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抵押权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下载之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下载之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下载之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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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人的权利(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处分权A.抵押物的转移【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B.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
即在不动产之上仍然可以设定第二、第三顺序的抵押权。
就动产之上除了可以设定第二、第三顺位的抵押权之外还可以设定动产质权。
C.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了抵押权之后,抵押人仍然可以将该财产予以出租,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还未到期而且会妨碍到抵押权的实现的则抵押权人可以除去该租赁合同。
不过若租赁合同成立在先,设定抵押权在后,那么该租赁又是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那么抵押权实现时不得除去租赁合同。
△另外要特别注意:买受人的涤除权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出卖抵押物合同的效力?已登记:合同无效受让人行使涤除权后取得所有权未登记:合同有效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历年真题】2006-3-9 2、抵押权人的权利(1)保全请求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3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孳息收取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7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的设立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的设立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的设立。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已经开始紧张复习,要合理调整备考节奏和备考重点,民法作为重中之重,一定要认真对待,在复习中投入更大精力。
抵押权依抵押行为而设立。
抵押行为是当事人(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意思表示设定抵押权的双方民事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为抵押合同。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一)抵押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保管抵押财产和抵押权实现的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对于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可以有特别约定。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时,当事人可以补正。
对抵押合同的补正,亦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登记或者其他形式要件方为有效。
但是,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依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抵押合同中有上述约定内容的无效,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该抵押应为有效。
另外,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了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的范围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的范围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的范围。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已经开始紧张复习,要合理调整备考节奏和备考重点,民法作为重中之重,一定要认真对待,在复习中投入更大精力。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价值的,应当按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
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顺序清偿。
2.抵押物的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全部。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
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抵押权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应掌握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特别应当明确的是,抵押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
至于限制流通物能否设定抵押权,担保法未予规定,但一般学者认为,其抵押权有效,但禁止流通物上不得设定抵押权。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2抵押物的范围。
抵押物的范围包括:(1)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耕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但四荒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厂房可以抵押。
(2)房屋。
房屋可以设定抵押权,但房屋如转化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抵押。
宗教用房不得抵押。
机关法人的公益性财产,如机关法人的办公用房、部队营房也不宜设定抵押。
农民用房可设定抵押权。
(3)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工具可以设定抵押,但转化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设定抵押。
(4)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可以设定抵押,但转化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设定抵押。
(5)林木。
林木可以设定抵押权。
(6)其他财产。
包括依法获准建造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正在建造或计划建造的船舶可设定抵押。
但已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及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均不得设定抵押。
3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抵押合同对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办理登记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合同不得约定流质条款,即抵押物的所有权在主债权未受清偿时归债权人所有。
流质条款为无效条款,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实例演练1甲为一农民,因建房而向乙借款,双方约定,将自己承包的五亩及地上所种的小麦抵押给乙。
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担保物权概述和抵押权重点知识点下
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1.占有、使用抵押物。
2.所有的动产抵押人均享有正常经营权。
3.抵押物孳息收取权,但有例外4.抵押物出租权5.处分抵押物(1)再行设定抵押权(2)转让权「抵押权人的权利」1.保全请求权2.物上代位权3.变价优先受偿权4.超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原理:为什么动产浮动抵押属于特殊抵押?因为物权需要坚持物权客义,即物权的客体需要特定化,比如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等需要将房屋特定化,才能存在物权。
而动产浮动抵押中,其抵押物是浮动的,不是特定化的,从这个角度上讲,它属于特殊抵押。
2.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1)设立条件:抵押合同有效;对现有动产具有处分权。
(2)登记属于对抗要件:未登记的动产浮动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理基础在于,国家权力对于这种抵押要干预,故要求应当登记,但是,出于民法意思自治的理念,不登记又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此时,有关部门可以去找应当登记而没有登记的企业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影响其设立抵押权之法律行为的效力。
这是国家对于市场的干预与市场主体自由之间妥协的结果。
3.动产浮动抵押权的休眠期动产动抵押权有一个“休眠期”。
在休眠期内,抵押标的物“不特定”,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浮动”状态)。
休眠期内,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动产“自动进入”抵押关系,成为抵押财产;休眠期内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转让的动产“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
