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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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局部病变的:如非恶性肿瘤、化脓、机械损伤、 黄脂的脂肪、白肌肉、黑干肉、骨血素病、放血 不全、浮肿、病理性肥大或萎缩、严重出血、皮 肤发炎、钙化变性、寄生虫损害部分、带异色、 异味、异臭部分及有碍食品卫生的部分。修割部 分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写无害化处理附表2。
• 按90公斤折合1头病害猪进行报送。
具体标准
• 1、送至屠宰厂已死的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不享受损失补 贴500元/头;
• 3、人工接种病原微生物或进行药物试验的病害猪产品。整体销毁,填写附表 3。
宰后检验(检疫)2
• 4、全身性疾病:极度放血不全(生猪屠宰产品品 质检验规程5.6.1);白肌病中见心肌有变化的; 黄疸;黄脂病中有异味的;脓毒症;尿毒症;急 慢性中毒;全身性肿瘤;过度瘠瘦;肌肉变质; 高度水肿等变化的。整体销毁。填写无害化处理 附表2。
第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 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 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 补贴。
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标准及范围
• 《财政部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07]608号)第二章第三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 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 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课件
贯彻落实《商务部 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
财政部令2008第9号
第一条
•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 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 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认定 • 运送 • 处理 • 消毒 • 记录 • 报送 • 存档
无害化处理的程序
认定
• 在肉品品质检验过程中,发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病害生猪及病害生 猪产品,由病害猪专门肉品品质检验员进行确认,并加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 印章,填写病害猪或病害猪产品确认表。并附相关影像资料。
运送
• 一是在生产线设置分支轨道的屠宰厂,病害猪从分支轨道直接运送至无害化 处理间;
•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 猪及生猪产品。
•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 行。
无害化处理的范围
• 通过《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及《肉品检验卫生试 行规程》规定的所有病害生猪。动物防疫法规定的病害猪,在此不予讲述, 主要讲解肉品品质检验过程中发现应当处理的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
• 3、人工接种病原微生物或进行药物试验的病害生 猪。整体销毁。填写无害化处理附表3。
宰前检验(检疫)2
• 4、待宰期间死亡的。包括病死、毒死、死因不明、 机械性死亡、应激性反应死亡的等各种原因死亡 的。均送无害化处理车间进行化制。整体销毁。 填写无害化处理附表1。
• 5、患病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检疫)整体销毁 (一类传染病还得同群扑杀);极度消瘦、水肿、 急慢性中毒等各类疾病。整体销毁。填写无害化 处理附表1。
报送
• a、每次进行无害化处理操作完成后,填写完表1-3,取得相关人员签字后, 立即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1份。
• b、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无害化处理信息汇总成附表4,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报送。
存档
• 应当有专门的人员和档案存储地方,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及影像资料进 行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 在分割完的病害猪产品上,撒一层消毒液(以生 石灰为好)。
• 将病害猪产品投入焚化炉或化制机中进行无害化 处理。(具体操作按照厂家配备的说明书进行)
消毒
• 在将病害猪投入焚化炉或化制机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必须将所有接触过病害 猪的场地、设备、运载工具、工具等进行消毒处理。可用20%的漂白粉或10% 的热碱溶液进行彻底消毒。
• 二是未建立分支轨道的屠宰厂,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应当采用密闭、不渗水 的容器,装盛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运送至无害化处理间。
处理
• 在处理病害猪前,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员,到现场进行监督。
• 利用不渗水的容器,对病害猪进行分割。(传染 性疾病有动物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监督。部分炭疽 等芽孢杆菌疫病不适用于分割)
记录
•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表1-3。应当每天填写,必须有检验员(或检 疫员)、无害化处理人员、货主(企业自宰的有企业负责人填写)、企业负 责人、商务部门监督员5人签字。一共3份,企业自身存档一份、货主一份、 商务主管部门一份。对于没有设立无害化处理监控系统的,应当有附影像资 料在企业存档的那份一起保存。
第二条
• 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 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 行无害化处理:
• (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 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 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 6、机械损伤的。包括伤残猪。修割损伤部分进 行销毁,其余做复制原料肉。填写无害化处理附 表2
宰后检验(检疫)1
• 1、传染性疾病。包括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检疫)。整体销毁,同群扑杀。填 写无害化处理附表1。
• 2、有毒有害的:未及时销售腐败变质的、经过实验室检验有害物质超标的、 瘦肉精超标的、注水肉等等。整体销毁。填写附表3。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前检验(检疫)及宰后检验(检疫)
