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证据法学试题及答案
证据法学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1. 下列哪种证据是指通过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手段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A. 直接证据B. 间接证据C. 推定证据D. 间接推定证据答案:A2. 以下哪种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A. 直接证据B. 间接证据C. 推定证据D. 间接推定证据答案:A3. 以下哪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A. 直接证据B. 间接证据C. 推定证据D. 间接推定证据答案:A4. 对于证据的鉴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证据鉴定由法庭进行,由法庭专家进行鉴定B. 证据鉴定由检察机关进行,由检察机关专家进行鉴定C. 证据鉴定由公安机关进行,由公安机关专家进行鉴定D. 证据鉴定由国家权威机关进行,由专家进行鉴定答案:D5. 以下关于举证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 在刑事案件中,由控辩双方都有举证责任B. 在民事案件中,由原告方举证C. 在民事案件中,由被告方举证D. 在行政案件中,由行政机关举证答案:B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 请简要解释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别,并举例说明。
答案: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摄像监控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通过推理、推断等可以间接证明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的转述、物证的推理等。
2. 请简要说明中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非法证据原则。
答案:排除非法证据原则是指中国刑事诉讼中,法庭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利用非法手段或非法证据迫害被告人。
3. 请简要说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自由性原则。
答案:证据的自由性原则是指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可以自由选择、提供、引用各自的证据,法庭应当依法审查这些证据。
这一原则保障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实现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
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某,男,40岁,某市某区居民。
二人均为某市某区某小区居民。
2019年6月,张某某在某小区内发现其停在楼下的电动车被盗。
经调查,张某某发现被告李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张某某遂报警,警方随后将李某某抓获。
经审讯,李某某对其盗窃电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8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10月,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找到了被盗电动车。
然而,电动车在盗窃过程中受到损坏,无法恢复原状。
张某某要求李某某赔偿其因电动车损坏而遭受的损失,但李某某拒绝赔偿。
张某某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赔偿其因电动车损坏而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被告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因电动车损坏而给原告张某某造成的损失?2. 若被告李某某应当承担损失,损失赔偿的标准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关于被告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因盗窃行为导致原告张某某的电动车损坏,侵犯了张某某的财产权。
因此,被告李某某应当承担因电动车损坏而给原告张某某造成的损失。
(二)关于损失赔偿标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被侵权人的损失。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某因电动车损坏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电动车本身的价值损失;2. 电动车损坏带来的使用价值损失。
关于电动车本身的价值损失,原告张某某可以提供购车发票、维修记录等证据证明。
关于电动车损坏带来的使用价值损失,原告张某某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使用过程中因电动车损坏而遭受的损失。
对于损失赔偿的标准,可以参考以下几种方法:1. 按照购买电动车时的价格计算;2. 按照维修电动车所需的费用计算;3. 按照电动车损坏后的残值计算。
《证据学》案例分析及答案
---------------------------------------------------------------最新资料推荐------------------------------------------------------《证据学》案例分析及答案《证据学》案例分析及答案(一)案情:甲、乙、丙三人于1997年1月5日共同盗窃塑料薄膜,价值5000元。
案发后乙、丙二人逃跑,甲归案并如实陈述了三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
乙的妻子和丙的姐姐分别向公安机关陈述了甲、乙、丙三人于1月5日晚到乙、丙两家窝藏赃物的经过和赃物的外部特征。
根据乙妻、丙姐的陈述,公安机关查获了赃物,所获赃物同失主的陈述和被告甲的供述相互印证。
问 : ( 1) 指出本案证据分别属于哪些法定证据种类?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 (2 ) 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根据本案中所获得的证据,对被告人能否定罪? 答案:(1 ) 甲的陈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乙妻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丙姐的陈述是证人证言; 赃物是物证; 失主陈述为被害人陈述述。
直接证据有:甲的陈述、乙妻的证言、丙姐的证言。
间接证据有: 失主的陈述、赃物。
(2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 A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 B. 案1 / 6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C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D. 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案情:某市居民张三在本市永久商亭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
在开启第三瓶啤酒时,该啤酒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当场将张三的眼睛严重击伤,其朋友李四、王五及其子张小三的脸部也了伤。
张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啤酒的永久副食商亭交涉。
张三伤住院半个月,花费5000多元医疗费,其朋友李四、王五、其子张小三也各花费了数十元至百元不等,一个月后,张三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所有损失。
证据法学典型案例分析【精选资料】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1.A按照合同的约定将20吨西瓜通过铁路运送到对方当事人B指定的目的地。
B以西瓜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为由拒绝接收,并且拒绝交付货款。
A以B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运送的西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请求法院判决B履行交付货款义务。
但是,B认为A所运送的西瓜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
问:(1)本案中,有无物证?为什么?(2)本案中,A可否向法院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为什么?(3)本案中,证明责任如何分配?2、1984年3月11日(星期日)下午4时50分,北京印染厂卫生科急症室护士王贵珍去内科诊室取药时,发现该厂卫生科副科长曹慧茵(女,47岁)被人杀害于室内。
王贵珍立即报告了领导。
厂领导与保卫科的负责人等先后赶到现场,研究决定先对被害人进行抢救。
经厂长同意,找当时的值班医生张安虎(男,36岁)进行抢救。
为保护现场,由北京市棉印公司保卫科科长在前铺报纸,张安虎在中间,本厂保卫科长随后,三人踩着报纸鱼贯而入。
走到尸体跟前,张安虎脚踩报纸向前先用听诊器听了曹慧茵的心音后,又摸了摸脚腕的动脉,最后又摸了颈部,确定被害人已经死亡。
