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需网络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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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需网络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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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对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我国网络法治文化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诸多问题,如法治体系存在漏洞,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缺乏有效的法治文化传播体系。加大网络法治宣传力度,.完善网络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网络监管力度,加强网络法治人才建设是我国网络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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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依法治国的含义

1.1.依法治国的含义

依法治国,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依法治国作为治国之道,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1.2.网络治国的涵义

网络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治理现代化关系着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网络法治文化与整个社会法治文化紧密结合,其健康发展需要各方主体的利益协同,共同推进。网络现已逐渐成为人类的又一个生存处所,呈现为一个全新的网络社会,最主要的表现就是人类的各种社会关系开始在其中演绎。哪里有人类社会,哪里就必然要进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高效运转。网络管理法治化是作为社会调控者的政府的重要职责,它主要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通过一系列的行政行为对网络中的人和事进行指导、监督和调控,以实现网络健康和谐地发展,最终做到既保护国家、网络运营商和广大网民的利益不受损害,又能最大化国家、网络运营商和广大网民的利益。可见管理法治化不但可能,而且显得尤为重要。

1.3.依法治国与网络法治的联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对网络空间依法治理。

在网络社会,信息网络的迅猛发展使国家和社会的治理遇到新课题,依法治国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互联网是现实生活的延伸,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方面,网络世界出现的各种问题需要法律来规范和治理,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因此,依法治国自然就包括了依法治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这一论述为依法治国背景下的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开启了新篇章,也为我国依法办网、上网和管网提供了重要的保证。依法治网已经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的价值内容和价值走向。积极推进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法治文化是培养法治的土壤。文化作为人类精神的载体,可以潜移默化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与思维模式,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对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具有重大的影响。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重要组成,网络及网络文化安全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以法治建设推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文化的核心是其所包含的价值观和价值体系,任何一种文化都会有自己的价值体系,并因这种价值倾向而获得或者丧失自己的生命力。网络文化也是如此。网络文化不仅是一种信息共享的平等文化,而且是一种雅俗兼容的多元文化。因此,必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用先进的文化来引导。法治文化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内含自由、平等、公平等价值的优秀的文化。因此,只有积极推进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才能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才能加强网络先进文化阵地建设,才能使广大网民从内心真正尊重与信仰法律,遵守与维护法律,从而为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供最强有力的精神支持。

二、网络现状

2.1.我国网络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问题

网络法治观念价值是网络法治文化的灵魂,主要包括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观念价值。随着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深化,网络法治文化建设也在不断推进,但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诸多问题。

(一)网民权利意识淡薄、法律信仰尚未树立

法治文化是建立在人民群众对法律信仰基础之上的一种文明的生存理念和生活方式。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念,任何一种文化都有自己的价值体系。尽管现阶段我国网民维权和制约权力的意识在不断上升,但却忽视了权力和权利之间的边界,一方面导致侵犯他人的私权利,比如人肉搜索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另一方面造成对公共权力的过分干预,比如“媒体审判”现象会干涉司法公正。我国网民的法律信仰之所以尚未形成,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长期缺少现代法治文化的土壤。另一方面,是因为网络维权难度较大。这是因为网络侵权行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很大的区别。网络侵权行为很难认定。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

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但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加上网络侵权主体复杂隐密,给实践中侵权人的认定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这不仅为制定网络法律制度带来了难度,同时为网民维护自身权利也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二)网络法治系统存在漏洞

在立法层面,网络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专门性法律缺位,法律体系缺乏规划性、体系性和严密性,内容相对滞后,与国际规则的统筹衔接不够。网络法律体系是网络法治文化的载体。为维护网络空间的文化安全,我国已初步形成涵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多层次的网络法律制度规定。但总体来看有关网络法律制度主要集中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网上营业场所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面的规定,而在网络文化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尚未形成,只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之中。另外,已有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度也跟不上网络技术的速度发展,不能及时解决网络空间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比如,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还是印刷文化时代的产物,在网络文化时代根本无法保护数字成果的知识产权,从而导致著作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十分猖獗。网上盗版现象十分普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其作品任意复制、转载、链接的现象经常发生。此外,我国网络法律体系国际规则的统筹衔接不够,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网络主权理论发展不足。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我国在宪法、法律中尚未规定有关网络主权方面的内容。二是针对网络霸权封锁缺少规则反制。三是对国际合作机制研究不足。这需要进一步深化法治建设,推进国内法律和国际规则的完善。四是由于对网络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划,现有规定内容粗疏,滞后、分散、操作性不强,并缺乏具体的法律责任。同时,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不够,部门监管交叉重复,缺乏系统性,留有法律空白。因此,要推动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就必须完善互联网监管立法,建立统一维护文化安全的严密法网。此外,在执法层面上,执法不力,审判不公、滥用权力等现象比较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影响了网络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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