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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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松河乡新华煤矿煤矿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抽放瓦斯设备检验制度 (3)
第二章抽放设备停、运行联系制度 (5)
第三章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6)
第四章抽放瓦斯基础参数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11)
第五章抽放瓦期效果检验制度 (14)
第六章钻孔、钻场检查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抽放瓦斯设备检验制度
第一条瓦斯抽放设备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期抽放规范》、《本安体系数检查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检查。
第二条瓦抽队负责所有抽放设备的检修、维护和日常管理工期,并按要求建立相应的瓦斯抽放设备检查台账。
第三条瓦抽队必须安排专人每对抽放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并按要求填写设备检查台账,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四条瓦抽队党政技领导和技术员必须每半月对瓦斯抽放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巡视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瓦斯抽放设备检查台
账,在检查完毕后按要求填写检查记录。
第五条泵站司机每班三次必须对所有泵站抽放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六条泵站司机必须每小时对抽放负压、瓦斯浓度、流量、温度等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的巡视检查记录。
第七条安全科、通风科、机电科每月必须组织对抽放设备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验,以确保设备可靠运行。
第八条瓦斯抽放泵每运转15天必须按要求进行倒机,确保备用机正常使用。
第九条瓦抽队在开启抽放泵时,必须对抽放泵及电器设备进行检修,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启抽放泵。在抽放泵开启时泵站司机必须随时观察泵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将抽放泵倒到备用泵上,并向队值班领导、矿调度和通风汇报。
第十条瓦斯抽放泵在停用后,必须按要求对抽放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瓦抽队使用钻机前,必须按要求对钻机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钻机使用正常。
第十二条通风科必须按要求每周对瓦斯监测设备进行检验及调试,并建立相应的瓦斯调校记录。在按要求调试完毕后按要求填写调校记录。
第十三条新投入的抽放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由机电科牵头组织使用单位及相关科室组织验收,验收前必须对抽放设备进行试运转,试运转正常后按规定办理交接班手续,在交接班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瓦斯抽放设备检验、检修和运行必须按机电设备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瓦抽队必须按要求建立瓦斯抽放设备检查、检验、检修制度,在设备运转时必须按要求进行检查。通风科和机电科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瓦抽队没有按要求对抽放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和填写记录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党政技、各罚款500元。
第十六条瓦斯抽放设备在使用及运转过程中,如果没有按要求进行检修,导致抽放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对瓦抽队罚款2000元。
第十七条瓦斯抽放设备运转及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抽放设备出现异常,没有及时汇报,导致抽放设备停运转的,对瓦抽队罚款2000元。
第二章抽放设备停、运行联系制度
第一条抽放设备停、运行前,瓦抽队必须按要求上报抽放设备停、运单和抽放设备停运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科、机电科、安全科、调度室、通风副总审核签字,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停泵。
第二条抽放设备停用期间,必须按抽放设备停、运单和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在抽放设备停运期间,如果影响民用,必须通过媒休和通知向居民通知。在恢复供气前,必须再次通过媒体和通知居民再发出通知,方可供气。
第三条抽放设备运转过程中,如果突然停泵,泵站司机要立即启动备用抽放泵,并及时向队值班领导、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江报,由队值班领导联系联系维修工、调度室联系维修工、调度室联系机电科,在最短的时间内同时到达抽放泵站,查明原因并处理。调度室在接到泵站司机电话后,如果影响民用和工业用气,要立即联系通过媒体和通知向广大居民通知,做好停运气期间的防范工作。
第四条抽放设备开启前,瓦抽队必须按要求对抽放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并按要求填写设备开启通知单,开启通知单在各单位同意签字,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按要求开启抽放泵。在开启抽放泵前必须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在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按措施要求进行联系和操作。
第五条抽放设备开、停运前,瓦抽队现场负责人必须用电话通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由调度室通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在接到电话后确保本单位无任何问题后,汇报给调度室,再由调度室通知瓦抽
队,瓦抽队在接到开、停用泵命令后,方可开、停用泵。
第六条瓦斯抽放设备停运期间,瓦抽队必须按要求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和《抽放设备开停泵联系单》。在抽放设备停运期间,如果没有按要求操作的,对党政技各罚款500元。
第七条瓦斯抽放设备停运期间,瓦抽队必须按《抽放设备联系单》和《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在抽放设备停运期间,如果没有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擅自推迟和延长时间的,对瓦抽队党政技各罚款500元,对其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八条瓦斯抽放设备停用联系期间必须按《抽放设备停、用联系制度》执行,如果不按其执行的,对其责任人罚款1000元。
第三章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第一条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检查规程》、《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盘县洒基深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亮山煤矿瓦斯抽放设计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瓦斯抽放工程必须依照《洒基深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亮山煤矿瓦斯抽放设计方案》要求,设计必须总工程师批准后,瓦抽队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并按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检查技术措施。
第三条抽放管路敷设时,瓦抽队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敷设,敷设完毕后,由生产科牵头,组织通风科、安全科、生产科、调度室、瓦抽队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抽放设计
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瓦抽队上报验收单,经相关性科室及矿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应重新铺设直到合格后为止。
第四条瓦斯抽放钻场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抽放钻场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施工。施工完毕后,由生产科牵头,组织通风科、安全检查科、调度室、瓦抽队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瓦斯抽放钻孔施工中,交接班时必须要求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录,并将当班详细情况向下班汇报。在施工中当班负责人必须每班三次向通风科进行汇报,汇报当班钻孔施工情况及钻孔进尺情况,并按要求填写钻孔施工原始记录。如果不按要求进行汇报和填写施工原始记录的,对现场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六条瓦抽队在每班交接班时,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施工牌板必须按要求填写清楚。瓦抽队管理人员和通风科要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现场交接班施工牌板没有按要求填写的,对现场负责人罚款300元;填写不清楚的对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七条瓦斯抽放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随意理发设计。施工中,若遇地质条件变化或出现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对钻孔设计位置、数量、深度或角度进行调整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与通风科联系。经通风科、地测科现场确认,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钻孔参数时,由通风科对设计参数进行变更,施工单位按设计变更后的参数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调整参数或不按设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