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及其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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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及其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三)
四、域名争端解决方案
由于域名争端大量涌现,特别是恶意侵害他人合法商标权及其他权益的争端越来越多,而各国的司法实践依然相当混乱,判决相互矛盾。为此,很多国家加大了研究力度,力图制定出新的法律以规X域名注册和解决域名争端 .国际组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也积极进行调查、研究,试图制定统一的域名注册规则和域名争端解决规则。下文将着重介绍几个不同的域名争端解决方案。
(一)《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评介
正如前文所述,现行的域名系统的管理协调者以及域名系统根服务器系统运行的监督者是注册在美国的ICANN,关于域名争端方面的政策自然也由其制定。ICANN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终报告》的建议,于1999年8月26日公布了《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并于同年10月24日公布了程序规则,共同作为解决发生在类别顶级域名。、。net和。org之下的域名争端的依据。1999年11月29日,ICANN 指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第一个域名争端裁决机构,此后又相继指定了三个域名争端裁决机构。这些域名争端裁决机构自1999年底开始受理类别顶级域名。、。net和。org之下的域名争端投诉,并开始按《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处理这些域名争端。
1.《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的法律特征
《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适用X围的有限性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只适用于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商标权而引发的域名争端,而不适用于因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其他名称权而引发的域名争端,更不适用于善意注册域名,因权利冲突而引发的域名争端。这一适用X围是根据域
名争端的现状确定的。虽然域名争端表现为各种形式,但目前最为集中、广受关注的是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商标权。这种恶意注册域名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持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也才能保障因特网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在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机制确立之初,首先要重点解决这些争端。但正由于其适用X围的有限性,其解决域名争端的作用也比较有限。
(2)适用的统一性
该政策统一适用于开放注册的类别顶级域名。、。net和。org之下的域名争端,所适用的程序和程序规则也是统一的。同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议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名的管理机构也采用相同的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域名管理机构均参考了该政策,并结合本国的某些特定情况,制定了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名之下的域名争端解决规则。这样可以避免因顶级域名不同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使恶意注册者无机可乘。
(3)适用的强制性
该政策要求ICANN指定的各域名注册机构将该政策作为域名注册格式合同的条款,这样每个域名注册者都必须接受该政策作为解决其与域名注册机构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之间因其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发的争端的规则和条件。一旦发生域名争端,有第三人向ICANN 指定的域名争端裁决机构提出投诉,域名注册者就必须接受该域名争端裁决机构适用该政策对该域名争端进行审理。
(4)适用的国际性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议,该政策尽量考虑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性,将不同的法律传统融合在一起,这样既容易为各方理解和接受,也便于域名争端裁决机构遵照执行。另一方面,鉴于类别顶级域名。、。net和。org是开放注册的,该政策势必适用于所有域名注册者,其适用的国际性是不言而喻的。
(5)程序的公正性
该政策对域名争端解决程序中仲裁员的选择、投诉与答辩、通讯方式、审理程序、裁决的公布、执行以及救济措施等环节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保证程序公平,使域名争端双方当事人都有平等的和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从而保证裁决的公正性。例如该政策要求仲裁员应该保持中立和独立的地位。如果仲裁员存在妨碍其中立性或独立性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域名争端裁决机构说明。
(6)程序的简易性
适用该政策的程序相对于繁琐、冗长的诉讼程序,十分简易,其简易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通讯方式简易,二是实行书面审和“虚拟庭审”。该政策规定,投诉人和被诉人均可以采用打印形式或电子形式提交投诉书和答辩书,仲裁员审理域名争端一般采取“书面审”,即通过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进行裁决。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员或者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开庭审理,这种庭审不是将身处地球各个角落的当事人和仲裁员召集到一起,而是采用会议、电视会议和网络会议等技术手段实行“虚拟庭审”,借助视听设施组织当事人陈述观点、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7)程序的及时性
与程序的简易性相对应的是程序的及时性。由于程序的简易性以及该政策对时限作出了严格要求,域名争端就能得到及时解决。域名争端裁决机构在收到投诉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程序要求的,应当送达被诉人。投诉书送达之日即为争端处理程序开始之日,被诉人应当在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提交答辩,如果被诉人在规定期间不提交答辩,仲裁员将根据投诉的内容对争端作出裁决。仲裁员一般应在被任命后14日内作出裁决并交给域名争端裁决机构,裁决机构在收到后3日内应当将裁决书全文通过因特网传送给双方当事人、有关域名注册机构和ICANN,有关域名注册机构在收到裁决书后等待10个工作日,如果被诉人在此期间没有提交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证明,域名注册机构就将执行裁决,取消或转移被诉人域名。
2.投诉成立条件
投诉人必须证明被诉人(域名注册人)的行为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其投诉才可能会被域名争端裁决机构受理:
(1)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投诉人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相同或者混淆性近似;
(2)域名注册人对其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3)域名注册人恶意注册和使用其域名。
这三个条件同时也是投诉得以成立的条件,三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关于第一个条件,相同并不难认定,关键是何为混淆性近似?显然没有客观的标准,只能靠仲裁员的主观认定,这就需要投诉人充分举证,说明近似和误导的成立。
关于第二个条件,投诉人也必须进行充分调查,该政策同时规定了被诉人善意抗辩的情形。被诉人在收到投诉通知后,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即可证明其对该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有效对抗投诉人的投诉:
A.域名注册人在收到投诉通知之前已经出于善意在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或者能证明准备使用域名或者某个与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B.域名注册人(不论其为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域名而为公众所知,虽然域名注册人并未获得相应的商标权;
C.域名注册人出于合法目的使用域名或者属于合理使用,并非为谋求商业利益而误0导性地吸引消费者或者贬损有关商标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