逊克县院浅谈在押人员死亡的预防及检察方略
在押人员死亡检察机制研究
在押人员死亡检察机制研究作者:常春林来源:《学理论·中》2014年第11期摘要:监狱检察制度是提高狱政管理质量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的重要保障,这种制度也赋予各级检察机关神圣使命。
然而近几年,在押人员死亡发生多起,根据现行制度也没有专门监管机关进行独立调查。
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引起社会关注,群众对司法程序公正产生了质疑。
因此,通过阐述在押人员死亡的几种情形,提出几点预防建议如下: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管力度;检察要更新观念,关注非正常死亡同时也要高度重视在押人员正常死亡的处理;要确保检察机关在监所的检察机制能有效进行。
关键词:在押人员死亡;检察机关;检察制度中图分类号:D926 ; 文献标志码:A ;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2-0079-02近几年,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频频发生,而且看守所的死因解释也过于蹊跷,其中“躲猫猫”、“喝水死”事件在媒体报道后,立刻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在死亡事件出现后,看守所信息披露滞后,检察机关不予重视等原因致使群众对我国的司法体系公信力产生了质疑。
人民群众指责监所的工作存在严重问题,司法机关忽略了在押人员的人权保护,有关死亡调查制度也是形同虚设。
本文将就在押人员死亡原因、依法处置此类事件的重要性,检察机关处理此类事件的主要职责、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进行预防和处置在押人员死亡问题的探索。
一、在押人员死亡的情形与原因在押人员在押期间的死亡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正常死亡的,另一种则是因为外力导致非正常死亡的情况。
正常死亡指在押人因自身衰老或由于自身疾病无法治愈,生命渐渐衰竭导致的死亡。
正常死亡的几种情形包括疾病、衰老和猝死。
羁押这一强制措施的目的是打击犯罪,控制犯罪嫌疑人,防止其造成更大社会危害。
在押人员被羁押,丧失自由,生活在封闭的狭小空间,身心俱疲,承受着巨大压力。
所以在押人员很容易焦虑不安,彻夜难眠,再加上监所饮食卫生条件差,身体体质下降以致引发一些疾病。
预防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检察工作机制研究
预防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检察工作机制研究-------以看守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为研究视角杜文海*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事件1极易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处置不当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进而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看守所检察工作也倍受质疑。
看守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中占有不可忽视的比例,因此,研究预防看守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的检察工作机制尤为必要,这对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意义重大。
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的影响因素分析。
多角度、全方位地深入分析看守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的影响因素,明晰看守所执法及医疗卫生工作存在问题,有利于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理性地看待看守所医疗卫生的管理工作,采取相应的检察对策。
(一)在押人员自身方面因素1、在押人员心理落差较大,身体机能衰退。
一是,在押人员被关押于看守所后,难以适应新环境的饮食条件,摄入营养不够均衡,导致其原有的营养平衡发生变化,从而引发一些疾病,出现各种身体异常的表现。
二是,看守所内外之间的巨大反差、案情发展的超预期,审判结果的不接受等诸多因素,引发在押人员各种不良的心理问题和思想包袱,致使在押人员机体免疫功能下降,进而影响其生理机能,导致各类疾病出现,或加重原有病情,也容易导致短期猝死或病情转危死亡。
2、在押人员法制意识不强,诉求渠道不畅。
一是,看守所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在押人员法制意识不强,相当部分在押人员缺乏保护自我意识,以为自己犯了罪,别人不管怎么对待自己都是应该的,当在押人员医疗卫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去提出诉求。
二是,害怕提出诉求的行为被看作是* 杜文海,研究生学历,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检察员,1据某地区编计数字表明,在押人员因病死亡人数占死亡总人数的68%。
不服从管理的表现,给自己带来不好的影响。
三是,在押人员向检察机关举报、反映问题缺乏保密性,容易受到同监室押员或监管干警的打击报复,不敢提出控告。
上述三点造成在押人员维权意识淡薄,诉求渠道不畅。
浅论如何防范狱内罪犯自杀
浅论如何防范狱内罪犯自杀摘要:防范罪犯自杀是监狱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立足于罪犯自杀及防范措施的现状,先分析提出问题,再从狱内罪犯自杀的普遍性防范和针对性防范两个方面阐述了防范罪犯自杀的举措,其中主要从加强心理矫治、监区文化建设、落实狱政管理措施和个别教育,以保障监狱改造工作的秩序与安全等方面进行阐述。
最后提出了狱内罪犯自杀防范必须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以期对如何防范狱内罪犯自杀进行积极的探索。
关键词:罪犯自杀防范自杀行为是个体因心理危机而自愿、主动地结束自己生命的极端行为。
狱内罪犯自杀是指处于监管改造中的犯罪人自愿、主动地结束自己生命的极端行为。
据认为,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是具有高度自杀风险的一类人。
“一般认为,罪犯的自杀风险是社会人口的3-4倍”12。
所以,罪犯的自杀问题是监狱监管改造工作中的一个重难点问题。
一、狱内罪犯自杀防范措施应用现状近年来,随着监狱硬件设施的不断改进和加强,管理措施的严密到位,罪犯脱逃和狱内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率,已经得到基本控制。
但是,狱内罪犯自杀事故的发生,却始终难以防范,成为“三防安全”中的工作难点。
在个别地区,甚至呈现上升的势头。
显然,在目前的罪犯自杀及防范措施中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这严重困扰和影响着监狱安全。
