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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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
正文:
----------------------------------------------------------------------------------------------------------------------------------------------------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
(2001年5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支出改革的意见》(皖政(2000)29号),加快我省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步伐,建立机构编制和人员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财政部、人事部。
中编办下发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发放工资是指财政部门将预算安排的工资资金,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和实有人数,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工资发放范围
第四条统一发放工资单位为:省级行政单位和省级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统一发放工资人员为:纳入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按省有关政策应由财政供给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统一发放工资项目为:按国家和省现行工资制度、工资标准以及财政预算政策,应由省财政负担的工资和津补贴。
第三章部门管理职责
第七条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范围的单位的性质、编制类型、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建立机构编制数据库。
第八条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范围的人员、工资和津补贴标准,建立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编制、人事部门核准的单位性质、编制总额、实有人数、工资和津补贴标准,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建立工资预算档案,并负责与代发工资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将资金分解支付到个人。
第四章工资发放程序
第十条各单位根据编制和人事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定时间提供包括单位性质、编制类型、人员编制、实有人员、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在内的工资资料,分别报编制、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单位性质、编制类型、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进行审核;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实有人数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编制内的实有人员和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制成发放工资汇总表,分单位列出工资发放清单,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发工资银行,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合同。
第十四条代发工资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款项后,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和各单位提供的代扣款项清单,将工资分解发放到个人工资帐户,并将代扣款项划入指定帐户。
同时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并负责为个人提供工资单。
具体代扣项目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各单位根据代发工资银行提供的工资明细表,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会计规定登记入帐。
第十六条在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编增人增资、减编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等情况,要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将变动情况分别汇总报编制、人事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根据编制、人事部门审核结果,及时向代发工资银行提供各单位变动后的工资发放清单。
第五章工资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机构和编制管理;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严格按编制控制人员,规范工资发放管理。
凡违反规定擅自增加人员和工资的,人事和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八条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各单位预算指标暂仍按原渠道下达。
各单位要按月记帐,于年底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支出一并汇入单位决算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向省财政。
人事、编制部门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监督
检查。
对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和标准不实的,以及退(离)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多领工资额扣发单位公用经费。
第二十条省财政、人事、编制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代发工资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个人帐户并提供工资明细表。
代发工资银行未完全履行合同,财政部门应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另行选择其他代发工资银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一十一条省财政、人事、编制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1年5月起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