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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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刘彬国际法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一)国际法的概念
1.国际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1)国际社会与国际法
A 国际社会的交往需要法律规范:有社会就有法律
B 国际关系: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
C 国际法律关系
(2)关于国际法是不是“法律”的争论
A 早期法学家的否定态度:奥斯汀的“实在道德”说
B 从法律的定义的角度:国际法是法
法律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强制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不可把法律等同于国内法。
C 国际社会现实的回答
(3)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特殊性
调整对象: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创制方法:国家间协议制订为主。
执行特点: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2.国际法的定义
(1)对于国际法定义的两种不同说法:《奥本海国际法》说法的转向
(2)周鲠生的定义及其困惑: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各国承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如何在国际法中界定法律的阶级性。
(3)劳特派特的定义及其缺点:“国际社会”的法律。容易导致把国际法理解为“超国家法”
(4)王铁崖的模糊定义
简言之,主要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把国际法看作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5)指定教材的定义及其分析:
(二)国际法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的要件
三个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缔约,派驻使节等)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2.国家是最基本的国际法主体
四要素: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有效统治暂时中断并不意味着国家灭亡);主权。
主权: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3.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问题”的咨询意见,肯定了联合国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和独立的国际求偿权,使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
国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范围和局限。
4.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渡的政治实体。
在国际关系中确实行使正常国家的部分权利和义务:缔约,派驻使节,参加国际会议和组织,在战争中适用国际战争法规等。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
5.对于个人是否国际法主体的争论
三种观点:
(1)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国内传统主流观点)
(2)个人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是国际法主体,但不是主要的主体(这种观点有日益兴起的迹象)
(3)个人是国际法主体,而且是唯一主体(自然法学派的极端看法)
教材第11页。
(三)国际法的渊源
1.法律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2.《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经典规定(见教材第12页)
3.国际条约:
(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象
(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力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
4.国际习惯
(1)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
(2)两大要素:
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多种表现形式)
心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确信)
(3)现代国际习惯形成的特点:“即时”国际习惯法,如海洋法中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制度,不需要很长的形成过程。
5.一般法律原则
对“文明各国”的正确理解,三种见解:
(1)指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或基本原则(详见教材第14页:周鲠生的观点)
(2)指“一般法律良知与意识”(抽象的自然法见解)
(3)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比较符合第38条的原来意思,但为数不多)
6.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方法
(1)司法判例
国际司法判例并不直接表现为国际法,但有助于国际法有关原则和规则的确定,有助于国际法的发展。(2)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
须是“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
7.国际组织的决议
南北争论热点:联合国有关决议的法律效力
联合国大会决议的建议和宣示性质(对投赞成票的会员国有拘束力?)
联合国大会关于组织内部的行政、财政决议有法律拘束力
按法定程序对联合国宪章的解释决议有法律拘束力
安理会决议有法律拘束力
联大决议的宣言往往能发展为正式条约
教材观点
结论:当代不能忽视联大决议在国际法上的显著意义
8.“软法”
表现形式: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建议、宣言、纲领、行动计划、行业标准、示范性文件等等。
(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各个领域)、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属地、属人、属时)、构成国际法基础(引申出其它原则和规则)的法律原则。
详尽列举有困难,而且容易重叠。不断发展之中
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近代国际法产生后:法国大革命中的若干文件,如1792年国家权利宣言、1793年法国宪法
一战后:国际联盟盟约、巴黎非战公约
二战后:以联合国宪章为里程碑
3.首次具体体现:联合国宪章
《宪章》第2条的联合国七大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使用武力、集体协助、联合国原则的普遍性、不干涉会员国内政
《宪章》第1条第2项的民族自决原则
4.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七项原则(见教材第28—30页)
5.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首见于1954年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相互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6.万隆会议十项原则
7.《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
十五项原则:大同小异,增加了内陆国家进出海洋的自由
8.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1)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第64条:遇有新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
法律效力的最高性;难以明确详尽地列举
(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相似:
所有或大多数国家承认和接受,法律拘束力高于其它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制度,都与国际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直接相关。
区别:
王铁崖总结
A国际强行法规定于条约法公约,主要针对条约行为而言,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家一切行为;B 国际强行法主要由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判例来发展,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已经明确规定于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中。
我认为还有:C某些强行法规则比较具体,如禁止贩卖奴隶,而国际法基本原则比较宏观抽象,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具有普遍意义。
(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