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监区文化建设相对滞后落后的监区文化是阻碍狱内罪犯改造的无形因素,这会导致一部分罪犯产生不良的心理问题。
尤其对于那些本来就有心理问题的罪犯来说,更是一个不利于罪犯改造的因素。
因此,在监区文化建设不足的情况下,某些罪犯产生心理危机并酿成自杀事故就并不奇怪了。
监狱干部作为监区文化建设的主体,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不足。
1翟书涛著:《选择死亡——自杀现象及自杀心理透视》,北京出版社2001版,第264页。
2翟书涛著:《危机干预与自杀防范》,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年版,第195页。
1.监狱干部对监区文化价值认识不深刻相当一部分监狱民警,尤其是大多数老干警认识不到监区文化建设的价值。
浅谈如何有效防范看守所事故的发生
浅谈如何有效防范看守所事故的发生今天咱就来唠唠看守所这事儿,特别是怎么能有效防范看守所里那些事故的发生。
这可不是小事儿,关系到好多人的安全和稳定呢。
一、加强人员管理那是必须的呀。
看守所里的工作人员,那可都是关键人物。
他们得时刻保持警惕,不能有一点儿马虎。
就好比一个守门员,得看好自家的门,不能让任何不该发生的事儿溜进来。
工作人员得定期接受培训,这培训可不是走走过场,得是实实在在学到东西的那种。
要知道怎么和那些在押人员打交道,不能光靠吼,得有点儿技巧。
比如说,要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有的可能是一时冲动犯了错,有的可能是有什么难言之隐。
只有知道他们心里在想啥,才能更好地管理他们,避免一些冲突和事故的发生。
而且啊,工作人员自己的素质也得过硬。
不能在工作的时候还想着自己的事儿,得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
要对在押人员一视同仁,不能搞特殊,不然很容易引起不满,这不满的小火苗要是不及时扑灭,那可就容易酿成大祸啦。
二、设施设备得跟上时代步伐呀。
看守所的设施设备就好比是战士的武器,得先进、可靠。
要是设施设备都不行,那防范事故可就难上加难啦。
比如说,监控系统得是高清的,不能有死角。
这样工作人员就能随时掌握看守所里的情况,要是有什么不对劲的地方,马上就能发现。
还有那些防护设施,像门锁、栏杆之类的,得坚固耐用,不能让人轻易就破坏了。
另外,生活设施也不能马虎。
在押人员虽然犯了错,但他们也有基本的生活需求。
要是连吃的、住的都不好,那他们心里肯定不舒服,容易产生抵触情绪。
所以啊,要保证他们有干净的水喝,有热乎的饭吃,住的地方也得干净整洁。
这样他们能感受到人性化的关怀,也会更配合管理,事故自然就会少一些啦。
三、心理关怀也不能少呀。
在押人员在看守所里,心里肯定不好受。
他们可能会感到孤独、无助、焦虑,这些负面情绪要是积累多了,很容易做出一些极端的行为。
所以啊,要给他们提供一些心理关怀。
可以定期安排心理辅导老师和他们聊聊天,听听他们的心里话。
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对策初探
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对策初探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看守所是国家刑事羁押机关,也是公安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安监管安全最重要的是被监管人员的生命安全,杜绝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尽最大努力减少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的发生,是公安监管部门必须完成好的一项硬任务。
一、加强看守所医疗卫生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基础性工作(一)、实行医疗社会化,提升看守所保障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工作水平。
公安监管部门要打破本位主义倾向,积极加强与卫生部门协作,探索医疗卫生工作社会化。
积极争取卫生部门在疾病预防控制治疗等方面的支持,充分利用社会公共医疗卫生资源,自觉接受卫生部门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充分利用社会医疗机构人才、技术和医疗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主动向卫生部门通报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卫生部门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积极争取卫生部门在疾病预防控制治疗等方面的支持,充分利用社会公共医疗卫生资源。
(二)、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尽最大努力满足看守所在押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按照“正确诊断病情、快速处置危重病人、有效防止重大疫情发生”的要求,积极推进看守所医疗机构建设。
要根据看守所医疗工作的需要,制定医疗机构设置、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配备标准,要保证每天24小时有医务人员在所值班,保障各项检查、救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提高看守所预防、发现和处置疾病能力。
看守所要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医疗制度,落实工作规范等措施,建立医疗工作规范流程。
根据看守所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看守所医疗工作进行分解细化,明确健康检查、日常巡诊、治疗以及急诊处置等操作要求,建立医务工作责任制度。
要建立日常医务活动登记、流转交接、告知制度,通过所情分析会、交接班会等形式,及时通报传染病疫情和重要病情。
通过定期定人定责,对监室和监区进行消毒,利用隔离救治等手段,防止疫情发生和疾病传染。
浅谈罪犯正常死亡事件的防治及检察监督对策
浅谈罪犯正常死亡事件的防治及检察监督对策时间:2012-07-02 15:03:00作者:王芬新闻来源:正义网评论投稿打印转发复制链接小|中|大字号1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刑事犯罪一直呈高发状态,狱内罪犯人数也逐年增多,每年仍有相当数量罪犯死亡。
实践中,由罪犯正常死亡引发的申诉案件、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监管安全与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这个问题若得不到妥善解决,罪犯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势必会影响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笔者试结合在监所检察院工作多年的经验和体会,就罪犯正常死亡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防治对策做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现概括如下。
