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欧国家预防腐败的成功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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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欧国家预防腐败的成功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当前我国反腐败的形势日益严峻,情况不容乐观。根据透明国际发布的数据,北欧五国的廉洁度连续多年名列前茅。通过文献调研了北欧五国在预防腐败方面的成功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国情得出了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常委会制度和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构建立体监督等三个方面的启示。

关键字:预防腐败北欧廉政文化财产公示立体监督

近年来,我国反腐败的形势日益严峻,腐败案件频发,串案窝案不断,涉及官员级别越来越高。长此以往,司法机关惩处腐败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整个社会也会民怨沸腾,不断累积对执政党的不满情绪。中央决策层意识到,只有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腐败问题才能减少群发态势。如果不加强教育和预防工作,而单单强调打击力度,要么一批批官员在利益的诱惑下倒下去,要么极可能出现法不责众的情形。

透明国际2013年12月公布了年全球清廉指数报告。丹麦,芬兰,瑞典,挪威等北欧国家连续多年均位列前茅。研究它们在预防腐败方面的措施和制度,对我国的防腐败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北欧国家预防腐败的成功经验

(一)廉洁自律成为全体公民的共识—促使公职人员不想贪

瑞典前议会监察总长克劳兹·埃克伦德曾说:“在瑞典,腐败是非常不能接受的事,这可能跟我们的历史和文化有关。”在瑞典,因受历史和文化的影响,腐败行为被认为是天理难容,贪污受贿等权钱交易被认为是一件非常羞耻的事,与偷盗行为没有什么区别,并且因为贪贿犯罪手段更为狡诈可恶,更为世人所不齿。这种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道德传统和社会氛围,对瑞典官员有着极大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同时,瑞典公民认为,公平正义和诚实守信是必须遵守的社会准则和个人操守。可以这么说,这样的荣辱观,已经深入人们的骨髓。

在芬兰, 就算是在车流稀少的深夜街头, 当红灯亮起, 司机也会把车停下来安静地在那里等候, 你看不到有谁会去闯红灯。芬兰人在日常生活中奉公守法的习惯,以及整个社会形成的强大正气, 你想在这样的国家里搞腐败, 是不是很有

难度呢?所以芬兰的总检察长马蒂·库西迈基说, 公民的自律是防止腐败最有效的手段。

(二)贪污腐败的物质成本和精神代价成本高昂—从思想上促使公职人员不敢贪腐败行为一旦被发现、查处,涉案官员将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公务人员一旦被认定贪污受贿,除丧失优厚的经济收入和福利保障外,私营机构也愿雇用;谁要是背负腐败臭名,就将被视为缺乏诚信、丧失道德,无法在社会上立足,连整个家庭、家族都难以抬起头来,本人则甚至不被家族接纳。正是由于贪污腐败的成本太高,从外界对官员的贪腐行为起了抑制作用。

(三)公开透明的政府决策—使贪污腐败无萌芽之地

透明和公开是芬兰政府的一个主要原则。公共行政部门的一切活动都是公开的以自觉接受公民和舆论的监督。公共行政部门的档案对社会也是开放的.以便人们随时查阅。总统府门口没有警卫只有一个秘书负责接待,总统可以随时应约与任何公民进行平等交谈。自17世纪以来,芬兰各级政府的决策都是集体决策。芬兰人认为,如果决策部门只有一个人说了算,就容易导致腐败.行贿者也会以较小的成本贿赂该决策者。相反.如果集体决策就会使行贿者的行贿成本、难度和风险都大大增加。因此.家长制作风和个人独断专行在芬兰行不通。

透明与公开也是瑞典政治领域的一个重要原则。瑞典世界上第一个执行政务公开的国家。早在1766 年,议会就确立了政务公开的原则。据此原则,任何一位瑞典公民都有权查阅任何一个政府部门的文件(涉及国家安全的除外),包括财务文件。公民还有权查阅任何公务人员乃至国家元首的财产与纳税情况。如果有人想知晓某一官员的收入和纳税信息,可以到国家税务署申请查询;如果他怀疑某一官员公款私用或挥霍公共资金,就可以向有关机关或媒体举报,随后,就会有检察官跟进调查。,瑞典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处理公民的投诉信件时,也要将信件的处理意见放在专门的办公室公开一天,任由新闻记者和公众查看,然后再转入下一个程序办理。在这样的制度面前,瑞典政府的政务运作和经济运作都非常透明,被国际社会称为“透明政府”和“透明经济”。瑞典还建立了严格的招标投标制度,即使是私人出售财产,比如出售房屋、汽车等也要招标。在其他国家,啤酒生产商用销售提成鼓励商家促销他们的酒,或者出钱请商家把他们的酒摆放在显著的位置,都是很平常的销售手段,但这些在瑞典都不允许。而且,

瑞典很早就实行了政企分开,经济资源配置充分市场化,所有流程都是透明的。

透明的不仅仅是政府决策,公务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经济收入也是透明的,公众在互联网上可以随时查到。公务员对经济收入瞒报或延迟申报,将会因此丢官,在这种公开透明的制度下,公务员凡是必须小心谨慎,如履薄冰,不敢越雷池半步。(四)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完善的反腐败监督—从制度上促使公职人员不敢贪“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生腐败”。北欧国家有一套包括议会监督、政党监督、专门机构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五位一体全方位监督体系。在这种氛围内,没有不受监督的绝对权力。公务员管别人,同时也必须接受别人的管理。

完善的反腐败监督。瑞典首创了专门的监察官制度,1809年设立议会监察官,1952年设立行政监察官。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公署由4名专员组成,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其中首席监察官1名,由议会选出。主要职责是:对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官员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监督和纠正;当公民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时,充当调查、调解和裁决的角色。芬兰、丹麦、挪威随后分别于1918年、1955年和1962年设立议会监察专员或行政监察官。挪威议会监察官由议会选出,作为议会的代表行使职责,负责调查公众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办事不公、腐败和处理问题不当等方面的意见和不满。丹麦政府设立的调查官由议会选出,专门听取公民对政府部门的意见,调查和处理公务员的过失。监督机构本身也受到严格监督,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受议会宪法委员会、公众和舆论等多方面的监督。北欧国家的监察制度震慑了腐败行为,促进了廉政建设,被许多国家效仿。

二、我国可以借鉴的北欧国家预防腐败的成功经验

(一)进一步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构建反腐败牢固的精神防线

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还必须从文化领域着手,动员广大民众积极投身到与腐败行为作坚决斗争的行列中来,在全社会培育体现“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廉政文化。

廉政文化是以廉政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的一种文化,是廉政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廉政文化建设,使社会上每个人都认识到腐败的危害,在全社会营造出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舆论氛围,一个人在试图腐败时就会背负被社会谴责和唾弃的危险。如果每个社会成员都认识到自己肩负的反腐败责任,主动与腐败现象作斗争,腐败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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