与抵 押 权人 、 抵 押人 和抵 押 物受 让人 三者之 间的利 益 关 系息 息相 关。在抵 押 物转 让过程 中, 抵 押 权 人 与 受让人 的利益 , 可能 发生 许 多的 冲 突。抵押 物 让 与 , 以及抵押 物 效 力的难 题 , 也是 当前 各 国相 关法律要 解 决的一 个 焦点 。本 文通 过 对我 国 关于抵 押权 转 让 立法演 变的的 分析 , 以物尽 其 用和 利益 平衡 两 大理 念进 行指 导 , 对构 建我 国抵押 物
益、 使用 和 处分这 ~ 抵押 物 的权 利 。在抵 押 物 的处分 中 , 抵 押物 转 让是 处 分 的一种 典型 类 型 。 在这 一法 律 过程 的 实施过 程 中 , 执
( 二) 担保 法相 关规 定
担 保法 是与抵 押行 为 直接 相关 的法律 。在 我 国 《 担保法 》 中
体 的所有 权 , 抵 押 人还 是可 以 自主 处分 这一 物体 的。第 三 , 中立 关 各方 权 益起 到 了推进作 用 。
观 点。 该观 点认 为 在抵 押 物转 让 的过程 中,要 对 抵押 物进 行 分
类, 将抵 押 物分 为动 产 和不 动产 两类 , 要 允许 不动 产进 行 自由转
务, 或者 出现 约 定 中应 该履 行抵 押权 的 情形 时 , 债权 人 就有权 利 平 。 但 是这 一条 例在 实施 中 , 削弱 了抵押 权利 人现 实履行 这种权
获 取该 财 产 , 并 优 先受 偿 。 抵押 权 是抵 押权 人 利用 对抵押 物 的交 利 的程度 , 对抵 押人和 抵押物 的接 受者 , 都造成 了一定 的损害 , 尤 换 价值 进 行支 配 , 从而 保证 其债 权 得到 优 先受 偿 的权利 。 但 是在 其 是抵押 物受让 人 的权益受 影响 较大 , 同时对 抵押物 的有效 利用 实 际过 程 中 , 抵 押物 仍 然在 抵押 人 的手 中 , 抵 押人 保 留 占有 、 收 率 也造成 了降低 , 不利 于物 的流 转 。

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中抵押权的实现

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中抵押权的实现

构的商业化改革而逐步发展起来 的。借款人 申请贷款 的目的是用于购买房地产 ,由于其不能或不愿一次性 付清购房款 ,所 以就需要 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 ,以完
成交易。
现方式包括 :拍卖 、变卖和折价三种。但是 ,以房地
产作为抵押物 ,我国法律只规定 了以拍卖方式实现抵 押权这样一种方式。 ( ) 二 程序繁琐。按照法律规定 ,抵押权人欲处分 抵押物 时,可以与抵押人就处分抵押物进行协商 ,协 商不成 时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实务中 ,抵押人 通常不会积极配合抵押权人 ,而抵押权人甚至根本无
抵押权的实现, 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
债务时, 就抵押物变价或与抵押人签订合同取得抵押物
的所有权 , 使受担保的债权得到满足的行为,它是住房 抵押权制度的核心问题。因此 , 为更好地规范个人住房
抵押贷款,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创造 良好的条件,对抵
押权 的实现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意义。
维普资讯
第 1 第 1 4卷 期
20 0 2年 2月
广 东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u n 1o u n d n n t ue o u lc d nsr t n o r a f G a g o gI i t fP bi st A mi itai o
关键词:抵押 ;住房抵押 ;住房抵押贷款 ;抵押权 中图分类号 :D 2 .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43 (02叭一03 0 92 2 08 5320 ) 0卜 4
在我 国,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已成 为经济发展 的新增长点 。金融业 的介入加快了资金 的 流转 ,为房地产业 注入 了 “ 血液”。个人住房抵押贷 款是一项新兴业 务 ,它是随着我 国住房制度及金融机