一、罪犯正常死亡处理工作的现状按照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罪犯死亡可以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两种情形。
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的划分有时是没有明显界限的,实践中,正常死亡大多是由死者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如:病死、老死。
正常死亡分为疾病死亡和衰老死亡。
如猝死、心肌梗塞都属于正常死亡。
目前,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监管工作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罪犯正常死亡处理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罪犯疾病预防救治条件不足。
目前,尽管监狱(监区)都配套有医院(卫生所),但医疗救治条件相对滞后,对一些重症和疑难杂症仍需到狱外就诊就医,这就增加了罪犯就医途中死亡的安全风险。
一是从硬件上看,监狱医疗设施落后。
由于思想观念、管理体制的制约,医疗经费不足、必要的医疗设施配备不到,医疗技术落后,高端有效的设备无钱购买,小型设备大量重复购置,药品及急救器械不全的情况比较普遍位。
二是从软件上看,缺乏有效的制度管理和专业人才。
在职人员中,知识老化、技术水平偏低、卫生人员的职称待遇问题没解决,工作积极性不高;医务人员在监狱的分布也很不合理。
三是从实践中看,疾病预防控制不到位。
实践中经常出现对罪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没有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罪犯,及时进行查体并长期治疗,某种程度上增加了这类罪犯的猝死机率。
浅谈罪犯自杀的预防对策
浅谈罪犯自杀的预防对策 摘要:罪犯自杀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抗改表现,不仅严重影响了监狱安全,同时对社会也产生了许多不良影响,而罪犯是具有高度自杀风险的特殊人群。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罪犯的自杀行为进行研究分析,制订相应的预防策略,有效的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发生,确保监管安全。
关键词:罪犯 自杀 预防对策一、预防罪犯自杀的意义(一)预防罪犯自杀是监狱落实“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
《监狱法》确立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表明了社会主义监狱工作的一切目的和归宿都是以人为本。
监狱在履行刑罚职能时,更义不容辞地承担着改造人、提高人和促进人全面发展的社会责任。
防控和阻止罪犯自杀,就能保护罪犯的生存权利,就是落实以人为本最有力的体现。
(二)预防罪犯自杀是监狱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监狱肩负着特殊使命。
罪犯自杀是影响监狱安全稳定、影响其他罪犯身心健康、影响罪犯家庭亲属的最大的不和谐因素之一。
因此,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做好预防罪犯自杀死亡工作,尽量化解影响罪犯自杀的因素,维护罪犯家庭的亲情和谐,就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三)预防罪犯自杀是监狱落实“首要标准”的基本要求。
把降低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是中央领导同志对监狱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
监狱落实“首要标准”,就必须始终将挽救人、教育人、改造人作为监狱工作的主线,就必须全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努力降低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
预防罪犯自杀是保障实现“改造人”目标的前提条件,他反映着监狱刑罚执行效率、监管秩序和罪犯改造质量,是衡量“首要标准”落实程度最基本的依据。
(四)预防罪犯自杀是监狱维护自身安全的现实要求。
罪犯自杀已经成为影响监狱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发生监禁状态下罪犯自杀死亡,就会引起各种法律纠纷,必然打破监狱正常的工作秩序,而如果被媒体恶意炒作,被敌对分子利用,将产生严重的政治影响,就有可能成为敌对势力对我攻击的口实,就有可能成为国际人权斗争的焦点。
浅谈基层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措施
浅谈 基层检 察机 关办案 安全 防范措施
文/ 宋 国强 高卫 东
新形 势 下 , 随 着惩腐 肃 贪力
度 的加 大 , 自侦部 门任 务 的 日 益繁 重 . 规 范 司法行 为 的提 出, 对 我们 来 说 , 办理 自侦 案件 是
一
脱 逃 、行 凶以及 因 其 他疾 患 引 发 的事 故 。 二 是 办 案人 员伤 亡 事 故。 主 要 表现 为 犯 罪嫌 疑 人 对 办案人 员 实施 的伤害 。因 此 ,
不清 、 判 断 失误 。四是 出于江 湖
义 气 , 企 图 保 全 其 他 犯 罪 嫌 疑 人 。 五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本 身 具 有
密、 细 致 的防 范预 案。在 发生 事 故 时 无计 可 施 ,从 而造 成 事 故
高 血压 、 心脏 病 等疾 患 , 由于 特
定 环境 造 成 的恐 惧 和 压 力 而 出 现 瘁 死 。六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狗 急 跳墙 , 伤害 办 案人 员。
员 与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较 量 和 对 抗, 在 办 案过 程 中, 办案人员不
正 确 的 执 法 理 念 和 不 恰 当 的 办
案 的 各个 环 节 ,具 有 很 强 的 操 作性 。但仍 存在 有章 不遵 , 有 规 不循, 结 果 导致 安 全 漏 洞 出现 ,
事故 发 生。
痛 的代价 。 时代 在发 展 , 社 会在
进步, 政 法工 作 、 检 察 事 业 也 都 必须 要深 化 改革 、与时俱进 , 才 能适 应形势 发展 之 需要 。为 此 ,
我们 要高度 重视 办案安全 工作 , 本着 依法 、 规 范、 文明 、 安 全 的 原
浅谈罪犯自杀的预防措施
浅谈罪犯自杀的预防措施据报导:我国每2分钟就有1人自杀死亡、8人自杀未遂,自杀未遂者往往也造成不同程度的功能残疾。
