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办发-〔-2013-〕-255-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八条个别金融机构组织构架和层级不适用本办法有关要求的,机构法人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后,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对确需延长案件办理时间的,应当征得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同意。
第五章问责监督
第二十五条问责工作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负责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问责工作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督促其严肃问责。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商业银行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组织本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机关部室、营业部、支行及分理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风险排查是指本行组织开展的,以防范案件风险、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为目的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本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应坚持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突出重点,滚动覆盖,强化整改,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高级管理层对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排查工作组织
第六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是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行行长承担本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第一责任。
部室负责人、网点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基层网点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第一责任。
第七条本行高级管理层统一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建立具有本行特色的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
(二)制定、审查和监督执行案件风险排查的程序和具体操作规程;
(三)研究批准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
(四)根据排查内容,确定排查牵头部门;
(五)明确界定各部门案件风险排查职责以及案件风险排查的内容、频率和报告路径,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案件风险排查职责;
(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提供支持,给予必要的资源保障;
(七)审定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全面掌握案件风险排查的总体情况;
(八)监督落实案件风险排查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
1。
2023年上海银行业案件防控新规知识竞赛的题库附答案
【单选题】第1题:下列说法对的的是:()中午钞票柜员自己清点完尾箱后可以离开钞票柜出去午餐开户前应审核公司开户证明文献原件。
日终,柜员清点完重空后,可以将重空锁在小铁箱里放在桌面上,离柜干别的事情已调离柜员的柜员号可以交接给新进柜员使用【单选题】第2题:某银行办公室职工甲,运用职务的便利,按照本银行的经营许可证伪造了许多本许可证,卖给第三人,但由于其伪造技术较差,第三人看过之后,均未成交,对于甲的这种行为,以下说法对的的是:()甲构成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甲构成伪造证件罪甲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社会的损害结果,因此,甲不构成犯罪【单选题】第3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告知》规定,重大、恶性案件的标准()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五百万元(含)以上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含)以上【单选题】第4题:下列哪些活动是商业银行员工知识/技能匮乏的表现,进而也许引发操作风险:()工作中意识不到自己缺少必要的知识,按照自己认为对的的方式工作滥用职权,对客户交易进行误导员工与外部人员串通,违反内部指引、政策及程序为外部人员打开方便之门核心员工流失,致使关键信息缺少共享【单选题】第5题:《关于202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规定,实行案件分级管理,研究建立()督办制度。
对口挂牌交叉风险【单选题】第6题:根据《关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问责有关事项的告知》,现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责任追究建议移送函之日起()日内解决完毕904530【单选题】第7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的()。
检查组督查组调查组专案组【单选题】第8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的原则。
独立可控渐进优先【单选题】第9题: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特别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体现()的规定。
最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Ⅹ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有关要求,确保Ⅹ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一)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提高案件防控意识和风险管控能力。
(二)认真排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业务存在的案件风险隐患,及时完善内控措施。
(三)保质保量完成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确保银监会案件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四)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总结案件风险防控经验,形成循环、持续的案件防控工作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ⅩⅩ银监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的“Ⅹ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自查,及时整改,完善工作措施。
为了便于组织、协调和推动案件排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建立联合排查机制,成立4个专业组,分别负责有关事项。
各专业组的组成和职责如下:办公室:成员为:吴金勇、任建国、蒋蕊萍、贺强。
负责案件排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文件印制和转发、召集相关会议等。
综合组:成员:苏宏卫、高玲侠、章桢、段萌萌。
负责制定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配合现场抽查组制定现场抽查方案,依据自查和抽查结果,汇总分析全辖情况,撰写通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进一步整改意见和监管要求。
现场抽查组:设5个小组,分别由ⅩⅩ银监局5个现场检查处派员组成(第1组:现场检查一处,负责辖内大型商业银行的检查;第2组:现场检查二处,负责辖内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检查;第3组:现场检查三处,负责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检查;第4组:现场检查四处,负责辖内政策性银行的检查;第5组:现场检查五处,负责辖内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检查),3个非现场处配合,被抽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派员参加,协助检查。
银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计划
银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计划
一、风险排查工作范围
1. 对银行业务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2. 对银行各项业务流程进行细致分析,发现潜在风险点。
3. 对银行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进行全面审查,发现并排除可能存在的漏洞和风险隐患。
4. 针对不同业务和产品特点,定制相应的风险排查方案和工作重点。
二、风险排查工作步骤
1. 确定风险排查的时间节点和工作周期。
2. 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与风险排查工作,制定具体的分工和责任。
3. 进行风险排查的资料收集和分析,深入了解银行业务的具体情况。
4. 利用风险排查工具和方法,对各项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
