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财政倾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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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2.28•【文号】财办综〔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财办综〔2017〕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做好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6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综〔2017〕21号)等要求,现就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数据事宜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需向专员办报送的资料。

1.2017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计划,即租赁补贴计划发放情况。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

2.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完成情况和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

3.按照财综〔2017〕21号文件要求,报送2017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完成情况,以及2018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

4.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财综〔2010〕95号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5号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部署和近期目标要求,为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按照现行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截至目前,2010年中央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均已下达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有关地区)。

同时,今年中央财政已追加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有关地区要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尽快分配下达到市、县或师、团场。

各市、县或师、团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将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与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及市、县或师、团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筹安排,尽快落实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和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条件的家庭,确保不因资金不落实、不到位而影响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

二、允许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为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11项“公共租赁住房支出”科目。

三、允许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后,作为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现就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问题,不仅可以直接增加投资,而且有利于解除住房困难家庭的后顾之忧,增强居民消费信心,扩大其他方面的即期消费,对调整需求结构、增强经济内生动力、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举措。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既可以增加住房供应总量,又能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有利于缓解商品住房市场压力,稳定群众住房消费预期,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增强城镇承接产业转移能力、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的内在需要。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让他们进得来、留得住、能创业,有利于提升城市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和区域竞争力。

二、科学合理规划“十二五”期间,各地要紧紧围绕“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以新型城镇化为统领,以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210万套,其中廉租住房45.9万套、公共租赁住房61.8万套、经济适用住房45.4万套、限价商品房13万套、棚户区改造(含林区、垦区危房改造)43.9万套。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近年来,湖南省人民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通过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积极解决了一大批居民的住房需要,有效推动了城乡居民的融合发展。

然而,仍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推动社会发展。

一、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将加大财力投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支持不断增加。

同时,健全财政拨款与企业、社会资本合作的机制,开展多元化的融资模式,保障项目顺利运行。

二、优化土地供应和使用。

将优先保障土地供应给保障性安居工程,确保建设用地的供应与建设规模相适应。

同时,加强土地使用管理,严格控制住宅用地的非住宅开发,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强化规划和管理。

各地政府要精心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建设目标和范围。

通过统一规划和管理,提高工程效益,避免住房资源的浪费和重复建设。

四、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配套设施的建设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政府要注重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五、加强政府监管和服务。

政府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管,严格把关工程质量,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同时,加强政府服务,提供居民合理的购房、租房和维权指导,解决居民的实际需求。

六、加大宣传力度。

政府要加强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居民了解相关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增强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意识和积极性。

七、加强社会力量的参与。

政府要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和企业参与到保障性安居工程中来。

湖南省人民政府将按照上述意见,以更高的力度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努力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为推动湖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同时,我们也希望广大居民能够积极参与并理解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携手共建美好家园。

财综[2015]6号 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5]6号 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市(县)绩效评价工作,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本市(县) 绩效自评报告。
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每年 1-2 月,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市(县)上年 度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自评,于每年 2 月 28 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加盖两部 门印章),分别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本地区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相关绩效分析和说明,其中,应重点评估和说明 服务对象满意度和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五)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内容, 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级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和
第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一)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和完善全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统一组织 实施全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地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加强绩效评 价结果运用,对地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绩效评价实施细 则,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 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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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学规范、分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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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方法和指标设计科学合理,评价流程统一规范,评价数据真实准确;实行中央对 省、省对市(县)的分级评价制度,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线、以地方自评为基础、中 央再评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完善城镇功能、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切实解决好全省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并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

二、明确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全省共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250万套(户),解决800万左右城乡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150万套(户),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100万户。

2011年,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60万套(户)。

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40万套(户),包括公共租赁住房11万套、廉租住房9.5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9万户、城镇棚户区和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10万户、经济适用住房0.5万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0万户。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24•【文号】财综[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要求,为确保完成2011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大地方公共预算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公共预算时,要根据本地区任务,认真测算审核应当由地方政府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并将其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保障,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力争比上年实际安排的资金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

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支持力度,年度安排的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也要比上年明显增加。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1〕29号)规定,将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体资金数额,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

二、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各地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财政部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浙政办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要求,适应新型城市化发展的需要,把城镇住房保障作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二)主要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基本实现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2011年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2011年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要,基本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基本完成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逐步实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的相互衔接和融合,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困难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突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10•【文号】财综〔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现下达2024年补助资金预算(见附件,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4〕号文件规定执行。

