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
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概要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皖政〔200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机构:《安徽省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徽省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公务员法,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上来,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改革顺利实施。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安徽省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本实施意见的范围与对象: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省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三、实施时间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四、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安徽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范文)
安徽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安徽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随着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公布,中国养老双轨制正式终结,事业单位的薪资待遇问题又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就此,工会界政协委员进行了课题调研,建议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不能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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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事业单位薪酬改革方案公布,中国养老双轨制正式终结。
事业单位待遇问题又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就此,工会界别政协委员进行了课题调研,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制度进行提案建议,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不能一刀切。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共计3000多万正式职工,另有900万离退休人员,总数超过4000万人。
事业单位与一般企业最大的不同在于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主要提供社会公益性服务。
事业单位绝大部分由国家出资建立,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大多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下属机构,只有少部分由民间或者企业建立。
事业单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决定着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社会治理结构和水平等。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考核,是近年来事业单位改革最大的步子。
但经过调研发现,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制度推行遇到了以下问题: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一刀切现象严重,导致效果大打折扣;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方面,出现新的大锅饭现象;考核评价体系不完善,造成绩效考核流于形式。
对此,政协委员提案建议:健全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通过科学合理的指标设计,把绩效考核与分配更好地结合起来,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加大对公益一类、边远地区事业单位扶持力度;密切关注事业单位青年职工、非在编职工的利益诉求,通过有效途径,提高青年职工收入,依法保障非在编职工收入,协助解决青年职工、非在编职工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难。
安徽病假工资计算及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完整篇.doc
2018安徽病假工资计算及绩效工资发放标准2018安徽病假工资计算及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安徽省的病假工资计算标准的规定: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为:(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90%;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二、《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暂行办法》(一)职工病假在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80%;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90%;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100%。
(二)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从第七个月起,连续工龄不满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
三、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工资应如何计算?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我们得到以下计算方法: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概要
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概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也亟需。
本文将从的目标、的内容、计发离退休待遇的主要政策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目标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目标是:提高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激发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加工作人员的荣誉感和归属感,改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环境,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推动机关事业单位的与发展。
二、内容(一)确定工资基本制度。
明确工资总额的划分和使用,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办法,将绩效考评结果与工资挂钩,实行一岗多职工资制度,确保工资收入的公平公正。
(二)完善福利待遇制度。
建立统一的个人福利账户,实行个人账户制,将个人福利待遇纳入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保障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三)加强奖励机制建设。
建立多元化的奖励机制,适时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等,鼓励工作人员努力工作,创造更多的业绩。
(四)改善工作环境。
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办公设备,改善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一)养老金计发制度。
根据工作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确定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实行个人化、差异化的养老金发放方式。
(二)退休待遇计发制度。
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龄、职级等因素,确定退休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合理安排退休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
(三)完善退休工作人员福利待遇。
建立完善的退休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制度,确保退休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等基本需求。
综上所述,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任务。
的目标是提高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激发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改善工作环境,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发展。
的内容包括确定工资基本制度、完善福利待遇制度、加强奖励机制建设和改善工作环境等。
计发离退休待遇的概要包括养老金计发制度、退休待遇计发制度和完善退休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等。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9.07•【字号】皖发〔1985〕24号•【施行日期】198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1985年9月7日皖发〔1985〕24号)现将《安徽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发给你们,望同中发〔1985〕9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工资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全局和每个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
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各地、市、县,省直各单位、各大学及中央驻皖各单位都要有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由有关部门组成临时办事机构,统一领导工资制度的改革工作。
要加强纪律,增强全局观念,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政策办事,不得另立政策和自定工资标准。
凡不按政策规定办事,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要结合职工的思想实际,深入细致的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要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工资改革方案和有关文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端正态度,充分认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前景。
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级领导一定要精心指导,保证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省委、省政府希望各级领导干部,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广大工作人员,发扬革命传统,增强全局观念,进一步加强团结,振奋精神,做好本职工作,为开创我省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做出积极的贡献。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5.4本方案如与国家及地方政策相抵触,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执行。
第2篇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一、引言
为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工资分配体系,充分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1.3绩效工资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激构成
