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案件移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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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烟草专卖局关于

移送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

烟草制品违法案件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违法行为是指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县局烟草稽查大队在查处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烟草制品、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非法渠道购进烟草制品等案件时,发现当事人有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行为,应将该案中与此违法行为有关的部分移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条移送步骤如下:

(一)县局烟草稽查大队长和1名或者1名以上该案承办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违法案件的书面报告,报县局主管负责人审批。

(二)县局主管负责人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移送,则按以下步骤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在报告上写明理由后退回专案组。

(三)县局主管负责人批准移送后,专案组在24小时内向县工

商行政管理局移送案件,并附上以下材料:

1、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违法案件移送书;

2、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违法案件情况的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3、涉案物品清单和涉嫌假冒商标烟草制品价格证明;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违法案件的材料。

(四)专案组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字的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交专卖内勤归档。

(五)专案组自收到移送书的回执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办结交接手续。

第五条移送的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一般应是原件。如果一起案件既有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项,又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项目,则移送复印件,原件归入县烟草局行政处罚案卷。

第六条专案组及时收集县工商局关于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将它归入县烟草局行政处罚案卷。

第七条该规定县烟草局解释。该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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