2024年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全流程且保持不变。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财政体制和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分配中央直达资金,并于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21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除反映资金分配结果外,还应当反映分配原则、分配办法、资金投向、预期效果等,同时将下达补助资金文件抄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三、省级财政部门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鲁政办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广泛覆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增加政府投入。

省级财政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有关政策,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严格落实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的政策。

资金仍有缺口的地方,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比重,在按规定程序使用年度超收收入时,要相应增加资金投入,不留资金缺口。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4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地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合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湖北省扎实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合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湖北省扎实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度 ,逐 步解决 棚户 区和 。 夹心层 住 房困难 群体 的住房 问
题 ,提高其基本生活和福利水平 ,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 促进 社会的公平与和谐。湖北省黄石市通过大力推进棚户区
改造 , 解决 了一处名为 。 十三排 的棚户区内20 多户国有 70 工矿企 业职工的住房困难 问题 ,得到人 民群众的交口称赞 , 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学合理设 计户 型 ,满足 居住安 全要 求 ,具备相 应的 配套设
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 ,层层签订 目标责任书。继续加强监督 检查 ,实行 “ 月督查 、季通报 、年考核 ”制度 。监察、审计 等部 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全过程介入 ,切实加强监 管 , 确保 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逐步建立 起科学合理的住房保障工作
年中央提出的经济工作两大 目标。 内需不振一直是制约经济
发展的瓶颈 。近年来房价的过快上涨对扩大 内需产生 了 。 挤
近 几年的 实践看 ,要保 持保 障性安居 工程 建设健 康有序 发
展 ,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 正确处理好需求与供给 的关系。
出效应 ,广大中 、低收入家庭为购置 昂贵的住房而缩减 消 费 、增加储蓄 ,其结果就是消费 、投资和出 口的经济结构失 调 , 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保 不
部 门在土地 审批过程 中严格 把关 , 用地 指标实 行计划 单 将 列 、直达项目 , 拆迁难度小 、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块优先用 将 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全面推行配建制度 ,在商品房和城市棚 户 区改造项 目中配建一 定比例的保障房 。优先将中央代地方 发行的债券用于保 障性住房建设 ,适当提高土地出让金净收 益部分比例用于保 障性住房建设。继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 确保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 通过发放 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 营运。探索运用保险资金 、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拓展公共租 赁住 房融资渠道 。通过财政贴息 、政府资本金注 入 、税费优惠等措施 , 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具备条件的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10.31•【文号】财综〔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规定,现就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现提前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见附件),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该项资金待2025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具体使用范围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省级主管部门应于资金下达60日内,按程序将经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的区域绩效目标(计划任务)报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确定区域绩效目标时,应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存量和增量,支持更多通过消化存量房的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

中央主管部门应于30日内将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汇总报财政部。

四、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黔财综〔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综〔2017〕34号各市(州)、贵安新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局、棚改办),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棚改办):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7月10日附件: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苏财综〔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20〕43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提前谋划、统筹安排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做好专项资金分配相关准备事宜。

市县财政部门接到中央专项资金后,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年内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二、严格专项资金使用市县财政部门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分账核算,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中央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认真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及时将本地区年度绩效评价报告上报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省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市县,在专项资金分配时适当给予倾斜。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青财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规〔2020〕1号各区(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9〕24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等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青岛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第三章预算编制和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青岛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9〕24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3.24•【文号】财综〔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14号各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交通委、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决定从2014年开始,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并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现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3月24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集中精力 全力以赴 确保完成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