2.1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2.2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额的60%,按月发放。
2.3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额的40%,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三、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二、绩效工资分配原则
2.1公平原则:绩效工资分配应确保公平合理,体现同工同酬,避免歧视和偏颇。
2.2激励原则:绩效工资分配应注重激励作用,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精神,提升工作绩效。
2.3制度原则:绩效工资分配应遵循明确的制度规定,确保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2.4效益原则:绩效工资分配应与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合理调整分配比例。
4.1.2职称级别:根据专业技术职称等级,设定相应的绩效工资系数。
4.1.3工作年限: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设定不同档次的绩效工资系数。
4.2奖励绩效工资分配
奖励绩效工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4.2.1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员工,根据考核分数和排名,分配奖励绩效工资。
4.2.2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员工,根据考核分数,按比例分配奖励绩效工资。
3.1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工作人员的岗位性质、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称等因素进行分配。
安徽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及调整最新方案政策解读.doc
2019年安徽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及调整最新方案政策解读安徽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及调整最新方案政策解读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其他工资四类构成。
由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实行的是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制度,而由于不同事单位之间“绩效工资”评定标准的“可操作性”太强;因而,绩效工资改革提上日程。
2019年安徽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如何规定的?安徽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新方案是什么?本文整理了一些关于安徽事业单位工资的相关知识,各位读者务必以官方发布文件为主,本文仅供参考!一般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体分为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非编制人员就是本单位自行外聘的人员,就象企业聘用一样,由单位自行规定其待遇,付给其工资,与地方财政没有关系)。
所以,非编制人员的待遇不一定比编制人员差。
目前多数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对新进的人员,包括事业编制的人员在审查档案后,交给人才中心保管。
另外国家也在积极推行事业单位人员雇佣制这将逐渐改变事业单位编与企业编的差距。
2016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2016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一览。
近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了39项年度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其中明确提出了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等内容;同时,国务院对此改革给出了时间表:今年6月底前,各地工资调整一定要落实到位。
需要注意的是,6月底不是机关事业单位调薪的启动时间,而是全面落实到位的时间,部分地区已经先行。
5月21日,一接近人社部的业内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并非是孤立进行,而是为了配合已落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016年事业单位退休涨工资最新实施方案据人社部称,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月人均实际增资300元左右。
引人注意的是,下一步要建立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原则上,今后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将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奖励制度word模板(2021精编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在核定的奖励绩效工资总额内,对照至的五个档次,用加权平均法,测算出每个工作人员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后,再按照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分别占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80%和20%,按照“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与绩效考核挂钩,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需年度考核合格后才予以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不予发放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年度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在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基础上另加200元。
二、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主要考核全年工作中的总体表现或突出成效等情况。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三、兑现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兑现办法分为每月兑现和年度兑现。
(一)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兑现办法。
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与个人职务相对应的档次系数×681元×80%。
(从20xx 年12月1日起,奖励性绩效工资限额调整为月人均771元)。
当月病、事假、缺勤累计达到或超过11天的,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因工作失职或违法乱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工作目标完不成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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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概要
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概要近年来,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旨在推动工资分配制度更加公平、合理,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和晋升机会。
一、工资针对目前存在的工资差距过大、激励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已经推出一系列措施进行。
首先,通过建立绩效工资制度,将工资和绩效挂钩,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其次,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同等工作、同等能力的人获得同等报酬,消除工资差距。
此外,还完善了工资监管机制,加强对工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资的发放公正透明。
工资的目标是实现工资收入的合理化分配,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二、收入分配制度在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高收入的公平性,二是调整收入分配的结构。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收入公平性,采取了多种措施。
首先,取消过高的“领导补贴”,减少不正当收入。
其次,建立健全的绩效考评制度,确保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进行正确评价和奖励。
此外,优化工作人员收入的组成,重点提高基本工资和绩效奖励,减少其他津贴和补贴,使收入分配更加合理。
为调整收入分配结构,采取了多项措施。
一是推行薪酬决策制度,通过市场调查和绩效评估,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酬水平。
二是实行绩效工资激励机制,根据工作绩效对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并通过晋升和晋级来提高收入。
三是完善福利待遇制度,包括提供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保障,提高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
在离退休方面,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也进行了一系列。
一是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是完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三是建立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机制,鼓励他们继续为社会作贡献。
为了实现计发离退休的目标,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出台了相应的政策。
离退休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计划,包括一次性领取养老金、按月领取养老金等多种模式。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制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制度一、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或因行政处分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评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内部分配办法确定,但计发比例不得高于80%。
二、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每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病假天数和工作年限按下表所列比例计发:上述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三、事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工作人员请事假,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
当月请事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金额发给;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天)。
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四、旷工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旷工不足I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5%计发;旷工累计满1天不足2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旷工累计满2天不足3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旷工累计满3天及以上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