而后三人又踩着报纸走出现场。
张安虎在检查尸体时两手沾上了血。
证据情况如下:1、王贵珍讲:她在下午3时去内科诊室时,曹慧茵还未来,室内一切正常。
2、另有四名证人A、B、C、D证明,曹慧茵是当日下午3时30分进厂的。
3、法医鉴定:曹慧茵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方凳可以形成死者头部之损伤)4、现场勘验提取5块穿袜子留下的足迹,3张带有血迹和毛发的木凳。
5、找张安虎谈话时,发现张安虎穿的皮鞋在鞋底与鞋帮的结合部位有明显的血迹,令其脱下来检查,又发现在鞋底凹处、鞋底后跟也有血迹,而且属于喷溅血迹。
对此,张安虎辩称是对曹慧茵的尸体进行检查时沾染的。
6、经过查验张安虎等进入现场时所铺的报纸,没有发现带血的足迹。
7、在张安虎去过的外科诊室勘查,发现地面用墩布擦过,有不太明显的血迹;被擦的部位是局部的3片;墩布把上有血;室内拉着的窗帘上有用手擦过的血迹;后又发现张安虎当时所穿的裤子、毛衣、呢子罩衣上均有血迹。
证据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41. A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
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
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
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
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
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答(1)法院的做法合法。
因为A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证据的,即是说A未经B的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法院不得将其作为判决的根据。
法院的做法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法院可以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属于当事人承认。
当事人承认能够发生如下法律效果:免除事实主张者提供证据证明此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时法院应当将此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
1.(15分)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①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
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
1999年3月20 。
②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
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③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
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④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本证?哪些是反证?1.(15分)本案的原始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当事人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2分)传来证据有: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2分)言词证据有: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2分)实物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2分)直接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2分)间接证据有:张丁的证言;(2分)本证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2分)反证:无。
证据法学真题及答案
全国2012年10月自学考试证据法学试题课程代码:00229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注意事项:1.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 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
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促使自由心证制度得以确立的因素不包括...A.纠问程序受到了冲击B.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的实施C.科学发展使得物证成为发现真相的有力武器D.维护王权和中央集权制度2.规定证明对象的规范性文件是A.《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B.《民事诉讼法》C.《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D.《民法通则》3.关于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神示证据制度作出的裁判难以得到古人的高度信服B.早在19世纪初期,自由心证制度就已被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承认C.法定证据制度的确定与教会法存在密切关联D.神示证据法律制度下的主要诉讼目的是追究加害人的责任4.在证据法课程上,王教授希望学生在学习时能够将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及其适用的具体环境与其他国家地区相应的制度及其适用的具体环境作对比。
这体现的证据法学学习方法是A.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B.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方法C.比较的方法D.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5.2009年6月23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逮捕该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原党委书记、副指挥吴某。
若法院最终判决吴某罪名成立,应达到的证明标准是A.排除合理怀疑B.证据确凿C.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D.清晰的、有说服力的证明6.下列证明中,与其他三个证明不同的是A.证明办案法官是原告的堂叔B.证明被告摔坏了原告新买的手机C.证明案件不属于该法院管辖D.证明原告因突发疾病难以参加诉讼7.下列证据形式中,不.与直接观察法相关的是A.物证B.视听资料C.勘验笔录D.鉴定结论8.关于证明的相关概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证明的中心环节是证明对象,但其只能通过证明主体的行为来展现B.证明对象的确定依赖于法律规范的内容C.证明主体的所有活动都是以证明责任为中心而进行的D.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在具体案件中得以确定的9.关于犯罪构成事由,下列不需要...证明的是A.犯罪的主体要件B.犯罪的客体要件C.被告人的认罪态度D.犯罪时被告人的主观方面要件10.下列属于量刑时证明对象的是A.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4周岁的事实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事实C.被告人预谋犯罪的事实D.被告人系主犯的事实11.关于民事诉讼证明对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同订立的事实属于积极事实B.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权利消灭事实C.诉讼时效届满属于权利妨害事实D.债务的履行属于权利发生事实12.关于结果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结果责任主要是诉讼法上的要求B.结果责任来自于现实的诉讼形态和过程C.结果责任在诉讼进程中不会发生转移D.结果责任的产生可能派生于补救性的败诉风险13.下列诉讼中,证明责任倒置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的是A.检察院控诉王某贪污受贿罪B.李家兄弟的房产继承纠纷C.赵某起诉公安局行政拘留违法D.超市起诉某厂商违反入店合同14.关于医疗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院承担全部证明责任B.适用一般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C.我国未对此作出明文规定D.患者也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15.小王和小张讨论有关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问题,其中的主要观点有:(1)客观真实是诉讼程序追求的唯一最终目标;(2)把客观真实作为法院解决案件的最终标准是不现实的;(3)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能够确保完全绝对与案件客观真相相符合;(4)法院处理案件有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效率性和经济性多重诉讼价值的考量。
