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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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保护的条件
2.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马佛罗马提斯案件、许佛罗案件) (1)不法行为是可归因于所在国国家的行为; (2)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
外交保护的条件
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案件、阿姆巴提耶洛
二、外交保护的条件
1.保护的对象为本国国民——必须持续具有本国国 籍。(doctrine of continuous nationality)
问题的提出: (1)若被保护的对象具有双重国籍,其中一个国籍国能否 针对另一国籍国行使外交保护权?(平森案) (2)若被保护的对象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其中一个国籍 国针对其国籍国之外的第三国提出外交保护的要求,如何确 定其保护国是否符合持续国籍标准?(诺特鲍姆案) (3) 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国籍国是否可以行使外交 保护权?如何判断法人的国籍?股东的国籍国是否可以对法 人行使外交保护权?(巴塞罗那公司案)
三、国籍的冲突
产生的原因
国籍立法原则上属 国内管辖事项 各国国籍立法缺少 统一的规则
国籍冲突
积极冲突
消极冲突
双重甚至多重管辖
缺乏保护
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国内立法
《中国国籍法》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 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为中 国公民为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 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 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 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 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 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条约确定了双重国籍者自 愿选籍和一人一国籍的原则
国籍的丧失
申请退籍 自愿丧失 自愿选择 某一国籍
《中国国籍法》第10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经过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国外的;三、 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在交换或割让领土的情形下; 在双重国籍的情形下
因婚姻、收养或认领等原因而丧失原有国籍 非自愿丧失 被剥夺国籍 案例链接:德国剥夺国籍案
源自文库
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公司案“中 对于外交保护性质的阐述
在国际法规定的范围内,一国可采用其认为妥当 的手段、在其认为妥当的程度上实行外交保护, 因为国家维护的是本身的权利。如果它所代表的 自然人或法人认为其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护,他 们在国际法下是没有救济的。……必须认识到, 只有国家可以决定是否提供保护,在何种程度上 提供保护,以及何时停止提供保护。在这方面, 国家保留酌处权,这种权力的行使可取决于与特 定案件无关的政治考虑或其他考虑。国家有保护 的权利,但没有必须行使这种权利的义务。
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的含义和性质
外交保护的条件
外交保护的方式
案例之一:马佛罗马提斯案件
国际常设法院的观点 当个人受到另一个国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的损害时,在无 法通过正常途径求得解决的情况下,这个人的本国有权为 他行使保护,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本国人提出诉讼, 为本国人采取外交行动或诉诸国际司法程序,国家也就是 在维护自己的权利,维护保证国际法规则得到尊重的权利。 总结:外交保护的含义和性质 1、外交保护是国家对外国侵犯其国民的合法权益行为、 对本国国民进行保护的权利 2、外交保护的性质是国家的权利(非义务),是国家基 于属人管辖权所产生的权利 (巴塞罗那公司案) 3、外交保护的对象是本国国民
案件的后续进展
双方协议解决,把苯胺胶片公司的股份卖给美国国民而双 方平分其收益。
阿姆巴提耶洛斯案
仲裁委员会的意见
阿姆巴提耶洛斯没有用尽当地救济方法。希腊的求偿是没 有效力的。用尽当地救济方法这个规则不仅意味着用尽一 切向上级法院上诉的可能性,还意味着当事人在每一审判 阶段都用尽程序上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阿姆巴提耶洛 斯没有做到这一点,他在一审阶段没有请拉英作证,如果 所说由此而遭到败诉,只能是后果自负了。
中国的国籍立法
第4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 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 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 公民并定居在国外,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 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问题: 1、中国的国籍立法在国籍的取得问题上采取的是 什么立法原则? 2、第5条中第二部分的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斯案) 问题:国际法为何要求受害国民首先用尽当地救济方可由 其国籍国行使外交保护权?
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案
国际法院的意见
提起国际诉讼前必须用尽当地救济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的 一条确定规则。在诉诸国际司法前,国际不法行为发生地 国家应该有机会在其本国司法体制中通过自己的手段予以 补救。当国内诉讼正在进行尚未完结的情况下,这条规则 更应得到遵守。事实上,美国法律已为纠正国家行为提供 了足够的补救措施,而且国际公司的案件在美国法院的诉 讼正在取得进展。因此,因国际公司未用尽当地救济,因 此瑞士的请求不能被接受。
注意问题: 1.有效国籍原则通常适用在双重或多重国籍的情形下。 2.持续国籍原则的例外 如果一个人在遭受损害时不是某一国的公民,但在正式提 出求偿时已经成为其公民,在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形下,其 现有国籍国也可行使外交保护: (1)该人已丧失原有国籍; (2)该人基于与提出诉求无关的原因已获得另一国的国 籍。(这一条件将持续国籍原则的例外限定在强制授予国 籍的情况,如该人取得新国籍是属于婚姻、收养或国家继 承等因素引起的结果) (3)新国籍是以不违反国际法的方式取得的。(排除了 通过欺诈的方式取得国籍以寻求外交保护的可能性)
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关于双重 国籍某种情况下兵役义务的议定书》、《关于某种无国籍情 况的议定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7 年《已婚妇女国际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双边条约
国际条约
处理国籍冲突的基本原则和做法
承认双重国籍现象:凡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 人,得被他所具有国籍的每一个国家视为各 该国的国民。
外国人的待遇标准
国民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 最惠国待遇 互惠待遇
MFN treatment Reciprocal treatment 关于外国人待遇的国民待遇标准与国际最低标准之争
第三节 外交保护
新闻链接 新华网新德里2月7日电(记者吴强)中国驻印度 大使馆7日分别向印警方和外交部提出交涉,对一 名中国女性公民在新德里遭强奸表示震惊和强烈 愤慨,要求印方全力抓捕和严惩涉案罪犯,加强 对在印中国公民的保护,同时提醒赴印中国公民 务必提高警惕保护人身安全。 思考问题: 1、你认为中国大使馆的做法在国际法上是否有依 据? 2、若印度警方对此案处理不力,你认为中国政府 还可采取哪些措施?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国籍问题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及待遇标准
外交保护 引渡 庇护
第一节国籍问题
案例导入:托尼斯和摩洛哥国籍法令案件 案例内容:见教学材料 问题: 1.若法国的该项立法未受阻碍地在摩洛哥地区实 施,对于出生在摩洛哥地区的英国男子而言,应 如何确定其在摩洛哥生育的子女的国籍?这一结 果对英国和法国而言又意味着什么?对于这些子 女又意味着什么? 2.你认为国籍立法(谁是或者不是一个国家的国 民)应该由国内法规范还是由国际法规范?为什 么?