经典法学毕业论文答辩模板2021完整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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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意义
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新增“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为通过非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程序实现抵押权提供了程序法支持。由于这是一项全新的制度,且法律的规定过
于笼统,未就非诉程序的构建进展规定,尽快建立担保物权实现的非诉程序,能
够完善我国的抵押权制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根本内容
一、抵押权实现的含义及法律规定 〔一〕抵押权权实现的含义 〔二〕抵押权实现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
致谢: 毕业论文辩论
论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登记制度不完善 〔三〕构建抵押权实现的非诉程序 由于这是一项全新的制度,且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未就非诉程序的构建进展规定,尽快建立担保物权实现的非诉程序,能够完善我 国的抵押权制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2 诉讼实现抵押权的缺乏 另外,关于抵押权实现的问题,还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但是,限于篇幅有限,就不赘述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和完善,在2021年,福州、温州等一线城市相继开放了第二顺位抵押权,以抵押权形式发生的公民 、法人之间的债权债本务论文关是系在日我的益指复导杂教师和的频亲繁切关,心研和究细心抵指押导权下完的成实的现。从,论确文保的 抵押权的顺利实现,能够充分发挥抵押权的融资担保作用,使 抵押权在市选题场到经论济文的中最对终促完成进,市教场师都经给济予正了我常不、懈良的支性持运。转首先起我着要不向我可的替指代导教的师作表用。 学 号: X达X最X真XX诚X的X的X谢意,在论文写作阶段,教师不仅对我的论文要求比较严格,同时对 〔三〕构建我遇抵到押的权疑惑实总现是的不厌非其诉烦程的给序我解释,直到我明白了为止。从恩师的思行方面我 〔一〕完善我国抵押登记制度 首先我要向体会我到的了指丰富导的教内师涵学表养达,最严谨真的诚教的学作的风谢,意求实,的在工论作态文度写,作这必阶将段成,为人教生师路不仅对我的论文要求比较严格,同时对我遇到的疑惑总是不厌 其烦的给我上的解座释右,铭。直到我明白了为止。 〔二〕抵押权实现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 抵押权实现是抵押制度的核心内容,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抵押权实现的困境是多方面的,有抵押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有立法冲突、政策 环境等多方面的原因,本论文通过研究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因素的障碍后,从完善抵押登记制度、允许后次序抵押权的先行实现、构建 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对研究抵押权的实现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另外,关于抵押权实现的问题,还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但是,限于篇幅有限,就不赘述了。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影响抵押权难以实现的原因是多方面并随着我国经济开展水平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因此我国有关抵押权实现的 法律法规要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开展的需要,现在最需要解决的就是完善我国的抵押登记制度、先后次序抵押权实现的次序问题以及 抵押权实现的非程序建立,这些都是广阔人民最迫切关注的问题。 由于这是一项全新的制度,且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未就非诉程序的构建进展规定,尽快建立担保物权实现的非诉程序,能够完善我 国的抵押权制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本论文是在我的指导教师的亲切关心和细心指导下完成的。 2 诉讼实现抵押权的缺乏 四、影响抵押权顺利实现的障碍 本论文是在我的指导教师的亲切关心和细心指导下完成的。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法律规制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法律规制

权 实现时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受让人 身份 和资格 、转让价格评估等 方面作 出科 学的规 范。
关键 词 :土 地 承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经 营 权 抵 押 权 实现 立 法
农村 土地承包经 营权是承包 人对所承包 的农 村土地享有 期债务 ,或者抵 押人} 合法继承 人 、受遗赠人无法履行 或拒 向 的占有 、使 用和 收益 的权 利 ,我 国 《 物权 法》 第 l5 2 条规定 绝履行到期债务 。这里的 “ 抵押 人”是指将土地承包经营 权 这一 权利 为用益物 权 ,并 在第 18 明确承包 人可 以依法流 抵押的 自然人 。此种情况下 ,到期 债务无法得到清偿 ,必 须 2条 转该权 利。然而 ,对 于是否允许 以抵押方式进行 流转 ,法律 通过抵押权实现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 益。 规定 比较 模糊 。笔者 认为 ,土地承 包经营权抵押 ,有利于实 ( )抵押 人被 依法 宣告 解散 或破 产 。这里 的 “ 三 抵押 现 、维护和发展农 民利益 ,具有理 论 、现实和 法制基础 ,法 人”主要是指承 包人 自愿联合将土 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成 的 律应 当予 以明确 、合理 的规 范… 。有鉴于此 ,本文尝试探讨土 农 业合作生产组 织或经过转让获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 关法 地承包 经营权抵押权 实现 中的若 千法律问题 ,为构建和完善 人和其它组织 。笔者认为 ,既然每个承 包人都可以将其全 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提供管见 。
体条件应规定为下列主要情形之一 :
法宣 告解散或破产 ,即使债务履行期 尚未届 满 ,也已在实 际
( )债务履行期满 ,因抵押 人原 因致抵押权 人未受清 上产 生了到期债务无 履行 主体的预期后 果。为及时 、全面保 一
偿 ,抵押 人又未能与抵押 权人达成债务 延期履行协议 。一般 护抵押权人利益 ,立法应允许抵押权在此时得以实现。 情况下 ,债务履行期 限未到的 ,抵押 人并无清偿 的责任 ,抵 ( )抵押人在 土地承包经营 中严重违 反法律规定或合 四 押权人 当然不能要求抵押 人履行 ;债 务履行期 限虽到 但未届 同约定 ,经发包 方或抵押权人请求 、制 止无效 ,导致承包土 满的 ,则抵 押人在 履行期 限 内是 否履行 债务 ,也不得 而知 , 地受 到破坏 ,可能无 法恢 复原状 ,不能挽 回损失 ,且抵押 关 抵押权人也 不能主张实现 抵押权 。当然 ,在特殊情况 下 ,抵 系主体双 方又未约定 代位物担保 。比如 ,抵 押人未维持承包 押 权人也 可以于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前请 求实现抵押权 ,这将 土地 农业用 途 ,将 其用于 非农建设 ,包括 挖土制砖 、建房 、 在 下文讨论相 关情形时提 及。这里所说 的 “ 因抵押人 原因致 硬化 为运动场地等 ;又如 ,抵押人对承包土 地进行掠夺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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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的实现概述(一)抵押权实现的定义抵押权的实现,又称为抵押权的实行,是指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实现抵押财产的价值,从中优先受偿的法律现象①。

