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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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
1 车辆与设备技术要求
1.1 基本要求
1.1.1 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GB7258的要求。
1.1.2 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JT/T198规定的一级车条件。
1.1.3 车辆应配置符合GB13392的标志,并按规定使用。
1.1.4 车辆应配置符合AQ3004—2005的车载监控系统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1.1.5 车辆应配置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装置,切断总电源装置应安装在驾驶室内。
1.1.6 车辆车厢底板应完好平整、周围栏板应牢固。
1.1.7 车辆应根据装运危险货物性质和包装形式,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和防散失等用具。
1.1.8 车辆应配备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1.1.9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安装符合JT230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并使用木质底板等防护衬垫。
1.1.10 运输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车辆,应使用专用集装箱车辆,其牵引马力应不小于310匹、核定载质量应不小于25吨。
1.1.11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使用年限不宜超过10年。
1.2 特定要求
1.2..1 运输使用国际集装箱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应符合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相关规定。
1.2.2 运输爆炸、桶装易燃液体、遇水易燃物品、有机过氧化物、剧毒品、感染性、放射性危险货物应使用厢式货车、罐式车或专用容器,运输爆炸品还并应符合科工爆(2001)156号文的规定。
1.2.3 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应不超过10吨。
1.2.4 运输需要控温危险货物的车辆,应使用配置控温设施的专用车辆。
1.2.5 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应符合GB11806规定的要求。
1.2.6 运输零星危险品配送的车辆符合运输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危险货物技术条件、具有通行权的小型厢式车辆。
1.3 罐体
1.3.1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压力罐体,应符合GB150规定的要求。
1.3.2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常压罐体,应符合GB18564规定的要求。
1.3.3 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m³。
1.3.4运输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m³。
1.3.5 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应符合GB/T16563的规定。
2 停车场地技术要求
2.1 停车场地不得设置在本市中心城(外环线内)和新城内。
2.2 停车场地应与下列地方保持不低于500米距离:
* 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 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 车站、码头、机场(专用除外)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2.3 停车场地的面积应达到车辆总数的投影面积2倍以上,且四周封闭,有专人看守,出入方便,场地应平整,结实。
2.4 停车场地的疏散出口一般应不少于2个,停放车辆数在50辆以下的停车场地可设一个出口。
2.5 同一企业场地内有多种车辆共同停放的,运输高危等级危险货物企业的场地必须用专用设施将危险品运输车辆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进行隔离,并按运输危险货物的种类设置警示标志,车辆停放时同其他建筑物应保持6米以上距离。运输普通等级危险货物企业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应与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分区停放,相隔距离不得低于6米。使用集装箱运输车辆的停车场地不需专用隔离设施。
2.6 同一场地内有多家单位共同停车的,应用专用隔离设施将危险货运车辆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并按运输危险货物的种类设置警示标志。
2.7 使用砖头、木头、铁栅栏、铁丝网等物品作为专用隔离设施的,起高度应不低于1.5米。
2.8 停放运输夏季高温时段限运危险货物的槽罐车辆的停车场,应建造敞开式停车库,防止阳光暴晒。
2.9 停放运输遇湿易燃物品车辆的停车场,应为水泥地面,有良好排水系统,不得有积水现象。
2.10 停放运输放射性物品车辆的停车场,应有专用的封闭停车库,应有专人负责开启,同时应配备专用射线检测仪,防止辐射超标。
2.1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零星配送)应达到运输高危等级危险货物企业的管理要求,并配置1000平方米以上具有经营许可的专用危险品仓库。
3 从业人员技术要求
3.1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应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3.2 运输高危等级危险货物企业宜配备一名中级化工专业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50辆以上的宜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50辆以下的宜设置安全管理人员。运输普通等级危险货物企业宜配备一名初级化工专业人员,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3企业经理、车辆技术负责人、调度、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人员水平认证证书。
3.4 承运剧毒、爆炸品和放射品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应有二年以上安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从业经历,且应身体健康和无犯罪不良记录。应经市交
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上岗,并每年宜进行一次在职岗位培训。其从业资格证书上应加注从事剧毒、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字样。
3.5 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宜设置取得《计算机初级证书》的监控系统管理人员。
3.6 从业人员持有的从业资格证书上的服务单位名称应同实际服务单位名称相一致。
4 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4.1 从事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运输的企业应具备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收集设施。从事气体运输、单一品种罐车、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可委托具有经环保部门认可的清洗公司进行车辆清洗。
4.2 运输普通等级货物企业的清洗场地和设施必须经所在区的环保部门认可,出具合格证明或到具有经所在区的环保部门认证的清洗公司签订清洗合同。
5 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5.1 安全防护分为车辆防护和个人防护;
5.2 车辆防护设备和设施主包括:
* 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
* 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 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装置;
5.3 车辆防护设备和设施应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获得检测合格报告。车辆年审时应出具认可机构的检测报告。
5.4 个人防护设备应符合国经贸安全(2004)43号的规定。
5.5 运输企业应按照运输危险货物的类、项的物品的性能配备应急救援器材。每一单位应配备二具以上的自给式呼吸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