旷工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五、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含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节育假、看护假)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哺乳假的,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七、凡属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安排参加各类脱产或半脱产(包括业务培训)学习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八、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从受处分的下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从受处分的下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九、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下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一)接受停职检查、“双规”调查的;(二)依法实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三)被依法劳动教养的;(四)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拘役、管制的。
安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规定.doc
2018年安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规定2018年安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方案】A.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将分别提高从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
具体办法是,以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少额度为基数,按现行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在规范津贴补贴中所占比重,确定各自的减少额度,并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B.毕业生试用期工资标准相应提高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
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
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
在提高上述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的同时,规范津贴补贴相应减少,具体按其执行规范津贴补贴对应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予以扣减。
C.提高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适当提高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为:技术工人。
招工前为普通初中、高中毕业生学徒期待遇:第一年每月1160元,第二年每月1180元。
招工前具有技校、职业高中(含中专,下同)以上学历毕业生学徒期待遇: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每月121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28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月1340元。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0.13•【字号】皖人社秘〔2016〕33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改革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结果,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
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形成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主要政策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结果,对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的核定办法作如下调整:(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的核定办法,按照不高于当地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确定。
1.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批准列入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其绩效工资水平保持不变,仍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核定的水平执行。
2.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原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批准列入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相应调整其绩效工资水平,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重新核定。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细则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细则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是一种将员工的绩效和工资挂钩的制度,旨在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
为了确保绩效工资考核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细则,以明确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规则。
一、考核指标的确定1.岗位目标:每个岗位应当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包括承担的职责、完成的任务以及具体的工作要求。
2.工作质量:考核员工在工作中的责任心和执行能力,包括工作效率、工作纪律和工作态度等方面。
3.工作成果:评价员工的工作成果,包括项目推进情况、成本控制、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对所在单位发展的贡献等方面。
4.个人能力:评价员工的个人能力和专业水平,包括专业知识、技能和学习能力等方面。
5.协作能力:评价员工在团队合作中的贡献和协调能力,包括与同事合作、上下级沟通、协调内外部资源等方面。
二、考核方法的确定1.定期考核: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半年度或年度等周期进行绩效工资考核,确保考核的连续性和动态性。
2.考核评分:根据考核指标和考核细则,设置评分标准,对员工的表现进行评分,确保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绩效面谈:在考核结束后,针对员工绩效进行面谈,与员工沟通绩效评价结果和存在的问题,提供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员工的成长和发展。
三、考核规则的确定1.权责明确:明确考核的权责,明确考核人员、考核领导和被考核员工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考核公示:通过公示考核结果,保证考核的透明性和公开性。
员工可以及时了解自己在绩效考核中的表现,并对考核结果进行申诉。
3.奖惩机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设定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机制,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
奖励可以以资金、职务晋升、荣誉称号等形式给予,而惩罚可以以降低工资、调整岗位等形式实施。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细则的制定需要明确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规则,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同时,还需要注重员工参与和沟通,提供改进意见和建议,推动员工的成长和发展。
安徽省工资发放条例
安徽省工资发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明确安徽省内各单位对工资发放的管理要求,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安徽省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工单位的工资发放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工资发放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员工的工资按时按量发放。
第四条信息公开各用工单位应定期向员工公开有关工资发放的政策、程序和标准,确保员工对工资发放有充分的了解,并提供渠道供员工进行咨询和投诉。
第二章工资计算第五条工资构成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奖金等组成。
各用工单位应根据岗位要求和职责,合理划定工资构成的比例。
第六条工资核算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核算制度,对各项工资标准及其计算公式进行规范,及时准确核算每位员工的工资。
第七条工资支付周期各用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并应向员工明确工资发放的时间和方式。
第八条工资变动当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性质发生变动时,应根据相应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工资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员工通知和支付相应的工资变动。
第三章工资发放第九条工资发放方式用工单位应为员工提供多种工资发放方式,包括现金、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形式,并经过员工的书面同意,在不违规的前提下选择一种合适的发放方式。
第十条工资发放时间用工单位应按照预定的工资发放时间,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遇有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资发放的,应提前通知员工,并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十一条工资发放程序用工单位应建立工资发放程序,明确工资发放的各个环节,确保工资发放的透明和准确。
第十二条工资条目清单用工单位应为每位员工提供工资条目清单,明细列出各项工资和其他相关待遇,以便员工核对和了解自己的工资构成和发放情况。
第四章工资保障第十三条工资保障义务用工单位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资支付的法定义务,确保员工的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发〔2015〕号)文件精神,为了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工作量与实际贡献,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完善体现人才价值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煤炭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二)坚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一线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绩效考核挂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考核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局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
四、绩效量化考核(一)绩效考核办法绩效量化考核实行百分考核办法。
由县负责制定符合本方案的具体考核评分细则,报县局进行监督审核后,自行组织实施。
(二)确定考核结果考核领导小组汇总干部职工考核量化得分,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或召开全体职工会通报,实行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后上报县局备案,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干部职工对公示的考核1结果如有异议时,本人必须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考核组提出复议。
