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直运输费补充预算定额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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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建筑工程垂直运输定额

一、建筑物垂直运输

1.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平至檐口的高度,突出主题建筑屋顶的电梯间、水箱间等不计入檐口的高度之内。

2.本定额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不包括机械的场外往返运输,一次安拆及路基铺垫和轨道铺拆等的费用。

3.同一建筑物多种用途(或多种结构),按不同用途(或结构)分别计算。分别计算后的建筑物檐高均应以改建筑物总檐高为准。

4.本定额中现浇框架系指柱、梁全部为现浇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如部分现浇时按现浇框架定额乘以0.96系数,如楼板也为现浇混凝土时,按现浇框架定额乘以系数1.04系数。

5.预制钢筋混凝土柱、钢屋架的单层厂房按预制排架定额计算。

6.单身宿舍按住宅定额乘以0.9系数。

7.本定额是按Ⅰ类厂房为准编制的,Ⅱ类厂房定额乘以1.14系数。厂房分类如下表:

注:建筑标准较高的车间,指车间有吊顶或油漆的顶棚、内墙面贴墙纸(布)或油漆墙面、水磨石地面等三项,其中一项所占建筑面积达到全车间建筑面积50%及以上者,即为建筑标准较高的车间。

8.服务用房系指城镇、街道、居民区具有较小规模综合服务功能的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层数不超过三层的建筑,如副食、百货、饮食店等。

9.檐高3.6m 以内的单层建筑,不计算垂直运输机械台班。

10.本定额项目划分是以建筑物的檐高及层数两个指标同时界定的,凡檐高达到上限而层数未达到时,以檐高为准;如层数达到上限而檐高未达到时以层数为准。

11.本定额是按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中规定的Ⅱ类地区标准编制的,Ⅰ、Ⅲ类地区按相应定额乘以下表规定系数。

二、构筑物垂直运输

1.构筑物的高度,从设计室外地平至构筑物的顶面高度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说明

一、本定额适用于塔式起重机基础及轨道铺拆;适用于特、大型机械安装、拆卸一次费用;适用于特、大型机械安装、拆卸一次费用;适用于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

二、本定额自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安拆费是按塔高30m内确定的,如塔高超过30m时,每增高10m 安拆费增加20%。

三、本定额中大型施工机械场外运输费用,是按照运费25km以内考虑的,在此范围内不论距离远近均不允许调整。运距大于25km小于35km仍执行本定额,若运距超过35km时,每超运距10km者,按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用的百分之十分段递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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