自杀在我国已成为位列第五的死亡原因,仅次于心脑血管、恶性肿瘤、呼吸系统疾病和意外死亡.由于自杀倾向具有隐蔽性,自杀行为具有突发性,因此在监狱系统有一种较为流行的说法是“防罪犯脱逃易,防罪犯自杀难”.截止2004年3月,浙江省在保持了连续5周年无罪犯脱逃的基础上,又实现了连续17个月无罪犯自杀死亡的记录,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在押犯数量不断增加、罪犯构成日趋复杂的背景下,在17个月中曾先后发生罪犯自杀事件16起,由于监狱民警发现及时、处置果断、科学施救,避免了死亡事故。
分析思考这些罪犯自杀未遂事件,对于预防罪犯自杀,摸索预防规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一、罪犯自杀是可以预防的首先,生命是最宝贵的财富,追求生命是人类的天性和本能,罪犯也不能例外。
假如没有遭受重大的挫折和打击,假如没有经过左思右想、犹豫徘徊,罪犯一般不可能在霎时间产生轻生念头.自杀者都有一个情感异常、焦虑、烦躁、伤感的过程,或吃不下、睡不香;或郁郁寡欢、频频走神;或言行怪异、表现活跃。
这就给了我们一个洞察自杀者心理,主动进行心理疏导思想教育转化的时栅,及时捕捉罪犯中“吃不好、睡不好、不要好、突然好、特要好”的反常现象,防控罪犯自杀就成为可能.其次,罪犯自杀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场所),还需要一定的手段(工具),如能控制罪犯单独活动的时间、空间,则罪犯即使有自杀的念头,也缺少自杀的机会.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在监狱内的自由活动的空间和时间是十分有限的.民警直接管理制度的落实、罪犯的集体学习、劳动、休息方式,可以把罪犯自杀的时空条件消灭到最低限度。
再次,民警的公正执法、罪犯合法权益的保障、狱内矛盾的及时调处、适时的心理疏导等等,可以让罪犯懂得生命的宝贵、化解心理忧结,看到前途的光明,从而促使罪犯放弃自杀念头,专心改造.当然,预防罪犯自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控制工程,工作难度大,要求高,稍有疏漏,则前功尽弃,但我们必须要抛弃“自杀难防"的观念,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技巧,细化狱政管理工作和提高狱内侦查质量,及时洞察犯情,加强对罪犯的个别教育、心理矫治工作,治标和治本双管齐下,罪犯自杀是可以预防的。
论发挥检察机关在罪犯死亡事故处理中的职能作用
论发挥检察机关在罪犯死亡事故处理中的职能作用
处理罪犯死亡事故,虽然监狱自身起主导作用,但是检察机关的作用也不可忽视。
检察机关在罪犯死亡事故的预防和处置两方面都充当着重要的角色。
一是要增强配合调查和主动接受监督意识,争取检察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全面及时调查罪犯死亡的原因,是正确和妥善处理整个事件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这个前提没处理好,罪犯家属难免会做出种种过激行为,影响到整个事件的处理和解决。
在罪犯死亡后,要第一时间通知驻狱检察机关,汇报情况,做好对证物证据的封存、调查、取证等方面工作。
二是要应着力发挥检察机关对监狱死亡鉴定结论的监督审查作用,认真对待检察机关对监狱是否存在执法过错责任所进行的检察,并对检察机关针对事故凸显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的检察建议,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整改。
三是在发挥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的作用。
无论是由于家属无理质疑还是监狱公权力运用失当引起的矛盾,都具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各自意愿得不到有效的释放和表达,导致信息不对称,从而激化矛盾。
检察机关在此时能够扮演一个倾听者,了解家属的想法,掌握监狱处理的方式,及时沟通,做好工作,消除可能由此引发矛盾冲突的隐患。
特别是认为罪犯家属提出来的意见属无理的,予以驳回,并配合监狱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罪犯死亡处理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和工作艺术性都要求极高的工作。
作为监狱机关,必须通过加快法治化建
设进程,不断提升罪犯死亡处理能力和水平,努力从政治上的高度,从人权问题的角度,从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的视野,来综合妥善处理罪犯正常死亡事件,最大程度地做到法与情、理的有机考虑,为展示监狱法治文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对策初探
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对策初探首先,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基础。
监督机制应当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
内部监督可以通过加强看守所内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来实现。
建立明确的看守所管理规范和操作手册,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保证看守所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另外,要加强对看守所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他们合理、合法地履行职责。
同时,外部监督机制也应得到充分的重视。
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建立监督机构,对看守所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其次,加强看守所医疗保障系统的建设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重要手段。
看守所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资质的医疗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设备。
医疗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服务能力,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此外,应建立完善的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对在押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及时的记录和监测。
对于存在重大疾病或需要特殊医疗照顾的在押人员,要及时转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确保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最后,要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机制,确保在押人员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看守所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置流程。