4.休眠期解除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后,出现以下四种情形之一,休眠期结束,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确定”(又称“结晶”)。
动产浮动抵押物结晶的效果:转化为一般抵押。
这四种情形是:(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如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
2017司考民法笔记:抵押权的实现
2017司考民法笔记:抵押权的实现
2017司考民法笔记:抵押权的实现。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1、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债务已届清偿期。
(3)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
2、抵押权的实现方法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折价、拍卖、变卖。
若当事人就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无法达成协议的那么抵押权人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将标的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从而实现其抵押权。
3、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不同,大家特别应当注意。
4、清偿债权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物权法第183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抵押权—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7)
抵押权—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7)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
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
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抵押合同无效B.借款合同无效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据此可知,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待定。
本案中,乙与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均是“冒用”甲的名字签字,而非以乙自己的名字签字。
乙的行为不是无权处分,而是无权代理。
因此,该抵押合同效力待定,而非无效。
选项B错误。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本案中,乙、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选项C错误。
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应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处理,甲对该100万元借款不负连带还款义务。
选项D正确。
因乙的行为不是无权处分行为,而是无权代理行为,丙也就不能善意取得。
因此,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提示】本题有争议,乙虽为无权代理,但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若构成表见代理的话,抵押合同有效。
另外,我们通常说“撤销”,一般指的是撤销某个法律行为,还不曾听说过撤销一个物权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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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精读:第二章 抵 押(1)
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精读:第二章抵押(1)司法考试资料「重点法条」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12条;《担保法解释》第71~72条。
「意思分解」以下有关抵押权特性的叙述,是考生必须具备的理论背景知识。
1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这是与质押相区别的关键点。
2 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从属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存在上的从属性。
抵押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成立或归属于无效时,抵押权也就不能成立或随之无效。
但最高额抵押是个 例外。
(2)处分上的从属性。
即抵押权不能与所担保的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供作其他债权担保,只能随同债权一同转让或者在债权转让时消灭(本法第50条)。
(3)消灭上的从属性。
抵押权同主债权共命运,主债权如因受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则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本法第52条)。
但主债权部分消灭时,抵押权仍存在而不能部分消灭。
3 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权的效力不可分,即抵押权担保主债权的全部并及于抵押财产的全部。
从抵押物与被担保的债权的关系上说,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全部;从抵押权与抵押物的关系上说,抵押权的全部存在于抵押物的全部上,也存在于抵押物的各部上;从抵押权与主债权的关系上说,被担保的债权分,抵押权仍不分。
不可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抵押权设定后,原则上抵押人的权利义务不因抵押物价格的增减而受影响。
(2)抵押财产的一部分经分割或者让与第三人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得对全部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3)抵押物部分灭失时,未灭失的抵押物部分仍担保着全部债权,其担保的债权额并未因此而减少。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抵押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抵押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抵押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抵押权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地役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担保物权概述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有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物权法定原则一、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中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例一】甲仅有一栋楼房,为了融资,甲于4月1日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仅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4月20日,甲又将建造楼房的建设用地抵押给丙,仅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①4月1日,乙同时取得房屋占有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抵押权(第一顺位)。
②4月20日,丙同时取得房屋的抵押权(第二顺位)。
③房屋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均构成重复抵押,乙第一顺位,丙第二顺位。
④仅房屋占用范围之外的建设用地由丙单独享有抵押权。
【例二】为了融资,甲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乙,向甲借了1000万元(无利息),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此后,甲在该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
司考民法学讲义:抵押权word资料14页
司考民法学讲义:抵押权司考民法学讲义:抵押权。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征程已经出发,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抵押权的内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广大考生2019年司考金榜题名。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学讲义:地役权司考民法学讲义:宅基地使用权司考民法学讲义:建设用地使用权司考民法学讲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A、发生上的从属性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由于不可分性非常抽象,特举二例说明如下:例1: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其对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甲将其中一间转让给丙所有,那么乙的抵押权不受任何影响仍然是对原有的三间住房享有抵押权,盖担保物权作为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与其分割转让等没有任何关系。
例2: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对其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乙将自己债权中的20万元转让给丙,那么担保物权不受任何之影响,即甲的三间住房仍然担保乙和丙的40万元债权整体。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抵押权 (1)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抵押权2009年1月15日,甲公司从银行贷款30万元人民币,约定2010年4月15日还本付息。