证据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1.在证据法课程上,王教授希望学生在学习时能够将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及其适用的具体环境与其他国家地区相应的制度及其适用的具体环境作对比;这体现的证据法学学习方法是 CA.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B.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方法C.比较的方法D.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年6月23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逮捕该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原党委书记、副指挥吴某;若法院最终判决吴某罪名成立,应达到的证明标准是 CA.排除合理怀疑B.证据确凿C.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D.清晰的、有说服力的证明3.关于物证的概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A.是指以自身所反映的内容或存在的状态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或痕迹B.是指以自己的属性、特征或存在的状态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或痕迹C.是指以自己所具有的质量、重量、材料、成分、结构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D.是指以自己的所处的位置、所占的空间、时间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4.关于书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A.对于公文书证记载的事项,不允许加以推翻B.报道性书证本身也可以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C.特殊书证仅基于法律的规定才可产生D.文字书证是最为常见的书证5.关于视听资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A.视听资料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B.视听资料是以静态的文字、符号或图像等所体现的内容来再现案件事实C.视听资料是以动态和直观的音像来再现案件事实的发生、发展和消灭过程D.以录音方式录制的证人证言属于视听资料6.关于电子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A.我国已经就电子证据问题做了专门的立法B.电子证据是现代电子技术发展的产物C.目前世界上尚没有国家制定有关电子证据的专门法律D.理论界对于电子证据的概念内涵做出了周延的界定7.下列属于证人不得作证的情形是 DA.是聋哑人B.是未成年人C.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D.不能正确辨别是非8.关于被害人陈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A.被害人陈述作为诉讼证据,可以包括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B.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他提供被害人陈述C.被害人陈述是一种独立的证据D.被害人陈述只能由自然人作出9.下列证据制度中,明确规定在证明力上,男子证言高于女子证言的是 BA.神示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D.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10.周礼·秋官·司盟记载:“有狱讼者,则使盟诅”,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这说明我国古代实行神示证据法律制度B.我国古代社会也存在神示证据的因素C.我国古代法律规定了司法官的责任制度和严格的司法监察制度D.司法官基本上是按“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11.关于书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A.书证以其外部特征、属性以及存在状态本身来证明案件事实B.书证以书面文件的方式存在C.书证不可以直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需经过转化D.书证的内容具有主性观12.视听资料更具有 BA.客观性 B.直观性C.稳定性 D.可靠性13.法官王某下班途中目睹了一起抢劫案件的经过,该案后起诉到王某所在法院,那么 B A.王某应作为法官审理本案B.王某应作为证人作证C.王某既可以作为法官也可以作为证人参与本案D.王某既不可以作为法官,也不可以作为证人参与本案14.关于专家辅助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A.专家辅助人具有独立性与中立性B.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C.专家辅助人作证的范围没有限制D.专家辅助人除了提供证人证言外,不能进行其他的诉讼行为15.关于笔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A.制作笔录时,只要制作主体签名即可,其他参加的人不需签名B.行政诉讼中也有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C.现场笔录是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无根据和是否合法的重要证据D.笔录在制作中不能使用方言16.不属于诉讼证据基本特征的是 BA.客观性B.科学性C.关联性D.合法性17.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捕前给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就如何处理盗窃物品问题的电话录音属于 CA.物证B.证人证言C.视听资料D.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18.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是指 CA.作为证据的实物是诉讼中最好的证据B.最佳证据是诉讼中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C.作为证据的原始文字材料优先于复制品D.当事人只能提供原件或者原物19.询问多个被害人的方法是 AA.坚持个别询问B.坚持同时一并询问C.以座谈会形式询问D.可单独、也可集中询问20.诉讼中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 DA.都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B.在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C.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D.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答案1——5 CCBDC 6——10 BDCBB 11——15 DBBBC 16——20 BCCAD二、名词解释21、视听资料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由于此类证据反映的是有关客体的声音特征和形象特征,所以,又称为音像证据;2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指指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原则上对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与法官自己的理性良知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23、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都不得认定事实;它明确要求司法证明活动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因此又称为“证据裁判主义”;24、证据能力是指在诉讼中有关人员所提出的证据材料能否被采用所依据的标准;“是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25、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发生关联的证据即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三、简答题26、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的方法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具体而言包括:第一,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三,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27、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概念及界定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所谓传来证据是指在原始证据的基础上产生的,经过复制、复印、传转、转述等方式生成的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即根据证据的出