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此外,要加强与医院和警方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对发生意外情况的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面、综合地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看守所医疗保障系统的建设、关注和干预在押人员的精神健康状况、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机制等都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重要对策。
只有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才能更好地保护在押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人权。
检察机关办理被监管人死亡案件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检察机关办理被监管人死亡案件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梁飞
【期刊名称】《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9(031)0z1
【摘要】通过对N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的被监管人死亡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检察监督相对滞后;缺乏专业人员技术;监外死亡监督空白等问题.为此应制定具体制度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配合协作机制,加强检察监督实效;工作前移预防为主,以确保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协调统一.
【总页数】2页(P393-394)
【作者】梁飞
【作者单位】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广西,南宁,5300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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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防控的法治化路径探析
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防控的法治化路径探析作者:李存国张平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10期摘要:防控监管场所被监管对象死亡问题,一直是关系监管场所安全稳定的工作重点和难点。
针对监管对象病情发现难、监管难、防范难、处置难的“四难”困境,笔者通过多年的检察工作经验,以监管法治化为目标,从完善制度、规范操作、更新措施、司法监督等方面提出建议,努力提升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防控的实效。
关键词:监管场所防控法治化路径一、被监管人死亡防控的困境分析从当前司法实践看,随着社会发展,被监管人死亡的防范和处置又呈现出新的社会特征。
因此,倘若完全依赖传统监管方法将难以有效防控被监管人的死亡。
同时,由于有少数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处置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太理想,势必加剧引发社会矛盾和司法信任危机的不稳定因素。
经综合考察,目前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死亡面临以下困境:(一)病情早期观察不足导致被监管人员病情发现难被监管人正常死亡中患病死亡占较大比例。
现有监管场所的医疗设施设备有限,专业医护人员配置欠缺。
同时,由于监管干警欠缺较为系统的专业医疗知识,对被监管人病情乃至死亡有误判风险。
因此,对患病的被监管人可能存在治疗不及时或处置不当,引发死亡的风险。
在非正常死亡的事后调查中发现,监管场所内自杀死亡的被监管人部分患有抑郁疾病,有部分实施暴力杀人行为的被监管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疑似精神障碍。
对有该类心理或精神问题的被监管人,监管机关的标记手段和防范措施尚显不足,在监管场所内也不易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治疗。
(二)重刑犯心理疾患化解不足导致安全隐患防范难监管场所是相对封闭的特定环境,如果长期被关押就很容易引发被监管人悲观、厌世等负面情绪。
被监管人渴求恢复人身自由的希望是其服从改造,回归正常社会生活的直接动力。
近年来,由于司法机关对重刑罪犯减刑和假释条件增加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规定,但由于对心理疾患化解不当或不及时,就容易埋下自杀等安全隐患。
论预防应对在押人员死亡问题
论预防\应对在押人员死亡问题作者:李佑林廖会文黄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9期摘要近年来,在押人员死亡是各媒体热炒的焦点。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两个监管场所多年来没有出现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多件正常死亡事件(仅2010年上半年就有5件)在检察监督下得到妥善处理,实现了“零投诉”。
本文指出做好监督处理在押人员死亡工作,一是要转变观念,注重保障在押人员权利。
二是要注意“预防”,一方面预防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事故,另一方面对危重病在押人员做好固定证据工作,预防出现在押人员正常死亡事件后其家属投诉、缠诉。
关键词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检察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69-02近年来,各地媒体屡屡报道诸如“躲猫猫”、“喝开水”之类的监管场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暴露出我国监管场所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有对在押人员生命健康的漠视等问题,继而引发社会各界对监管场所在押人员人身权利的高度关注。
因此,预防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减少正常死亡事件则成了监所检察部门在保障在押人员人身权利工作中的重点。