5. 根据排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改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银行业务的安全和稳健。
三、风险排查工作成果
1. 提出风险排查报告,明确存在的风险问题和整改措施。
2. 制定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风险时能及时有效应对。
3. 对银行内部人员进行风险防范和管理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4. 定期对风险排查工作成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
工作方案。
四、风险排查工作注意事项
1. 时刻关注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排查工作重点。
2. 加强对风险排查工作的宣传和推广,营造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氛围。
3. 建立健全的风险排查工作档案和记录,便于后续追溯和总结经验教训。
4. 进行风险排查工作时,要严格保密,避免信息泄露和引发恐慌。
江苏某银行案件风险排查整改后评价管理办法
**银行案件风险排查整改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本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突出排查工作实效,有效防范化解案件风险隐患,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银监办发〔20*4〕247号)和《**银行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风险排查整改后评价工作(以下简称“整改后评价”)是指针对案件风险排查发现问题的后续整改情况及整改效果进行全面评估,检验整改措施的落实成效,促进整改质效的有效提升,确保案件风险隐患得到充分化解。
第三条整改后评价工作是提升本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保障,应遵循常态化、全覆盖、谁排查谁评价的工作原则。
即整改后评价工作应作为案件风险排查的日常性工作定期开展;应覆盖所有排查问题;应坚持谁排查,谁发现问题,由谁督促落实整改,评价整改成效的原则。
第二章整改后评价职责与分工第四条整改后评价工作在各层级案件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下开展。
整改后评价主体包括总行案件风险排查牵头部门、总行各条线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第五条*部负责牵头全行整改后评价工作,包括制定整改后评价制度,指导并督促总行条线部门和分支机构开展整改后评价工作,汇总整改后评价工作情况并向本行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六条参与案件风险排查的总行各条线部门负责本部门案件风险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后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分支机构落实整改后评价工作,并向总行*部提交本条线案件风险排查整改后评价工作报告,按需要补充相关评价资料。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负责本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后评价工作,以及向总行相关条线部门和*部提交本机构案件风险整改后评价工作报告,按需要补充相关评价资料。
第八条审计部负责监督整改后评价的整体工作情况和工作质效。
第三章整改后评价频率、内容及流程第九条整改后评价工作原则上按年开展。
每年的*-3月份由总行*部组织总行各条线部门、各分支机构对上一年度案件风险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整改成效进行全面评估。
银行案件风险排查方案
银行案件风险排查方案国ⅩⅩ银行ⅩⅩ年案件风险排查方案为贯彻落实全行ⅩⅩ年工作会议精神和开展“基础管理提升年”活动要求,持续保持案件防控高压态势,主动、及时发现、终止和处置案件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进一步夯实提升内部管理和案件防控基础,推动合规文化建设。
总行决定在3-6月份开展以重点业务、重点账户、重点交易、重点人员和安全保卫为主要内容,以非现场分析核查为主要手段的案件风险排查活动。
一、排查对象、范围和重点内容(一)排查对象。
各级行对外营业的经营机构以及涉及内外部资金交易的部门和岗位。
各一级分行可根据内控管理状况确定排查重点对象。
对实行扁平化管理的单点支行要确保案件风险排查的组织到位、措施到位、排查到位。
总行大客户部、金融市场部、清算中心、票据营业部、信用卡中心、资产处置中心自行组织排查。
(二)时间范围。
排查业务的时间范围为ⅩⅩ年7月1日至ⅩⅩ年3月31日,根据需要可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至排查日。
重点关注非营业时间或临近下班时间,月、季、年末及次月初、节假日期间等敏感时段。
(三)业务范围。
为了增强排查针对性,突出排查重点,提高排查效率,排查业务范围以总分行非现场线索深度分析核查为主,同时包括非现场线索不能覆盖的部分重点业务、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
各行应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状况和本行业务特点、内控及案防状况、内外部监督.检查情况等,有侧重、有针对性地确定排查范围、方向和重点。
对总行确定排查重点没有覆盖的重大风险,应根据本行实际调整扩大排查范围;对总行列入排查重点,而各行没有列入排查范围的,要在上报总行排查方案中说明原因。
对各行按照银监会要求春节前后开展内控风险检查已经核查到位的业务事项,可直接利用成果。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详见附件1:《ⅩⅩ年案件风险排查重点提示表》):1、存量中小企业不良贷款,以及非现场线索涉及的正常类贷款。
2、排查时间范围内新增个人不良贷款,以及非现场线索涉及的个人贷款。
3、以单位定期存单、其他权利凭证、他行存单质押的存量贷款。
银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银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总行案件风险排查会议精神,持续保持案件防控高压态势,主动查找风险隐患,坚决遏制大案要案发生,切实维护农业银行安全稳定健康发展,确保我行IPO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总行《关于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做好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以及分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支行特制定《XX支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案件风险排查活动。
一、排查对象支行所辖所有对外营业的经营机构。
二、排查内容(一)业务排查。
ⅩⅩ年10月1日至检查日支行所有对外营业的经营机构的重点业务,根据排查需要可向前追溯。
主要突出对以下业务的排查,抽查量为100%,其中大额资金进出起点金额原则上为50万元,个别大型网点根据业务量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账户开立及使用排查。
重点是ⅩⅩ年10月1日以来新开立的单位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账户开销户情况和大额资金进出情况。
主要排查单位账户开户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开户手续的合法性及开户程序的合规性,账户资金大额进出的合规合法性、支付手续合法完整及真实性。
看企业开户手续是否规范;客户信息、印鉴变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执行结算账户年检制度;是否存在企业利用虚假证明文件、已吊销但未注销营业执照等资料以虚假开户方式诈骗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预留印鉴外借或拿出柜台外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内外勾结、伪造企业印鉴盗取客户资金情况等。
对营业敏感时段(如下班前)突击开立账户、非长期合作开立的临时结算账户;未经银行营销、企业主动开立的账户;有大笔资金进入并在短期流出(多发生在对账期限内)的账户;由中介机构或非企业人员代办开立的账户;账户开立后一直未发生业务或业务笔数、金额较小,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账户开立后,有大额资金收付,但长期不与银行对账、不领取回单的账户;注册资金不高、营业执照时间较早、在他行销户后转户重开的账户;纳入长期不动户管理后重新发生业务的账户重点排查。