由于抵押权的实现直接关系到抵押权的利益,既是抵押权的最主要的效力,又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因此,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包括两个内容,即抵押物变价程序和债权人优先受偿程序。

抵押物必须经过一个处分顺序,才能转换为一定货币价值用以清偿债权,所以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包括变价程序,同时就变价后的交换价值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优先受偿程序,是抵押权保全功能得到完全发挥的最后一环②。

抵押权的实现,本质上是抵押权人的权利,其实行与否是抵押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当抵押权人的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不能以先行使抵押权为抗辩,并不得强行以抵押物清偿债务。

只要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如何实现及何时实现抵押权。

(二)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对此,各国法律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例如,日本民法规定,若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取得时,因第三人享有涤除权,则以通知第三人为必要。

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第一百①郭明瑞著:《物权法》,中国法制,2009年12月第1版,267页。

②徐洁:《抵押权论》,法律,2003年第1版,第286页。

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此可见,在我国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条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权抵押权的实现是以抵押权有效存在为前提。

它指当事人以特定的债权设定抵押权,此项抵押权尚未因法定的原因而消灭,且不受限制。

抵押权的效力如为无效或已被撤消,则不能实现;如用法律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为抵押物,该抵押无效,抵押权虽为有效存在但其实现受到一定限制的,也属于不受限制的条件。

如:当原抵押权人将债权连同抵押权都作为标的物出质给他人的时候,原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就受到限制。

因为抵押人不能随意使质物灭失或毁损,就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债权而言,质押人不能使该债权灭失。

我国XX地区的民法典第903条对此规定“为质权标的物之权利,非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以法律行为使其消灭或变更。

《担保法》第64条也明确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既然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权利都受到限制。

自然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权的实现也受到限制。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债务人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决定债务人有无履行责任的时间标准。

债务履行时间既可以是一个时间点,又可以是一个时间段。

倘若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履行期没有约定或有约定不明确的,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款第2项及《合同法》第62条第4项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求,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同时,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此时,即便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债权人也有权实现抵押权,这就是所谓的“预期违约”。

债务受清偿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全部得到清偿,如果主债权人获部分清偿,抵押权人仍可实行抵押权而使未获清偿部分得到清偿。

3、应于规定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只能于其存续期间行使,抵押权存续期间届满的,抵押权消灭,谈不上实现抵押权。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对其抵押权不予保护。

于此情形下,如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不注销登记,抵押权形式上仍然存在,因此,抵押人应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抵押人可依法院的除决办理抵押权的注销手续。

二、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有三种:折价、拍卖、变卖。

(一)折价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折价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折价的方式也就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将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抵押权人,以实现债权。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并且折价协议只能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达成。

若抵押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或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此中约定无效。

这是为了避免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利用其优势地位与抵押人约定,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将价值高于被担保债权的抵押财产直接转归抵押权所有,以充抵债权,从而对抵押人造成不公平。

但法律所限制的只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做出这种将来转移所有权的协议,在需要实现抵押权的时候,已不存在可能给抵押人造成不利的情势了,这时双方可以协议以折价的方式来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