一、转变观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动监管文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在监管场所内,将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加强对其人身权利保护的监督,是监所检察部门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大举措。
在以往旧有的监管执法理念中,监管场所仅是看押在押人员,防止其脱逃、越狱,监管场所的职能就是以国家暴力制止个人暴力,在监管人员的眼里,与嫌疑人、罪犯谈人权无疑是天方夜谭。
只有从根本上转变以往单调、浅显、粗暴的执法理念,将监管场所的管理回归到人性的轨道上来,才能符合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才能从根本上确保监管场所的稳定。
而作为监督机构的监所检察部门,同样须要转变执法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行动指导,才能更好地发挥刑法执行法律监督的职能。
二、直堵源头,以科学方法保障监管安全(一)彻底整治牢头狱霸经查证,“躲猫猫死”、“洗澡死”等事件的矛头直指监管场所内的牢头狱霸现象,牢头狱霸如洪水猛兽般已严重危害在押人员人身安全。
在押人员死亡调查报告
在押人员死亡调查报告篇一:调查报告2浅谈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浅谈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能否充分保障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仅反映出一个看守所的执法水平,也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国家的文明程度和依法治国的进程。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各方都在为健全法治、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而进行不懈的努力,但应当承认,在现有的监管条件下,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这仍有待于我们去研究、去改进。
一、目前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的现状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十分重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总体状况比以前有很大的好转,但还存在许多不仅人意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押人员的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受到不同程度的剥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80条、第203条明确规定了在押人员可依法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但个别管教民警认为看守所的主要职能是保障安全,只要在押人员不死不逃,万事大吉,因此对在押人员的辩护、上诉、申诉不大重视。
对上诉问题,因上诉客观上延长了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有些管教民警甚至看守所的个别领导,为了尽量减少看守所的关押量以及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往往动员在押人员不要上诉。
申诉,特别是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上存在的问题的申诉,作为在押人员往往由于种种顾虑而不敢申诉,即使申诉,管教民警也往往采用各种方式加以阻绕。
而对于在押人员的辩护,个别管教民警则把其作为是一种不认罪服法的表现,于是在在押人员聘请律师、要求传递辩护材料的过程中加以阻绕,不同程度地剥夺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在押人员的控告、检举权得不到重视。
在押人员虽被剥夺了一定的人身自由权,但仍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控告权、检举权。
然而跟申诉权相似,控告特别是对看守所及其管教民警的控告,在押人员往往出于种种顾虑而不敢为之,其主要原因是因为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使他们对控告有效性心存疑窦,怕受到打击报复,因而控告成为一项名存实亡的权利。
浅析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原因及预防对策
浅析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原因及预防对策监所是一个特殊的场所,在押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客观环境和条件的改变,使其生理和心理因素均发生较大变化,其中对前途不抱希翼引起的自杀、自残突发性疾病或者原有疾病加重以及在押人员打架斗殴等因素都极易导致或者加速死亡的发生。
应该说死亡本身不是哪一个人能够主宰的事,但做为监管场所,我们应尽最大的努力,做好事前防范控制,强化事后处置措施,千方百计避免在押人员死亡问题的发生,保障监所绝对安全和稳定。
笔者结合近年来看守所实践工作经验,就如何预防、减少在押人员死亡问题浅谈几点意见。
一、原因分析结合工作实践,认为在押人员死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突发性疾病等因素引起。
主要以部份年老、体弱的在押人员表现突出,该人群多为原来就患有慢性疾病,入所时病情不重且符合收押条件,但入所后因客观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其心理、情绪容易产生较大波动,特殊是当其诉讼程序结束,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后,其原来抱有的处罚不会太重、自己还有希翼的幻想破灭后,心态发生巨大变化,更易引起心脑血管等突发性疾病,甚至导致死亡。
这种押犯在对其监管过程中需时刻保持高度关注,付诸大量精力加以防范控制,而且一旦采取处置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容易转化为责任事故。
二是由自伤、自残、自杀等因素引起。
此类多指一些惯犯、累犯、重特大案犯、吸贩毒等在押人员,在入所后以自伤、自残、自杀相威吓,企图逃避打击的一种监内重大事件。
也有个别在押人员入所后,自觉罪孽深重,无法逃脱法律处罚,认为前途渺茫不如一死了之;有的心理落差大无法接受现实,不能适应失去人身自由、成为阶下囚的状况,想以死求得解脱。
其发生的时间:一是派出所审查时有的就吞食异物;二是入所后毒瘾发作行为失控;三是诉讼环节变化时;四是提讯、会见后获知会判重刑;五是受到同监室在押人员的欺压后。
自伤、自残、自杀主要采用的方法:有的用劳动工具,如剪刀、针,有的用牙刷磨尖,有的是用头撞墙等。
在押人员死亡事件的查办与处理研究
