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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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快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打造有区域性影响力中等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县城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
二、征收补偿和安置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依法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区分住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营业用房和公益性用房等不同性质,实行货币补偿或回迁安置。
三、征收补偿方式
(一)回迁安置:回迁安置的地点,在该片区征收地块范围内。
(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本方案的规定评估确定。
上述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但征收下列房屋时按如下规定执行:
1、征收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房屋及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
2、征收产权不明的房屋,在就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依法实施征收。
3、征收的房屋有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解决的,可先行征收。征收前,对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
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待纠纷解决后,按本方案进行补偿安置。
4、征收设有抵押权或有其它他项权利的房屋,由当事人负责解决解除。
四、被征收房屋及土地产权、面积、用途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依据。经查档核实后,权属证书与产权档案、登记薄记载不一致的,以产权档案、登记薄记载的产权人为准。
1、居民的私有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经核实的《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产权人为准。
2、原为单位所有的房屋,现为私有占用,但未办理房屋、土地产权变更登记的,一律认定单位为产权人。
(二)一处宅院原则上认定为一户,如有异议,以有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是指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如证件载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明显不符的,以测绘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为准。突击搭建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简易房、棚房不计建筑面积。
(四)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一致载明的用途为准。证件载明用途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五)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使用权面积为准,如证
件载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明显不符的,以测绘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五、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
(一)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
1、该片区被征收居民的补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回迁安置。
2、独院住宅房屋的评估补偿,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房屋的不同结构,按照房屋重置价分别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主房及配房的评估价格,征收居民居住用地按土地使用面积400元/m2进行补偿。评估时针对被征收人土地、房产“两证”是否齐全予以区别对待,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面积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3、单元住宅楼(指多层住宅、一楼多户)的评估补偿,参照楼房重置价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其土地不予补偿。按照产权调换安置的办法(拆一套补一套),与被征收居民结算产权调换后的差价。征收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部分,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200元/m2,补偿给被征收居民;征收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居民按安置房钥匙交付日所在楼盘销售价格优惠不低于六个百分点支付房款(以当时征收时段、地域核算)。
4、安置住房设计为高层住宅(含现浇顶、中空玻璃、防盗门、外墙保温、电梯、水、电等配套设施,毛墙毛地面,不含地温空调)。住宅户型设计为90m2、120m2和140m2三个标准。安置住房价格为1180元/㎡,储藏室800元/㎡。
5、被征收独院住宅房屋居民安置住房户型面积选择方法:
(1)安置面积依据主房面积或居住用地面积的大小两种方法确定。
主房是指独院内具有明显界址点的独栋房屋。主房与配房相连的房屋,以主房的外墙承重墙为界线确定主房面积。一户一院只能确定一栋主房。
(2)按照主房面积选择安置房的:平房和单体住宅楼(指一户一院)的被征收居民,三种户型安置房可任选一套;选择一套安置房后如有剩余安置面积的可加选一套安置房。
a、选择一套安置房后剩余安置面积部分可以自由转让。
b、选择两套安置房后剩余面积部分不再计入安置面积,剩余面积不得转让;
c、安置面积最大为280m2,多余部分不得转让。
已挑选两套安置住房后仍有剩余主房面积的居民,不能选第三套安置房,其剩余安置面积按照在原被征收评估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增加200元/m2价格进行补偿。
(3)按居住用地面积选择安置房面积的,居住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0.25亩(166m2)的,只能选择一套90m2的安置房;居住面积大于0.25亩(166m2)的,可从三类户型中任选一套安置房;如居住用地大于或等于0.5亩(333m2)的可加选一套90m2或120m2的安置房。以居住地选择安置面积时剩余安置指标不得转让。
(4)按居住用地面积确定安置房面积的,其计算方法为:用地在100m2以内的,按1:0.8的比例确定安置面积;用地面积大于100m2以上
的部分按照1:0.6的比例确定安置面积,两者之和为总安置面积。空闲居住用地的只能挑选一套安置房。
用于置换安置房面积的居住用地面积以院墙内(含围墙)面积为准。
(5)给予住房安置的被征收居民,其房屋征收的各项补偿款拆除时暂不支付,待安置住房钥匙交付时,再与被征收居民据实结算差价。
(6)申请安置房的,安置面积以内的部分按照建筑成本价格1180元/㎡计算,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交付钥匙之日所在楼盘销售价格优惠不低于六个百分点计算(以当时征收时段、地域核算)。
6、对征收过程中经济困难又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收居民,以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安置。
7、被征收居民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在搬迁开始时按规定先期支付建筑面积6元/㎡的搬家费;选择安置的被征收居民每月发放3元/㎡的临时过渡费,搬迁开始时先期支付搬家费和18个月的过渡费,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部分按实际过渡时间据实结算。每户过渡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至安置房钥匙交付日止。
8、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房屋结构评估总额的180%与房屋装修、附属设施、土地等评估价值相加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只享受搬家费和奖金。
9、单位所有的房屋,只对主管部门或单位进行货币补偿。
10、单位国有土地上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按成本价实行货币补偿,只计算地上建筑物价值,与所在单位进行结算。
(二)商业用房的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