2、对公账户对账情况排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风险排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开展的,以防范案件风险、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为目的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应坚持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突出重点,滚动覆盖,强化整改,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主体责任。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排查工作组织第六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是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承担本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第一责任。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统一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研究建立具有本机构特色的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二)制定、审查和监督执行案件风险排查的程序和具体操作规程;(三)研究批准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四)根据排查内容,确定排查牵头部门;(五)明确界定各部门案件风险排查职责以及案件风险排查的内容、频率和报告路径,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案件风险排查职责;(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提供支持,给予必要的资源保障;(七)审定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全面掌握案件风险排查的总体情况;(八)监督落实案件风险排查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九)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对案件风险排查的相关制度进行后评价;(十)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奖惩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第八条案件风险排查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拟定排查工作方案;(二)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基本控制标准,指导和协调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三)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培训,协助各分支机构提高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水平,履行案件风险排查管理的各项职责;(四)督促、检查、汇总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五)深入分析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与相关部门研究整改方案;(六)监督、检查案件风险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确保整改和问责到位;(七)向高级管理层提交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和问题整改报告。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8•【文号】银监办发[2011]207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建立案件防控工作的长效机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案件防控工作,银监会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实施:考核工作按照监管层级,依照法人监管、属地监管原则,由银监会和银监局分别实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法人机构由银监会相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实施考核;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由属地银监局实施考核,其中,外国银行分行由其管理行所在地银监局实施考核。
二、考核结果运用:考核衡量了被考评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水平和成效,应作为监管部门制订年度监管规划、进行风险评级、配置监管资源及采取监管措施的参考依据。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一、考评原则对年度内发生非自查发现重大、恶性案件的被考评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其考评结果为不满意。
案件是否为重大、恶性,由案发机构属地银监局进行认定;案发机构属地银监局认为难以判定的,向案发法人机构对口的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机构监管部门牵头,会同案件稽查部门、案发机构属地银监局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共同认定。
对于其他被考评机构,通过对案件防控工作组织、工作质量、内审稽核工作力度、内控执行力建设和案件责任追究与整改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来评价其年度的案件防控工作水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1•【文号】银监办发[2013]25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主动排查并及早发现案件、减少损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2014年12月31日前发现的发生在2014年1月1日前案件的问责工作适用原规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于2014年1月1日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监办发[2013]257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架构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银行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组织本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案件风险,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机关部室、营业部、支行及分理处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风险排查是指本行组织开展的,以防范案件风险、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为目的的监
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本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应坚持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突出重点,滚动覆盖,强化整改,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高级管理层对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排查工作组织
第六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是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行行长承担本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第一责任。
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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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风险排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开展的,以防范案件风险、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为目的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应坚持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突出重点,滚动覆盖,强化整改,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主体责任。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排查工作组织第六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是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承担本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第一责任。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统一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研究建立具有本机构特色的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二)制定、审查和监督执行案件风险排查的程序和具体操作规程;(三)研究批准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四)根据排查内容,确定排查牵头部门;(五)明确界定各部门案件风险排查职责以及案件风险排查的内容、频率和报告路径,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案件风险排查职责;(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提供支持,给予必要的资源保障;(七)审定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全面掌握案件风险排查的总体情况;(八)监督落实案件风险排查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九)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对案件风险排查的相关制度进行后评价;(十)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奖惩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第八条案件风险排查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拟定排查工作方案;(二)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基本控制标准,指导和协调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三)