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篮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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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建筑器材租赁合同
承租单位:
电话:
联系人:
出租单位:
电话:
联系人:
租赁合同书
签订日期:年月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遵照
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租赁时间:从乙方收料之日起到乙方退货甲方收料之日止。(含提货日与退货日)
2.租赁物资数量:以甲方出具的专用提货单乙方收料员签字为准。
3.乙方对所租赁物资保证使用期为日,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超过一个月按乙方实
际使用天数计算。
4.
续收取乙方租金。乙方丢失的物资除按成本价赔偿外仍需按合同价给付租金。
5.租金结算方式:乙方必须在起租日期起,每隔30天向甲方交付月租金,如不按期交纳甲方
每日加收乙方租金总额的15%的违约金。乙方逾期未支付租金超过三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资,由此产生的费用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跨年度使用租赁物资需征得甲方同意,结算本年度租金,并以正式签定封存合同为准。
6.乙方负责检查验收所租赁物资的质量和数量,出现质量问题一切后果加方概不负责。
7.乙方对所租物资要妥善保管,维修保养,租赁期满退还物资时由双方共同验收。如有损坏缺
少,按甲方有关规定办法进行赔偿。(后附维修及赔偿收费标准)
8.租赁物资往返运输及装卸,安装拆卸,维护养护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租赁物资的安
装拆卸技术指导。退货时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将租赁物资整理好,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将其摆放整齐。如乙方整理未达到甲方要求,甲方将适当收取乙方费用。
9.乙方在使用租物时,应按照租物的性能合理使用,如发生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均由
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承担责任。
注:再使用吊篮时,必须使用安全绳系好安全带,脚手架单排架起两层以上必须使用枪杆三脚架等安全措施。
10.在使用租物期间,甲方维修技术人员有权阻止一切违章操作行为,限期整改,整改期内租金照
收。如不听劝告的,甲方维修技术人员有权停机,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均由乙方负责。
11.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第三方使用,更不得变卖或用作抵押。如有违约,
甲方有权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并收取乙方违约期间租金总额50%的违约金,追究其法律责
任。
12.租赁期间乙方发生丢失损坏按照以下赔偿。
(1)电动吊篮:提升机每台4000元,电器箱每只1200元,钢丝绳每米6元,电缆线每米10元,安全锁每只1000元,篮筐每米500元,枪杆三脚架每节500元,配重每块50元
(2)手动吊篮:篮筐每米300元,手动葫芦每台300元,油丝绳每米5元,安全锁每个80元U型环每个10元,安全绳每根20元,螺丝每套1元,葫芦扳手每根10元
13.合同有效期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到终止租赁结清账目为止。
1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遵守,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15.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附表修
改,变更部分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16.协定达成后,乙方交甲方押金元,此款不作为租金,在乙方终止租赁退还物资时甲
方在押金中扣除租物中缺损赔偿和维修费用后,将押金余款退还乙方,但不计息。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地址:工程名称:
经办人:经办人:
电话:电话:
授权提货人:
电话:
(请乙方经办人,授权提货人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补充条款:
一、乙方在租赁期间使用物资的自然损耗,乙方
不负责任,人为损坏的乙方赔付。
二、甲方负责吊篮的安全合格检验。
三、乙方租赁期满后,报甲方验收,无异议后,
甲方在取回吊篮离场前如数返还押金。如有人为
损坏,乙方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按市场价赔偿。
甲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