版或信息的来源,即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否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原始性关联,是否直接反映案件中人、物、事的属性或特征;同时还要看具体证据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28、物证概念及其特点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态等来发挥证明作用;2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3物证更为直接,更容易把握;4物证往往是间接证据;29、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是指由法律预先设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与证据判断规则,法官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1各种证据的证明及对证据的收集与判断,均有法律预先明确规定,法官不得自由裁量;2证据具有形式性与等级性;3刑讯逼供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4对最终的事实认定均规定了明确的证据要件;四、案例分析题30、甲从广东某老板处进了一批阁楼片淫秽光盘,打算转卖给乙,甲与乙约定在乙的住处交货;一天,甲的妻子丙开着一辆面包车,与甲一起将货物运到乙的住处;在清点光盘的数量时,丙才知道是淫秽光盘;于是没有参与清点和搬运;货物清点完毕后,公安人员忽然到场,将甲、乙、丙三人抓获,并且将淫秽光盘、面包车和甲的手机扣押;经过讯问,甲和乙供述了贩卖淫秽光盘的全过程,丙对知道的案件事实也作了陈述;问:(1)在本案中,侦查机关调查收集到了哪些证据分别属于什么法定证据种类(2)(3)在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理由是什么(4)答:1答:证据:淫秽光盘,面包车,甲的手机,——物证4分乙和甲的供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2分丙的陈述——证人证言2分2淫秽光盘、面包车、甲的手机——间接证据,2分因为所谓的间接证据是指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予以证明的证据;2分间接证据多为实物证据,且客观性强;本案中是三种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作为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2分乙和甲的供述、丙的陈述——直接证据,2分所谓直接证据是指本身可靠既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2分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在诉讼中,能够指出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其有罪的直接证据;2分。
证据法学 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虚构案例:
张先生带着妻子李小姐和年幼的儿子李小龙玩滑梯时,突然发现前面有一位滑板男青
年正把自行车停在三人面前,没有避让或下车,三人就被迫停下来等待。
此时,突然有一
侧的女性大声叫喊着:“好了,你开枪了!”右侧的一位目击者瞬间判断出那位滑板男青
年是个抢劫犯,因为身后蹲伏着另一位抢劫犯,正拿着手枪瞄准着张先生家庭。
为了保护
家人,张先生只能慌忙抓住妻子和儿子,在原地蹲下,以避开危险。
抢劫最终没有成功,
手枪也归还了,抢劫犯也被警方抓获。
就这一案例来看,根据证据法学原理,检讨其事实真相时,法院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
进行证据论证:第一,生物检验证据,抢劫事发时,现场有多人看到犯罪嫌疑人长相,从
而对其进行识别;第二,物证证据,抢劫犯手中的手枪,可以作为抢劫事实的可靠证据;
第三,抗结论证据,开枪的女性以及目击状的其他见证者可以提供有力的口头证据;第四,张先生及其家庭成员的行为也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本案例可以通过以上四种证据来明确其事实真相:抢劫事件当晚发生,抢劫犯也被立
即抓住,张先生家庭所受的到吓唬有可靠证据可以证明,因此针对抢劫犯可以依法严惩。
法律审判完整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15日,某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王某的投诉,称其在某市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款标注为“纯天然、无添加”的蜂蜜产品,使用后感觉身体不适,怀疑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协会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该品牌蜂蜜产品涉嫌虚假宣传。
经调查,该品牌蜂蜜产品实际上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
消费者协会将此情况报告给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协会的报告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了调查。
执法人员查看了该超市销售的蜂蜜产品,并提取了相关证据,包括产品包装、销售记录、进货渠道等。
2. 责令整改根据调查结果,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超市销售的蜂蜜产品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遂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销售该品牌蜂蜜产品,并对该超市进行了行政处罚。
3. 依法审判消费者王某认为,该超市销售的蜂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他的人身健康造成了损害,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将超市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购买蜂蜜产品的发票和包装,证明其确实购买了该品牌蜂蜜产品;(2)医院诊断证明,证明王某因食用该蜂蜜产品身体不适,经诊断为轻微食物中毒;(3)专家鉴定意见,证明该蜂蜜产品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
被告超市则辩称,其销售的蜂蜜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同时,超市还提供了以下证据:(1)蜂蜜产品检验报告,证明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2)厂家提供的生产许可证,证明厂家具有合法的生产资格。
4.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王某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超市退还购买蜂蜜产品的货款;(2)判令被告超市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判令被告超市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被告超市则认为,其销售的蜂蜜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5.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被告超市销售的蜂蜜产品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因食用该蜂蜜产品身体不适,给其造成了损失;(3)被告超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蜂蜜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
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1、某村村民李某与邻村村民赵某为争一头母猪诉至法院。
李某在诉状中称我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2003年10月15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
丢失后我向派出所报了案。
2004年2月12日听说县水泥库旁有一头黑色母猪我前去看果然有一头母猪带四个猪崽2白1黑1花。
我确认这就是我家丢失的那只就赶了回去。
第三天赵某带人来我家说这头母猪是他的强行将猪赶走。
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我对这头母猪的所有权并判令赵某立即归还我家的母猪。
审理中李某提出以下证据一母猪是2000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
二母猪因咬伤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后腿打坏了留有白印。
三邻居刘某证实2000年李某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
赵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一该母猪是从邻居王家买来的。
二由于母猪好跳圈被栓了个木块结果将后腿磨出白印记。
三王某证实他确实卖给赵某一头黑色母猪。
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是母猪配种到下崽需115天黑色母猪生产白色或花色的猪崽只有用白色公猪配种才有可能。
二李某现在的邻居朱某反映诉讼前听李某的妻子董某说他家的母猪是10月底丢失的。
