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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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理制度汇编
分离。
第九条在计算机系统内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定期进行备份,备份的信息应妥善保管于安全保密设备中。
第十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在维修时,应保证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改为其它用途时,应保
证系统中不再有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涉密计算机(含便携机和移动存储设备)和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公司应当根据涉密程度设立控制区,未经相应部门负责人(或保密办)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和使用。原则上涉密计算机(含便携机和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带出安全保密区域,如确应工作需要将存储涉及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等带出安全保密区域的,要做到随身保管,并对这些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含有绝密级以上的,必须通过保密渠道传送。
第十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出的涉密文档、数据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同样视为保密信息,应妥善保管于安全保密设备中。
第十三条涉密计算机确需送外检修的,要经公司领导批准,送保密局认定的公司检修。并必须先清除涉密计算机硬盘存储的信息,维修后必须进行保密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及时上报公司保密负责人。
第十五条复印机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及操作。
不得利用内部复印机擅自复印国家秘密载体(包括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图表等),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时,须经制文机关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后方可复印。
第十六条对复印机要重视保密管理,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发现违反保密规定使用复印机造成泄密事件,除对当事人追究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利用传真机传输国家秘密载体(指密件、密报、资料、图表等)必须指定专人操作,利用加密装置,并且必须履行审批登记制度。第十八条传真机的管理使用情况列入保密检查的内容,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在传真机上加装其他部件,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5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和内部传递(传阅),必须登记编号,并与非涉密文件、资料分类登记,单独传阅。交接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条公司秘密文件、资料的拟文草稿和修改稿以及印刷清样,应进行登记
和管理,除必须保留存档的以外,均应经保密负责人同意,监督销毁。第三条公司形成的秘密文件、资料的打印,必须由打字员或文印人员承担,或者送交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印刷厂打
印。打印中的校样、废页、多余文稿、软盘、光盘等应及时销毁。第四条秘密文件、资料的xx、传递、处理,必须由专人负责。传递的秘密文件、资料,须封装并在封套上标明密级,属于绝密文件、资料,还应贴密封条或加盖密封章。
涉密文件、资料和档案资料的学习传达、查(借)阅,在发文单位规定的保密期限内,要严格控制知情人员范围。知情人员范围由公司保密负责人确定。
第五条工作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出办公室;公司其他涉密人员也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随意带出。
因公外出人员,个人不准随身携带绝密文件、资料。如遇特殊情况必须随身携带绝密文件、资料时,事先必须经公司保密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进行保密教育,并要二人同行,严密看管,不得遗失。
携带机密或秘密文件、资料时,必须装在文件包或密码文件箱内,并乘坐有安全保障的交通工具。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情况下,随身携带机密或秘密文件、资料外出。不准携带机密或秘密文件、资料出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