而且,如果双方确定的抵押财产的价款高于被担保的债权时,依照《物权法》规定,超出的部分要归抵押人所有,这样合同双方的权益就都得到了保护。

法院可否对抵押财产强行折价或者在对抵押财产评估后折价,裁判以抵押财产抵偿债权人的债权?本人认为,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抵偿抵押权人的债权的方法,属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实行抵押权的方法,在这个过程中,除非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同意以抵押财产折价,否则只能对抵押财产进行变卖或拍卖,以价款清偿债权。

因此,在诉讼程序中,法院不能强行对抵押财产折价,并裁判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以抵消抵押权人的债权③。

(二)拍卖拍卖是抵押权实现的最为普通的一种方式。

拍卖也称为竞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又分为③曹士兵著《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中国法制2001年版,第251页自愿拍卖和强制拍卖两种,自愿拍卖是出卖人与拍卖机构一般为拍卖行订立委托合同,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强制拍卖是债务人的财产基于某些法定的原因由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强制性拍卖。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拍卖来实现债权的方式属于第一种方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选择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以拍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有很大的优点,因为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标的物,拍卖的价款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拍卖财产的价值,从而充分发挥抵押财产对债权的担保作用。

抵押物拍卖价金会多于或少于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依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当拍卖所得价金不足以清偿抵押担保的债权时,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部分,得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继续向债务人求偿。

以拍卖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债权人的抵押权以及后次序的抵押权,在抵押物卖得价金不足求偿的X围内,皆归于消灭。

当拍卖价金超过债权数额时,多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三)变卖变卖是指以拍卖以外的方式将抵押物出卖的形式。

拍卖抵押物手续繁琐,费用较高,抵押权人不愿以拍卖方式行使抵押权或者抵押权人也不愿意以协议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充抵债权,则可以用变卖的方式变价抵押物取偿。

并且目前在我国各地拍卖机构不普遍、拍卖程序及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变卖仍然是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我国,以变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卖。

二是在法院强制实现抵押权时,如果无法以拍卖的方式对抵押物变价,则由法院主持对抵押物进行变卖。

以当事人协议变卖方式实现抵押权的,对抵押物价额的确定亦应参照市场价格,也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亦可行使撤销权。

三、抵押权实现的期间抵押期间对抵押权是否产生作用。

即抵押权实行是否受被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的影响,存在着是与否的观点,各国立法也不尽相同。

日本立法例是以独立、完全的诉讼时效,取得时效制度约束抵押权,以日本法为代表。

如《日本民法典》第167条规定,债权因10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396条规定,抵押权除非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不因时效而对债务人或抵押人消灭。

可见,抵押权因取得时效之完成而消灭。

法国立法例中抵押权因其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限届满的消灭而消灭。

如依《法国民法典》第2180条规定可知,抵押权因债权时效届满而消灭。

德国、瑞士、法国等亦否认债权诉讼时效对抵押权适用我国XX地区的立法例。

在我国XX地区,则设有抵押权除斥期间制度。

依XX民法第880条,抵押权人于消灭时效完成后,5年间不实行其抵押权者,其抵押权消灭。

接XX 民法学者的观点,物权原则上不因时效或除斥期间之完成而消灭,故此条为例外规定④。

抵押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大致有两种立法例:一是通过抵押权时效制度,抵押权在时效期限完成后消灭,二是除斥期限间制度,即规定抵押权在一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时,抵押权消灭。

两种制度中以第二种为优。

在我国,可以采用抵押权除斥期间制度对抵押权的实现期间进行限制。

由于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故抵押权除斥期间届满后,抵押权即不存在,且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问题。

④史尚宽:《物权法论》,法律,1990年版,第285页。

在除斥期间届满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抵押权均发生消灭。

抵押权人不得再要求得使抵押权。

因此,我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425条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但约定期间不得短于或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并应当明确记载于抵押权登记的文件中。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在抵押权除斥期间制度方面,《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权人没有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或者约定无效的,抵押权人自抵押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届满后四年不行使抵押权的,不得再实现抵押权,或者经抵押人催告后一年内不行使的,不得再行使抵押权⑤。

四、抵押权实现中的问题(一)抵押权与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形下,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由于《担保法》第82条规定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因此只有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才能发生冲突。

为了解决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我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421条规定:“在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本人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下,不能一概而论的说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或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应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仔细的利益分析后作出判断。

1、抵押物被留置⑤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2001年第一版,447-4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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