三镇派出所在2003年11月11日底台历页上记载“李某于10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
”四法院对所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猪为黑色两后腿内侧有白色印记。
请问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各属于何种法定证据参考答案李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赵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法院收集的证据一鉴定结论二证人证言三书证四勘验笔录2、2000年7月13日凌晨在某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有以下证据一尸体、血迹、摩擦痕迹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
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二手表被害人手腕上的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三勘验结果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四照片侦查人员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五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认定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六有妇女张某作证她对侦查人员说事故发生时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七里程碑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A市15公里八A市某厂车辆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A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
法院法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2020年5月,李某在自家的后院搭建了一座简易棚,用于堆放杂物。
同年9月,张某在自家的屋顶上种植了一棵大树,树冠逐渐长大后,遮挡了李某家的采光。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修剪或移除树木,但张某以树木不影响采光为由拒绝。
2021年3月,李某家的屋顶因长时间积水导致漏水,李某发现屋顶的漏水点正好位于张某家大树的位置。
李某怀疑是张某家的大树根系导致屋顶漏水,遂与张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因其树木导致屋顶漏水的损失。
一、争议焦点1. 张某家的大树是否是李某家屋顶漏水的直接原因?2. 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关于张某家的大树是否是李某家屋顶漏水的直接原因:根据现场勘查和鉴定结论,张某家的大树根系确实侵入了李某家的屋顶,导致屋顶结构受损,从而引起漏水。
因此,张某家的大树是李某家屋顶漏水的直接原因。
2. 关于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家的大树根系侵入了李某家的屋顶,导致李某家遭受财产损失,张某对此存在过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规定,即使张某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家的大树根系侵入了李某家的屋顶,属于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完整word版)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2011)三、(本题22分)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
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
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
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
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
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
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
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
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
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
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
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
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
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证据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行政机关
证据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行政机关篇一:四证据法案例分析四、案例分析(20分)1、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
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
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为什么?(10分)(1)3辆汽车的性质(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
理由: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换句话说,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应将审查重点放在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上,如果法院将审查重点放在相对人行为的合法性上,法院很可能成为行政机关的“执法帮手”,这对提起诉讼的相对人极为不公。
行政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况且,即便是相对人的行为有不合法情况,也不能得出行政机关行为正确的结论。
所以,行政诉讼主要是审行政机关,而不是审相对人。
判断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是行政机关的任务,法院不必也无权“帮忙”。
2、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根据以上情况,请问:(10分)指控王某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应当承担证明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是哪些机关或人员?为什么?答: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是人民检察院。
原因:举证责任是指控诉方和辩诉方在审判阶段负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辩护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无罪的义务。
证据学部分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2003年辽宁省商人张某某突然死亡,周围的群众反映可能是他的妻子刘某与其奸夫占某合谋害死的,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了以下证据材料:(1)刘某供认,为了同占某结婚,两人多次谋划杀死张某某,最终乘张某某熟睡的时候,占某用铁锄将其杀害。
(2)占某向侦查机关做了与刘某一样的供述,承认杀了张某某。
(3)刘某的公婆,即张某某的父母说,在张某某死的当天,他们不在家,听儿媳妇刘某说张某某是不小心摔倒死的。
(4)邻居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证明,刘某与占某通奸已久,周围的人所共知,张某某的父母也有所耳闻,只是,他们—家老实,没有声张。
(5)从占某家里搜出来的铁锄上的血迹,经鉴定与死者张某某的血相吻合,其外形与死者的伤口也吻合。
请问,根据你所学的证据法的知识,上述5种证据分别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是间接证据还是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分析与答案:本案中,这五种证据材料分别是:1有罪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2有罪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3无罪证据、直接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4有罪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5有罪证据,间接证据、原船证据、实物证据。
案例分析2:原告郝大海,系河南省某村村民,1985年在被告河南省某县工商银行所属金融服务所活期存款9000元。
