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毒品犯罪的特点及诱惑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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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犯罪的特点及诱惑侦查

摘要毒品犯罪作为一种全球性犯罪,已经严重危害到了人类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为打击毒品犯罪,我国制订了一系列方案,在毒品犯罪的各个环节布下天罗地网,以期彻底消除毒品危害。然而,在毒品犯罪侦查领域,因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导致公安机关在犯罪侦查过程中步履艰难,而作为其中一项较为行之有效的诱惑侦查又饱受质疑。因此,本文将通过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及研究成果,探求完善我国诱惑侦查的方法。

关键词毒品犯罪犯罪侦查诱惑侦查

作者简介:洪逸、张琪琦,慈溪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32-03

毒品是一种给人造成幻觉、能使人上瘾、严重危害吸食者身体和心理健康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其危害性早已见诸于各大报纸和电视媒体。吸食者往往一开始出于好奇进行尝试,并自信能够控制自己的意志力不会上瘾,但两三次以后便陷入泥潭不能自拔,最终轻则毁掉前途事业,重则家破人亡,走上犯罪道路。据统计,每年全球毒品交易额甚至超过了石油交易额,年交易额大约是8000

亿美元,目前至少有100万人在从事国际贩毒活动,以此算来,便可知每年毒品犯罪不知毁掉了多少家庭的幸福。联合国在1990年

17届特别会议通过《政治宣言》呼吁把取缔毒品犯罪作为“所有国家给予更高的优先地位”的问题来采取对策,并将1990年至2000年规定为联合国禁毒10年,确定了“一致反对共同的威胁”的主题。

我国也是一个深受毒品危害的国家之一,虽然在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曾一度成为一个“无毒国”,但近年来毒品犯罪却在我国呈逐年上升发展的趋势。1990年我国公布的吸毒者数量约为7万人,1995年则是52万人,2000年已经达到86万人,尽管有关部门采取了各种措施打击预防毒品犯罪,但现吸毒人数早已突破了百万,而据专家估计每个在册的吸毒者周围又大约有4至5个隐性吸毒者,因此真正的吸毒人数恐怕还远不止这些。面对这一情势,一方面需动用全社会力量形成全民抗毒,一方面应加强毒品犯罪的侦查力度。

一、毒品犯罪的特点

刑法上,毒品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处罚力度是十分严厉的。

然而,即使在国家重点打击毒品犯罪的前提下,毒品犯罪仍屡禁不绝,并且大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之趋势,其原因就在于毒品犯罪较之其他刑事犯罪具有很多的特殊性:

1.毒品犯罪是一种“无被害人”的犯罪。在其他的刑事犯罪中,被害人在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会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查案、作证。而毒品犯罪则不然,吸毒者不论出于好奇心还是虚荣心,往往都是自愿进行尝试,并且大多数人主观上没有离开毒品的意志和勇气。因此,从个人的主观意愿上来看,吸毒充其量只能算是“自甘堕落”的行为,而不是别人强加给他的伤害。

2.毒品犯罪越来越多呈现为集团化犯罪,犯罪分子有严密的组织和分工。一般来说,毒品要进入普通人的生活,需要经历种植——采摘——加工——运输——贩卖等五个阶段,与其他产品的生产过程并无太大区别。目前全球大宗毒品贩运活动基本上操纵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贩毒集团手中。按照贩毒黑帮的国别可以分为八大集团,最为著名的是哥伦比亚的麦德林集团和卡利集团、意大利和美国的黑手党、墨西哥的六大集团,日本、美国、俄罗斯、土耳其等国还有大量的犯罪组织从事大规模的贩毒活动。

在种植、采摘、加工阶段中,犯罪集团大多以普通工厂和农场作掩护从事毒品生产工作,而后再把毒品分给各个小的贩毒头目,并层层发展下家,最终形成一个体系完整、分工明确、不易察觉的犯罪链。这种犯罪模式不仅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也大大加深了有关部门的打击难度,要彻底摧毁之,需要社会各部门的联合行动。

3.毒品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除了在制作过程中犯罪集团利用合法的外衣从事非法活动外,下游的犯罪(如运输、贩卖毒品)也十分隐蔽。

首先,犯罪分子为转移执法部门注意,经常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随身只携带少量的毒品,在大街上很难把他们与一般的行人区别开来,并且犯罪分子之间往往只保持单线联系,一旦被抓又有暗号联系,使公安机关即使抓住个别犯罪分子也难以摧毁整个集团。电视上曾经报道过某一特大贩毒集团,其职务分配就如同一家大公司一样明确,每个地区都有所谓的“经理”,“经理”下还有“主任”,平日里“经理”只与“主任”联系,并不负责“员工”,为避免“员工”被抓供出他们,他们设计了特殊的暗号,只要在甲地交易就是正常,而乙地交易就是有情况,只要“员工”能够坚守这项原则,他们就打通关系营救被抓的人。该犯罪集团经营近十年都没有受到重创,直到内部出现“高层”叛变才被公安机关一举歼灭。

其次,由于毒品本身的物理特性,犯罪分子极易把毒品混同在

普通物品之中,甚至还可以通过人体藏毒的方式躲过检查,因而公安机关基本只能通过观察犯罪分子的紧张神色和群众的举报来发现犯罪。如果犯罪集团掩饰较好的话,则很难通过常规途径予以觉察。

再则,基于自身对毒品的依赖和对社会舆论的恐惧,吸毒者很少会主动揭发贩毒者和制毒者的犯罪行为,甚至在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者采取初步侦查行动时,也不愿意提供相应的信息。从这一角度而言,毒品犯罪分子与吸毒者站在了同一条战线,公安机关若想从吸毒者那里得到帮助,恐怕所消耗的人力、物力都远远超过其他刑事案件。

4.毒品犯罪的现场具有模糊性。一般刑事案件的现场总会不同程度地留下某些可证实犯罪行为的证据,而毒品犯罪则不然,交易现场很少能留下可供指证的证据,这造成了公安机关在面对毒品犯罪时经常有“取证难”的问题。

二、毒品犯罪之特殊侦查手段——诱惑侦查

诚如上文所言,毒品犯罪往往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犯罪分子分工明确,且单线联系不易一网打尽,再加上毒品犯罪本身的隐蔽性,给公安机关侦查造成了重重困难,特别是在认定贩卖毒品时,必须当场“人赃俱获”,稍有时间上的偏差都可能造成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另外,毒品犯罪的证据相对比较单一。除了毒品以外很难通过其他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因此就要求办案人员尽可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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