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患者相关权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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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患者相关权益制度

一、患者的权利就是护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护士应尊重患者生命权、健康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等。在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的过程中体现告知职责。

三、尊重患者的姓名权,不能简单的称呼床号,应同时称呼其姓名。

四、尊重患者隐私,男女患者不得安排同住一室,如遇特殊情况需加帷幕或帷屏遮挡:对患者不愿公开的个人隐私,应予以保护。

五、在护理活动中涉及患者应知情的护理内容,应及时有效的与患者沟通,重要内容让患者签名并记录。

六、需要由患者选择治疗或护理方案时,护士应做好宣教解释工作,供其选择。

七、未经得医护人员同意,患者及家属不得私自翻阅、复印病历。

八、在护理工作中未按患者应享受的权利而履行护士义务,患者有权投诉护士侵权行为。

附:

一、护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要求

1.熟知与护理工作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条文。

2.能够预见在实际工作与法律法规有关的潜在性问题及处理方法。3.学会维护自己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患者权利

(一)医疗保障权

1.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医疗保障权包含社会成员的生命与健康,有权得到社会的必要保障。

(二)生命健康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1.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2.患者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功能。

(三)平等医疗权

1.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续的诊治。

2.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有效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等都有权获得。

3.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负责医生及护士的姓名。

(四)疾病认知权

1.患者有权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处置及病情预后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求对此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

2.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未明确诊断的,医务人员应向其家属解释。

(五)知情同意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供其选择。

(六)隐私保护权

1.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2.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病情、家族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

3.《护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同时第三十一条对护士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也做出了具体处罚规定。

(七)参与评估权

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对医疗单位或个人各个环节的工作有权做出客观、恰如其分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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