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社会保险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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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社会保险办事指南

一、征缴结算大厅(1号大厅)

(一)、社会保险登记(社保开户)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附复印件一份)(劳务派遣公司还需

提供《中介许可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附复印件一份)

3、地方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原件,附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四级网络登记用人单位信息证明》

6、社会保险登记表(盖公章)

7、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表(盖公章)

注:参保单位必须于每年3月10日前按上一自然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总额申报年度缴费基数(单位可于每年2月初带U盘到社保中心拷贝参保职工工资申报花名册),逾期未申报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缴费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基数后进行结算。

(二)、单位员工首次参保

凡单位新增人员未在吴中区参加过社保的(含已退保、已办理异地转出人员),经审核符合参保和异地转入条件的均应填报《吴中区企业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办理首次参保手续。

注:为方便操作和保证数据准确,单位可带U盘拷贝首次参保的电子档格式,纸质首次参加表填写完整并盖章后与U盘一起报送社保经办机构。

(三)、参保人员在吴中区内转移步骤:

1、原单位办理社保中断手续,开具区内转移单;

2、转入单位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增加表》,带原单位开具的区内转移单,到社保中心办理转入增加手续。

(四)、失地农民续保

失地农民续保由单位直接填写《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到社保中心办理转入增加手续。其中参加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需先到农村合作医疗科办理合作医疗的转移手续,再由单位带农村合作医疗转移单和增加表办理转入。

(五)、企业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

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企业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缴。

社保开户成功后,请于次月凭0516+社保单位编号(共11位号码)至税费银行(实现税库银横向联网的银行均可)签订扣缴社保协议。

(六)、单位与员工中断社保关系步骤:

1、至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窗口办理退工备案手续。

2、带退工备案登记表、社保关系减少表至业务征缴窗口办理中断社保手续(减少)。

(七)、跨省(跨市、跨统筹区)转移

符合条件: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办理程序:

1、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2、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参保缴费凭证》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后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简称《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3、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并将其《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同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4、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接续手续。

注:参保人员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所需材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保IC卡》、《居民身份证》和经转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的《参保职工异地流动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

征缴结算业务联系电话:

65251733 66357751 66356773 65273180 65620518

(八)、农保转城保步骤:

1、先到各镇(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农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转出手续,然后到区农保中心盖章确认;

2、到农保转城保窗口办理农村养老的转入手续;

3、单位填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同时附报上述转移单,到相应征缴结算窗口办理接续参保手续,由社保业务部门为其接续“城保”。

受理窗口:农保转城保接续窗口

联系电话:

二、待遇支付大厅(2号大厅)

(一)、自谋职业人员参保

1、首次参保所需材料:

(1)、个人档案托管协议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个人区外转入吴中区所需材料:

(1)、个人档案托管协议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个人养老手册

(4)、对方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3、区内个人转单位所需材料:

(1)、个人养老手册

(2)、区内转移单(需转出单位、转入单位盖章)

4、个人转出吴中区所需材料:

(1)、个人养老手册、医保IC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转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的《参保职工异地流动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

受理窗口:灵活就业人员管理窗口(1、2号窗口)

联系电话:

(二)、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结付所需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审批所需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2)、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书

(3)、原始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记录

(4)、病例原件、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申领所需材料:

(1)、职工工亡证明

(2)、供养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派出所)

(4)、供养直系亲属无收入来源证明(社区、居(村)委员会)

(5)、处于劳动年龄的供养直系亲属须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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