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尊场律师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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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尊场律师成功案例
陈尊场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共产党党员,高级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长期从事刑辩、民事、行政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独特的办案方法,能够准确地运用法律知识,准确地把握法律精神,有效地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陈尊场律师曾担任某投资公司和某银行(000001,股吧)等金融类案件代理工作,对该金融类案件处理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与观点;曾代理数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陈尊场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已成为具有丰富经验的办案能手。在民事审判领域成功地办理了许多错综复杂、性质恶劣、影响恶劣的民事案件;在行政案件及刑事案件方面也曾成功地办理过多起行政诉讼案件。
1、陈尊场律师成功代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该案被评为2013年度北京市优秀案件。
2009年10月24日,王某驾驶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十字路口因交通事故发生严重拥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顺义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0年1月15日,检察院以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其逮捕归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因肇事后逃逸被抓,构成交通肇事罪。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缓刑五年。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12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了王某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3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后,王某家属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无罪。陈尊场律师针对该案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首先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且判决其缓刑,因此陈某对王某具有赔偿义务也具有合理性;其次应充分考虑本案被告人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较大且后果严重,不应当对其判处死刑判决为宜,因此将本案交由刑事案件辩护人进行辩护;再次陈尊场律师认为其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对社会做出赔偿等情况下考虑从轻处罚并无不当。被告人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缓刑五年各一年,并且责令被告人赔偿王某家人一倍共计六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该案已经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3年度北京市优秀案件。
2、2014年4月1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光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家属多次要求民事赔偿。为此,该案在法院开庭审理期间,由于本案当事人系未成年人,案情复杂,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证据的收集非常困难。为了取得最好的辩护效果,律师和当事人共同商定向律师委员会申请调取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调取案件发生过程、当事人情况以及事发时的周围监控录像。在此过程中律师充分地考虑到各种客观因素和各种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综合各方面的情况考虑后,决定聘请陈尊场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服务。对被告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禁止进行精神鉴定的措施;在与被害人家属沟通过程中充分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引导家属积极为被告人争取无罪、赔偿等权利。#刑事辩护#话题讨论#【辩护要点】《刑法》第137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别恶劣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事辩护须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能保证车辆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将车停在公路两旁。”陈尊场律师说。本案中被害人是一名年仅20岁的青年,正值青春年少,风华正茂、朝气蓬勃、意气风发;在事发后被当场抓获归案。**%以上是当事人对陈尊场律师辩护所取得初步效果所作出的判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组成人员中择优录取。其中有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到本案中被害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情况使陈尊场律师通过查阅大量刑事案件证据材料
和召开多次会议与杨光彪进行沟通、交流、商讨辩护人所作辩护意见和辩护策略,最终促成赔偿义务人在一审和二审期间提出各赔偿请求:(1)返还被害人杨光彪遭受损失122万余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3)丧葬费3万元等。上述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5万元;(4)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审宣判后提起上诉;二审
3、2015年1月9日上午,陈尊场律师接受上海某公司委托代理原告宋某等人诉某公司、陈某、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宋某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被告人宋某在法庭上,作了深刻的悔过态度,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中,在其与妻子的矛盾激化、家庭矛盾的背景下,虚构出一起离婚案件让法院重新审理后对宋某作出定罪处罚。为使案件更加有利于宋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得到解除。经合议庭合议后将该案提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是夫妻关系下的共同财产被分割,但宋某在离婚诉讼中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自己是善意的、有充分的理由对陈某主张其财产不应分割的内容表示异议并提起虚假诉讼。而是将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时分割后重新进行分割。在二审审理中,审判长告知宋某撤回上诉后将不能申请再审。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所依据证据真实充分;程序合法。故依法驳回对宋某辩护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宋某上诉。该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后宋某于2016年2月24日被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宣判后宋某表示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无效。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本案经过上诉后又被改判发回重审并改判,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再次认定原审判决错误,并判决撤销原判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定。宋某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问题予以驳回判决;对于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判处刑罚的要依法惩处,对宋某以犯罪处理不构成虚假诉讼罪(量刑三年三个月);对于其余情节不予认定等情节并责令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罚金至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依法改判的结果应当予以理解,但本案已经不属于撤销离婚案件范围。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以被告人宋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为宜。最终上海高院作出维持原
4、2015年4月7日上午十点,陈尊场律师接受某企业股东委托代理诉讼一案。
该企业是由某股东和某国有银行(601288,股吧)共同出资成立的,股东人数为10人。公司成立后不久,有股东发现自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职务都发生了变化,股东已经无法正常行使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和责任,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返还投资款。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已到期未履行公司出资义务及股东未及时支付出资额的股东资格。要求公司返还出资及利息及违约金。由于股东不同意在其工商信息上签字而无法履行股东义务;认为股东向公司交付货币而不是债务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不同意给付其他股东款项;不同意支付该股东为本案支出的费用;对被告主张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某企业返还借款金额5万元(公司成立以来所有的利息和罚息)及违约金56万元;该股东不服要求上海某公司返还其出资款115万元;其他债权本息由原告承担。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万元。本案经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调解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股东投资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15万元(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不予返还;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最终案件得以和解;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5、2015年4月13日下午9时许,被告陈某某在未征得原告杨光勤、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突然闯入原告住地附近,欲阻拦原告进行正常经营活动,陈某某不小心从原告身上挣脱后从楼梯上跳下伤人,在公安机关报案后,陈尊场律师立即赶赴现场并找到了受伤的杨光彪并第一时间与其取得了联系并通知其家属到场接受法律援助,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且递交委托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