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外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范围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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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外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范围的比较研究

刘芳芳

20091611452 国贸0902

摘要当前,我国产品质量问题令人担忧,而产品责任法立法的滞后使得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本文通过对中外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范围的比较,分析我们产品责任法在产品范围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范围的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法产品范围立法完善

产品责任法就是确定产品制造者、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质量发生侵权行为而承担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明确法律责任意义上产品的概念及其范围,这是受害者提起赔偿诉讼请求的基本前提。世界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立法宗旨和公共政策不同,对产品范围的界定各异。

一、各个国家对产品范围的界定

(一) 美国对产品范围的界定。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世界上发展最早、也是最完善和严格的。美国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c)项规定:“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这是成文法中的定义。但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出于各种对保护消费者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倾向于对法律条文采取更广泛、更灵活的解释。例如,1978年的哈雷斯诉西北天然气公司案,法官将天然气纳入产品的范围。

(二) 欧盟对产品范围的界定。1985年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将产品定义为:“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产品也包括电。”不过,《指令》同时允许各成员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将上述两种产品包括在“产品”定义范围之内。

(三) 中国对产品范围的界定以及相比较存在的问题。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可以看出,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产品范围在司法实践不断扩大,产品从工业品扩大农产品,从有形物扩大到无形物,如智力产品、电、天燃气等等,几乎囊括了所有有价值的、可以用来进行交易、销售和使用的东西。毫无疑问这种扩大性的规定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充分体现了美国崇尚平等、自由的理念,法律对消费者权利给予充分重视的法律传统和消费者强烈的维权意识。与美国相比,欧洲对产品的定义持较为保守的态度,把产品限制在“工业生产的可移动产品”,但也明文规定将电力作为产品,并将完全将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排除在产品责任法调整范围之外。而与前两者相比,我国的产品范围的界定不仅过于狭隘,而且存在众多不足,这给裁判实务留下不确定性的因素。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5 5 规定,

不动产、初级农产品、电、气、热等无形产品、书籍等智力产品、军工产品以及服务,都被排除于产品范围之外,今年初级农产品已经纳入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之内,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其他一些产品应该纳入其中,以更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范围界定的建议

针对我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范围存在的问题,建议修改产品质量法时,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对产品范围给予宽泛地界定,将下列产品纳入产品范围内:

(一) 血液及血液制品。血液和血液制品不是同一概念,血液是人体自然生长的,而血液制品尽管来源于血液但却不同于血液,它已经包含了经过工业加工的成分和内容,所以,血液制品完全属于“产品”的范围。从传统上基于血液是未经“加工”的,所以不视为产品。但是在血液与亲体脱离,到植( 输) 入受体体内,是一个过程,而且这一过程极其危险,最常见的是感染病毒或病菌,使接收者身体受到严重威胁。美国1 9 7 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没有把血液纳入产品范围内,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州在判决中已经承认血液为产品了。科罗拉多州法院在一案判决中认为尽管血液不是制造产品,但因输血供人“消费”也应视为产品,负责提供血液而使患者染上肝炎的血库应负赔偿责任。例如1 9 9 9年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个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案件中,认定输血用血液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 条的产品定义,因此不是“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章关于严格产品责任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5 5 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这显然不利于受害者的保护。但一些不法血站非法采血所导致的致损事件,在现实中屡见不鲜,尤其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地区更为严重,直接侵害了受害者的生命安全,将血液及血液制品规定为“产品”并追究其缺陷产品责任,可以有效遏止这一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 煤气、天然气、热等无形产品尽管煤气、天然气和热等都是无形产品,但都是工业产品,是能为人力所能控制和支配的,并且也都能给消费者带来巨大风险。如 1 9 9 7 年底发生于安徽省芜湖市的管道煤气中毒事件,该事件中由于芜湖燃气总公司提供的水煤气热值低,气压不足,一氧化碳含量高且未进行过加臭处理,致使数十人在短短两年内死于煤气中毒。对于这种远低于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只有认定其为缺陷产品并对其提供者依严格责任原则追究责任,才能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因而把煤气、天然气和热纳入产品范围,适用严格责任,能更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 特定的智力产品。“智力产品”是英国学者惠特克使用的称谓,主要是指书籍等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建筑设计图、成文信息材料等。国外有不少学者主张将智力产品视为产品,因为智力产品同样存在诸如书籍内容有误、信息数据不精准、电脑软件程序失灵等产品缺陷,也会造成使用者的损失。

(四)不动产。在我国,建筑工程被明文规定排除在产品之外。但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极为混乱,而人们购买房屋的需求却日益增长。2005年,房屋问题仍为消费投诉五大热点之一。面对这种情况,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等有关立法显然力度不够。因此,在相关立法还未完善之前,建议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将不动产适当列为产品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以缓解目前房地产市场的不规范状态。

参考文献

[1] 何桢,蓝志明,解晶.产品责任立法中的产品范畴比较研究.天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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