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交强险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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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交强险有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09-06-07

主持人:

自2006年7月1日交强险正式实施至今已经快三年了,应该说交强险的实施给车辆的投保人和受害人都带来很大的实惠,在很多时候确实起到了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的作用。但是通过节目中听众朋友们的询问我们也发现大家对交强险还是没有做到真正的了解。今天就请盖律师对交强险有关的问题给我们介绍一下。首先还是要了解一下什么是交强险?

盖律师:

“交强险”其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它是我国在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其法律依据是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通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之所以称之

为交强险是因为,此种保险不同于普通的商业保险,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其强制性主要表现在: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必须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否则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可以扣留,并可以处以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的强制性还表现在: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经保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交强险业务;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为投保人承保;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非因法定事由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等等。

主持人:

哪些人需要投保交强险?

盖律师: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有多长?

盖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

交强险可以购买多份吗?

盖律师: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需要获得更高的责任保障,可以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

主持人: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都赔偿哪些损失呢?

盖律师: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如果想按机动车交强险保障范围得到赔偿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

盖律师:

第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对投保了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负责赔偿,对于非保险机动车肇事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也适用本条款,即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也负责赔偿。

第二,本车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本车以外的受害人指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本车人员,包括本车驾驶人和车上乘客。

人身伤亡是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根据《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共计15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保险公司根据受害人人身损害程度以及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财产损失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和车内财产的损失,也不包括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间接财产损失。

第三,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金额。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最高赔偿的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即对于损失金额超过责任限额以上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同时,保险公司依法进行赔偿,即赔偿的内容和标准均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主持人: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的赔偿要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什么是责任限额?

盖律师:

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主持人: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怎么规定的?

盖律师:

2008年2月1日之后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责任限额12.2万元。(之前是6万元,有责任按照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其中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主持人:

交强险各限额项下有哪些赔偿内容?

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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