1989午4月3日上午,郝大海持存折到金融服务所取款3000元,尚余6000元。
当口下午,郝大海发现存折丢失,因家距金融服务所较远,立即用电话向金融服务所声明挂失。
金融服务所工作人员王某某接挂失电话后,经查,原告帐户内的存款分文未动。
郝大海在电话中对王某某说:“看着点,别叫人冒支。
”王某某答应可以,并告诉郝大海第二天到金融服务所来。
之后,王某某没有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为郝大海办理挂失手续,也未向所内其他人员交代此事。
第二天下午,郝大海到金融服务所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时,得知存折内的6000元存款已被他人冒领。
证据法案例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详细解答)87.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驾驶员将行人撞死后驾车逃逸,当时没有成年的目击者,只有一个4岁半的小女孩在现场附近玩耍。
根据小女孩的描述,肇事车辆为电视广告中经常出现的某某型号货车,小女孩还具体说出了汽车是什么颜色的。
经近一步调查,发现肇事现场附近一建筑工地当天来过一辆这样的车送建筑材料。
公安人员到这辆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找到了这辆车,尽管驾驶员对车辆进行了清洗,但最终还是在轮胎上发现了肇事后留下的血迹,经专家鉴定,该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
据此,公安部门逮捕了驾驶员,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不讳。
问:(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是什么证据?(2)小女孩能否作为本案的证人?参考答案:(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证据有:证人证言(4岁半的描述)、鉴定结论(专家对肇事车辆留下的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的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
(2)小女孩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本案中,小女孩虽然年幼,但不影响其对看到肇事车辆的辨认和表达。
解析:本案考查的是对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的理解和对证人资格的判断。
第一个方面比较简单,需要注意的是对证人资格的把握问题。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的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如果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不影响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仍然可以作为证人。
88.甲、乙、丙三人犯有共同盗窃罪,在诉讼中,甲供述了盗窃罪后,又揭发乙曾单独在盗窃后实施了强奸罪,另外,还揭发丙曾犯有诈骗罪。
经查证,甲揭发乙、丙二人的犯罪事实属实,甲都未参与实施。
证据法案例分析题
证据法案例分析题1、某皮革厂附近的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皮革厂排泄的污水减少其农作物也的收成;并且对他们的身体造成了损害;请求法院判决皮革厂赔偿他们的损失..对此;皮革厂否认居民的损失是由其排泄的污水造成..问:本案中;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答: 本案中;应由被告皮革厂就排污行为与农作物收成减少和身体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谁主张;谁证明”;原告居民应当就皮革厂实施排污行为的事实以及农作物收成减少和身体受损害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理由是: 环境污染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包括: 加害行为皮革厂排污行为、损害农作物收成减少和身体受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民诉法规定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加害人应就因果关系不存在负举证责任;而受害人原告则应就排污行为和损害后果负举证责任..2、甲从广东某老板处进了一批阁楼片淫秽光盘;打算转卖给乙;甲与乙约定在乙的住处交货..一天;甲的妻子丙开着一辆面包车;与甲一起将货物运到乙的住处..在清点光盘的数量时;丙才知道是淫秽光盘..于是没有参与清点和搬运..货物清点完毕后;公安人员忽然到场;将甲、乙、丙三人抓获;并且将淫秽光盘、面包车和甲的手机扣押..经过讯问;甲和乙供述了贩卖淫秽光盘的全过程;丙对知道的案件事实也作了陈述..问:(1)在本案中;侦查机关调查收集到了哪些证据分别属于什么法定证据种类答: 证据: 淫秽光盘;面包车;甲的手机;——物证乙和甲的供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丙的陈述——证人证言(2)在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理由是什么答: 淫秽光盘、面包车、甲的手机——间接证据;因为所谓的间接证据是指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予以证明的证据..间接证据多为实物证据;且客观性强..本案中是三种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作为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乙和甲的供述、丙的陈述——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是指本身可靠既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在诉讼中;能够指出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其有罪的直接证据..3、吴某17岁所在学校班主任刘某来到吴某家为吴某、秦某和王某3人复习功课;因王某尚未到来;刘老师在客厅准备教案;吴某和秦某在阳台观望王某何时到来;吴某跟秦某打赌说他敢把阳台上的花盆扔到楼下去;秦某告诫吴某这样做可能砸伤楼下的行人;吴某不听告诫;举起一盆君子兰就扔了下去;恰巧楼下有位老人赵某66岁经过;花盆正中赵某头部;致赵当场死亡..楼下有一10岁的小女孩陈某正在玩耍;她亲眼目睹了吴某将花盆扔下来砸死赵某的经过;陈某立即跑回家把这一经过告诉母亲;后来陈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将所见情况向公安人员做了叙述..问题:(1)陈某在本案中能否做证人为什么 10分答: 可以..因为根据证人证言知识中对证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可知;在我国;证人的积极条件包括: 了解案件情况;证人是自然人;能够正确表达意志;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10岁的小女孩陈某目睹了案件的发生情况;她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并且与案件的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作为证人的条件;所以她有资格作为证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心智健全、年龄处于10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儿童;可以在其监护人的监护下作证;或经法院许可;出庭作证..(2)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0分1.答: 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诉讼权利有:1)安全保障权:2)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3)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的充分的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和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刑事诉讼中证人的义务有:1.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2.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4.某地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进行敲诈的录音磁带一盘..请问:1.该录音磁带属于书证还是视听资料为什么答: 视听资料..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或者电子磁盘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它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动态直观性;对其收集需要依赖科学技术..本案中;该录音磁带是通过电话进行敲诈形成的;而且是在公安机关的侦破过程中;所以属于视听资料;倘若是在刑讯过程中;则属于证人证言;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2.该录音磁带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为什么答: 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是指本身可靠既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在诉讼中;能够指出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其有罪的直接证据..