宰前检验(检疫)1
• 1、已经死亡的。包括病死、毒死、不明死因的、 机械性死亡的、应激性反应死亡的等各种原因致 死的。均送无害化处理车间进行化制。(没有化 制设备的,进行销毁)。整体销毁。填写无害化 处理附表3。
• 2、有毒有害的。包括瘦肉精、注水、垃圾猪、食 物中毒等人食用后,可引起食用中毒的猪只。整 体销毁。填写无害化处理附表3。
• 按90公斤折合1头病害猪进行报送。
具体标准
• 1、送至屠宰厂已死的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不享受损失补 贴500元/头;
• 3、人工接种病原微生物或进行药物试验的病害猪产品。整体销毁,填写附表 3。
宰后检验(检疫)2
• 4、全身性疾病:极度放血不全(生猪屠宰产品品 质检验规程5.6.1);白肌病中见心肌有变化的; 黄疸;黄脂病中有异味的;脓毒症;尿毒症;急 慢性中毒;全身性肿瘤;过度瘠瘦;肌肉变质; 高度水肿等变化的。整体销毁。填写无害化处理 附表2。
第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 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 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 补贴。
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标准及范围
• 《财政部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07]608号)第二章第三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 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 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课件
贯彻落实《商务部 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
财政部令2008第9号
第一条
•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 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 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认定 • 运送 • 处理 • 消毒 • 记录 • 报送 • 存档
无害化处理的程序
认定
• 在肉品品质检验过程中,发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病害生猪及病害生 猪产品,由病害猪专门肉品品质检验员进行确认,并加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 印章,填写病害猪或病害猪产品确认表。并附相关影像资料。
运送
• 一是在生产线设置分支轨道的屠宰厂,病害猪从分支轨道直接运送至无害化 处理间;
•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 猪及生猪产品。
•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 行。
无害化处理的范围
• 通过《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及《肉品检验卫生试 行规程》规定的所有病害生猪。动物防疫法规定的病害猪,在此不予讲述, 主要讲解肉品品质检验过程中发现应当处理的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
• 3、人工接种病原微生物或进行药物试验的病害生 猪。整体销毁。填写无害化处理附表3。
宰前检验(检疫)2
• 4、待宰期间死亡的。包括病死、毒死、死因不明、 机械性死亡、应激性反应死亡的等各种原因死亡 的。均送无害化处理车间进行化制。整体销毁。 填写无害化处理附表1。
• 5、患病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检疫)整体销毁 (一类传染病还得同群扑杀);极度消瘦、水肿、 急慢性中毒等各类疾病。整体销毁。填写无害化 处理附表1。
报送
• a、每次进行无害化处理操作完成后,填写完表1-3,取得相关人员签字后, 立即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1份。
• b、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无害化处理信息汇总成附表4,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报送。
存档
• 应当有专门的人员和档案存储地方,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及影像资料进 行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 在分割完的病害猪产品上,撒一层消毒液(以生 石灰为好)。
• 将病害猪产品投入焚化炉或化制机中进行无害化 处理。(具体操作按照厂家配备的说明书进行)
消毒
• 在将病害猪投入焚化炉或化制机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必须将所有接触过病害 猪的场地、设备、运载工具、工具等进行消毒处理。可用20%的漂白粉或10% 的热碱溶液进行彻底消毒。
• 二是未建立分支轨道的屠宰厂,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应当采用密闭、不渗水 的容器,装盛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运送至无害化处理间。
处理
• 在处理病害猪前,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员,到现场进行监督。
• 利用不渗水的容器,对病害猪进行分割。(传染 性疾病有动物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监督。部分炭疽 等芽孢杆菌疫病不适用于分割)
记录
•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表1-3。应当每天填写,必须有检验员(或检 疫员)、无害化处理人员、货主(企业自宰的有企业负责人填写)、企业负 责人、商务部门监督员5人签字。一共3份,企业自身存档一份、货主一份、 商务主管部门一份。对于没有设立无害化处理监控系统的,应当有附影像资 料在企业存档的那份一起保存。
第二条
• 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 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 行无害化处理:
• (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 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 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 6、机械损伤的。包括伤残猪。修割损伤部分进 行销毁,其余做复制原料肉。填写无害化处理附 表2
宰后检验(检疫)1
• 1、传染性疾病。包括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检疫)。整体销毁,同群扑杀。填 写无害化处理附表1。
• 2、有毒有害的:未及时销售腐败变质的、经过实验室检验有害物质超标的、 瘦肉精超标的、注水肉等等。整体销毁。填写附表3。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前检验(检疫)及宰后检验(检疫)
宰前检验(检疫)1
• 1、已经死亡的。包括病死、毒死、不明死因的、 机械性死亡的、应激性反应死亡的等各种原因致 死的。均送无害化处理车间进行化制。(没有化 制设备的,进行销毁)。整体销毁。填写无害化 处理附表3。
• 2、有毒有害的。包括瘦肉精、注水、垃圾猪、食 物中毒等人食用后,可引起食用中毒的猪只。整 体销毁。填写无害化处理附表3。