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提出以其位于东阳区的一办事机构的房屋设定抵押,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担保。
2009年8月,位于东阳区的甲公司的办事机构因业务需要,紧临原办事机构的房屋,又增建了三间平房,作为仓库。
2010年4月15日,甲公司没有偿还30万元贷款,银行几次催告,甲公司仍以无力偿还为由不予偿还。
【问题】:(1)甲公司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可否以口头的方式签订?为什么?(2)甲公司与银行之间订立的该房屋抵押权,是否必须进行抵押登记?为什么?(3)甲公司以其办事机构的房屋设定抵押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要一并设定抵押?为什么?(4)甲公司紧临原办事机构新建的三间平房是否属于抵押的财产?为什么?(5)在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以什么样的方式实现其债权?(6) 设甲公司与银行的抵押合同中记载的抵押房屋为8间,而抵押登记簿中记载的抵押房屋为10间,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应以哪一个记载为准?(7)设甲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后被有关机关确认为违章建筑,银行能否对该建筑行使抵押权?(8)设甲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是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后,银行能否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9)设甲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原有一附属的车库,该车库属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所有,那么银行能否对该车库行使抵押权?【参考答案】:法律教育网(1)不能。
因为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必须登记。
因为在不动产上设定抵押,经登记始发生效力。
(3)一并设定抵押。
因为以房屋办理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4)不属于。
房屋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5)银行可以通过与甲公司协议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应以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担保物权概述和抵押权重点知识点
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的体系」1.典型担保权可以分作“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两种(1)担保物权,是指具有物权性质的担保权,又称为“物保”,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类型。
(2)担保债权,是指具有债权性质的担保权,包括保证和定金两种类型。
在担保法上,保证称为“人保”,定金称为“钱保”。
2.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
即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
(1)目的:为担保追偿权实现而设立,没有追偿权就没有反担保。
反担保人是担保人的担保人,而不是债权人的担保人。
(2)方式:若反担保人是债务人,则担保方式只能是物保(抵押、质押);若反担保人是第三人,则担保方式可以是物保或人保(抵押、质押、第三人)。
3.非典型担保(1)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2)保兑仓交易、让与担保。
(3)所有权保留、有追索权保理。
「担保物权的特征」1.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
2.从属性(1)范围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从属于主债权范围,即≤主债权额度。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
(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
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仅内容和范围相应缩减。
(4)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法考真题解析:抵押权.doc
法考真题解析:抵押权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第55题(2016-3-55)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
其后,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
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务。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B.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屋价值的比例确定C.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由戊自主决定D.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据此可知,戊可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该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本案中,丙、丁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和顺序没有约定,构成连带共同抵押。
因此,戊行使抵押权时无份额和先后顺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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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特殊抵押权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特殊抵押权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特殊抵押权。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已经开始紧张复习,要合理调整备考节奏和备考重点,民法作为重中之重,一定要认真对待,在复习中投入更大精力。
(一)共同抵押共同抵押是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
在共同抵押中,数个物并不是本身结合而视为一物,而是在担保同一债权的目的上互相结合担保债权。
所以共同抵押与一般抵押不同.是一种特殊的抵押。
共同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就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进行清偿。
债权人的这种受清偿的权利因是否限定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而有所不同:1.如果限定了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时,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就各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分别就其负担金额进行清偿。
例如,甲对乙享有债权20万元,在乙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约定负担12万元,同时在丙的房屋上也设定了抵押权,约定负担8万元。
在抵押权实行时,尽管拍卖乙的抵押房屋就能清偿债权,但也不能仅拍卖乙的房屋,而应将乙抵押的房屋和丙抵押的房屋一同拍卖,甲就乙的房屋的拍卖价金受偿12万元,而就丙的房屋的拍卖价金受偿8万元。
之所以要这样做,不仅在于要保护当事人间的约定,更在于保护抵押物上后次序的抵押权人的利益。
例如,上例中乙的房屋上还有后次序的抵押权人,甲如果仅就乙的房屋价金受偿,后次序的抵押权人就可能不能受偿或不能完全受偿。
这种限定各个抵押物负担金额的抵押,严格地讲,不是真正的共同抵押,因为各个抵押人间没有连带关系,各个抵押物对于同一债权是分别担保,与可分之债相似。
2.如果未限定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时,抵押权人原则上可以任意就设定共同抵押的某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
如上例中甲既可拍卖乙抵押的房屋清偿全部债权,也可以拍卖丙抵押的房屋清偿全部债权。
如果乙抵押的房屋的卖得价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甲还得拍卖丙的房屋进行清偿,反之亦然。
可见这种抵押,每个不动产都担保债权的全部,这才是真正的其同抵押,亦称为连带抵押。
2017司考民法基础:抵押权的设立
2017司考民法基础:抵押权的设立2017司考民法基础:抵押权的设立。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根据《物权法》第187条,在下列四种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上设立抵押权,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
未登记的,抵押权不能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区分原则)①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房屋(其实只能办理抵押的预告登记)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在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司法考试中,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须特别注意以下两种情形:①例如:甲以自己的汽车给乙设立抵押,但未办理登记,此后甲又将汽车质押给不知情的丙。
则丙的质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
②例如:甲以自己的汽车给乙设立抵押权,但未办理登记,此后,甲将汽车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交付汽车并办理过户登记。