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培训,协助各分支机构提高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水平,履行案件风险排查管理的各项职责;(四)督促、检查、汇总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五)深入分析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与相关部门研究整改方案;(六)监督、检查案件风险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确保整改和问责到位;(七)向高级管理层提交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和问题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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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风险排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开展的,以防范案件风险、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为目的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应坚持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突出重点,滚动覆盖,强化整改,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主体责任。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排查工作组织
第六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是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承担本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第一责任。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统一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建立具有本机构特色的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
(二)制定、审查和监督执行案件风险排查的程序和具体操作规程;
(三)研究批准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
(四)根据排查内容,确定排查牵头部门;
(五)明确界定各部门案件风险排查职责以及案件风险排查的内容、频率和报告路径,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案件风险排查职责;
(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提供支持,给予必要的资源保障;
(七)审定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全面掌握案件风险排查的总体情况;
(八)监督落实案件风险排查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
(九)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对案件风险排查的相关制度进行后评价;
(十)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奖惩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第八条案件风险排查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拟定排查工作方案;
(二)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基本控制标准,指导和协调案件风险排查工作;
(三)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培训,协助各分支机构提高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水平,履行案件风险排查管理的各项职责;
(四)督促、检查、汇总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
(五)深入分析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与相关部门研究整改方案;
(六)监督、检查案件风险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确保整改和问责到位;
(七)向高级管理层提交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和问题整改报告。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审稽核部门负责监督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并将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年度内审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排查方式和重点
第十条案件风险排查包括全面排查、专项排查和日常排查。
全面排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集中时间、集中人员、统一组织的跨部门、跨业务条线的监督检查。
专项排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业务主管部门、条线和分支机构按照机构年度排查计划组织的监督检查。
日常排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业务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按照内部制度规定,定期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风险状况和案防形势以及监管机构要求,确定案件风险排查的范围和内容,组织落实排查工作。
排查应当至少覆盖主要业务领域、重点管理环节和员工异常行为。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案件风险排查时,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自主确定排查方法,科学确定开展案件风险排查的频率和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质量控制,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处置和报告案件风险。
第十四条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的疑点线索,不得交由问题所在机构自行调查。
对于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重大违规问题,应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直接组织调查。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进行评价,并作为本机构案防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排查发现问题整改
第十六条对于案件风险排查发现的问题,排查牵头部门应当逐一进行分类梳理,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逐一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向排查牵头部门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案件风险排查中暴露出缺陷的现行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和信息科技系统。
第十八条排查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案件风险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采取情况通报、案例剖析等多种方式提示风险。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定整改完成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为纠正到位。
整改责任机构已纠正或终止错误行为,采
取了旨在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
(二)制度完善到位。
整改责任机构已将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缺陷修改完善。
(三)风险控制到位。
整改责任机构已采取措施,消除或能够有效控制问题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责任追究到位。
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适当处理,起到了警示作用。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风险排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当依据本机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于排查发现的银行业案件及案件风险,应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二十一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监管权限,监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对未按本办法开展案件风险排查的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督促落实。
第五章排查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包括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和工作建议等内容的案件风险排查情况报告,报告应由行长(总经理、主任)签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