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教师职务聘任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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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医药大学教师职务聘任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申请聘任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职务的教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教师职务聘任制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学校与教师通过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式建立聘任关系。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绩效考核均合格以上。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学术不端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应聘职务岗位职责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第六条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国民教育相应学历、学位。非所从事相关专业毕业的教师,受聘高一级职务,应进修完成四门以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且成绩合格。

第七条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职称外语免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积极参与学校及所在单位的集体备课、听课、辅导青年教师等教研活动,并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章助教

第九条具备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或具备硕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第四章讲师

第十条学历资历

(一)具备博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二)具备硕士学位后,聘满助教2年以上。

(三)具备学士学位后,聘满助教4年以上。

第十一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

(一)具备相关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与技能,能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能力。

(二)承担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及学院规

定的教学工作量。

(三)非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应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本科生导师、校学生体育社团教练等)工作经历1年以上,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作要求。

(四)学术论文发表并收录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或参与国家级课题(限前5名),可优先评聘。

(五)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须取得学校组织的青年教师业务培训结业证书和青年教师外语培训合格证书。

(六)教学质量考核成绩中等及以上(学生对其教学评价不满意率低于15%;学校督导组对其课堂教学评价性听课,评价结果为中等及以上)。

第十二条业绩成果

(一)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3项中1项。

1.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方面论文1篇及以上。

2.在CN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方面论文1篇及以上。

3.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著作或教材3万字及以上。

(二)科研课题

参与校级及以上科研(教改)课题。

第五章副教授

第十三条学历资历

(一)具备博士学位后,聘满讲师2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聘满讲师5年以上,其中45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备硕士学位。

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第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

(一)具有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系统的研究成果,在教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较大成绩。

(二)承担1门及以上课程的全程教学工作,完成学校及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其中每学年为本科生直接面授课时数不低于120学时。

(三)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下的医学类教师,须有下临床工作经历(任期内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可以累积)。

(四)教学质量考核成绩优良(学生对其教学评价不满意率低于10%且满意率高于70%;学校督导组对其课堂教学评价性听课,评价结果为优良)。

第十五条业绩成果

一、医药理工类

(一)论文论著

收录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源论文1篇,或在CN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或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方面的学术论

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科大学学报或核心期刊上,或正式出版与从事专业相关的专著,或参编统编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不累计,下同)]

(二)科研课题

主持厅级及以上科研(教改)课题不少于1项。

二、人文社科类

(一)论文论著

收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A&HCI (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源论文1篇,或在CN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或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方面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科大学学报或核心期刊上,或正式出版与从事专业相关的专著、译著(只限语言专业,下同),或参编统编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不累计,下同)]。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可视同核心期刊论文1篇,限2篇。

1.艺术类教师,本人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画册1部(须16开本、作品在50幅以上);或本人创作、设计的作品被省级以上美术馆收藏1件;或本人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艺术竞赛中获得省级奖以上1项,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个人独唱、独奏、作品音像制品专辑1部;或本人创作、设计的作品在公开发行的核心专业期刊发表2件。

2.体育专业教师,本人或作为主教练所指导的学生在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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