在押人员死亡事件的查办与处理研究作者:杨裕宁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3年第7期杨裕宁(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江西进贤331700)摘要:笔者在辨析监管场所与在押人员死亡有关界定的基础上,提出了“有责任死亡”与“无责任死亡”的概念,论证了在押人员死亡检察的法律属性是职务犯罪的初查以及开展初查的必要性和内容。
?关键词:监管场所;在押人员;职务犯罪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9-0-01一、在押人员死亡概念的界定1.监管场所与在押人员范围的界定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第4条规定,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监狱(包括少年犯管所)、看守所、拘役所、劳动教养机关的监管执法活动实行监督。
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对上述94.9%监管场所实行派驻检察,对5.1%的监管场所实行了巡回检察。
因此,检察机关对监所场所的在押人员死亡的检察也相应限定于上述监管场所和上述监管场所内的在押人员员。
2.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的界定在自然科学领域,一个生命体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遵循此规律的死亡,被称为“自然性死亡”。
自然死亡的原因只有两种:一种是疾病死;另一种是衰老死(即“老死”)。
与此相对应,不是病死和老死的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的死亡都称为“非自然性死亡”。
二、在押人员死亡的法律属性根据现行规定,监管场所中在押人员发生死亡事件后,监管机关应立即通知检察机关。
接到监管机关的死亡报告后,检察机关应该根据死亡的性质不同,分别按下列程序处理:其一,若在押人员属于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接到监管机关通知后,原则上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处理。
其二,在押人员在被监管期间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监管机关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加强监所检察遏制在押人员死亡
加强监所检察遏制在押人员死亡作者:彭卫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4期摘要保证在押人员的安全是使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由于多年来长期存在的在押人员生命、健康权利不受应有的重视或在押人员的命不值钱等偏见的影响,致使在押人员正常、非正常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侵害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公正,因而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利应当给予公平的对待,刻不容缓,防止在押人员的死亡是我们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关键词监所检察遏制在押人员作者简介:彭卫文,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11-02近一个时期以来,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屡屡发生,“躲猫猫”、“做噩梦”等一些极为恶劣的在押人员死亡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把这个原先显得神秘的场所,推向众人瞩目的风口浪尖,这与人民群众对现代司法文明日益高涨的呼声,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严重背离。
在这样的背景下,去年4月20日至9月30日,高检院公安部联合开展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检查专项活动中,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打击“牢头狱霸”,遏制在押人员死亡,这显得非常重要而且及时。
一、区分在押人员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在押人员的死亡原因是多方面的,甚至是复杂的,总体上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两种情形。
正常死亡大多是由于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而导致医治无效死亡。
非正常死亡的原因很多,有畏罪自杀、轻生绝望自杀、被同监人殴打、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伤害致死、意外事故等等。
正常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但非正常死亡是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的,主要有以下几点防范措施:1.改变思想观念,重视在押人员生命健康权利。
彻底转变长期以来形成的犯人的命不值钱的片面和不正确的观念,树立犯人也是人、也享有正常人的一切合法权益的正确理念,只有法院依法剥夺其政治权利及终身,其它侵害在押人员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要负一定法律责任。
羁押期间非正常死亡的预防及对策
羁押期间非正常死亡的预防及对策
李国平;苏磊
【期刊名称】《法商论坛》
【年(卷),期】2011(000)001
【摘要】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非正常死亡”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本文从检察机关的视角对此进行分析,提出对策。
【总页数】2页(P81-82)
【作者】李国平;苏磊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江西广昌344900;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江苏海门226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69.5
【相关文献】
1.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原因及其预防 [J], 耿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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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羁押制度——侦查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交流权 [J], 程明
