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物业管理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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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物业管理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行业自身建设,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形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全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诚信自律建设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行业自身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是宜宾市物业管理协会全体会员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共同讨论、协商,约定全体会员单位在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加入宜宾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会员单位,应当作出履行本公约的承诺。

第三条本公约适用于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物业咨询服务活动,并具有宜宾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公约的宗旨:坚持以诚实守信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功能塑造为重点,以自律管理为基础,以强化监管为保障,围绕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行业为目标。

第五条本公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律互利。

第六条宜宾市物业管理协会是本公约的执行和监督机构。

第七条本公约是全体会员单位所约定且必须自觉履行和遵守的基本标准,也是吸收企业入会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本公约是会员单位自律的基本依据,也是会员单位经营管理与服务活动,以及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协议)时的基础性和支持性文件。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九条会员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管理、依法服务的观念,严格履行职责。自觉服从政府主管部门、专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市场经济法则;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守法自律,合法经营,诚信服务;自觉维护行业声誉和利益,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条会员单位与业主签署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政府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要件,使用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必须遵守已签订物业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协议)和业主手册中的相关条款,并向业主、使用人告知本公约。

第十一条自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守业主信息秘密。不利用业主提供的信息从事与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协议)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优势或其他优势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费标准或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做到明码标价,运作规范。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各项收费应出具正规票据。

第十三条按规定使用房屋维修资金,做到运作规范,帐目清晰,规范使用。按规定公布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自觉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树立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努力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认真履行职责,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服务。

第十六条管理服务场所整洁、有序。企业各项管理服务制度、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并上墙。按规定建立值班制度,设立服务电话,及时受理住户报修及投诉等事项,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与业主沟通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七条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档案资料齐全,考核制度落实。日常管理中做到:服装整齐树形象,挂牌上岗讲规范,态度和蔼讲文明,遵章办事不违规,做好回访重信誉。

第十八条企业各类管理服务人员应尽职尽责,做到:管理员业务熟悉,管理有序;客户服务员热情主动,处理及时;设备设施维护员约时不误,便民利民,住户签收,事后回访;程序维护员文明值勤,训练有素,认真负责;环境维护员按时清理,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自觉遵守“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收费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收取费用,不多收、乱收。收费实行

明码标价,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不得从事与委托人(业主或使用人)没有委托、没有同意或各方职责不明确的行为和活动。

第二十一条自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车辆停放秩序良好,安全防范措施齐全,消防设施完好。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形式多

样的社区文化活动,丰富社区文化生活,增进企业与业主之间的交流,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共创和谐社区。

第三章公平竞争

第二十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市场竟争。

第二十四条不得采取降低服务标准,低于物业行业正常服务价格,或低于成本价竟争物业管理项目。

第二十五条不得采取请客、送礼、给好处费等不良手段恶性竞争物业管理项目,绕乱市场秩序。

第二十六条不得参与串标、陪标、排斥他人合法投标

第二十七条不得恶意诋毁其它会员单位和会员单位内从业人员的业绩。会员单位及其员工应坚持以提升物业管理与服务水平和社会责任为荣,在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社会责任标准的框架下,杜绝以不正当手段、

缺乏社会责任、削弱行业整体形象和竞争力,以及企业竞争力的行业内竞争。

第二十六条如会员单位与委托人已经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会员单位应该按合同要求自动退出该物业管理委托的项目,同时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移交手续。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宜宾市物业管理协会对本市物业管理企业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定期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传递行业自律信息,树立先进典范,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签约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八条宜宾市物业管理协会建立会员单位、员工诚信档案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黑名单”制度。凡会员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未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的,均被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除受到房管局的严厉监管外,一律不得参与一年一度的“诚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优秀项目”和“十佳物业服务标兵”的评选活动,更不得推荐参加省优项目的评选。

第二十九条若会员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规、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发生失信与侵权行为时,其它会员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及时向宜宾市物业管理协会进行投诉、检举和揭发。市物业管理协会接到投诉后,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而负责地进行受理、调查与甄别。若举报属实,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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