本案中;该录音磁带记录了犯罪嫌疑人敲诈勒索该案件的真实情况;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所以属于直接证据..5.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拘留了赵某;下面是侦查人员张某开始讯问被告人赵某的一段笔录: 张: 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赵: 我没有罪张: ②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许你抵赖..赵: 我要请律师;让我的律师跟你们说话..张: ③现在你不能请律师..律师不能介入侦查活动..赵: 我抗议;你拘留我时没有出示拘留证..张: ④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赵:沉默张: ⑤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赵:沉默张: ⑥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如果你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必须对你加重处罚..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侦查员张某上述①至⑥的问答的正确性进行判断;同时说明理由..“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拘留程序不合法..应该是撞见犯罪嫌疑人;可以立即抓获;但是拘留应该出示拘留证;而且要2名以上侦查人员..答: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答: 错..违反了无罪推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首先应告知其涉嫌的罪名;其次应该询问其有无犯罪..②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许你抵赖..答: 错;违反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回答;以及是否如实回答;都不得对其实施强迫;也不得以此作为刑讯逼供的借口;更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或不如实回答作为认定其有罪的根据..③现在你不能请律师..律师不能介入侦查活动..答: 错;可以请律师了;律师可以介入侦查活动..必须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有会见权;可以与嫌疑人会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④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答: 在逃犯;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拘留证;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⑤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答: 错;违反了无罪推定..违反了公认的举证责任在指控方的原则..我国实行的是无罪推定;不需要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的清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不得强迫受到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负举证和证明的责任..⑥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如果你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必须对你加重处罚..答: 错;属于有罪推定;一是公诉案件不应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禁止诱供;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侦查员没有权利释放犯罪嫌疑人;也没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而且;处罚罪犯的权利不在公安机关;而在人民法院..6.某银行工作人员甲由于赌博背负巨额债务;无力清偿;遂动起盗窃本行保险箱的念头..经过周密筹划并且自制了系列作案工具后;甲在一天深夜悄悄潜入银行撬开保险箱;盗走人民币3000多万元;并放火烧了银行..案发后;公安人员赴现场发现了甲的脚印..请根据证据法理论上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分类方法;请问“甲的脚印”分别属于哪种为什么答: 甲的脚印——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做原始证据..在证据为痕迹或者物品体积较大的情况下;司法人员采取科学方法予以收集;应当认定为原始证据..甲的脚印——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二证据相结合才能与予以证明的证据;称为间接证据..甲的脚印只能证明甲曾经出现在现场;却不能直接证明甲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当事人..甲的脚印——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物证就属于其中一种;叫的脚印是属于物证中的痕迹证据指与案件或其他待证事实有联系的物质痕迹7、2006年6与人1日下午;甲带其6岁的女儿乙到H市儿童乐园游玩..期间;儿童乐园中的一个3米多高的卡通塑像因摆放不合理发生倒塌;将正在旁边玩耍的乙砸伤;造成其两处骨折..甲作为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将该儿童乐园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共计7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请问:1本案中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有哪些答: 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事实有:原告甲的女儿乙在卡通塑像旁边玩耍;乙的损害两处骨折是在被告儿童游乐园设置的卡通塑像倒塌中造成的被告儿童游乐园应当证明卡通塑像的摆放有无缺陷、乙的受伤与游乐园的管理不善没有因果关系2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为什么答: 原告甲应当承担证明受有损害的事实;“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自然应当对受有损害的事实加以证明..被告儿童游乐园承担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被告应该对卡通塑像的倒塌不存在缺陷;对小女孩造成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范畴..8、甲诉乙返还20万元借款;法院向乙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阐明了本案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与具体要求、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同时还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并明确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乙在答辨书中提出抗辩请求: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返还2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自己已经还了钱;但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没有找到甲写的收条;故未向法院提交该证据及其他证据..在本案一审法庭辩论期间;乙在家中整理藏书时突然发现甲写的收条;遂提交法院..甲以举证期限届满为由;请求法院不采纳该证据..试问:1乙为什么对“已经还了钱”的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答:乙提出的“已经还了钱”的事实是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用以支持自己的抗辩请求和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2分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乙应当对支持自己抗辩请求的“已经还了钱”的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符合高度盖然性原则..3分2乙可否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答:乙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2分理由是: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3分3法院应否同意甲不采纳收条的请求答: 法院不应同意甲不采纳收条的请求..理由是: 证据失效排除规则是根据利益衡量原则确立;旨在合理权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虽然乙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收条“;但是“收条”是本案中的重要证据;若不采纳则可能对乙造成明显不公平;也可能导致法院判决明显不公平..3分。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证据法学是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它研究的是如何在司法审判中收集、认定和运用证据,从而确定案件事实,保障公正裁判。