4.打准原因研究对策切实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对全省法院超期羁押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J], 李晓光;李玲;刘黎明;康苗
5.我国儿童保护基层预防体制的虚置与完善——对困境儿童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反思[J], 颜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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逊克县院浅谈在押人员死亡的预防及检察方略
保证在押人员的生命安全是使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由于多年来长期存在的在押人员生命,健康权利不受应有的重视或在押人员的命不值钱等偏见的影响,致使在押人员正常、非正常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防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侵害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公正,因而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利应当给予公平的对待,刻不容缓,防止在押人员的死亡是我们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押人员的死亡原因是多方面的,甚至是很复杂的,对其正确的分析有助于逊克县院更好的做好预防工作,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成因:
总体上说在押人员死亡有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两种情形。
正常死亡大多是由于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而导致医治无效死亡。
非正常死亡的原因很多,有畏罪自杀、轻生绝望自杀、被同监人殴打、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伤害致死、意外事故等等。
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的划分有时是没有明显的界线的,正常与非正常需要从死亡原因上来区别,如有的人犯由于疾病得不到很好的治疗和长期营养不良而导致死亡就应视为非正常死亡而不应认定为正常死亡,严格来说只有患有不治之症或经过精心治疗和良好护理而确定不能挽救或年限已高衰老致死才能认定为正常死亡。
正常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但非正常死亡是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的,根据笔者多年的实践经验总结,主要应抓好以下几点防范措施:
1、首先应从思想观念上引起对在押人员生命健康权利的重视,彻底转变长期以来形成的犯人的命不值钱的片面和不正确的观念,树立犯人也是人、也享有正常人的一切合法权益的正确理念,只有法院才有权力依法剥夺其政治权利及终身,其它侵害在押人员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要负一定法律责任的。
2、监管场所的监管部门和干警,检察干警要时刻把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放在心上,不能轻视不管,发现严重病情该治疗的治疗,该取保保外就医的保外,不能推拖不管,贻误治疗时机,造成不应有的伤亡。
3、在押人员患有严重疾病又不能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的应一方面给予积极的治疗,一方面与其家属联系从经济上、生活上进行配合治疗,以防止不应伤亡的发生,治疗的过程中应正确对待,实事求是,真正的把人犯当人看待,这样才能避免一些致人死亡的事故发生。
一旦发生在押人员死亡的情况,除按正常程序上报外,检察人员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要监督监管场所邀请法医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同时分头对死者同监的人,监管干警进行调查了解,看是否存在自杀、伤害或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意外事故等问题,死者入监以来的表现、健康状况、病情、与同监人、监管干警的关系等都要了解清楚,看是否存在在押人员再犯罪、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虐待被监管人员等犯罪的发生的可能,然后结合法医的鉴定结论综合判断,并注意分析是否有正常掩盖着非正常的现象,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固定证据,实行以事立案,进行侦查,必要时也可与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共同侦查,对被在押人员殴打致死的,监所检察部门要搞好立案监督,打击在押人员的再犯罪,维护监管秩序;
对监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坚决予以查办,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防止非正常死亡的再度发生,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日常工作中,监所检察干警要坚持经常化、制度化,要将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当做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对在押人员的表现勤检察,多找在押人员谈话教育掌握狱情动态,对危险分子配合监管场所严密看管,采取设立耳目、包夹、打击牢头狱霸、人防、物防、技防等多种措施进行监控,对监管干警要经常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等教育,增强他们的责任心,发现有流行性、传染性疾病及个别人犯患病的要督促监管场所给予治疗,对在押人员的伙食卫生等要严格检察,以防食物中毒等意外事故的发生,对外出劳动的人犯要搞好安全生产措施的检察,以防发生各种事故致人死亡。
总之,逊克县院要把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重视起来,将其作为“双加强,双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克服死不了就行等麻痹思想,使各种死亡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为维护司法公正,执法为民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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