则丙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乙抵押权消灭(《物权法》第108条)须注意:甲将汽车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登记,此后,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此时,直接依照《物权法》第199条,丙即使是恶意(知道乙对汽车享有未登记的抵押权),丙的抵押权也优先于乙的抵押权。
此时,不适用《物权法》第1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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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一、抵押权(一)抵押权的设立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条件(1)抵押合同有效;(2)抵押人具有处分权;(3)办理抵押登记。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条件(1)抵押合同有效;(2)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3)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须公示,既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交付。
【注意】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注意】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4.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能抵押,但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违法违章建筑。
5.抵押登记(1)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可对抗第三人。
(2)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②交通工具;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等动产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抵押权的范围(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抵押权所及于抵押物的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全部。
主债权未被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①及于代位物。
②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③及于添附物。
④及于从物。
⑤及于孳息。
(二)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1.抵押人的权利(1)占有抵押物。
此占有为自主、直接、有权占有。
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
(2)使用抵押物。
因抵押人的使用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可主张保全请求权。
(3)虽然抵押人在一般情况下仍然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顺序清偿。
(4)处分抵押物。
除了对抵押物进行有益的保存、改良行为外,抵押人一般不得对抵押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
而法律上的处分由于抵押权具有优先的性质,这种处分一般不会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所以抵押人仍可行使其法律上的处分权,主要有:①仍可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抵押权。
②仍可转让其抵押物。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涤除权)。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仍可出租其抵押物。
规则:先租后抵:抵押不破租赁;先抵后租:登记的抵押可以打破租赁。
2.抵押权人的权利(1)抵押物的保全。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加速到期制度)(2)物上代位权。
非因抵押人行为(不可抗力或第三人原因)导致抵押财产灭失,有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的,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即物上代位权(其上不存在保全请求权)。
(3)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就抵押权为他人提供担保。
但由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4)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孳息收取权。
(三)抵押权的实现1.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抵押权有效存在+债务已届清偿期2.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具有顺序性。
(1)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达不成协议,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注意】这点与质权不同,质权人可自行拍卖质物。
3.清偿债权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物权法》第183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4.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抵押权的终止(1)主债权消灭;(2)抵押物灭失;(3)抵押权实现。
(四)抵押权顺位1.不动产抵押权的顺位。
(1)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2)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动产抵押权的顺位。
(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2)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3)均没有登记的,顺位相同(均为最后顺位),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权的顺位变更。
(1)达成变更顺位协议;(2)不动产顺位变更需要登记生效,动产登记为对抗要件。
(3)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4.抵押权顺位的相对抛弃。
对其他抵押权人:抛弃者和被抛弃者顺位不变;抛弃者和被抛弃者之间:同一顺位,按比例清偿。
5.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抛弃。
后顺位的抵押权人的顺位依次升进,抛弃者为最后顺位。
6.抵押权的顺位让与。
(1)对外:各抵押权人顺位不变;(2)对内:先满足被让与人,后满足让与人。
(五)动产浮动抵押权1.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
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注意】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非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不可以设立浮动抵押。
(2)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
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休眠期结束),抵押财产才确定。
【注意】设立浮动抵押的财产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除此以外的动产不得设立浮动抵押,不动产不得设立浮动抵押。
(3)休眠期制度。
休眠期结束的情形: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比如:抵押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出现。
休眠期内,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无追及的权利。
休眠期结束后,抵押财产确定;未经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转让的,属无权处分。
(4)担保财产的集合性。
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其抵押财产是经营者所有的集合动产。
2.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1)设立条件:①抵押合同有效。
②对现有动产具有处分权。
(2)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交付和登记不是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的生效要件。
(3)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在休眠期结束后,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4)欲使在休眠期结束后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应在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在抵押物特定前(休眠期内),转让抵押财产,不论受让人善意还是恶意,均发生物权变动。
(六)最高额抵押1.原则上,抵押人仅对抵押后,被担保债权确定之前这个时间段内的债权提供担保。
例外,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转让。
确定之后,才具有转移上的从属性。
3.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确认(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4.实现最高额抵押时,实际发生的债权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额为限;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为限。
5.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上期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