集中精力 全力以赴 确保完成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

众 的期 盼还 有 差 距 ,我 们 深 感 任 务艰 巨 , 任重 大 。 责
下一 步 , 省 各级 住房 城 乡建 全 设 主管部 门要 按 照今 天会 议 、 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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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察工 作 。对此 , 设 区市 住房 城 各 乡建 设 主 管 部 门要 建 立 相应 的 领 导分 片督查 负 责制 , 市到 县 ( 、 从 市
二 五 ” 房 保 障 的 预定 目标 , 与 住 但 国家 30 6 0万套 的总体 目标 和 以城 镇 常住人 口为基 数 、 盖 面要 达到 覆 2 %的要求 相 比还有 很大 差距 。目 0 前 国家 给 各 省 的 目标 任 务 还 没 有
下 达 , 旦 下 达 , 地 要 不 折 不 扣 一 各 地将 省 里分 解 的任 务落 实 到“ 十二
具 体落 实 。 各级住 房城 乡建设 主管
部 门要 主动 加 强 与 相 关 部 门 的 沟 通 协调 。 天各设 市财 政和 国土 今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高 度 重 视 下 ,全 省 上 下 坚 决 贯
彻落实党中央 、 国务 院和 省 委 、 省
政 府 的决 策 部 署 ,加 快 推 进保 障 性 安居 工 程建 设 。截 至 目前 , 省 全 已落 实 保 障 性 安 居 T 程 项 目 4 2 1 个 ,新 增 廉 租 住房 受 益 家 庭 12 91 户 ; 开_ 廉 租 住 房 、 济 适 用 住 新 L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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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厅 领 导分 片督 查 负责 制 , 分片联
8 %。 . 总体来说 , 9 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 设 进 度 明显 快 于往 年 ,开 局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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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财政倾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1年7月25日来源:相关省(区、市)财政厅(局)办公室编者按: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今年以来,各地财政部门大力筹集建设资金,建立健全科学机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努力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辽宁:发扬棚改精神保障房开工率超九成一处处建设工地塔吊林立,一辆辆大型运输车往来穿梭……从3月初部署任务,到目前31.78万套保障房开建,短短4个月来,辽宁发扬棚改精神,再次创造了保障房建设新奇迹:开工率超过91.1%,远远高出全国平均水平;创建了群众监督等一系列新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速度双提高。

早在2005年,辽宁就在全国率先开展了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142万多名老棚户喜迁新居,铸就了“不等不靠、为民解难”的棚改精神。

“十一五”期间,全省通过棚改、廉租房保障、经济适用房保障等多种方式,合计改善了93.97万户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受益人口超过城镇人口总数的1/10。

今年辽宁全面启动了新一轮保障房建设,国家下达任务33.79万套,省里提出力争完成40万套,其中新建约34.88万套,并在进度上自加压力,15万套棚改房要年底竣工,10万套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要竣工60%,其余竣工40%。

全省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投资约350亿元,省财政、建设、监察等部门密切协作,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辽宁地处北方地区,有效施工期仅有几个月。

面对紧迫、繁重的建设任务,辽宁各级干部发扬棚改精神,强化责任,创新机制,重要时段夜以继日强力推进,实现了开工早、进度快。

在加快进度的同时,辽宁还特别注重提高保障房工程质量。

全省建立了一系列保障措施,确保将保障房建成“放心房”。

保障房与商品房执行统一的质量标准,并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一些小区还要配建幼儿园、托老所、超市等“10分钟生活圈”服务设施。

同时,建立了群众监督新机制,聘请人大代表、保障安置对象等群众代表全程监督,还公开了举报电话,随时受理群众投诉。

内蒙古: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已全部下拨盟市日前,中央财政下达内蒙古的39.87亿元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及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安排的27.01亿元配套资金已全部下拨各盟市。

今年,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拉动经济、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和造福困难群体的德政工程来抓,自治区财政通过调整预算、运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途径,多方筹集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切实加强资金保障。

为了体现对财力困难地区和任务繁重地区的支持以及地区的协调发展,自治区财政厅还提出了定额补助与分类分档补助相结合的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分配方案,即对项目比较分散、涉及地区较多的新建廉租住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综合考虑各盟市财力强弱、任务轻重情况,分类分档分配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国家和自治区对补助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国有林区、垦区危房改造和游牧民族定居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内蒙古有效施工期短,针对当前已进入施工旺季,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自治区财政厅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下拨工作,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简化文件运转流程,上半年已陆续将全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全部下拨。

山西:筹措资金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山西省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为37.54万套,为确保完成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加大资金保障力度,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努力筹措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在争取中央补助资金40.12亿元的基础上,2011年省财政预算安排7.65亿元,全力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同时,将中央代山西省发行的地方债券中分配给市县的41亿元地方政府债券,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对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及5个插花贫困县廉租住房按照中央标准1:1给予配套,其它市县也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助。

二、创新财政政策和运作机制。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通过采取财政贴息、政府资本金注入、税费优惠等措施,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

引导各市县充分利用现有政府融资平台,加大社会融资力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和退出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管理。

要求各市县要按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大工程资金监管力度,加强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绩效考评,严肃查处挪用资金、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近日,省财政厅下达了2011年廉租房建设补助资金15.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1.3亿元,省级财政配套4.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了2.9亿元。