第一节 国籍问题
国籍的概念和意义
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国籍的冲突
一、国籍的概念和意义
国籍是表明一个人具有一个国家的“公民”或 “国民”的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籍的意义
区分本国人与外国人的依据 是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
美国关于国籍的规定
依据186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在美国出生 且“受其管辖”(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的人自动成为美国公民。依据法律和判例,不满足“受其 管辖”的情况主要包括: 以前,从未纳税、从未为美国政府工作(例如服兵役)、 亦未得到国会特别立法许可的印第安人不是美国公民,直 到美国国会1924年通过《印第安人公民权法案》赋予所 有印第安人公民身份; 因为外国政府工作需要而身处美国者(主要指外交官员) 在美国所生子女不会自动成为美国公民; 外国入侵武装力量成员在美国领土所生子女不是美国公民
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单系血统主义
血统主义
原始国籍
因出生而取得
出生地主义
双系血统主义
自愿申请入籍(归化)
继有国籍
因入籍而取得
婚姻 收养 其他方式:国家合并、分裂、 领土割让等
按照美国联邦法律,如果夫妇两人均为美国公民 而且至少其中一人之前在美国居住过,那么他们 的海外子女一出生既获得美国公民身份。针对其 它情况,比如海外夫妇只有一方是美国公民或者 美国公民在海外非婚生子,联邦政府制定了不同 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子女一出生既为美国公民。
裁决结果
由于阿姆巴提耶洛斯没有用尽当地救济方法,驳回他的赔 偿请求。
如何理解”用尽当地救济“?
当地救济办法:加害国依其法律建立的行政和司 法等执法机构或程序。 用尽当地救济办法的两层含义: (一)要求受害人用完加害国全部的救济办法,即 地方的、区域的和中央的所有的行政办法和司法 办法,并且应将各种办法的审级进行到最终。 (二)受害人在各种救济办法中充分正确地利用加 害国法律规定的各种程序,如关于传讯证人、提 供证据、遵守有关的时限规定等。
双重国籍国相互之间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 对第三国而言,只承认其中一个国籍(与该人有 最密切联系的国家视为其国籍国)
双(多)重国籍
无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所在国的属地管辖(优先适用)
对外国人的管辖:
国籍国的属人管辖(受制于属地管辖)
由各国国内法进行规范 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
课堂讨论:请对德国的国籍立法及联邦德国关于恢复德国 国籍的规定进行评价
练习题
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 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取得,甲、丙两 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丙两国采取纯粹 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 国际实践,请判断高某的国籍状况。 结论: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丁三个国家的国籍。
国际法院比较了诺特鲍姆与德国、危地马拉和列国的联系 程度,认为: 1、与德国:他因出生而取得德国国籍,一贯保持与德国家 人的联系,保持和德国的事业关系。 2、与危地马拉:在危国居住了34年,在那里从事商业活动, 危国是他的利益的主要所在地。加入列国后,仍回到危国, 危国仍是他的利益和商业活动中心。 3、与列国:他与列国的关系显得非常微弱。入籍时,他在 列国没有永久住所,也没有打算在那里定居,从来没有打 算把他的产业全部或部分转到列国。诺特鲍姆与列国之间 没有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真正的联系。 结论:诺特鲍姆的列国国籍不是有效(effective)国籍。因 此,列国不能对他进行外交保护。 “有效”一般着重于惯常住所、利益中心、家庭联系、公共 事务等因素。 问题:请你对国际法院就该案的分析和判决结果进行评论。
三、外交保护的方式
需要采用和平手段 1.外交方式:询问、提出抗议、要求解释、进行 外交谈判 2.国际仲裁或诉讼方式
问题: 原始国籍和继有国籍有区别吗? 以美国为例 美国宪法规定:只有自然出生的合众国公民才能 担任美国总统和副总统。 出生在美国的人以及虽然生在海外但因父母是美 国人而在出生时即获得公民身份的人,都被视为 “自然出生”(natural born)的美国公民。 结论:各国国内法可能会区分原始国籍和继有国 际的公民给与不同的权利。但国际法并不会因为 某人具有的国籍是原始国籍还是继有国籍而认为 其地位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