在证据法学中,案例分析是一种常见的教学方法,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深入理解和掌握证据法的基本原理和具体规定。
下面以一起实际案件为例,进行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物品,B公司支付相应费用。
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向B公司提供的部分物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B公司无法按合同要求正常使用,因此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1.证据的收集:在这个案例中,B公司为了证明A公司提供的物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收集一些有关物品质量的证据。
比如,可以提供由专业人士检测出的物品质量问题报告,以及与物品质量问题相关的合同、发票、交易记录等文件。
2.证据的认定:在法院审理中,B公司提供了一份物品质量问题报告,但是A公司对该报告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法院在对证据进行认定时,会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判断。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可能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报告的出具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检测标准、报告所得结论是否具有客观性和可信度等。
3.证据的运用:在这个案例中,如果法院认定B公司提供的物品质量问题报告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和可信度,那么该报告可以作为证据来支持B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还可能要求A公司提供相关的合同、发票、交易记录等证据,以便判断A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进一步确定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
4.特别规定的证据: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一些特别的证据规定。
比如,如果A公司声称其提供的物品质量问题是由于B公司在使用过程中不当操作或存储不当导致的,那么B公司可以提供相关的物品使用和操作记录,以证明自己的使用行为是符合合同要求的。
5.证据的排除: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排除一些证据,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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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三、(本题22分)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
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
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
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
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
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
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
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
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
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
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
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三、参考答案:1.不正确。
因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
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2.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
(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
(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没有。
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
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无其他证据印证。
4.不能。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
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
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5.(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不适当。
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
五、(本题19分)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
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
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
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
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
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
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
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问题: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
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五、参考答案:2.(1)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3)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
(2012)五、(本题20分)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 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
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
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
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 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
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
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
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
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
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五、参考答案:2.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3.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
理由说明:(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
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
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
(2013)三、(本题22分)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
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
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