资金涉及山西省8个市和37个县,支持建设廉租房54291套,面积达到270万平米。

天津: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今年以来,天津筹集资金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目前已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461万平方米,其中市财政局拨付5.3亿元,开工建设9万套公共租赁房,中央财政拨付9.7亿元支持天津保障房建设。

市财政还筹集资金4.2亿元,用于发放困难家庭租房补贴,使9.4万户家庭受益。

2011年,天津进一步扩大了住房保障覆盖面,实施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政策,将不符合廉租住房补贴条件,又无能力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夹心”家庭纳入租房补贴范围,全年新增1万户家庭领取租房补贴,累计全年有8.5万户各类中低收入家庭领取租房补贴。

未来五年,天津将新增保障性住房40万套,比“十一五”期间增加20%;累计享受住房补贴的家庭为14.5万户,比“十一五”期间增加93%。

政府需投入各类资金约230亿元,供应土地约1100公顷。

到“十二五”末,连同“十一五”期间已受益的家庭,天津将总计为83万户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约占全市城镇家庭的35%。

据悉,今年天津市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三种保障性住房1200万平方米19万套,比2010年分别增长85%和123%。

安徽:及时下拨中央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为支持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央下达安徽省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共18.6亿元。

安徽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按照《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分配下拨有关市县和产业集中区,推动2011年安徽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实施。

省财政、住房保障部门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加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采取措施,全面落实安徽省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

厦门:建立监管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性住房管理水平截至2011年7月,厦门市4个区9个保障性住房小区已投入使用,共入住9200余户,住户人数约2.7万人。

随着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数和人数增加,小区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出现部分住户违规装修等现象,而厦门市公房管理部门的日常巡查已难以有效管理。

经多次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厦门市财政局提出由市公房管理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保障性住房实际入住户数以每1000户聘请一名监管工作人员,并建立保障性住房监管经费保障机制。

同时,要求厦门市公房管理部门将监管工作人员组成监管队伍,不定期巡查,负责掌握各小区动态,加强对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指导,对住户的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情节恶劣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切实提高厦门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管理水平。

广东省广州市:八项措施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是2011年广州市政府要全力办好的十件民生实事之一。

广州市财政多渠道积极筹措资金,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全力支持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资金。

为确保完成8.5万套保障性住房的目标任务,2011年市本级财政需投入资金47亿元。

现阶段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单位住房基金增值收益等渠道提取的已经落实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资金已达35.34亿元,比2010年实际筹集数25.8亿元增加9.54亿元,增幅为37%。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在现有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的提取比例从目前的10%提高至13%,土地出让收入和财政一般预算超收部分优先考虑安排保障性住房项目,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与土地出让收益动态挂钩的新机制。

三、积极争取中央、省补贴资金。

通过绿色建筑示范、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等渠道,积极向中央、省争取补贴资金。

四、努力探索融资机制。

建立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发放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积极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宽保障房融资渠道。

五、严格执行税费减免政策。

结合中央出台的新政,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涉及的需减免的规费项目进行清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税费减免政策。

六、加快项目概(预)算评审。

建立绿色通道,加快保障性住房项目概(预)算评审,缩短保障性住房项目概(预)算评审时间,承诺限期办结评审时间为25天。

七、落实好各项配套资金。

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红线内无偿移交的各项配套设施(包括医院、学校等)建设资金,执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总盘子,由市财政先统筹安排,再按照归口管理分工从相应部门预算中调减,落实了保障性住房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来源问题。

八、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

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全过程管理,按照投资计划,严格审定概(预)算,坚定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

云南省昭通市:加大廉租住房建设投入力度2011年,云南省昭通市财政紧紧抓住中央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投入的政策机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投入。

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8250万元的基础上,省财政补助资金1650万元,地方财政自筹资金1.21亿元。

目前,昭通市财政已及时将中央、省补助资金9900万元下达到相关县(区),专项用于3300套廉租住房建设。

截至目前,昭通市廉租住房建设面积已达1149900平方米。

项目建成后,将使23211户城镇贫困家庭告别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差的现状。

福建省漳州市:多措并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为确保今年2.52万套(户)住房保障任务顺利完成,最近,福建省漳州市出台多项措施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是在市区土地出让时,按实际缴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5%计提住房保障资金,预计全年可多计提6000多万元,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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