(三)考核结果使用绩效量化考核结果将同时记入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考核中,作为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表彰奖励、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构成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后,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保留工资、绩效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统一补贴、绩效补贴、临时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部分归并为绩效工资。
实施绩效考核后,将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二)核定绩效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额按干部职工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和规范后津补贴水平每年到人社局核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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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安徽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随着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公布,中国养老双轨制正式终结,事业单位的薪资待遇问题又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就此,工会界政协委员进行了课题调研,建议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不能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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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事业单位薪酬改革方案公布,中国养老双轨制正式终结。
事业单位待遇问题又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就此,工会界别政协委员进行了课题调研,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制度进行提案建议,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不能一刀切。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共计3000多万正式职工,另有900万离退休人员,总数超过4000万人。
事业单位与一般企业最大的不同在于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主要提供社会公益性服务。
事业单位绝大部分由国家出资建立,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大多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下属机构,只有少部分由民间或者企业建立。
事业单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决定着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社会治理结构和水平等。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考核,是近年来事业单位改革最大的步子。
但经过调研发现,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制度推行遇到了以下问题: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一刀切现象严重,导致效果大打折扣;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方面,出现新的大锅饭现象;考核评价体系不完善,造成绩效考核流于形式。
对此,政协委员提案建议:健全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通过科学合理的指标设计,把绩效考核与分配更好地结合起来,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加大对公益一类、边远地区事业单位扶持力度;密切关注事业单位青年职工、非在编职工的利益诉求,通过有效途径,提高青年职工收入,依法保障非在编职工收入,协助解决青年职工、非在编职工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难。
允许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的实际作用,对名师、名医等实行协议工资制或年薪制,以吸引优秀人才、留住优秀人才。
更多信息查看:篇二:安徽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二月十日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X〕5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X〕37 号)精神,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决定在我省除已经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促进事业单位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事业单位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坚持改革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结合,严肃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的工资管理职责,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相适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与相关群体的利益关系,稳慎推进改革。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实施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实施从 201X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其中 201X 年执行《关于在其他事业单位预发工资(生活)性补贴的通知》(皖人社发〔201X〕61 号),补发 201X 年 1—6 月份的工资(生活)性补贴。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对清理核查后确认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清理核查工作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情况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X〕152 号)规定实施。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 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当地绩效工资水平。
(二)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各地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当地其他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
其中,承担行政职能和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不高于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确定;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 1 倍确定;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规范后上年度津贴补贴总量为基数确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清理核查确定的津贴补贴水平、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基础上,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各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单位主管部门按上述原则,在核定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因素,在“本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范围内适当调控。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其他事业单位,应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属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下达前须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四)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
其他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每年 3 月底前核定一次(省直单位核定表另发)。
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五、绩效工资分配(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基础性绩效工资可设立基础津贴等项目,一般按月发放。
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和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为 50%—70%,其中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要相对大一些,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具体比例和标准原则上由单位主管部门自主确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的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项目、标准和分配方式由各其他事业单位自主确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其他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和分配的指导,引导其他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
各其他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要把考核与分配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在本单位公开,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各地、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比例关系。
其中,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应控制在1.5 倍的幅度内;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应控制在 2 倍的幅度内;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应控制在 3 倍的幅度内。
六、相关政策(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1X〕10 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
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三)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与财政拨款无关)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 30%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原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以及单位自行设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五)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
离退休人员补贴要在清理规范现有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发放。
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1X〕40 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参照当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